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国后,经过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以及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这对于刚刚完成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土地改革斗争任务以及互助组刚刚组织起来的边疆各族人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1956年初,中共富宁县委遵照省委《关于在边疆已土改地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的精神,根据迅速发展了的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形势,对本县的工作基础、群众觉悟程度、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族干部队伍的形势及其素质水平、基层政权的巩固程度、社会稳定程度等,作了认真的分析。一致认为,地处祖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富宁县,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内外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决定召开有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全县万人群众大会,以掀起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运动高潮。
在大会上,县委书记焦玉峰作了关于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报告,作为副县长我也讲了话。各族各界代表纷纷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拥护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这次大会后,掀起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运动的高潮。瑶族人民也和全县各族人民一样,迅速地发动了起来,纷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相当部分地区建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部分地区还建立了民族联合社。瑶族加入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0%以上,全县基本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实现了生产资料由封建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程度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不同的生产资料入社政策和收益的分配原则。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益按土地和劳动比例分配;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也获取合理的代价。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取消报酬,归集体所有,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完全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按照不同集体化程度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是拥护的。农民已经从实践中确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比单干、互助组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核心作用是合作。“合作”力量大,“合作”能战胜各种自然灾害,“合作”能增强凝聚力,“合作”能实现共同富裕。农业生产合作社坚持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从总体上说,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自愿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一次报告中充分肯定的那样:“这种迅速地和自愿地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难道不是我们党从群众本身的经验出发,大量地帮助农民从季节性互助组起,进而组织常年互助组,进而组织合作社,又进而组织高级合作社,使农民从实践中确信了合作社的优越性的结果吗?”(《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20页)今天我们重温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话,倍感亲切。这段话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批判了部分干部不相信群众,不走群众路线的错误倾向,另一层意思是充分肯定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自愿的,而且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从群众的实践经验中发展起来的。比单干优越的农业合作化道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富宁县1956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到95939200斤,比1955年74579700斤增加了21359500斤,增长22·3%。东方红高级社第五生产队(瑶族),1956年粮食总产达到51180斤,人均有粮720多斤,余粮由合作社统一出售。11口人的罗茂春,分得粮食8000多斤,人均有粮700多斤,分得现金144元。他激动地说:“要不是共产党领导我们走合作化道路,哪里会收得这么多粮食,我坚决跟着共产党和毛主席走社会主义道路。”朴素的话语,道出了广大人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要求。这些成绩,是全县74%的各族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