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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军队奖励工作的基本经验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杨克兴    来源:《军事历史》2009年第2期 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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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工作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人民军队发展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民军队通过奖励工作培养和孕育了千千万万个英雄,创造了举不胜举的奇迹。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奖励工作在丰富和发展人民军队政治工作、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全面深入地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对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一、围绕中心工作,提高部队战斗力是奖励工作的根本任务

  战斗力是衡量军队的唯一标准。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是对军队的最根本要求。1944年4月,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的高级干部会议上,总政治部副主任、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谭政在《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中指出:整个军队的方向就是政治工作的方向。”[1]这既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开展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人民军队奖励工作总是随着党和军队中心任务的变化,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和重点,充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军队的中心任务是打仗,通过正确指挥和运用战斗力量,去夺取战争的胜利。这一时期奖励的重点是作战有功人员。1933年7月9日,中革军委以代主席项英的名义发布了第一份关于奖励工作规定的命令,即《关于颁发红军奖章的命令》。 《命令》规定:制定一、二、三级“红星奖章”奖励为苏维埃政权而奋斗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的规定,号召“每一个红军军人,为自己工农的解放英勇地与敌人作殊死的武装斗争。”全军部队根据中革军委的规定,普遍开展了争创英雄模范的竞赛,并定期召开英模表彰大会。1944年12月5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明确指出:“英模表彰大会制度,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提高农业及工业的生产国,提高政府机关及一切其它机关的工作能力,数年来的经验,已经证明是极有效的,各地应该普遍地推广这一运动。”[2]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的中心任务是加强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充分做好军事斗争准备。1951年2月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批准颁布的《纪律条令(草案)》中,对奖励的目的、项目、权限和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这是第一个全军性立功与奖励的法规性文件。《条例》对立功运动、评选英雄和模范、记功等内容均作了详细规范。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作一次总结性奖励。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首次对人民解放军颁布的一项褒奖法令,也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正规奖励制度的开端。改革开放以后,军队建设的立足点转到和平时期建设轨道上来。针对军事科技广泛兴起的形势,这一时期奖励工作的重点是探索科技奖励制度,人民解放军相继颁布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等一系列奖励工作制度。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表彰为研制“两弹一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并隆重召开庆祝“神舟五、六、七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大会,授予杨利伟等“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航天功勋章”。作为新时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有效的奖励工作激发了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了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培养和宣扬典型,发挥英雄模范的示范引导激励作用是奖励工作的主要途径

  典型单位和个人具有先进导向、示范教育和榜样激励作用。奖励典型、以点带面,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指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人民军队奖励工作最重要的宝贵经验。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涌现出了许多铭记在历史丰碑上的英雄模范和重大典型。如“大渡河十七勇士”、“狼牙山五壮士”、黄继光、董存瑞、雷锋等,还有新时期涌现的徐洪刚、李向群、杨利伟、丁晓兵、杨业功、方永刚等新一代英雄模范。这些英雄模范作为时代先锋,优良传统的载体,在广大官兵心目中,是学习的标杆、对照的镜子、人生的坐标,更是广大官兵效仿崇拜的楷模。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军队的奖励工作与时俱进,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相信官兵、依靠官兵、服务官兵的理念,以官兵高兴不高兴、支持不支持、满意不满意作为奖励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突出广大官兵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形成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敢于牺牲奉献的新时期革命精神。凭着这种精神,人民军队在完成军事斗争准备中心工作的同时,战胜了1998年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席卷全国的“非典”疫情、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等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实践证明,注重培育和发掘先进典型,适时推出并做好表彰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崇尚典型的良好环境,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用典型引导事业,用事业推动典型,是人民军队奖励工作最重要的宝贵经验,是搞好奖励工作的主要途径。

  三、坚持发扬民主,完善法规制度是奖励工作的根本要求

  “功臣和英模都是从群众运动中产生出来,又通过群众选举评定的,特别是挑选英模。”[3]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是人民军队开展奖励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政治工作的根本要求。广大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部队建设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谭政曾深刻指出:承认立功运动、英模运动是组织群众、鼓动战争、推动工作的一种最好方式;各级党的组织和政治工作人员,都应该通过它来实现自己的领导,一切有关群众的工作,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做。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奖励工作注重发扬民主,坚持从官兵中来,再回到官兵中去,集中官兵智慧,体现官兵意志,得到官兵认可。许多部队采取民主评功和领导批功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英模人物。每个立功者,首先由群众推选,经过主管部门反复核实后,领导机关再予以批准。及时有效的奖励工作大大激发了指战员的革命斗志,成为他们克服困难,战胜强敌,夺取战争胜利的强有力的精神武器。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军队的奖励工作在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同时,更加注重奖励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奖励工作法制化,这是人民军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一条重要经验。人民军队奖励工作历来重视制度建设。从1930年10月颁布第一部《纪律条令》至今,已颁布了15部《纪律条令》;从1933年8月1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的《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中将“奖励”工作第一次单列,到1943年2月11日总政治部颁发《关于注意提倡鼓励英雄的指示》;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的试行,到新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奖励工作条例》再度提上议程[4],无不表明奖励工作的法规制度在逐步发展完善。坚持法规制度建设,用法规制度保证奖励工作持久健康发展,体现了人民军队奖励工作的根本要求。

  注释:

  [1]《民主与纪律》, 18页,北京,原解放军政治学院出版社, 1984。

  [2]《民主与纪律》, 18页。

  [3]《谭政军事文选》, 246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6。

  [4]2006年初,经中央军委徐才厚副主席批准,总政治部委托西安政治学院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奖励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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