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化条件下中国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现行的《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制度化,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和人民军队建设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变,现行兵役制度也必将进行深刻变革。在信息化条件下,必须认真总结兵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充分借鉴外军兵役制度改革的做法,不断推动兵役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提供可靠保证。可以预见,中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并出现新的发展趋向:
(一)在兵员构成上,志愿兵比例逐步提高,义务兵数量不断减少,最终实行完全的志愿兵役制
战争形态变化是推动现代兵役制度发展与变革的直接动力。随着战争的出现,就有了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总是伴随着战争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海湾战争的爆发,标志着战争步入一种崭新的战争形态。以高技术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大量高新技术装备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军队可以用少量的技术兵器完成原本需要千军万马才能完成的任务。一些西方军事专家认为:建立一支精干的、全志愿的职业常备军,比主要依靠征兵的常备军更能应付紧急状态。因此,许多国家在军队建设上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精兵、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利于骨干保留、人员精干、职业化程度高的志愿兵役制,已成为世界军队建设的发展趋势。1995年以来,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奥地利、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等曾经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制的国家,先后宣布取消义务兵役制,实行职业化的全志愿兵役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国家已增加到54个。实行志愿兵役制,有利于数量较少、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志愿服役者长期在军队服务,熟练掌握现代技术装备,更好地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未来高技术战争需要。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性岗位日益增多,可供短期服役的义务兵发挥作用的空间将逐年递减。而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发展,必将为国防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经济支撑,使志愿兵比例的提高成为可能。最终,在条件成熟时,中国的兵役制度将实现从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到志愿兵役制的转变。
(二)在兵员素质上,征兵的学历“门槛”稳步提升,高素质兵员不断涌入军营,大学生将成为士兵方阵的主力
信息化条件下,战争的科技含量、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迫切要求参战人员不断提高科技素质,以适应战争的需求。战争实践无一例外地表明:军队的质量优势可以抵消对手的数量优势,而数量优势难以弥补质量上的差距。要想打赢信息化战争,既要依靠信息化的武器装备,更要依靠高素质的军事人才。在未来战争中,一支军队的命运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军队的兵员素质。因此,在信息化建设中,必然要把提高兵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科学文化素质放到战略的高度来对待。目前,士兵征集的对象虽然逐步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主体,但中学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仍占大多数。随着中国征兵对象主体的改变和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只具有中学学历的应征青年将不再具有参军服役的资格。随着军人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不断提升,军队将真正成为社会中青年精英人才的云集之处,会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军营,并最终成为士兵队伍的主体。
(三)在军官队伍建设上,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
军官职业化是以职业军人作为军官队伍主体,国家通过法律确保军官服役既是履行义务又是谋生的职业,是军队的组织结构和装备技术达到一定的现代化水平,对军官的素质能力和队伍结构安排提出的职业要求。在以信息化为主导、战争形态逐渐向“非线式作战”和“非接触作战”转变的今天,对军官队伍结构和智能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人民军队还面临着军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与履行历史使命不相适应、军官职业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人才配置规律不相适应的双重矛盾,解决这些矛盾,迫切需要军官队伍的制度安排向职业化建设方向转变。同时,中国经过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大幅跃升,为建立军官职业化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坚持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制度入手,优化军官队伍结构,健全军官职业教育训练制度,建立军官评价和选拔晋升制度,调整完善军官服役制度,逐渐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势在必行。
(四)在兵员征集方式上,征兵时间更为合理,征兵地点更为多样,役龄青年报名参军更为方便
