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统帅权、指挥权的归属,国家武装力量结构,以及兵役制度。
一、武装力量统率权、指挥权的归属
(一)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
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
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
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并列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一。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任职资格的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武装力量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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