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八、关于法制宣传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 言
2011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这一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了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继续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取得了新的成效;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创新发展,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2011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向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1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第一年,也是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一年。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22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国务院制定了26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17件。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曾先后通过1个关于刑法问题的决定、7个刑法修正案、9个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2011年2月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调整了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调整数罪并罚的执行期限,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二是加大了对一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提高了这类犯罪的法定刑,增加对这类犯罪的财产刑。还增加规定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些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此外,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把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据统计,“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大幅度下降。细化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力度。
——制定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由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实施的程序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二是明确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此外,还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规定。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涉及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首次从法律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中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确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法注重正确处理保护、保存和利用的关系,明确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法定证件,对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都有重要作用。2011年10月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既有利于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为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有助于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6月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使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从而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这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将原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推进中国职业病防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作出首次修改,目的是更好地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保护劳动者权益。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所需资金,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简化职业病诊断和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问题。三是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2011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时,鉴于事关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从而使这一案件的审理于法有据。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车船税法,修改了兵役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在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烈士褒扬条例、戒毒条例,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了土地复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方面,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海南省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四川省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修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陕西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江苏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山西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法律、行政法规在各地的正确实施,对推动各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环境保护,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积极作用。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在互联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后,对法律草案作出修改。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23万多条,根据绝大多数人希望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最终将原草案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回应了广大群众要求减轻税负的意愿。2011年,国务院共有20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认真梳理公众的这些意见,逐条研究,并将主要意见向社会公布。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两部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重点就有关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机制,以及农机跨区域作业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燃油补贴等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建立多元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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