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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金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研究
作者:钟金燕    发布时间:2014/01/15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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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钟金燕,助理研究员,中共中央编译局战略部,100032

  *本文是中共中央编译局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与社会合作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综合治理研究》(13C15)的阶段性成果。[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法律委员会是设立在政务院内部,指导与联系政法机关、承担特定历史任务的过渡性机构。从1949年成立到1954年被撤销,政治法律委员会在新中国国家法制与政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新生政权、保证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政治法律委员会对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推动、树立的政法工作逻辑与理念至今仍发挥着重要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人民政府普遍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治法律委员会)即告结束。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存在虽然短暂,但是对新中国政法传统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学界尚无学术论文对这个机构进行梳理和研究。政治法律委员会演化的历史脉络、组织结构是什么?职能有哪些?它是如何运行的?有何历史作用与影响?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推进学术界对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认知和评析。

  一、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成立

  1949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设立四个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分别为: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和人民监察委员会。[11021日,董必武主持召开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宣告委员会成立。[2

  1951531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规定,“所有省(市)和行署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条件时均有迅速建立政法委员会的必要”。[3114日,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指出,“大行政区及省的政法委员会,应即按照政务院关于省以上成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迅速成立”,[4]此后,华北行政委员会、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政委员会均先后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51952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原属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分委员会仍然保留,改为行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6

  县级基层政权是否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董必武指出:“关于在大区和省一级建立政治法律委员会,到一九五二年司法改革运动期间,省级以上都已经建立了,县一级设立政法联合办公室的工作没有做(已经请示过周总理,可以不做)。”[4](pp.301302)这意味着基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1953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鉴于目前各专、市、县政法部门工作,大部分地区不但在统一领导上无专门人员负责,而且在工作上彼此联系和配合亦存在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使工作受到不少影响”,特向政务院请示:“在专、市、县由民政、公安、法院、检察部门组织政法办公室,由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或公安处长、公安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党委和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政法部门的工作”。[7]政务院批准了该请示,认为符合“专署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必要并有条件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政法联合办公室”[3]的规定,并建议各基层政权建立类似的机构,实现对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结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政法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镇压反革命、清理积案和组织劳动改造等工作需要各部门协力进行。董必武指出,“现在除公安、民政部门稍有基础外,其他政法部门基础都很差,因此工作上还必须更多采取通力合作、机动用人的办法,否则工作就更无法开展。”[8]政治法律委员成立的初衷正是为了解决政法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问题,其职能是:“1.指导、布置、监督和检查民政、公安、司法、法院、检署等部门的工作。2.负责各部门的互通声气,互相帮助的工作。3.在统一领导下,政法各部门能通力合作。4.政法各部门的力量不一致,应相互照顾,相互靠拢一点。”[4

  19491021日,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明确政治法律委员会隶属政务院,“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2]由于政务院有权“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5](p.38)因此,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一方面受政务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政治法律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它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5](p.76)从政治法律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尽管其地位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但仍承担着“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责。[2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内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与联系民政、公安、司法、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政治法律委员会对各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军政委员会)或行署负责,协助政府首长主管政法各部门业务方针政策的研究、拟议、执行及其相互关系和内部组织的调整、联系、统一”。[3]例如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系“市府内部领导的分工,在组织上不成为一级,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关系为工作上的指导关系”,“对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协助市长指导和联系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劳动局、外事处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并主管各该部门业务方针政策及工作计划的研究,拟议、执行及其相互关系和内部组织的调整、联系、统一。为进行工作并在不抵触市人民政府和政法各部门上级机关的业务方针政策的领导下,得随时颁发指示,并审查其执行”。[9

  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指导与联系”,故其内设机构较少,成立初期只有三个下设机构,即办公厅、参事室和人事处。1950年人事处并入人事部。[5](p.76)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以精简为原则,董必武担任首届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彭真、张奚若、陈绍禹(王明)、彭泽民、罗荣桓、吴溉之、张志让、李六如、蓝公武和罗瑞卿。[5](p.38

