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台湾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因素,成为各国争夺的焦点。英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于1950年承认了新中国,但同时继续与台湾当局保持联系。这一“骑墙政策”引发中美等多方不满,给英国政府处理与台湾当局的关系带来诸多限制。在此背景下,英国处理对台问题本应低调谨慎,但从1958年至1960年,英国政府内部却频繁讨论并两度放宽其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这一现象值得学界关注。本文主要利用英国外交部档案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相关档案,探讨1958~1960年间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讨论过程、动因及影响,以期对深化研究有所助益。
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第一次讨论(1958~1959年)
自1954年美国与台湾当局缔结《共同防御条约》之后,台湾当局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和日本。同时,台湾当局以贸易为拉拢手段,希望缓和与英国的关系,以提高其国际地位。1958年1月,台湾当局向英国驻淡水“领事馆”透露,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1份价值1000万美元的项目清单,并打算从英国大批量采购机械设备等工业产品,但要求英国能给出有竞争力的价格,并且允许台湾当局在5~10年内完成支付。[1] 作为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以下简称英国信贷局)对于分期付款的商业进出口合同进行担保,一旦买方未能按期付款,则按承保金额对本国出口商给予补偿。当时,英国信贷局对于涉及台湾地区的非ICA资金支持订单[ICA,即美国国际合作总署(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由于台湾地区接受美国大量的经济援助,因此英国把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订单分为两种:ICA资金支持和非ICA资金支持。对于前者,美国国际合作总署一般会提供担保,英国信贷局无须再行提供,即不承担担保风险。本文讨论的信贷担保对象是后者。]所采取的信贷担保政策是:从合同签约日期到最后的支付日期,总时长不超过4年;必须有台湾银行的担保,确保在支付期限内有足够的外汇;每年实际支付额度不超过50万英镑。[2] 这一政策显然无法满足台湾方面的要求,面对这一巨大商机,英国政府开始思考其现行政策。
鉴于当时正值第二次台海危机爆发期间,英国政府需要对台海局势进行评估和判断,充分权衡政治因素和经济利益,以便制定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最优方案。因此,从1958年9月到1959年6月,英国贸易部、外交部、财政部、信贷局等部门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讨论,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8年9~10月)
1958年9月5日,英国信贷局向财政部表示,虽然不少英国出口商有意开展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但却没有签署合同,其原因就在于贸易信贷政策过于严苛。例如,1家英国公司打算向台湾糖业公司提供总价值约200万英镑的制糖机器和锅炉等设备,但若按1957年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有关1957年的英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政策,参见宋良:《1957年英国对台湾的贸易信贷政策》,《许昌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以最长4年的支付期限计算,前3年每年支付50万英镑,到第4年加上利息等共需支付60万英镑,即超出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额度。因此,英国信贷局建议,将每年最高支付额度从50万英镑提高到75万英镑,这样既可涵盖目前与台湾地区的贸易额,也为此后的贸易往来留出空间。[3]
对这一提议,英国政府内部除贸易部对增加对台湾地区出口表示支持外[4],其他部门均表示反对。例如,英国财政部认为,鉴于在未来的6个月内台海局势瞬息万变,从大局出发,英国不能放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5] 英国外交部则表示,在这一关键节点上提高出口担保的最高额度并不明智。一旦出现问题,英国政府很难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辩护,建议等待局势明朗后再做决定。[6]英国驻淡水“领事馆”也表示,这一政策调整涉及多方面因素,但其核心在于美国对台湾地区的政治和军事定位以及基于此种定位所给予的经济援助。由于当前台海局势并不明朗,且台湾地区的经济前景也不确定,因此,建议这一政策保持不变。[7]
可见,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由于正值第二次台海危机,台海局势并不明朗,在英国财政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反对下,英国信贷局决定维持现有的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不予调整。
