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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站经验的形成、推广与否定
发布时间: 2009-09-05    作者:秦立海    来源:中国期刊网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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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复查,彻底否定“小站经验”

  19708月,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对陈伯达的反党活动进行揭发批评后,中央要求天津市委对陈伯达在小站四清“蹲点”期间的活动进行调查。根据中央的指示,天津市委于19717月至19724月派出调查组专门对陈伯达在小站四清中的间题进行了调查,重点复查了张凤琴、张玉苍、姜德玉三个“反革命集团”的案件。随后,根据调查结果,天津市委写成了《关于反党分子陈伯达在天津小站地区四清中打击迫害干部和群众的罪行的调查报告》,及其附件《关于反党分子陈伯达在天津小站地区四清中炮制的三个“反革命集团”的复查情况》两个材料,并以津党报〔19737号文件呈报中央,对在小站四清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初步平反,基本否定了“小站经验”的正确性。天津市委经过为期10个月的调查,认为陈伯达在小站四清“蹲点”期间,“主要搞了张凤琴、张玉苍、姜德玉‘三个反革命集团’,并炮制了三个‘反革命集团社会关系分布图’和这三个‘集团头子’的‘历史大事记’等材料,”“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重迫害了一批干部和群众。”陈伯达搞的所谓“以张凤琴、张玉苍、姜德玉为首的三个反革命集团”,共涉及246(指被列人三个“反革命集团社会关系分布图”的),其中,定为“集团”骨干分子的24人。“复查结果是:24个‘骨干分子’,属于比较好的干部7人,有严重错误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fl人,坏人6人。被列为三个‘反革命集团社会关系分布图’的其余222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169人,坏人53(48人是四清前已定案的四类分子)。以上这些人中,虽确有一些坏人,但构不成反革命集团关系,所谓三个‘反革命集团’,均不能成立。”,

  《调查报告》重点复查了张风琴、张玉苍、姜德玉三个所谓“集团头子”的问题。经查,“原西右营大队党支部书记、劳动模范张凤琴”,“是贫农成份”。“解放后,她在土改中对敌斗争比较坚决,带头走合作化道路,工作积极。1960年以后,她有瞒产私分小队部分超产粮”等问题,“是犯了比较严重错误的,但是联系历史,总起来看,还是比较好的干部”,“因此,将其定为‘富农’、‘黑帮头子’,开除党籍,是错误的”。原小站镇党总支书记张玉各,“是贫农成份”,将其“定成‘阶级异己分子’是错误的”。张玉各虽然“犯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等“严重错误”,“但仍属人民内部矛盾。按‘反革命罪’判刑,是够不上的”。据此,1973420,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原判,立即释放张玉卷。“姜德玉,早在19621月,已按‘被拉人党内的富农分子’清洗出党。四清中,定为地主分子,并于19656月,按反革命罪判刑巧年。经查,原定案基本属实”,故维持原判,姜仍在监狱服刑。

  在小站四清中,被陈伯达列人三个“反革命集团社会关系分布图”上面“根子”的n人,经查实,“都是人民内部问题”。“由于三个‘反革命集团’并不存在,把上面的11名干部定为‘根子’,改组原南郊区委,是错误的”。“原定为主要‘根子’的三人:刘晋峰,原南郊区委书记,主要问题是,对地主分子姜德玉有包庇重用的错误”,“但刘同姜并无其他反革命勾结,将其说成是‘反革命集团关系’,是不恰当的”。“陈喜荣,原南郊区委宣传部长,在西右营参加了一个多月的四清运动。仅仅因为对把张凤琴划为‘富农分子’等问题,曾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便被扣上‘破坏运动,保护坏人,反对领导’的帽子;于荫田,原南郊区委农村工作部长,四清前同张凤琴工作联系较多,四清中被扣上‘包庇阶级异己分子张凤琴’的罪名屯据此,将陈、于二人定成‘反革命集团’的‘根子’,是错误的。”

