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按方志编纂原则确定社会部类内容
志书记述人类的社会活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侧重点,随着社会发展和用志需要的扩展,对社会部类的记述趋向重视和更为全面。
清代以前的旧志,社会部类相关内容主要是风俗、方言等。民国修志,更加注意载录民情风俗。民国6年(1917年)《山西各县志书凡例》中,有礼俗略、氏族略、方言略。民国35年(1946年)内务部颁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附《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征集资料范围包括各地民俗歌谣、私家谱牒。应调查事项包括人民的宗教信仰等状况。民国时期的一些志书,对社会志(略)类范围的探索,为新志社会部类奠定了基础,也说明了新志社会部类的设立与界定,有其历史渊源,并非臆想之举。
理论界对当代新方志是否设置社会部类曾认识不一。20世纪90年代黄苇等著《方志学》志书诸篇编撰章未提到社会篇,也未涉及风俗、人民生活。而在20世纪80年代王春瑜等所著《新地方史志学简编》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新方志应该把‘社会编’列为重点之一。以社会学的观点,比较详尽地记述当地的社会生活,包括人民生活、社会组织、风俗习惯和方言等等。还提出地方志的‘社会编’应该作为观察一个地方社会生活的‘窗口’,尽量摄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所反映出来的事物。因此,‘社会编’可以编写得‘杂’一点。诸如当地具有科学意义的‘奇闻异说’、‘特异功能’等一切珍奇的东西,应尽可能载人‘社会编’。”当时具有这种认识和理论殊为可贵。还要指出的是,该书提出“以社会学的观点”而不是按社会学的范围去记述社会生活,这也是很有见地的。
再看看实践情况。首轮广东省县、区志中,大编体共21部,均设有社会篇(卷)。各部大编体志书的社会篇(卷)涵盖面相差很大。如《宝安县志》社会编设民政、风俗宗教、方言共3章。而《电白县志》社会篇,设有民政、人民生活、家庭姓氏、风俗习惯、方言、宗教、侨务、计划生育、民间传说民间故事、谣谚共10章。即使所设章数相同,内容差异也很大。同是设9章,《信宜县志》社会编含人口、人民生活、家庭、姓氏、风俗、方言、谣谚传说、宗教、华侨华人等章,而《揭西县志》社会编则设有人民生活、劳动人事、社会福利、扶贫工作、移民迁安、华侨华人、宗教、风俗、方言等章,其中只有人民生活、风俗、方言宗教、华侨华人4项相同。同是设8章,《阳春县志》社会编设民族、姓氏、方言、宗教信仰、人民生活、风俗习惯、节日、除陋习树新风等章,而《五华县志》社会编设民族人口、华侨港澳台胞、革命老根据地、社会福利、家庭婚姻、民情风俗、方言谚语、宗教信仰等章,只有民族、方言、宗教信仰、风俗4项相同。至于中、小编体的社会篇(编、卷),其标题包括社会风土、社会-8尚、社会风情、社会生活等,也有由数编、章、卷构成社会部类的,情况更为复杂。有的志书还探索新类目,如《番禺县志》设有人文综述编(含反帝反封建的人文现象、近代文明的输入和文教科技的发展、社会习俗心态和宗教信仰、番禺与穗港澳的人文关系)。这些内容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部类均有关系,已经是涉及各部类的混合处理了。
第二轮修志中对社会部类的设置隋况。仅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为例。其中收入35部县区志篇目,除了《椒江续志》之外,其余都有篇目述及社会部类内容,但篇目设计五花八门,无章可循。其中设有社会卷(编)的16部(标题除社会之外,还有称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风俗、社会风土、社会与风俗、社会热点、社会风情等),另有《天台县志(1989~2000)》以杂记为篇题,收入方言、习俗、宗教信仰,可视为社会专题的篇目。则设专篇的共有17部,占全部篇目49%。值得注意的是,有8部篇目不涉及宗教、习俗,占全部篇目的23%,反映了第二轮志书对社会部类有一种忽视的倾向。
由此可见,尽管新方志对社会部类的记述给予重视,但在记述内容、篇目设置等方面还处于自为的阶段,呈现出相当不规范的状态。相对于志书其他部类,社会部类的篇目设计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香港地方志筹备委员会拟出的《香港通志》篇目,其社会志包括人口、社会结构、市民生活、社会团体、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公共安全、社会问题及其控制、语言、风俗、宗教等卷。这一篇目设计更具完整性,内容颇具地方特点,如社会问题与其控制卷内,就包括了赌博与禁赌、毒品与禁毒、色情业及其控制、黑社会及反黑措施、贪污与肃贪倡廉等内容。因为一国两制的社会背景及两地修志方法之不同,内地对香港志书的篇目设计不可能套用,但是《香港通志》颇具开拓性的一些做法(如设立社会结构)值得借鉴。
社会部类设置的基本内容较为集中地反映社会状况,包括人口、民族(姓氏)、婚姻家庭、人民生活、社会保障、习俗、宗教、民间信仰、方言等,也可以包括社会问题、民谣谚语、奇闻轶事等。广东省首轮区县志书社会部类涉及事物包括:风俗(或称生活习尚)、居民、人民生活、宗教(或称宗教信仰)、方言、华侨港澳台同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民政、信访、民族、婚姻、家庭、姓氏、谚语、民谣、歇后语、帮会组织、民间规约、流动渔民等等。不妨以此为对象,按照事以类聚和妥善处理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等原则,对社会部类收入内容作一分析。