(二)第二阶段 (1958年11~12月)
由于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涉及对台海局势的判断,还需要充分考虑美国对台政策,因此,从1958年11月到12月,英国驻美国大使馆也参与了第二阶段的讨论。11月28日,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向英国外交部表示,在可预见的将来,台湾地区仍面临着和过去一样的风险。美国若想维持现状,须采取措施来保证台湾当局的军事防卫能力,同时确保其经济状况不会恶化,以免影响政治稳定。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还表示,这一问题涉及政治因素,不仅能够体现英国对台湾地区信誉的评估,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英国政府对这一地区的政治价值判断,因此需要慎重考虑。[8] 至于美国向台湾地区提供的经济援助,英国驻淡水“领事馆”认为,自1958年10月21日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访台后,美援额度将会保持不变,甚至可能会有所增加。[9]
有鉴于此,英国外交部远东局于1958年12月16日回复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表示由于对这一政策的讨论恰逢第二次台海危机,因此不建议在此时做出任何修改,也不鼓励英国信贷局把支付期限延长到4年之后。但是,如果每年50万英镑的最高支付额度让英国失去与台湾地区的贸易机会的话,那么,外交部不反对将这一限额提高到75万英镑。当然,外交部仅限于采取默认的方式,不会积极鼓励或促成这一额度的提高。[10] 同一天,英国外交部远东局向英国信贷局表示,由于不确定1960年之后美国是否会改变对华政策,因此建议对这一问题持谨慎态度,不必延长为期4年的支付期限;至于最高支付限额,则不会敦促信贷局主动提高,但若信贷局提高也不会反对。[11]这说明,英国信贷局认为对台湾地区出口贸易担保额度每年增加25万英镑是可行的。[12]
在第二阶段讨论中,当英国确认美国对台湾当局的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之后,英国政府各部门最终决定暗中调整信贷额度,默许将最高支付额度从每年50万英镑提高到75万英镑,但4年支付期限仍未改变。
(三)第三阶段 (1959年6月)
1959年6月1日,英国信贷局再次考虑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起因是英国1家公司签订了1份价值30万英镑的对台湾地区出口贸易合同,支付期限为4年零7个月。面对这一情况,英国信贷局表示,过去几年里,已收到总价值达600万英镑的对台出口订单咨询,但由于政策限制,这些订单均未能实现,英国可能已经失去了宝贵的贸易机会。考虑到美国对台湾当局的经济援助稳定且持续,建议将支付期限延长至5年。[13]
对于这一建议,英国政府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政治角度出发予以反对,如英国外交部和英格兰银行。英国外交部认为,无人敢断定1964年后的台海局势是否会有大的改变,如果延长信贷期限,这一消息会被迅速传播。英国不希望被美国误解,以为英国正在改变对华政策,且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台湾当局。[14] 英格兰银行则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进行比较,认为前者拥有巨大的经济资源,而后者则几乎完全依赖美援且有政治风险,因此不支持放宽信贷期限。[15] 另一种则从经济角度出发予以支持,主要以英国贸易部为代表。英国贸易部认为,台湾地区是一个需求量较大的新兴市场,英国需要抓住先机并站稳脚跟,赢得市场份额,以免被其他竞争者抢先。在这一关键时期,英国政府不能让本国商人由于缺少政策支持而受到影响。而其中所谓的“风险”,主要是指美援的持续性。不过,如果美援减少,同样会影响到美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此外,那种担心因调整贸易信贷政策而可能被美国理解为英国对华政策改变的顾虑是杞人忧天的,毕竟具体操作上的变化与政策上的重大转变,这两者之间仍是存在较大差距的。[16] 最终,英国财政部于6月9日回复信贷局,决定不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年限。[17]
从上述讨论可知,1958~1959年间,英国政府各部门关于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讨论历经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由于正值第二次台海危机,尽管面临着增加出口的机会,英国仍然按兵不动;到第二阶段,当英国确认美国将会持续向台湾地区提供经济援助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暗中将出口贸易担保最高支付额度从每年50万英镑提升到75万英镑;到第三阶段,各部门主要探讨是否放宽贸易信贷年限,这涉及对台湾地区未来风险的评估,考虑到台湾地区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引发的误解,英国政府决定维持现有的4年信贷期限。
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第二次讨论(1960年)
