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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优待劳动日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4-28    作者:王玲    来源:国史网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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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世纪20—40年代,中国共产党便在各根据地实施优抚政策,抚恤烈士与残疾军人,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代耕与发放生活补助成为农村主要的优抚方式。受长期革命战争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有数千万的烈属、军属、残疾军人,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农村,为保障其生活,上述优抚政策开始在全国推广。1953年10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副部长武新宇在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人数很多。他们百分之九十以上住在农村。全国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代耕的土地共有五千余万亩;烈属、军属因生活困难而受到经常或临时实物补助的共有六百余万人。办理了六十七所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三十三所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今后复员转业军人还要继续增加。妥善地照顾和安置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是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繁重工作”。这一讲话既总结了此前数年优抚工作的成绩,也对今后的优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要继续完成这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农村优抚工作随之发生改变,优待劳动日成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优待农村烈属、军属和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主要方式。这一优抚方式有助于改变过去代耕工作的不足,既解决了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农业合作化后的生产生活困难,又推动了优抚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时期农村优待劳动日的研究较为薄弱,主要讨论了优待劳动日的评定与分配,产生的一些问题、缘由及解决措施等。为此,本文利用内务部主办的《内务部通讯》及档案文献等资料,对这一时期农村优待劳动日的演进历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1955—1957年:优待劳动日的确立与调整

  代耕是农村优抚工作中最重要的优抚方式,有利于解决缺劳力或无劳力的烈属、军属以及残疾军人的土地耕种问题。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发展,建立在个体农业经济基础上的代耕方式逐渐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探索新的优抚方式。1955年,山西省潞安县南冯村乡取消了代耕的旧办法,采取了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的新办法。其内容包括:参加合作社的烈属、军属,按照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在春季评定一年内应完成的标准劳动日数字(实际劳动超过这个数字的可以多得;没有达到这个数字的,合作社也不补);标准劳动日收入加上他们的其他固定收入以及土地分红收入(高级社没有土地分红)如果不能达到社员的平均收入,就由合作社用补助劳动日的办法保证他们达到一般社员的平均收入。通过这一方法,烈属、军属的实际收入增加了5%左右,生活改善了,群众和国家的负担也减轻了。事实证明,优待劳动日的方法和农业合作化后的新情况相适应,“值得在基本上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地区推广施行”。

  截至1955年12月下旬,全国1.1亿农户中已有60%(0.7亿多户)响应中央号召,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农村的优抚工作亦需变革。为此,内务部派工作组到山西、黑龙江、山东等地考察农村优抚工作情况,并于1956年2月要求各地研究试行山西等地的做法。同年夏季,全国许多地方推行了优待劳动日,在夏收预分中,按照该办法分给烈属、军属、残疾军人应得的粮食,使其生活困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在推行优待劳动日的过程中产生了顾虑与不同看法。在优待劳动日推行之初,就有基层干部提出,优待劳动日由合作社承担,会招致妇女和别的过去不负担代耕勤务的人的反对,甚至打击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会因此减少烈属、军属的收入。也有基层干部认为,随着1955年国家实施义务兵役制,推行军官薪金制,缺劳力的烈属、军属可以采取由国家财力包下来的办法进行救助,不必再由其他农民负担。由于基层干部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以及各地普遍布置较晚、经验不足,优待劳动日在推行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有的地方并未推行优待劳动日,如黑龙江省克东等县大部分乡均未推行。有的地方将烈属、军属自做劳动日评得过高。例如,山东一些基层干部提高烈属、军属自做劳动日数,从而减少优待劳动日数。对此,一些地方政府呼吁重视优待劳动日工作。1956年9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在《关于农业社在秋季预分中检查和作好对烈属、军属“优待劳动日”工作的评议和分配的意见》中便明确指出:“各级党政领导应十分重视,把检查评定补助‘优待劳动日’工作列入秋季预分工作中,教育干部群众明确‘优待劳动日’的意义和办法,纠正错误认识,把这一工作做好”。

