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军队法制建设的历史启示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军在法制建设进程中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为新时期我军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与启示。坚持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实施科学发展,是军队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在我军建设中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缺一不可。任何割裂“三化”,或者片面强调某一“化”都是有害的。
首先,革命化是军队法制建设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军法制建设科学发展的首要前提,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力量保证的根本要求。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军队法制建设的领导。抓军队法制建设,首先要抓好政治建设。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军队法制建设过程中,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其次,服务现代化是军队法制建设的中心。军队建设各项工作的法制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军队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用现代化促进法制建设的顺利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军队法制建设的历史来看,我军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制度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必然给军队的法制建设提出新要求,带来新生机。实践证明,军队法制建设搞好了,现代化建设也往往会进行得比较顺利,军队建设的质量水平也会很快提高。
最后,正规化建设是军队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人民军队建设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大力加强正规化建设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点。正规化就是要把全军的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即条令的规定统一起来,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建立相适应的高度“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高度重视和科学认识人的因素,提高广大官兵综合素质,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我军历来把人的因素视为战斗力的首要因素和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军始终坚持正面教育和革命精神的灌输,大大激发了广大官兵献身国防的精神,增强了凝聚力,为军队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历史告诉我们,在军队法制建设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必须”上:一是必须科学认识人的作用。既坚持无论武器装备如何发展、作战样式如何改变,人都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这一基本观点,又不能忽视武器装备等其他重要因素。二是必须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不断增强军队法制建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必须不断提高人的素质,要在提高官兵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素质上下功夫,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复合型军事人才,促进军队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化军队,是军队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古往今来,治军思想繁多,实质上只有两种:人治军队与法治军队。法制建设是我军一项全局性、长远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军队建设的特点,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近20多年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一直探索的课题。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战斗集体,众多的人员、复杂的装备、严密分工的组织,如同一部庞大的机器,只有执行严格规范的“操作规程”,才能运转自如。实践证明,坚持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选择。首先,依法从严治军能够为军队法制建设提供内源性动力,必然促进军队法制建设发展。其次,离开依法从严治军或者依法从严治军失误,必然导致军队法制建设的挫折。“文革”时期就是一个深刻教训。再次,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依法治军要从严,从严治军要依法进行。这是一切军队建设的共同规律。如何坚持依法从严治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治军理念与实践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一要严之有据。即严格执法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切不可超越法律另搞一套“土政策”,实行“人治”。二要严之有度,即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严格执法,既不能突破“下限”,网开一面,放松管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能突破“上限”,无限上纲,法外施法,处理问题“扩大化”。
三要严之有理,即依法从严治军要与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以理服人”。四要严之有情,即依法从严治军要强调文明执法,不仅要以理服人,还要以情动人,使广大官兵心悦诚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五要严之有方,即依法从严治军要讲究方式方法,切不可简单粗陋,造成矛盾激化。
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适应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是军队法制建设的根本标准。军队归根结底是要打仗的,战斗力的培养是军队各项建设的根本任务。因此,军队法制建设必须以增强战斗力,适应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战斗力为标准不是一句空话,必须求真务实。我军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必须克服形式主义,正确处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军队法制化建设中,应当有一定的形式,但这种形式是有内容的形式,而决不是摆“花架子”。军队法制建设要在人员上抓落实,在工作上求实效。实践证明,只有切实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才能真正坚持战斗力标准,保证军队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