在美国经济援助的支持下,自1958年后台湾地区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英国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机会也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1960年台海局势相对缓和,英国信贷局再次发起关于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讨论。此次讨论可分为两个阶段,讨论重点仍是信贷期限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第一阶段(1960年4~8月)
1960年4月22日,英国信贷局向英国财政部提出,目前英国1家公司正在与3家日本企业、2家联邦德国企业、1家美国企业竞标台湾电信管理局的合同,上述3国均可提供5年的信贷支付期限,而英国只能提供4年,这对于竞标十分不利。英国信贷局认为,“目前对台信贷政策的限制正逐渐让英国商人失去贸易机会,将对台贸易信贷期限延长至正常水平刻不容缓(即5年)”。[18]
得知这一情况后,英国财政部立刻咨询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英格兰银行表示,如果英国外交部在评估风险之后认为可行,英格兰银行不会反对。[19] 英国贸易委员会表示,仍需参考英国外交部对于政治风险的评估,但若能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英国出口商,而非台湾地区。[20] 由此,是否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取决于英国外交部的判断。1960年5月13日,英国外交部远东局回复称,如果各部门一致认为目前因信贷期限失去对台湾地区的贸易机会比延长信贷期限所带来的政治风险更为重要,那么,英国外交部则不再从政治角度进行劝阻。至于说服美国则并非难事,但需要避免让中国政府产生误解。[21] 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也表示赞同,认为美国只会将这当作贸易政策的调整,而并不具备政治含义。[22] 英国驻淡水“领事馆”也表示支持,建议英国政府制定更加实际灵活的对台湾地区的贸易政策,以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同时它还指出,联邦德国和意大利为了与日本竞争台湾市场,甚至不惜违反“伯尔尼协议”[“伯尔尼协议”是指“伯尔尼联盟”于1953年所签订的协议。“伯尔尼联盟”是1934年世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成立的名为“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人联盟”的国际性组织,因首次会议在瑞士伯尔尼召开而命名,成员有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意大利出口信贷保险部等。根据1953年的协议,资本货物出口信贷的最长还款期限为5年。但到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纷纷违背这一协议,向购买资本货物的国外进口商(买方)提供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长期出口信贷。参见张榆青:《国际出口信贷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暗中对台提供7年的信贷期限。[23]
唯一提出反对意见的是英国驻北京代办处,在其1960年6月7日发给英国外交部的电报中表示,目前英国对台湾地区的信贷期限是4年,对中国大陆是5年,后者已获得相较于台湾地区更加优惠的贸易地位。如果对台湾地区的信贷期限延长至5年,则可能会让中国大陆产生心理落差。[24]但英国外交部未采纳这一建议,认为此举不太可能对英中关系产生颠覆性影响,英国不应将政治弊端看得过重,而忽视商业利益。[25]
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英国政府于1960年8月2日发布第50/60号《对台政策的部门通知》,决定取消此前所有关于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条件的特殊限制,正式将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期限由4年调整至5年。[26]
(二)第二阶段(1960年8~11月)
英国信贷局不仅将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期限延长至5年,同时还希望继续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960年8月2日,英国信贷局向财政部表示,近期英国与台湾地区的贸易发展空间很大,仅以英国普氏兄弟公司为例,他们已达成1份价值24.4万英镑的合同,加上其他正在谈判中的合同,总价值约370万英镑,很快就会超过目前50万英镑的限制(实际上默认为75万英镑)。因此,建议将对台出口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置为100万英镑以上,最好为200万英镑,并征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27]
1960年8月5日,英格兰银行最先予以回复,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评估美国对台湾当局经济援助的持续性。尽管美援仍将继续,但台湾地区依然是一个不确定的市场,建议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0万英镑即可。[28] 英国财政部也表示赞同,认为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不能太过冒进,同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英镑。[29] 对于上述看法,英国信贷局则认为,台湾当局可提供大量的贸易机会,且有美援支持,英国应毫不犹豫地将年度最高限额提高到200万英镑,这样才是既合理又明智的。当然,如若不可,英国信贷局仍然接受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0万英镑的决定。[30]