  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包括党内党外人士,在政治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一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有20名,即:张志让、李六如、蓝公武、谢觉哉、武新宇、陈其瑗、罗瑞卿、杨奇清、史良、李木菴、张曙时,许德珩、陈瑾昆、乌兰夫、刘格平、赛福鼎、吴玉章、廖承志、章士钊和陶希晋。[10]其中不仅包括中共党员,还有民主党派人士,充分体现了组成的广泛性。1951年《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更是明确指出,“委员除吸收政法各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外,应适当吸收有关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地方人士参加”。[31953年,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有14人,除了中共党员外,还有委员来自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民主建国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1

  二是强调政治素质,广泛吸收工农积极分子。政治法律委员会一般工作人员的来源是“从政法各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预备名额内调剂编配”。[3195111月,董必武指出,“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开设办公室,就欢迎各大学的政法教授参加工作。专署同县设政法联合办公室,是否要民主人士参加,则看具体情况。”[4]各地政治法律委员会一般工作人员的录用以政治清白为前提,参加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三反”、“五反”的积极分子(工人、店员、青年、妇女、农民),只要“历史清白,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而且有志于政法工作的”都可录用,“农民文化低一些亦可”。[4](p.229

  三是政治法律委员会内设机构较少,工作人员人数相应较少,这在地方体现得尤为明显,如1954年据北京市统计,机关干部总数为2319名,其中政府及首长办公室992名、民政部门373人、司法部门628人、监察部门37人、人事部门120人、检察院81人、行政干校71人、防空指挥部9人、政法委员会仅8人。[12

  三、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运行

  政治法律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通过组织视察组深入各地了解、检查等方式指导各地法制与建政工作。

  为加强对政法部门的统一指导,政治法律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委务会议,涉及的议题主要有:讨论政治法律委员会最近工作情况;所属各部、会组织条例(修正草案);拟定工作上必要的条例、通则草案;讨论通过全国民政、司法、公安会议的综合报告;等等。[2](pp.351353360372)地方政治法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间隔较长,如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9]地方政治法律委员会主要领导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成为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方式。如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室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研究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传达行政会议、政务会议的有关情况和有关决议;组织业务学习;检查和督促政法系统各单位对各项决议、计划、指示的执行情况,将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反映,并协助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等等。[13

  报告制度分为两方面,一是政法机关各部门就执行政策情况以及部门重要问题、业务情况定期汇报政治法律委员会。如195066日,董必武主持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十次委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司法部部长史良关于赴东北视察司法工作情形的报告、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格平关于筹备组织西南访问团的报告等。[2](p.369)二是就政法领域的重大问题向政府请示,或将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政府负责人汇报。如19491028日,董必武出席政务院第三次政务会议,在会上报告紧急防疫会议情形。[2](p.349)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组织规程规定:“(一)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承正副市长之命进行工作,凡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二)政治法律委员会对中央各委函询查覆的公文,得直接函覆,但有关政策性的问题,须先送呈市长核阅”。[9

  在具体的工作领导方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行使其职权:

  一是以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名义颁布决议、指示,推行或落实中共关于政法工作的各项政策。如1950120日,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五次委务会议讨论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草案)》;27日,第六次委务会议对该草案作文字修改后,报政务院核定实行。[2](pp.361363)再如,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于195416日下发了《关于区法院不得受理涉及外侨及机关团体之民刑事案件的通知》。[14]从其颁布的决议、指示中,不仅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的具体措施,还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它的职权范围和工作重心。如1951年,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政务院第84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总结了在救灾赈灾,政权建设,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民族事务,制定与审查重要的法规、条例、通则等方面的工作。[15]在秩序基本建立、局势逐步稳定下来后,指导政法工作如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则成为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重心。

  二是组织视察组了解、检查各地法制与建政工作情况。新中国成立之初,淮河流域水灾严重,19501月,政治法律委员会及内务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视察组,前往平原省、苏北地区了解灾情及救灾工作。[2](p.3611953年,中南行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组织八个基层选举调查组,分别前往江西省革命老根据地、湖南省等地进行调查,主要任务是了解所辖区域内各省基层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有关人口调查、选民登记等工作中所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16

  四、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作用和影响

  (一)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法律委员会在政权与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巩固新生政权、保证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1.制定与审查重要法规、条例、通则,为社会改造提供法律支持

