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部类是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一部类的内涵及设置内容,在新方志的编修中争议较大,迄无定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志书分类的“社会”这一概念如何理解,以及社会部类应该收入哪些内容上。本文结合对修志实践的分析,探讨社会部类的界定及内容,企求在理论认识上有所推进。
一、应从方志分类原则界定社会部类范畴
古代方志向无专设社会志,对社会情况的记载,有民情风俗、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内容,常见有习俗(习尚)、岁时、民族、氏族、方言(语音)等门目。明永乐十年(1412年)《纂修志书凡例》就列有风俗。随着社会发展,近代方志对记述社会情况渐为重视,除因袭古代方志相关门目外,新设有社会、人口、民情等门目,广泛记载社会生活、风俗人情等方面的事物。如傅振伦等人纂修的民国《新河县志》,其风土考门类设有历代风俗考、近世风尚及礼俗(衣、食、住、礼仪、岁时等)、地方社会现状(普通心理、平民文艺、语言及文字、宗教及信仰等)等目。李泰棻《方志学》对方志内容之拟目有:卷十一礼俗、卷十二生活、卷十四宗教。又于序例解释:“礼俗、宗教二门,旧志所有,本目分别细述,用显民风。卷十二‘生活’一门,旧志不载,即或连叙于风俗,亦多语焉不详,本拟目特设此门与产业互相表里,至言语多为交际媒介。歌谣可作生活写真,故亦并载此门焉。”显示了记述社会民情的自觉意识。这一时期出现了社会志、社会略等称法。如黎锦熙纂民国《洛川县志》设有社会志。顾颉刚、傅振伦等主纂民国《北碚志》设有社会略。
新中国首轮修志出现社会部类的提法,相关的有社会部类志、社会志的概念。但修志界对志书设社会部类有不同认识。l985年颁行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是说“新方志应当系统地记载地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此处使用广义的社会概念。黄苇等著《方志学》中,诸篇编撰探讨一章,提到概述、地理建置、政治、经济、文化等篇,没有社会篇。韩章训《方志编纂学基础教程》诸类分志编撰章将分志分为环境、居民、政治、经济、文化类等六大类,未提及社会类。直至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从而确立了社会作为志书内容一大类的地位。
当代志书的篇目设计,基本是按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人物等部类的顺序排列的。早在1982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拟定的《新编县志基本篇目》中,第八编为社会志,类目包括民族•华侨、社会福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方言•谣谚•民间传说、衣•食•住•行等。社会部类的设立,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然而,与方志编纂理论整体滞后于实践的状况相同,相对于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部类的界定而言,新方志中的社会部类更是一个概念模糊、归属混乱、争议较大的部类。首轮修志伊始,就引发了有关的争议。《中国地方志综览(1949~1987)》社会志条目指出:“社会志门类下面包含一些什么内容,如何写,是一个正在讨论的问题。对社会志的名称就有多种意见:有人认为,社会志只记述部分社会现象,应叫‘部分社会现象志’;有人认为,社会是相对于‘自然,而内涵极其广泛的名词,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现象,叫社会志是不合适的,应改为‘社会风土志,;还有人主张叫‘风俗志’或‘社会风俗志’的。这反映了对社会志内容的不同理解。”根本问题在于对志书分类的社会一词涵义不明确。于是,有的修志界人士就要不要标明社会篇的问题,提出“还是明隐暗显‘社会’二字好”。但是,这一要求在小篇体中可以做到,在大、中篇体中却做不到。更主要的是,就算在具体标题上回避了社会之名,却仍旧摆脱不了存在社会部类之实。
相对于自然的广义的社会,涵盖政治、经济、文化,而志书部类的社会,不是广义的社会。那么狭义的社会究竟相对于什么范畴的概念,众说不一。民国《北碚志》设社会略,包括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运动、社会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俗岁时、社会灾害、社会病态、医药卫生等类目。余正东修兼总纂,黎锦熙校订的民国《宜川县志》,却是将社会志与宗教祠祀、民族、风俗等志并列的。黄道立提出:志书的“社会部分包括宗教、社团、侨务、风俗、方言等等”。众说不一,可见狭义的社会,其范畴的界定随意性很大。
范洪涛提出:“从狭义上讲,‘社会’又指一个社会中除了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以外的与社会功能、社会对象有关的某些具体方面。地方志在编纂过程中,既采用广义的社会内涵,也使用狭义的社会内涵。”这一说法,为地方志分类使用社会的概念找到了依据,问题是,“既采用广义的社会内涵,也使用狭义的社会内涵”,如此使用概念岂不是带有不确定性;将社会界定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以外的某些具体方面”,现实中这种纯社会的事物似乎不存在。文化一词就有说不清多少的诠释。常见于社会部类的风俗、方言、宗教,不能说不具有文“二属性。