现行的征兵时间集中于每年冬季11月份进行。这种征兵方式虽然便于组织,但也带来诸多问题。一是不利于从高考落榜生、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兵员。每年的高考录取工作在9月前结束,而高考落榜者不可能在家中坐等,或选择复读或选择就业;大学毕业生在7月份离校,也不可能在家中等待四五个月不参加求职。实施冬季征兵必然会失去这部分兵源。二是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持续发展和良好战备水平的保持。在每年的年终,部队一次性地安排部分老兵退伍,同时接入大批新兵,势必导致战斗力水平的大幅波动。基于以上考虑,征兵时间应有所调整,可以由冬季征兵改为秋季征兵,并将每年集中一次征兵改为分期多次征兵,以化解现有征兵时间所带来的矛盾。目前实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征兵制度,应征青年必须回到原籍应征。而许多兵源大省同时也是劳动力输出大省,以内地某县为例,全县80万人中就有35万人外出务工、经商,全县有外出经历的应征青年高达62%。[6]在这种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适龄青年返回原籍参加征兵体检,需要额外负担交通费、误工费等,有的甚至因此找理由逃避兵役。为解决这一矛盾,有的地方政府只好承担报名参军人员的相关费用,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压力。因此,兵役制度应采取更为灵活的征兵方式,可以允许外出务工的适龄青年直接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武部参加体检、政审,对他们将实行原籍和务工所在地两地政审;原籍人民武装部定兵后,及时在网上发布定兵名单和发放应征青年入伍通知书,被批准入伍的务工青年即可在当地参军,避免来回奔波带来的困扰。
(五)在兵员的权利和义务上,随着国防义务税的开征,兵役义务的分担更为均衡,军人及其家属的待遇更为优厚
目前,兵役制度在兵役义务的分担上,还不能做到完全公平合理。首先,按照军队编制员额和兵员更替的需要,每年参军服役的青年只有几十万人,占每年新增18周岁男青年人数近2%,[7]让不足2%的人承担所有人的义务,可能导致服役者与未服役者之间的不公平。其次,由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支出有限,对义务兵发放的优待金和退役后的经济补助往往难以兑现,形成地区之间优待政策的反差,可能导致不同地区服役者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适龄青年征收一定数额的国防义务税,将会成为均衡兵役义务的一项有效手段。国防义务税可以通过缴纳税金的形式进行支付,也可以采取服预备役、参加民兵训练或者提供无偿社会公共服务等形式代替。中央政府可通过国防义务税的收入对应征青年及其家庭给予标准统一的优待和经济补偿。这样,既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减轻财政压力,加强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政策的落实,又可以在全体公民间合理分担兵役义务,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
(六)在兵员征集手段上,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征兵成本大幅下降,征兵效率不断提高
目前,为了完成每年的征兵工作,政府和军队都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政府在县(市)一级设置人武部,在乡(镇)一级也设置人武部。每年征兵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要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协调机构,增加了运转成本。部队在征兵期间,正值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和年终总结,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难免对部队的日常工作产生不良影响。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手段将在征兵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征兵效率不高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兵役机关的信息系统和公安部门、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的信息网络相联接,可以及时获得役龄青年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并通过专门的分析系统对兵员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筛选合格新兵,避免因为体检、政审等工作进行重复劳动。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征兵网站,宣传征兵工作的政策法规,由兵役人员提供在线咨询,向应征青年介绍部队的训练、工作和生活情况,实现征兵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网络手段的应用,可以简化招募兵员的程序和办法,提高征兵工作效率,保证兵员的质量。
20世纪的战争实践证明,兵役制度对战争的胜负具有关键的保障作用。兵役制度的建设在人民军队制度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信息化建设不断调整改革。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在成功地保障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的过程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世纪新阶段,还要继续深化兵役制度的改革,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兵役制度,为人民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坚实的兵员保障。
参考目录:
[1]《人民日报》, 1955年7月17日第一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3]张羽:《新中国兵役制度的三次重大改革》,载《国防》1999年第5期。
[4]张万年:《当代世界军事与中国国防》, 244页,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1987。
[5]《解放军报》, 2008年11月8日第三版。
[6]《西南民兵》, 2006年第4期。
[7]李任久:《税收理论视野下的我国征兵制度改革研究》,《军事经济研究》, 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