  新中国成立伊始,旧法悉数被废除,立法机构尚未建立,无法可循的现象比较突出。针对法律匮乏的现状,19491950年间,政治法律委员会“除审订中央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外,已制定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工会法等重要法典”,[4](p.15519511952年间,政治法律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15](p.17)、讨论了“《关于刑罚原则统一适用的指示》草案和《全国犯人劳动改造条例》等”,[2](p.390)使当时正在进行的镇压反革命及“三反”运动有法可依。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1953年以后政治法律委员会开始着手起草或研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如保障基本建设的法规、违反劳动保护和技术保安规程的制裁条例以及保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法规等;[8](p.173)北京政治法律委员会拟“着手总结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署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违法案件的检察,审判经验,对法令尚无明文规定的,拟定量刑标准或创造判例,以指导工作”。[17]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提供了有力保障。

  2.指导人民代表会议建设,为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创造条件

  新中国成立之初,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召开协商性质的、主要对群众起联系作用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代表会议,成为各地建政的主要任务之一。194910月,董必武指示政治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陶希晋和办公厅,会同法律委员会、内务部等部门,着手分组起草《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草案)》、《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草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草案)》,并迅速上报中央。三个组织通则于12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10](p.723)地方政治法律委员会则就各地代表名额、候选人提名、划分选区以及关于剥夺选举权、人品查记中的若干问题等具体工作加以指导,如195464日,北京市政治法律委员会起草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提名办法(草稿)》。[18]在各级政治法律委员会牵头下,建政工作成绩斐然,“到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形成一项经常的制度,在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19]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群众学习了如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健全政法机关职权配置及相互关系,构建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除公安机关比较健全外,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都极为薄弱,不少地方尚未建立人民法院。1950113日,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采取必要方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20]此后,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政治法律委员会承担了指导司法机关建设、规范政法机关相互关系的重要任务。

  关于法院的建设。19491950年间,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并拟定了刑法大纲、人民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组织法大纲等,[4](pp.15515619511952年间,起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草案)》。从1952年开始,政治法律委员会开展了历时九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整顿了审判队伍,清除了旧司法人员,从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及转业军人中挑选出一批优秀分子(包括群众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充实法院,提高了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

  关于检察署的建设。检察署的设置是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在拟订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纲要基本问题时提出的,后经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才在中央人民政府正式设立。[10](p.738195162日,董必武和政法分党组干事会副书记彭真、罗瑞卿向毛泽东及书记处诸同志呈送《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报请审核,并说明该条例的修订情况。[2](p.388)城市、工矿区的检察署以及铁路、水运沿线的专门检察署亦在各级政治法律委员会协助下成立。如北京市检察署组织机构与业务的建设方案由北京市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1

  关于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关系的建设。针对公检法机关由于缺乏监督与制约引发的错捕、错押、错判等问题,1951718日,政治法律委员会政法分党组干事会第12次会议讨论了《关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的分工及其相互联系暂行规定》草案。[2](p.390195311月,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在给中共中央的书面报告中正式建议: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19543月,中共中央批准了该建议并转发县以上各级党委。6月,中共中央指示各级党委,要领导政法部门进行典型试验,研究和制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工作制度。[10](p.869

  4.督促积案、错案的查处,树立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形象

  新政权诞生伊始即处在社会改造中,政法机关错捕、错审、错判、超时羁押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司法改革运动中广大群众对判错和冤枉的案件提的意见,和我们自己抽查的一些案子来看,在这六百万件案子中,判错的估计大概是百分之十……有少数县则超过了百分之十;个别的县超过的还很远。”[4](p.273)董必武指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4](p.2811952年底,政治法律委员会派出调查组检查地方法院的积案和错案,19533月中旬,政法分党组干事会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写了长篇报告,对处理当时存在的积案和错案问题提出了有力的解决措施。[10](p.797)“一是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二是提高办案人的能力。三是继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4](p.282)副主任彭真要求各地政法委员会“围绕中心任务协助建立与加强各级人民检察工作与人民监察工作,随时纠正各地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并处理干部中的违法失职事件”。[15](p.28)在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清理错案、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树立了新政权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二)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影响

