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教合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昆氏家族控制下的萨边政教合一制
13世纪,蒙古迅速崛起,完成了把各族人民结合在一个统一政权之下的大业,结束了西藏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1240年多达那波率蒙古军队进入西藏后,经过调查给阔端报告:“在边地西藏,僧伽组织以噶当派的最大,顾惜脸面以达垅噶举派的领袖最甚,排场华丽以止贡噶举派的京俄为最,教法以萨迩班智达最精通”。[7]于是,阔端召请萨班来凉州商讨统一大业。1247年,阔端和萨班会见,议妥了西藏地方归顺蒙古汗国的具体条件,由萨班写了一封致卫、藏、阿里各僧俗首领的长信,劝喻各地封建势力归顺蒙古汗国。“卫、藏之僧人、弟子和施主等众生阅读了此信件后,无不欢欣鼓舞”。[8]西藏地方被纳入迅速走向统一全中国的蒙古汗国的版图,同时萨班也为萨边派取得了它成为西藏地区政治、宗教领袖的巨大权力。1251年,阔端与萨班先后逝去,八思巴成了萨迎派的领袖。八思巴继续沿着萨班、阔端奠定的西藏地方纳入蒙古汗国管辖的历史轨迹,竭力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蒙哥继承大汗位后,于1252年遣使进藏在萨迩派的协助下清查户口,划定地界,在西藏推行分封制。“蒙哥汗管领止贡派;忽必烈管领蔡巴噶举;王子旭烈兀管理帕木竹巴派;王子阿里不哥管领达垅噶举派”,⑧且分别分赐土地人户。这使得西藏地方政教势力,为了保持和发展其势力,竞相求得更大的政治、军事势力的支持,打破各教派以往所依靠的单一地区的单一“施主”的局面,纷纷向蒙古地区和内地发展势力,主动争取蒙古王室的支持。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继大汗位后,继续阔端对西藏地方的策略,按其传统办法把旧属吐蕃的藏族地区划为王子奥鲁赤的封地外,在中央设置了统管西藏事务和全国佛教的总制院,封八思巴为国师,令其兼领总制院事。后又命八思巴和恰那多吉回到西藏安排西藏地方的行政机构,组建萨迩地方政权。返藏三年后白兰王恰那多吉去世,由八思巴举荐,忽必烈任命曾代摄萨迩法位的释迩桑波为萨迩本钦,接替恰那多吉的权力和位置。1269年初,八思巴完成在西藏建立新的行政体制的重任重返大都,不久受封为帝师。1288年,忽必烈将总制院改名为宣政院,由帝师兼领宣政院,又在宣政院下设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命八思巴举荐萨迎派官员担任“本钦”,协助宣慰使司治理西藏。元制“帝师之命,与诏救并行于西土”,即委任帝师代表皇帝行使统治权力。作为“皇天之下,大地之上”的帝师,其地位无比尊崇。“皇帝向上师八思巴请教佛法之事,自不必多说,就是俗世之大方面,也时常与上师八思巴商议”。[10]但帝师的法旨,都必须以“奉皇帝圣旨”开头,即帝师的法旨是根据皇帝的授权发布的。帝师由于是宣政院的官员和京城众多佛事活动的主持者,必须常驻大都。在萨迩地方坐镇的实际上是萨迩寺的历任座主。
萨迩座主是僧人,实行伯侄绍继的制度,由长子出家为僧,继任座主之位;幼子在家娶妻繁衍后代;如有数子,也只留幼子在家娶妻生子,其他儿子皆出家为僧。从萨逸派创立到元末,共13任座主,握有政教实权。但毕竟是出家人,以宗教为主,行政事务由萨迩本钦总管。
由此帝师和本钦分别代表宗教、行政两大权力系统形成。《新红史》云:“薛禅汗向喇嘛八思巴献了西藏三区,以作灌顶之赏赐。并颁布蒙元诏书,其诏文是:‘鉴于喇嘛管理喇嘛事务,心意至善尤佳,故令西藏诸僧各持其教’。再者,所委任之诸本钦,他们管理世俗事务”。[11]
本钦是萨迩派在行政上的负责人,又是元朝授权管理西藏诸万户的地方官员。他的任命,由帝师或萨迎座主提名,大都为萨迩大喇嘛的近侍或亲信,由元朝中央政府任命,本钦除代表元朝行使权力之外,还必须积极为萨迎派的宗教利益服务,秉承帝师和萨迎座主的意旨行事,以博取欢心,巩固自己的地位。“他们依照上师(指帝师或萨迩座主)的法旨和皇帝的圣旨,从政教两方面护持,使得国土安宁、教派兴隆”。[12]
帝师是西藏各教派势力在元朝的总代表,是西藏地方的最高长官,拥有举荐万户以上重要官员的权力。“八思巴是当时西藏三大领主的总首领,在他下面不仅设有代表三大领主利益的行政官员本钦、万户长、千户长、宗本、庄主等不同级别的官吏和行政机构,而且还设有此前的宗教上层没有过的索本、森本、却本、仲涅、仲译、强左、麻钦、格本、丹涅、康涅、骑本、格巴、阿仲等私人侍从官员十三人。在宗教和政治两方面进行统治的制度和组织系统比较全面地建立起来了”。[13]
这样在元朝时期,以萨迩教派势力为基础的西藏政教合一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萨迩派之所以能在西藏建立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除了得到强有力的酋豪的支持或是二者直接融为一体之外,根本的条件还是得到元朝中央政权的册封和支持,才取得其政治地位的。一旦元朝政府对它的支持减弱或终止,萨迩地方政权必然趋于瓦解。
2、朗氏家族控制下的帕珠政教合一制