方志分类的社会概念之所以难以诠释,其原因在于修志者试图将别的学科、别的语境中的释词套用到志书的独特语境中,还在于对方志分类原则的表述不科学。按照通常说法,篇目设计的分类原则,是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相结合。《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志书记述内容包括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是志书记述内容第一层面的分类,显然,这五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现实社会分工的关系;也无法说成是符合现成的什么科学分类模式。社会分工与科学分类的原则,面临直接的挑战,这已经涉及到方志篇目分类的独特性问题了。应当承认,无可置疑地存在这种独特性,不然何来方志学科,也要看到,迄今为止,对方志学科这个领域的研究是很不够的。
将其他学科分类套用到方志的部类内容上,其结果令人尴尬。《中国地方志辞典》释社会志为“以社会学研究对象为记述范围的志书”。然而,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远远大于志书社会部类涵盖范围。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涉及社会现象的各个方面,从宏观的社会系统、社会组织及制度,到微观的初级群体、人际关系等。l987年,国家统计局提出我国社会指标体系草案,包括13个大类(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家庭、劳动、居民收入与消费、劳动保险与社会福利、住房与生活服务、教育与训练、科学研究、卫生与环境保护、文化与体育、生活时间分配、社会秩序与安全、政治活动与社会参与情况)、73个中类、ll00多个指标。这些都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涉及方志各个部类,远远超出志书中社会部类的记述范围。
王晖提出:“社会志不可能记述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现象,只能记述其他学科分类和社会分工所不能完全统率的内容。”这显然是接受了在社会志的分类上不能套用以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公式的观点和事实,而换之以排他法的做法了。
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85年和l997年先后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地方志是系统地记载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及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据此,方志记述内容除了自然之外,都属于社会的范畴。这里显然是采用广义的社会,但在实践中由于过于笼统而不具备分类的实际意义。而《地方志工作条例》述及志书记述内容,将社会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并列,这一提法更符合新志的实际情况。对于此处社会的涵盖面,也只能采用排他法,理解为除了政治、经济、文化部类记述之外的社会活动及社会现象。当然也不能孤立地考虑社会部类篇目设计的完整性。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政治、经济、文化部类的涵盖内容也并未完全明确,这就不可能完全肯定地确定哪些社会活动及社会现象是在政治、经济、文化部类的记述之外的。许多事项在不同层次是交叉重复的,再加上各地地情不同,更造成了界定社会部类范围的复杂程度。例如,一些学者提出将社会团体归属社会部类,然而社会团体性质复杂,从社团的政治性质着眼,大多数志书都将共青团归入政党群团之内,而遵循事以类从的原则,科协归属于科技志,宗教团体则归属于宗教志类。再如,社会保障主要内容涉及政策的制订及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在第二轮修志中,一些志书却将社会保障列入社会部类。精神文明建设是党委工作内容,一些志书将之列入社会志。又如,人民生活显然是社会部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其涉及一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分配,在经济社会五年计划中有相关指标,不少首轮志书将其列于经济综述中。
因此,志书社会部类记述政治、经济、文化部类记述内容之外的社会活动及社会现象,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约定俗成,具体事物还必须具体分析。同时,还要防止将各部类不易安排的内容统统放人社会部类,正如有的同志所担心的把社会部类当成收容篇、其他篇、杂烩篇。
总而言之,志书设置社会部类,是由志书应全面、系统、客观地涵盖地情所决定,具体说,社会部类之所以能够成立,是由于以下原因:一是必要性。志书设置社会部类,是因为志书记述涵盖地情百科,地情中确有一些具有社会属性的事物,在自然、政治、经济、文化部类不好安排,诸如民俗、社情、宗教、方言。社会部类收入的是一些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社会事物,正体现了志书记述地情的全面性和具有别的地情载体所不能收入的独到视角。二是排他性。在其他部类中已经妥为安排的内容,不再由社会部类安排,这就在全面记述的同时,又切实解决了方志分类的非逻辑性带来的难题。三是公认性。由于社会部类设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得以广为采纳而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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