  天津市委在对陈伯达在小站四清中打击迫害干部和群众的罪行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对在陈伯达形‘左’实右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迫害下,被定错性、定错案的干部、群众,要认真地进行甄别平反和落实政策。”“陈伯达搞的三个所谓‘反革命集团’并不存在,但是,在甄别处理‘集团’中各个人的具体案件时,要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凡确属好的,比较好的干部和群众,要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凡属于犯有严重错误,但构不成敌我矛盾的,对其错误的定性,应改变过来,对其本人的错误则不能一风吹;凡确属阶级敌人的,不论是四清前或四清中定性的,一律不能平反,防止阶级敌人乘机翻案。”随后,天津市委公开否定了以张凤琴、张玉苍、姜德玉为首的三个“反革命集团”的存在,对在此案中被定错性、定错案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初步甄别平反和落实政策,恢复了名誉。“小站经验”也由此被基本否定。但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文革”期间,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种种限制和误区,因此这次对三个所谓“反革命集团”所涉及的干部和群众的平反还只是初步的,仍有许多干部和群众的冤案未能得到及时彻底平反昭雪。197610月,“文革”结束以后,小站四清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不断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递交申诉信,要求进一步落实政策。鉴于此,南郊区委召开专门会议对这些申诉信进行研究后决定,派出由13人组成的落实政策复查组,19784月赴小站地区,对当地群众所反映的四清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全错误全平、部分错误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逐案、逐人、逐事地进行复查落实,然后逐一进行整理与归类,报送天津市委。随后,天津市委根据报告情况,派出调查组,与南郊区委调查天津市委星报中央的《调查报告》〔1973)组分别进行查证核实,前后历时近一年的时间,将复查结果再次报送天津市委,并于1979年初正式作出第二次复查结论。1983617,天津市委以津党报(1983)15号文件,向中共中央呈报了《关于对小站地区四清运动中夺权斗争问题复查结论的报告》(简称《复查报告》)。同年78日,中共中央作出批复:“同意此报告”,并转发全国,以彻底消除影响。

  《复查报告》重点对第一次复查不彻底的所谓“姜德玉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复查,发现被列人该集团77名成员中的7名“骨干分子”,经查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干部。其余70人中,从关系上看,属工作关系的29人,一般关系的19人,亲戚关系的6人,无任何关系的16人,他们同姜德玉均不属反革命集团关系;从性质上看,有44人属人民内部矛盾,予以口头平反,另26人确属四类分子。此外,对受牵连而被处理的家属和亲属42人也做了复查和实事求是的纠正。关于姜德玉本人,1973年第一次复查时,虽然否定了“姜德玉反革命集团”,但仍肯定姜德玉是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央关于落实政策的指示精神,以及姜德玉本人的申诉,调查组在1978年下半年对姜德玉的所谓n个问题(1962年和1965年定罪判刑的依据)进行了细致的复查,经核实,完全属于诬蔑不实之词。1962年将姜德玉开除出党、解除一切职务及光荣称号,定为富农分子是错误的;1964年四清运动中又把姜德玉定为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判处徒刑,更是错误的。这是陈伯达在小站四清中亲自制造的一起重大冤假错案。区委决定:恢复姜德玉党籍,撤消1962年开除其党籍的错误决定,恢复原定中农成份,恢复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工作做适当安排。因此案受牵连的有关干部、群众及姜德玉的家属、亲友应予以平反,对含冤而死者应予昭雪。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原判,宜布姜德玉无罪,并酌情赔偿冤狱期间的经济损失。1979417,小站公社召开万人大会,宣布对姜德玉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区委的决定,为“姜德玉反革命集团”及因其蒙冤的所有人员进行了彻底平反。

  《复查报告》还发现被列人所谓“张凤琴反革命集团”的7名“骨干分子”中,除1人是坏分子外,其余6人都是比较好的农村基层干部;决定对张凤琴予以彻底平反,并补偿其人民币1800多元、粮食650公斤的经济损失。其余人员也根据不同情况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受牵连的34名家属也做了实事求是的落实工作。对所谓“张玉卷反革命集团”,在1973年初步平反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二次复查并给予了彻底平反;对其成员中的巧人予以复职或补发了工资,对受牵连的家属、亲属70人给予了实事求是的落实。关于原定三个“反革命集团”上边的11名所谓“根子”,对给刘晋峰所错定的包庇地主分子姜德玉问题给予了否定,补发了刘晋峰被扣发的工资,对陈喜荣和于荫田等5人给予了经济补偿。至此,陈伯达在小站四清中亲自制造的三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彻底平反。

  “小站经验”是建立在对三个所谓“反革命集团”的错误定性和对此案所涉及的干部、群众的错误处理基础之上的。因此,随着上述天津市委及南郊区委对此案的公开否定和对其所涉及的广大干部、群众的彻底平反,“小站经验”也就相应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百年潮》(史事本末)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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