经过第二阶段的讨论,英国信贷局于1960年11月1日发布第68/60号《对台政策的部门通知》,代替第一阶段所颁布的第50/60号文件。第68/60号文件规定,英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期限为5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英镑。[31]至此,英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实现了全方位的调整。
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调整的动因及影响
从1958到1960年,英国之所以两次讨论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究其原因,可从英国自身、台湾市场、美国因素及台海局势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英国有着发展进出口贸易的内在需求。通过海外贸易赚取外汇是英国增强国力的重要途径。英国政府有着尽一切可能为本国商人开辟贸易渠道的重商主义传统。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处于东西方对抗格局中,但恢复和发展本国经济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社会的普遍期待。纵览1958~1960年间英国信贷局发起的有关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的历次讨论,其流程基本上都是英国公司在实际贸易过程中遇到困难,向政府反馈并请求政策协助。这种自下而上表达贸易诉求、各方协调并调整政策的模式,体现了重商主义传统在英国仍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基础。
第二,快速发展的台湾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美国的援助下,台湾地区的经济得以恢复并快速发展。台湾当局制定了所谓“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为英国商人开展贸易提供了诸多机会。根据“第二个四年计划”(1957~1960年),台湾当局着重发展农业、力图实现工业的现代化,并将其50%的投资用于制造业、矿业和发电领域,同时在国际市场上大量招标,吸引了英国、日本等国企业的目光。因此,在支持放宽贸易信贷政策的诸多理由中,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英国企业希望获得与台湾地区的贸易机会,占领台湾市场。
第三,美国对台湾当局强有力的经济援助是英国调整贸易信贷政策的经济保障。为确保台湾地区的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自1954年以来,美国每年向台湾当局提供约0.8亿~ 1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包括高额且稳定的国际贷款。从英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两次讨论过程可以看出,英国政府各部门都重点分析了美援的持续性及力度,并据此给出调整意见。可以说,若无美援支持,英国不会对台湾市场如此关注。例如,台湾当局曾多次希望英国帝国化工公司在台湾开设工厂或从帝国化工公司购买技术,但帝国化工公司并不感兴趣。直到帝国化工公司访问美国后,希望获得更多的ICA资金支持订单,才一改此前的态度,两次派公司高层考察台湾市场,寻求双方开展贸易合作的可能性。
第四,台海局势的相对缓和为英国放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提供了政治契机。自朝鲜战争和1954年第一次台海危机开始,英国政府对台海局势的了解逐渐深入。到1958年第二次台海危机,英国已不像此前那样措手不及。等到台海危机相对缓和后,英国政府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贸易领域,并就其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展开密集而广泛的讨论。如果说1958~1959年的第一次讨论,英国政府还需顾及政治因素,因而采取了相对谨慎的贸易信贷政策的话,那么,1960年的第二次讨论,英国政府则更多地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考虑,从贸易需求的角度制定政策。
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英国于1958~1960年两次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双方贸易发展迅速。根据1959年8月6日台湾相关部门报告显示:“台湾现与不列颠国协[即英联邦,台湾当局称其为“不列颠国协”或“大英国协”。]主要各国及英国属地,如英本国、澳、纽、加、南非、香港等地交易频繁”。据统计,“各该地输我货物占我进口之第三位,仅逊于日本及美国,我输往各该地区货物占我出口至第二位,仅逊于日本”。[32] 在这一阶段,双方贸易不仅在进出口数量上有较大提升(详见下表),而且在农业、矿业及化工等领域开展了深入合作。
资料来源:Tamsui to Foreign Office, December 14, 1961, FCN1151/6(A), FO371-158471, pp. 37~39.