1368年,朱元璋的军队攻入元朝大都,取代元朝,建立明朝。
明朝继承了元朝中央对藏族地区的统治权,基本上承袭了元朝在西藏的一套制度,废除了元朝帝师、宣政院的管理体制,设置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管理西藏;改变了元朝在西藏所实行的那种独宠和单纯扶持萨迩派势力的做法。针对藏传佛教的实际,实行“多封众建”的政策,对各教派一律平等相待。通过对西藏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的分封、袭职、替职和例贡等形式使他们各自均直通中央,利用宗教领袖的影响来巩固和保持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地位。明朝在藏区先后救封了三大法王和五大政教首领为王。
法王是僧官职位中的最高者,明朝授予主要教派的领袖。第一个受封的法王是大宝法王,系元朝封给萨迩八思巴的封号,明朝将此名号封给噶玛巴德银协巴,表明当时噶玛噶举派的势力已压倒萨迩派,雄踞各教派之首。其门徒被明朝封为大国师、国师等。第二个法王是大乘法王,地位略低于大宝法王,明朝把此封号封给了在政治上虽丧失元朝时的权势,但宗教上仍拥有相当影响,偏安一隅的萨逛派的僧人贡噶扎西。第三个法王是大慈法王,明朝把此封号封给了格鲁派宗喀巴的弟子释迩也失。王的地位低于法王高于大国师、国师。五大王是阐化王、赞善王、护教王、阐教王、辅教王。其中阐化王为五大王之首,是封给帕珠地方政权第五代第悉扎巴坚参的封号。
帕珠万户是元朝在卫藏地区划分的十三万户之一,其万户长最初是由丹萨梯寺座主推荐、宣政院任命,一般由朗氏家族以外的一个比较有能力的人担任。扎巴仁钦时,由帕珠噶举丹萨梯寺主持兼任。到此,在帕珠万户的辖区内,出现了由中央正式任命的集政教两权于一身的官员。
入元以来,“各万户乃多诉诸实力,仍沿袭割据自雄之旧贯”,[14]14世纪中期,帕珠万户的势力崛起,利用元朝中央政权的日趋衰败和萨迎政权内证之际,凭借实力接连兼并了前藏几个万户,最后打败萨迩,成为占据卫藏大部分地区的地方势力,结束了萨迎教派在西藏的统治,建立起统治西藏的第悉帕木珠巴地方政权,设首府于乃东,自称“第悉”。
“第悉”,意为执掌政务的官员,是对帕珠政权行政首脑的称呼。绛曲坚赞派出使者去北京向元顺帝请封,进入晚期的元朝中央不得不承认既成的事实,封绛曲坚赞为“大司徒”并赐印,命他掌管西藏地方政务,令其子孙世袭。绛曲坚赞打破旧有的“万户制”,在前后藏推行宗黔制度,设置十三个宗,宗的长官为宗本,宗本由他任命。到其侄子释迎坚赞时,被元、明两朝先后封为“灌顶国师”,命其管理西藏十三万户。到扎巴坚赞时,鉴于帕珠集团已经取得卫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权,明成祖于永乐四年封其为灌顶国师阐化王并加赐玉印,由他所任命的各地的宗本,也都得到了明朝的承认并赐给封号,实际上承认了朗氏家族控制的政教合一政权对西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帕珠政权才取得其权威地位。
从绛曲坚赞到扎巴坚赞为帕珠政权兴盛时期。此后,历任第悉均被明朝中央政权救封为“灌顶国师阐化王”。帕珠噶举派有两个主寺,即丹萨梯寺和泽当寺,由此帕珠政权的宗教领袖也有两个,但是丹萨梯寺京俄大都是由第悉卸职后转任的,影响较大,年龄较长,而泽当寺座主是自小出家后担任的,年龄偏小,故丹萨梯寺京俄以长老和顾问身份发挥更大的作用。无论是丹萨梯寺京俄还是泽当寺座主,自从1208年扎巴迥乃担任丹萨梯寺京俄之后,二寺座主均来自朗氏家族。帕珠万户期间,虽由其他家族人来做万户长,但必须依靠朗氏家族的支持,朗氏家族对于帕珠万户长之任免,实能上下其手。[15]从绛曲坚赞自任万户长后,以后历任第悉,皆来自朗氏家族。这样一来朗氏家族“既享有宗教的权威,又握政治的权力,遂君临当时的西藏”。[16]其政教合一制直接由朗氏家族操纵。15世纪中叶以后,扎巴坚赞改变了大司徒绛曲坚赞的以宗本为流官的制度,使地方贵族势力逐渐强大起来,朗氏家族趋向衰微,造成统治权被属臣窃夺。
上述的无论是昆氏家族控制下的萨迎政教合一政权,还是朗氏家族控制下的帕珠政教合一政权,其政教合一制都是在家族的操纵下,宗教与血统相联,家族兴,其教派、寺院则兴;家族衰,其教派、寺院则衰,一个家族盛衰的历史,就是一个教派、一个寺院甚至一个政权的一部盛衰史。但它们都接受中国中央政权的册封,成为全西藏范围内相对统一的地方政权,使政教合一制度日益向组织完备,范围广泛的方向发展,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17世纪中叶,格鲁派取得了在西藏地区的统治权,其政教两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权力传承是建立在活佛转世基础上的,这就使西藏政教合一政权的领袖从一个家族选择发展为跨地区、跨民族范围内的选择,比家族式的政教合一制更具有生命力,使政教合一制度更健全,组织更完善。
三、政教合一制度的完善与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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