  鉴于基层干部对优待劳动日存在不同认识,内务部指出优待劳动日并未增加社员的负担。1956年9月29日,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中指出:首先,应保持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在优抚工作上多花一些钱是可以的。但完全包下来,不仅要受到财力限制,而且离开群众的帮助和妥善的安排劳动生产,要把几百万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生产、生活上各方面的困难解决得很好,是不可能的。”但是,“某些合作社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特多的,政府仍应在优抚费中给以补助;某些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受劳动日优待后,仍有困难的,原定的生活补助的制度仍应执行”。其次,各地应因地制宜地提出由代耕转到优待劳动日的一系列的解决办法。“有的人说:优待劳动日是增加社的负担。我们说:这是由多年来实行的代耕办法转变来的,初级社把代耕日数转为优待劳动日,高级社把取消的土地报酬并到劳动日报酬之内,这并不是新增的负担。事实上,据很多地方调查,优待负担已比以前轻得多,而且还在逐年减轻。”“农业合作社生产增加,社员个人的收入随之增加,把代耕优待改为劳动日优待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收入也应随之增加,他们应该包括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增加收入的社员之内。”“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村优抚工作好做得多了,但目前还不能把这件事完全推给合作社。还要政府帮助、指导、检查,建立由代耕转到优待劳动日的、因地制宜的一系列的作法。”这一讲话既肯定了优待劳动日实施的意义,也指出优待劳动日仍需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完善。

  国家由此加强了对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指导与宣传。1956年10月6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提交的《关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农村优待烈属、军属工作,特别是当前推行优待劳动日工作加强领导”。内务部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转发内务部报告的精神,通过农村报纸、连环画、有线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或者是结合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决议的传达贯彻,对优待劳动日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除了对农民开展宣传教育,内务部还研究了优抚对象与社员群众之间的诉求差异,并提出夏收分配要公平合理,指出:“过去,广大群众对烈属、军属、灾民、贫民等有着代耕和救济等方面的帮助,解决问题很大。但在合作化以后,农村的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按劳取酬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就使这部分人所要求得到的帮助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发生了矛盾”。内务部进而在夏收之际强调:“优待劳动日的夏收预分是关系到烈属、军属和社员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处理不好,两方面都有意见,因此,在预分中还应当注意对烈属、军属和社员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大家满意”。

  在上述工作的推动下,1957年全国优待劳动日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6月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完成或正在开展优待劳动日评定。与此同时,优待劳动日在推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多数地区以合作社人均劳动日为优待标准,因为群众劳动力较强,有家庭副业和其他收入,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家庭更是如此,而烈属、军属此类收入较少,所以,一些地方烈属、军属实际生活水平较低。二是因农业合作社的各个生产队之间收入存在差异,出现了是按照社还是队的平均劳动日来划定优待劳动日标准的问题。各地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针对烈属、军属缺少其他收入的问题,山西省规定优待劳动日计算标准应稍高于农业合作社全年人均分红劳动日,河北省“通县、天津两个专区规定在全社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的基础上普遍增加10—25%”。针对生产队包工包产后出现的社员实做工分超过合作社包工工分甚至超出1—2倍的情况,为了保障烈属、军属生活不低于社员的平均水平,河南省遂平县关王庙乡东升一社将社优待的包工工分拨到生产队后,按各队实做工分合理折算,确保烈属、军属收入超过一般社员收入水平的20%。

  此后,内务部强调要坚持依靠群众开展优抚工作,同时鼓励优抚对象生产自救。1957年11月,针对一些民政干部中存在的“优待劳动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负担优待劳动日不合理”等言论,内务部优抚局副局长李法庄发表文章,阐明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减轻了群众的负担,虽然“在个别烈属、军属较多的地区,农民负担优待劳动日比一般地区较重,但是党和政府每年都拨出一部分款项对这些地区进行了特殊照顾。同时,烈属、军属生活困难的,国家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不是完全依靠农业社来解决”,而且“农民负担优待劳动日是完全合理的”,“其他各阶层人民在拥军优属方面仍有其他形式的负担”,因此,“依靠群众做好优待工作的方针是不能动摇的”。12月,内务部优抚局号召优抚对象参加《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讨论。对于一些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片面要求国家各种照顾,特别是在“愿望得不到满足时,便发牢骚、讲怪话”及“只顾个人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的思想”,优抚局指出,对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应当由政府帮助解决,“但是却不能一切问题都由国家包起来”,希望优抚对象积极生产,“减轻国家和农业社的负担”。

  1955—1957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持续推进的形势下,优待劳动日开始在全国推广,并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而不断完善。由于合作社社员收入的多元化以及基本核算单位的变化,优待劳动日标准随之调整,从而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准。在贯彻优待劳动日的同时,民政部门也倡导优待对象生产自救,以便减轻国家与合作社的负担。