第一,开展在化工领域的沟通和交流。台湾当局一直尝试与英国有关部门在化工领域开展贸易及合作,曾多次邀请英国帝国化工公司在台湾开设工厂。当帝国化工公司确认美国国际合作总署将为台湾项目提供资金援助后,帝国化工公司高层于1958年3月到达台湾,会见“美援运用委员会”主任委员严家淦和秘书长李国鼎,表示可以出口橡胶化工产品。台湾方面还希望派人到英国进行为期6个月的技术培训,英方表示欢迎。[33]
第二,深化在农业领域的合作。1958年,台湾当局计划花费200万英镑用于购买农业器具,希望用小型旋耕机代替耕牛,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作物产量。英国对这一商机十分重视,主动邀请台湾“机械农业访问团”到英国进行参观访问。在访问期间,台湾有关公司参观了2家生产旋耕机的工厂。作为访问团的一员,台湾唐荣钢铁公司总经理唐传宗对旋耕机很感兴趣,希望得到生产许可,并表示希望购买制造此类机器的设备。[34]
第三,增进在矿业领域的交流。1959年7月,受英国1家矿业公司的邀请,台湾当局派出19人的考察团参加“康明斯矿业机械博览会”。在表示欢迎的同时,英国外交部强调考察团只能进行纯商业活动,不能与英国政府官员有任何官方接触。[35] 在此次考察活动后,众多英国公司也对台湾市场进行考察和咨询,并邀请台湾专家访英。同年9月,台湾“矿业所”所长颜钦贤带队,参观位于英国威尔士的现代煤矿,了解如何使用煤矿设备及机器性能等。[36]
可见,在英国放宽对台湾地区贸易信贷政策的背景下,双方贸易逐步发展到农业机械、工业设备、矿业开采等领域,双方不仅就购买相关先进设备进行协商,还就技术学习及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讨论。由此,英国与台湾地区的贸易往来发展到技术含量更高、商品价值更大的新阶段。
总体来说,1958~1960年,英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历经两次讨论,分别将贸易信贷期限从4年放宽至5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50万(曾默认为75万英镑)提高到100万英镑。这一政策的调整,使双方逐步在农业、工业、矿业等领域展开交流,双方贸易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英国之所以放宽对台湾地区的贸易信贷政策,一方面是在重商主义传统的影响下,英国有着发展海外贸易的内在诉求,另一方面是台湾市场在美援的帮助下呈现出强大的吸引力。但在当时的背景下,对于台湾当局而言,英国贸易政策的特殊性在于,英国必须要考虑中国大陆及美国方面的反应。在台海局势紧张之时,政治因素更为重要,经济利益被暂时搁置;当台海局势相对缓和后,经济利益便成为英国主要考虑的方面。在此过程中,英国重商主义传统充分展示了其影响力。
[参引文献]
[1]Tamsui to Foreign Office, January 11, 1958, FCN1151/1, Foreign Office (hereafter FO) 371-133520, p.5.
[2]E.C.G.D. to Treasury, September 27, 1957, FCN1151/11, FO371-127493, pp.63~69.
[3]Taiwan: From E.C.G.D. to Treasury Chambers, September 5, 1958, FCN 1151/12, FO371-133520, p.70.
[4]Board of Trade to E.C.G.D., September 12, 1958, FCN 1151/12(A), FO371-133520, p.71.
[5]Treasury Chambers to E.C.G.D., September 15, 1958, FCN1151/12(C), FO371-133520, p.72.
[6]Foreign Office to E.C.G.D., September 17, 1958, FCN1151/12, FO371-133520, p.75.
