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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时间: 2009-06-26    作者:    来源:国史网 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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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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