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三级回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考察
马长斌
(宁夏银南地委党研室,宁夏银南7511000)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宁夏作为我国回族聚居区之一,是党较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典型地区。宁夏实行回族区域自治大致经历了尝试、发展和最终确立三个主要阶段。
[关键词]宁夏;区域自治;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K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5140-(1999)02-0078-06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是党在长期的斗争和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它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而且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1]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宁夏作为我国回族的聚居地之一,回族人口占全国回族总人数的18%,也是党较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典型地区。回族人民由原来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到翻身得解放,当家作主人,直到今天的富裕、繁荣,都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分不开的。当代宁夏版图内,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回族区域自治大致经历了尝试、发展和最终确立三个主要阶段。
一、回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尝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并积极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2]特别是长征过程中,在经过少数民族地区时,曾协助当地少数民族建立苏维埃政权。“红军长征的过程,是党的民族纲领得到广泛宣传和实施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民族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过程。”[3]1936年5月,为了打击坚持反共的宁夏“二马”,壮大红军力量,早日实现三大主力红军会师和加强抗战统战工作,党中央发布了红军西征命令。同时对外发布了由红军总政治部主任杨尚昆签署的《关于回民族工作的指示》,在指示中提出了“创立回族人民政权”[4],附件中15条口号中也有“回民自己的事由回民自决,回民独立平等自由”、“回汉民族在政治经济上一律平等”[5]等内容,并号召全体党员和广大红军战士认真执行指示精神。5月25日,“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6],即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的《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政府。”[7]“这是我们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8]
1936年6月,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和抗日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名义发表的布告中,毛泽东主席和朱德主席都指示“帮助回族和蒙古族人民建立独立政府”[9],根据这一指示,红军总政治部又制定了《回民地区工作守则》,进一步阐述有关纪律和政策。
党的一系列有关回族自治的方针和政策,为在宁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红军西征在宁夏的逐步胜利,南部豫海回民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已成为可能。
8月,在党中央的指示下,中共陕甘宁省省委书记李富春亲自到宁夏同心一带筹建豫海县
回民自治政府,并成立了由李富春、王首道、程子华、唐天际、马青年等人组成的筹委会。筹委会成立后,跟随西征红军到达宁夏同心一带,积极开展宣传、统战和自治政府的筹备工作,并争取到同心回族上层人士洪寿林教主等人支持,协助地方建立了罗山、豫旺堡抗日江湖游击队及回民游击队等地方武装,筹建了两个区级(即乡级)民族自治政府,为后来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成立打下了基础。
9月初,西方野战军(西征红军)司令员彭德怀在吊堡子召开的连以上干部会议上,要求部队进一步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解放回民,组织回民武装,建立回民自治政府,还在15军团中建立了由回民马青年担任师长的回民独立师,吸引回族青壮年参加革命队伍,扩大红军和党的民族政策在回族聚居区的影响。由于西方野战军的大力支持,使筹建回民自治政府的步伐大大加快,条件也日趋成熟。10月初,以李富春为首的筹委会经请示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并获得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批准,发出了《召集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的通电》。
10月20日至22日,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代表大会在同心城召开。参加大会的各界代表300多人。大会通过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等项议案,确定了自治政府的任务,并选举回族农民马和福为自治政府主席,同时选拔了一批回民积极分子参加政府工作。“从此开始了回族人民实现自治的光辉历史”。[10]政府机关设于王家团庄。自治政府下辖半个城(同心老城)、王团等6个巩固区和2个游击区,“总人口3万多,面积8200平方公里”[11]。自治政府建立后,即着手组建政府各部和区乡自治政府。当时党中央的机关报《红色中华报》称其为“这是回民政府的第一次!是回民解放的先声。”[12]中共陕甘宁省委从中央党校抽调干部,及时组成了由贺恩宽(贺旭东)任书记的中共豫海县委,领导回民自治政府工作。
“自治政府的成立,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回族人民的革命热情,他们为红军西征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用民族自治的形式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初探索和尝试。”[13]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自治政府的存在不到半年时间,但是“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已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基本形式,是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一次很好的实践和探索。”[14]为以后豫海地区的解放播下了革命的火种。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创建,为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建国后全面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特别是为以后宁夏建立回族自治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和思考。特别是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党的一些方针政策及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设想和主张,“极大地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5]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建立,确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标志着党对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探索阶段的结束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认定。”[16]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而固定下来,并且为“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17]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一次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原则上作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1952年8月,政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纲要》的颁布,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响应。