[7]Tamsui to Far Eastern Department, October 6, 1958, FCN1151/14, FO371-133520, pp.83~85.
[8]Washington to Foreign Office, November 28, 1958, FCN1151/17, FO371-133520, p.101.
[9]Tamsui to E.C.G.D., November 14, 1958, FCN1151/16, FO371-133520, p.94.
[10]Foreign Office to Washington, December 16, 1958, FCN1151/17, FO371-133520, p.104.
[11]Foreign Office to E.C.G.D., December 16, 1958, FCN1151/17, FO371-133520, p.109.
[12]Washington to Foreign Office, December 30, 1958, FCN1151/1, FO371-141386, p.3.
[13]E.C.G.D. to Treasury, June 1, 1959, FCN 1151/6, FO371-141386, p.27.
[14]Foreign Office to E.C.G.D., June 5, 1959, FCN1151/6, FO371-141386, p.31.
[15]Bank of England to Treasury, June 5, 1959, FCN 1151/6(A), FO371-141386, p.32.
[16]From Board of Trade to E.C.G.D., June 8, 1959, FCN 1151/6 (B), FO371-141386, pp.34~35.
[17]From Treasury to E.C.G.D., June 9, 1959, FCN 1151/6 (C), FO371-141386, p.37.
[18]E.C.G.D. to Treasury Chamber, April 22, 1960, FCN1151/2, FO371-150542, p.15.
[19]Bank of England to Treasury, April 29, 1960, FCN1151/2(A), FO371-150542, p.20.
[20]E.C.G.D. Cover for Taiwan, May 5, 1960, FCN1151/2(B), FO371-150542, p. 22.
[21]Far Eastern Department to E.C.G.D., May 13, 1960, FCN1151/2, FO371-150542, p.19.
[22]British Embassy in D.C. to Far Eastern Development, May 17, 1960, FCN1151/5, FO371-150537, p.39.
[23]Tamsui to Far Eastern Department, June 4, 1960, FCN1151/5(A), FO371-150542, p.40.
[24]Charge d’Affaires in Peking to Far Eastern Department, June 7, 1960, FCN1151/5(B), FO371-150542, p.43.
[25]Far Eastern Department to E.C.G.D., July 12, 1960, FCN1151/5, FO371-150542, p.45.
[26]General Departmental Policy Notice - Taiwan, August 2, 1960, No. 50/60, FCN1151/9, FO371-150542, pp. 65~66.
[27]E.C.G.D. to Treasury, August 2, 1960, FCN1151/8, FO371-150542, p.58.
[28]Taiwan-E.C.G.D. Cover, August 5, 1960, FCN1151/8(A), FO371-150542, p.59.
[29]Treasury to E.C.G.D., August 18, 1960, FCN1151/8(B), FO371-150542, p. 62.
[30]E.C.G.D. to Treasury, August 19, 1960, FCN1151/8(C), FO371-150542, p. 61.
[31]General Departmental Policy Notice-Taiwan, November 1, 1960, No. 68/60, FCN1151/11, FO371-150542, pp. 75~76.
[32]《“中英”关系(1959年8月6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312/0002。
[33]Tamsui to Far Eastern Department, May 28, 1958, FCN1151/9, FO371-133520, p. 63.
[34]Tamsui to Board of Trade, May 30, 1958, FCN1281/5, FO371-133553, p. 29.
[35]Tamsui to Board of Trade, March 14, 1959, FCN1151/2,FO371-141386, p. 6; List of Visitors to Cumm Mining Machinery Exhibition, London, July 1959, April 15, 1959, FCN1151/3, FO371-141386, pp.10~11.
[36]Tamsui to Board of Trade, October 27, 1959, FCN1151/13, FO371-141387, p. 34.
[作者简介]宋良,历史学博士,讲师,大连大学历史学院,116600。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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