  1958—1960年:从减少优待劳动日到多种优抚方式并存

  长期以来,内务部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主要是:在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时,既要发动他们通过生产解决,同时又要开展群众之间的互助,当这两种力量不能解决时国家给予补助。国家补助、群众互助与优抚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是优抚工作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大跃进”初期,为了落实国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民政部门更加重视优抚对象的生产自救,要求减少国家的补助。

  1958年1月,《内务部通讯》在社论中指出,民政部门同其他部门一样也要在各项主要业务上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搞通了依靠群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才能使我们的工作以较少的财力获得更多的成就”。针对群众批评的许多民政干部中存在的“把民政工作,单纯看成由政府花钱来办的舍施性事业”,因而“考虑问题往往有单纯靠政府拿钱办事的‘官包’、‘官办’思想”,“更好地发掘服务对象自己的潜力不够”的问题,内务部整风领导小组指出,要更加重视优抚对象的生产自救,以便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地方民政部门迅速响应,在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同时,鼓励有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参加生产。1958年3月17日,河南省民政厅提出:“苦干一年,大搞生产,消灭贫困,不要国家补助、救济款”。在此号召下,登封县有的乡的烈属、军属、残疾军人开展了劳动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评比,生产积极性大增,1957年优待15户烈属、军属,到1958年只需优待4户。河北省遵化县要求改变过去仅着重于优待、救济和物质安置工作的做法,强调还应从生产入手,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不断提高烈军属、荣复军人生活水平”,确保当年优待户数比1957年下降15%,使有劳力的户到1960年达到自给。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此后,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农村办起了公共食堂,实行了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内务部要求各地的民政工作应围绕“人民公社化”进行安排部署。对此,河北省通过发放优待金的方式开展优抚工作,即当烈属、军属家庭月工资总额低于公社平均水平时,由公社发放优待金予以补足。辽宁省凤城县红卫星人民公社则实行了9级工资制,社员一般工资级别为5级,对烈属、军属予以照顾,工资水平为7—8级。优待金、提高工资等级等新的优抚方式在全国推广开来。从1958年初国家要求做好并逐步减少优待劳动日到人民公社建立后多种优待形式并存,表明了优待劳动日随着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无论是强调优待对象生产自救还是依靠人民公社做好群众优待工作,都是解决优抚对象生产生活问题的方式之一,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其生活,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照顾和帮助。

  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多样化的优待形式后,民政部门认为,因为公社承担了更多的优待责任,所以民政工作将从济贫转变为发展社会福利,从以物质优待为主转变为以政治优待为主。农村人民公社供给与工资的比例,湖北省大多是“各占社员个人消费部分的50%左右”,吉林省多数公社的供给部分占60%—70%,少数占80%左右。供给制主要包括:粮食供给制(社员口粮留在社内,社员在食堂吃饭)、伙食供给制(供给粮、油、盐、柴、菜等项)、基本生活供给制(由公社包揽吃饭、穿衣、主要生活用品及医疗等的供应)。优抚对象既获得公社的供给与工资,同时也享受优待金等优待照顾。1958年11月,内务部召开十省一市民政厅、局长座谈会,讨论人民公社化后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搞福利,要为全体人民的福利发展,为了给共产主义的实现创造条件”。对此,河南省民政厅指出,优抚工作已从重视物质优待转变为以政治教育为重,群众优待照顾将进一步代替国家补助。湖北省民政厅厅长余益菴也认为:“今后优抚工作的主要任务,不是以保障生活为主,应该以政治褒扬工作为主”。

    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后,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不再需要优待劳动日等群众优待,一些地方也因此出现了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认识不够的现象。例如,1959年3—4月,辽宁省兴城县派工作检查队到各乡访问检查,发现在各乡残疾、复员、退伍军人中有349人生活困难,约占其总数1744人的20%,还有一部分烈属、军属生活困难,需要救济。而多数乡尚未研究当年烈属、军属的优待问题,因为有的干部认为“粮食供给制了,烈军属吃粮问题都解决了,个别困难的可以给点救济,优待劳动日就用不着了”。因部分基层干部对优抚工作懈怠,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造成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到县来访的日益增多”。