  19549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行政、司法机构分别对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在组织与权力设置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并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22]倘若保留指导司法机关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就会与宪法的规定产生冲突;再加上各级地方政权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加强,政治法律委员会已经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9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将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并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较大调整,政治法律委员会被撤销。[5](p.76195411月,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撤销。国务院及所属的部、委、会、行等均设党组,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2319541110日,原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被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取代,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和监察部的工作。19596月,该办公室被撤销,设立国务院政法办公室,[5](p.148196012月,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销。[5](p.183

  19546月,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直接加强对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领导,减少组织层次和提高工作效率,于19日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2411月,6个大区的行政委员会全部被撤销,[5](p.191)各大区政治法律委员会随之被撤销,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政治法律委员会亦在宪法颁布之后逐渐被撤销。

  时光飞逝,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背影虽然已经逐渐离我们远去,但它生成与运作方式的某些基因仍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得到了继承,它推动、树立的政法工作逻辑与理念至今仍发挥着重要影响力。

  第一,政法机关归口管理。新中国成立之初,公、检、法机关因性质相近,都是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机关,而被纳入“政法口”。尽管建立了公、检、法机关制约与配合的制度,但是现实的运作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三个机关扯皮的事情可能很多”,[15](p.100)另一方面,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屡见不鲜。政治法律委员会实际上成为协调、监督政法机关运行的归口管理机关。政治法律委员会撤销之后,19586月设立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撤销的中共政法小组,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立的各级中共政法委员会,虽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但与政治法律委员会一脉相承的是,它们都是政法机关归口管理的总协调机关。

  第二,召开政法机关联席会议。19511214日,董必武主持召开政治法律委员会所指导的政法五机关首长第一次联合办公会议。[2](p.402)联合办公逐渐成为各级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政法部门依法办案的重要制度。目前,各级中共政法委员会召集的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与政治法律委员会主持召开的联合办公会议有诸多相似,例如依托其领导和协调的优势,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组织政法部门消除意见分歧,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等,但也存在重要区别:政治法律委员会时期的联合办公会议曾一度代替法院定罪量刑,20世纪80年代以后,党政关系朝规范化方向发展,中共政法委员会只对案情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协调,“最后还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5

  第三,政法机关围绕中心任务通力合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法机关不够健全,人力物力有限,在镇压反革命和政权建设、救灾抚恤工作、司法、法制工作以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政治法律委员会扮演了统一政法机关思想认识、使之通力合作完成中心任务的重要角色。政治法律委员会撤销之后,政法部门合力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运作模式延续至今。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协调,各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维稳工作机制便是这种模式的延续。实践中,中共政法委员会协调政法机关高效运转,形成强大合力,成为中共执政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形成司法为民的传统。由政治法律委员会主导的司法改革运动,将民意直接吸收至司法过程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为新中国继承和弘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优良司法传统奠定了基础。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政治法律委员会时期树立的司法领域的群众路线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被认为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26],至今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日报》1949930日。

  2]《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

  3]《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63日。

  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00页。

  5]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附卷一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214230245252页。

  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21~422页。

  7]《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等单位关于组织政法联合办公室问题、迅速清理积案和做好军人置业安置等问题的指示(1953年)》,北京市档案馆:014-002-00075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9]《市府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的几项规定、政法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北京市档案馆:002-005-00174

  10]《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63页。

  11]《北京市政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和启用印信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014-001-00001

  12]《市政法、财贸、工业、外贸、交通、农林、文教系统关于一九五四年干部年报表和综合报表》,北京市档案馆:123-001-00433

  13]《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四年工作总结》,北京市档案馆:014-001-00006

  14]《北京市政法委员会政法组一九五四年工作日志(一)》,北京市档案馆:014-001-00013

  15]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8页。

  16]《中南行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组织普选调查组分赴各省市进行调查》,《江西日报》1953519日。

  17]《市府政法委员会关于五四年建立政法工作基点方案向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002-006-00066

  18]《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五四年工作日志(三)》,北京市档案馆:014-001-00010

  1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20]《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21]《北京市政法委员会政法组一九五三年工作日志》,北京市档案馆:014-001-0001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1954921日。

  2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5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24]《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人民日报》1954620日。

  25]《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76页。

  26]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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