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图表: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施。新华社发
新修改行政监察法实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
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
修改的行政监察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
为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修改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政务公开是近些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则增加规定,使这项职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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