1952年底,首先在今天宁夏固原地区的泾源县(当时属甘肃省平凉专区管辖)成立了以县委书记李世俊为主任的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筹委会。次年5月18日,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宣告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大会选举马有德(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是在今天宁夏辖境内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第一个县级回族自治区,它为正在筹建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靠的经验和实例。
二、回族区域自治的发展
今天宁夏西海固地区(当时属甘肃省平凉专区)和黄河以东地区的回族人民,在《纲要》精神的鼓舞下,纷纷奔走相告,强烈要求尽早实现区域自治,以利于本民族的发展。党中央为满足宁夏广大回族人民的夙愿,进一步推动党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积极帮助和引导建立回族自治区的工作。
在党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的关怀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1953年初,国防委员会委员、西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韩炼成将军和西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将军先后来到西海固地区,亲自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的筹备工作。3月7日至13日,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马震武(回)为主任委员,马思义(回)、赵崇德为副主任委员。筹委会受平凉专员公署和甘肃省政府的双重领导。筹委会成立后,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于10月24日至30日,在固原县城召开了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马震武当选为自治区政府主席,马思义、赵崇德等当选为副主席。会议结束后,举行了群众欢庆活动,向毛主席和党中央发了致敬电。自治区辖3县约46万人,其中回族人口为21·9万,占总人口数的47·1%。中共甘肃省委同时决定将中共西海固工委改为地委,归省委直接领导,并任命薛程和马思义为第一、第二书记。自治区成立后,就区域划界、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民族团结及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土改等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954年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被写进了宪法的条文之中,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形成和确立。根据宪法的规定,隶属平凉专区的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改称泾源回族自治县。
1955年底,在固原县召开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第二届人代会上,通过了改“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为“固原回族自治州”的决议,并选举马震武为州长,马思义、高崇维等为副州长。中共甘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党的一些方针政策及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设想和主张,“极大地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5]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建立,确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标志着党对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探索阶段的结束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认定。”[16]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而固定下来,并且为“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17]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一次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原则上作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1952年8月,政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纲要》的颁布,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响应。
1952年底,首先在今天宁夏固原地区的泾源县(当时属甘肃省平凉专区管辖)成立了以县委书记李世俊为主任的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筹委会。次年5月18日,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宣告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大会选举马有德(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是在今天宁夏辖境内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第一个县级回族自治区,它为正在筹建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靠的经验和实例。
二、回族区域自治的发展
今天宁夏西海固地区(当时属甘肃省平凉专区)和黄河以东地区的回族人民,在《纲要》精神的鼓舞下,纷纷奔走相告,强烈要求尽早实现区域自治,以利于本民族的发展。党中央为满足宁夏广大回族人民的夙愿,进一步推动党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积极帮助和引导建立回族自治区的工作。