(一)确定社会部类入志基本原则。大前提是事物应具有社会性,主要是民间性,即民情、民俗、民风、民事。上述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大前提,基本肯定放在社会部类的,如风俗、宗教、方言、人民生活(人民生活如归于经济部类记述,不可能像归于社会部类记述这样全面)。二是视事物实际情况,酌定是否归于社会部类的,如民族、氏族、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主要视其可记述的内容之多少,内容较多则归于社会部类,内容不多则归于人口门类中记述。例如记述少数民族,要根据其聚居情况决定篇目设置。三是从事物主要属性看,应放到其他部类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党委的一项主要工作;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政府施政内容。如《丰南县续志(1986~1993)》设有社会保障编,其内容包括劳动章(含用工制度改革、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等节),社会福利章(含社会救济、扶贫、优抚、拥军、管理机构等节),保险章(含保险机构、职工劳动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理赔等节),残疾人事业章(含残疾人普查、资金筹措、“三项”康复术、安置就业等节),医疗保障章(含公费医疗、农村医疗等节),老龄保护章(含养老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障、充实精神生活、老年法律保护、管理机构等节),这些内容显然主要还是政府管理工作,应归于政治部类,还有商业保险的内容,则应归人经济部类。
(二)顾及全书的整体性。人是社会的人,人口门类有许多内容是带有社会性的,从地方志全书的整体结构考虑,对人口的基本情况(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口密度等)的记述,还是应放在全志之开头部分为好,由于社会部类排列于各部类之末,因此,不宜将人口归于社会部类之中。至于人口中的婚姻、家庭、民族、氏族等内容,除了在人口的人口结构中应述及之外,如有较丰富的社会属性的内容,则可放在社会部类中独立设专章记述。
(三)顾及收入事项的排他性。并非所有民间的事物都应列在社会部类中,原来有不少已列入其他部类的,如民间工艺、民间舞蹈、民间文学,多列于文化部类。由于社会的涵义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概念的范畴有很多交叉之处,因此,宜从约定俗成的范围去考虑社会部类的篇目设置,通常已归入自然、政治、经济、文化部类的内容,不宜随意转入社会部类。不应只看社会之限制词就决定其归入社会部类(如社会团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能以与民生关系密切程度作为收入社会篇的绝对标准,如物价、水电、燃料、劳动就业、工商管理,与民生关系不可谓不密切,但都不应收入社会部类。民政工作主要属于社会事务管理,还是放到政治部类为好。
(四)顾及材料的属性偏向及注意编写方法。社会部类的篇目设计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可塑性之一,表现在同一内容可以调整其归属的部类。社会现象的涉及面很广,如民谣民谚,有的收入文化部类的民间文学中,也有收入社会部类的方言之下,还有在社会部类中设立编章的,后者收入的内容应当更注重体现其反映社会状况的功能。吸毒贩毒的现象、数字,有的志书在公安工作相关章节记载,这些内容调整在社会部类记述(标为陋习、恶习、丑恶现象),更有利于完整客观地记述社会现象。可塑性之二,表现在同一事物可以独立设篇章,也可以成为其他部类的一个分支内容,如姓氏、民族、家庭、婚姻,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列于人口之下。有的学者主张,允许在不同部类中记述相同事项,只要求各有侧重。这种方法未尝不可,也是很多志书所采取的。不同地方记述的内容要求不同。例如,在婚姻登记中只记述登记情况,而在社会部类中,还要述及婚姻观、婚姻习俗等。为利于读志用志,志书应当结构简洁、线条明快,根据其材料是否充足酌定其设置的位置,尽可能将同一事物放在一处完整记述为好。
(五)篇目设置不强求一律。在保证社会部类具有约定俗成的基本要素(如人民生活、民俗风尚、方言、宗教)的基础上,支持发掘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如乡规民约、渔民生活、社会热点、社区生活、帮会组织等。多方面、多层次地反映一个地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奇闻轶事,不完全是社会性,有的可能是自然现象,没有必要再分出一类,但要注意不是虚妄无稽或宣传封建迷信之说,要选择有地方特色的、有一定存史价值的资料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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