在党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的关怀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1953年初,国防委员会委员、西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韩炼成将军和西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将军先后来到西海固地区,亲自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的筹备工作。3月7日至13日,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马震武(回)为主任委员,马思义(回)、赵崇德为副主任委员。筹委会受平凉专员公署和甘肃省政府的双重领导。筹委会成立后,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于10月24日至30日,在固原县城召开了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马震武当选为自治区政府主席,马思义、赵崇德等当选为副主席。会议结束后,举行了群众欢庆活动,向毛主席和党中央发了致敬电。自治区辖3县约46万人,其中回族人口为21·9万,占总人口数的47·1%。中共甘肃省委同时决定将中共西海固工委改为地委,归省委直接领导,并任命薛程和马思义为第一、第二书记。自治区成立后,就区域划界、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民族团结及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土改等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954年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被写进了宪法的条文之中,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形成和确立。根据宪法的规定,隶属平凉专区的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改称泾源回族自治县。
1955年底,在固原县召开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第二届人代会上,通过了改“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为“固原回族自治州”的决议,并选举马震武为州长,马思义、高崇维等为副州长。中共甘肃省委也将“西海固地委”改名为“固原地委”,刘震寰、罗文尉分任正、副书记,领导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工作。1957年4月,又将“中共固原地委”改称“中共固原回族自治州委员会”。11月固原州委又受中共甘肃省委和宁夏工委双重领导。1958年3月,平凉专区又将隆德县和泾源回族自治县移交给固原回族自治州管辖。在今天宁夏境内出现了自治州内辖自治县的特殊现象。
在当时所属甘肃省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成立及发展的同时,宁夏省黄河以东地区也成立了回族自治区。
1953年1月召开的宁夏省第二届人代会,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纲要》精神和宁夏少数民族分布的具体情况,讨论制定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计划,作出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决议。经西北局报请中央批准,决定在回族人口集中的金积、灵武、同心和吴忠设立专区级的回族自治区。
4月,在中共宁夏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金、灵、吴、同”回族自治区筹委会(后更名为“河东回族自治区筹委会”),马腾霭(回)任主任委员,韩效忠、金三寿(回)等任副主任委员。5月,中共宁夏省委组建了“金、灵、吴、同”回族自治区临时工委(后更名为“中共河东回族自治区临时工委”),韩效忠任临时工委书记,具体指导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临时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会围绕宣传、学习《纲要》精神,在搞好普选工作和物质保障等方面积极开展筹备工作。
经过一年时间的筹备,成立自治区的条件业已成熟。1954年4月15日至20日,河东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代会在吴忠召开,正式宣告河东回族自治区成立,并选举马腾霭为自治区政府主席,薛池云、金三寿为副主席。会议结束后,向党中央、毛主席发了致敬电,并在吴忠体育场举行了联欢庆祝活动。河东回族自治区面积有2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3·5万,其中回族人口为14·7万,约占总人口数的63%。
9月,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中共河东回族自治区临时工委”改为“中共河东地委”,与河东回族自治区政府同受甘肃省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并代管了盐池县。
1955年4月,甘肃省河东回族自治区一届二次人代会通过决议,改“河东回族自治区”为“吴忠回族自治州”,马腾霭当选为州长,粟荣祥、金三寿当选为副州长。11月经中共甘肃省委同意,“中共河东地委”更名为“中共吴忠地委”。1956年4月又改称“中共吴忠州委”。年底自治州正式接管了盐池县。
1958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委会通过了撤销固原回族自治州、泾源回族自治县和吴忠回族自治州的决议,9月,经报国务院批复同意此方案。10月初,两个自治州党委、政府停止一切对外办公。2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届一次人代会上,正式宣布撤销两个回族自治州和泾源回族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各县市直接归宁夏回族自治区管辖。
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固原回族自治州)和河东回族自治区(吴忠回族自治州)从筹备、成立、演变发展到撤销,大致经历了五年多时间,这段时期是党的“民族政策在宁夏贯彻比较好的时期之一”[18],自治区(州)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为这两个地区培养和选拔了大批民族干部,使这两个地区的回族人民真正享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自治区(州)的热情,使自治区(州)在政治、经济和文教卫生事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得到改善和提高,贫穷落后的面貌有了初步的改观,为这两个地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基础。
专区级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固原回族自治州)和河东回族自治区(吴忠回族自治州)是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今天宁夏辖境内的初步实践,并获得了成功,为以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输送了大批优秀的干部,同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坚实的基础,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史上和宁夏的历史上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回族区域自治的最终确立
建国后,宁夏人民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奋发图强,克服前进道路上的重重困难,取得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成就,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显著的提高,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落实,民族团结的局面大大加强。但是,由于宁夏本身基础差,经济文化相对全国来说仍很落后,为迅速改变这一局面,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一步推行下去,同时满足宁夏广大回汉人民的强烈愿望,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省境内回族人口较集中的东北部地区建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1957年6月,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经反复酝酿最后确定划出甘肃省的银川专区(9县市)、吴忠回族自治州(5县市)、固原回族自治州(4县)和隆德县共19个县市组成。至此,宁夏筹建省一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上了历史日程。
这时的宁夏地区已有一个专区、两个回族自治州(其中一个州内辖有一个自治县)和十几个民族乡(自治乡),民族自治地方遍布今天宁夏各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广泛推行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扩大,为即将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提供了直接可靠的经验,也奠定了未来自治区的基本格局。
1957年1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汪锋兼任第一书记。从1958年开始,中共宁夏工委认真贯彻党的“八大”精神,加快成立自治区的准备工作,与中共甘肃省委一起管理宁夏地区,并在实际工作中担负起了领导宁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任务。
3月,甘春雷任主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成立,除了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外,开始为宁夏第一次人代会的召开作准备。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银川成立,刘格平(回)为主任,马玉槐(回)、吴生秀等为副主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从中央直属机关抽调一批回汉干部到宁夏工作,并派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等前来指导筹备工作,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抽调大批干部、工人和文艺人才支援宁夏。在党中央和全国各地的大力支援下,经过中共宁夏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宁夏成立自治区的工作速度大大加快。中共中央书记处总书记邓小平和书记李富春在听取中共宁夏工委和筹委会的工作汇报时,充分肯定了自治区筹备的工作进展,并作了重要的指示。
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代会一次会议在银川召开,正式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刘格平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马腾霭、马玉槐、吴生秀等当选为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来贺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及谢扶民、杨静仁等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毛泽东主席,亲临大会祝贺。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是全国回族人民和宁夏人民的大喜事。”[19]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宁夏的最终确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建国后第三个成立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后来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之一。
宁夏成立自治区,是根据回族占有多数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而建立的,宁夏的历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它充分调动了宁夏各族人民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同时,作为回族自治区,它成为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特点的全国回族人民心目中的一座“精神首府”,为他们在聚居地发挥才智、贡献力量、建设家园增强了信心。
40年来,自治区走过了光辉而又曲折的历程。自治区成立后,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下,出现过严重的失误和沉痛的教训。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自治区始终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民族问题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新局面。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它作为实现我国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宁夏也在工作中纠正“左”的错误,逐步实现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法律,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提供了最有效的法律保障。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原自治区主席白立忱所说:这些年宁夏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成绩,正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导下取得的。[20]
经过40年的建设,宁夏人民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建设家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宁夏平原沟渠纵横、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形成全国著名的稳产、高产商品粮基地;煤、石油、天然气和一些矿产资源的开发,为自治区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建区前相比,工农业生产大幅度提高,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文教卫生事业有了大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到1997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10亿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72·8亿元,工业总产值221·08亿元[21]。全区总人口达到528·94万人(1997年数据),其中回族人口为179·7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由1958年的32·5%上升到33·9%。
但是,从全国总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宁夏尚属不发达省区之一,相对全国先进省区来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总结历史发展经验,展望未来美好前景,抓住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经济,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大好机遇,全区人民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扬“负重拼搏、务实苦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宁夏精神,把一个富裕、繁荣、文明的新宁夏带入21世纪还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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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9]当代中国的宁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08-610·
[20]丰捷,马兴宇·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障[N]·光明日报,1997-3-20(8)·
[21]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N]·宁夏日报,1998-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