  这些问题引起了民政部门的重视,1959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对下半年的工作做了安排,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做好优抚和复员安置工作”,提出:“要继续加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且注意解决他们生活、生产方面的问题”;在优抚条例修改以前,“政府对有困难的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有困难的老红军实行的定期定量补助,以及人民公社实行的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办法,应当继续执行;对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弱的,在分工分业上要作照顾”。与此同时,内务部下发纪念“八一”建军节的通知,要求各地检查优待情况:“对没有夏收或夏收较少的地区和灾区,还必须辅之以国家的补助”,“对于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在生活和疾病治疗上有困难的,也必须切实帮助解决”。这表明,内务部的政策导向从强调优抚对象生产自救、群众互助逐渐回归到优抚对象自救、群众互助与国家补助的结合,突出了对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的照顾。

  根据上述工作部署,地方民政部门对不同类型的优抚对象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优抚方式。1959年,河南省农村优抚工作中出现了优待劳动日、优待金、大小包干等多种优待形式。前两种适合各类烈属、军属,大包干是包衣食、医疗及学费并发给零用钱,适用于孤老优待对象与无依靠的烈士子女,小包干则是包吃饭并发零花钱,适合基本无劳力户。对于公社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老红军、老革命同志、英雄功臣家属,国家还会定期定量发放补助。此外,各县、社建立光荣院,收容包养孤老无依的烈属、老红军、老革命同志及二等以上残疾军人。

  在农村多种优抚方式中,内务部强调推行优待劳动日与优待金,并继续要求辅之以国家补助。1960年3月,内务部部长钱瑛在第六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指出:“新中国成立只有十年,‘一穷二白’的面貌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彻底改变的”,“在农村要继续推行优待劳动日或优待金的办法”,“某些穷社、穷队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在社、队优待以后还有困难时,国家还要予以适当的补助”。会后各地出台了相关政策,落实会议的有关精神。例如,同年5月,河南省要求“在实行固定工资制的地区,一般以优待金的方法为宜;在实行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地区,一般以优待劳动日方法为宜”。同时明确“大小包干等方法,虽然可行,但和分配制度不统一,增加社、队手续,不宜推广”。

  1958—1960年,全国农村优抚工作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演进而不断变化。民政部门最初强调优抚对象应自力更生,减少国家救助与群众优待,而当人民公社建立后,则出现了优待金等新的群众优待形式。在此过程中,针对农村优抚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民政部门及时予以调整,要求继续推行优待劳动日和优待金等优待办法,并辅之以国家补助,以化解优抚对象生活困难问题。

  1961—1965年:优待劳动日的全面恢复

  为调整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发至农村支部和人民公社,要求讨论和试行。修正草案提出:“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随着分配制度的变化,优待劳动日在农村再次全面推行。河南省“根据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和分配制度的改进”,“恢复、改进和推行了与人民公社当前分配制度相适应的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并要求“保证烈属、重残废军人稍高于、军属相当于当地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还“应当以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进行优待”。

  10月7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要求“各县还可以选择一两个生产大队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随着生产队再次成为基本核算单位,优待劳动日的实施又出现了新的情况。

  11月下旬,河南省民政厅通过对部分县的调查发现,当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后,评定与兑现优待劳动日的做法简化,但出现了各生产队优待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例如,杞县24个生产队中有9个队没有优待任务,在有优待任务的15个生产队中,优待负担占其总分配任务0.5%以下、0.5%—1%、1%—2%、2%—3%的分别有4个队、6个队、4个队和1个队。不同的优待负担给各生产队带来了不同的经济压力,优抚对象较多的生产队优待负担重。同月召开的省民政厅优待工作调查研究座谈会由此决定:优抚对象多的老区,“生产队之间负担的不平衡问题,大队进行调剂;大队之间负担的不平衡问题,国家对负担重的大队,从优抚费内予以补助”;灾区“大队调剂不平衡的办法,和国家对大队的补助办法,大体可同于老区,所不同的是国家补助的范围……灾区国家补助仅限于重灾、特重灾和历年受灾的贫瘠大队”;一般地区,“由大队对优待负担重的生产队,从大队提成中给予补助”。此外,针对优抚对象缺少自留地、家庭副业等收入问题,会议提出:“为了保证享受优待户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在定优待数量时,应按标准计算后,对一般户,再增加20%左右,孤老烈属、单身荣军增加50%—100%,或者,对孤老烈属采取一口人按两口人计算,两口人按三口人计算”。同年,福建省许多县、市也拨优抚补助款,重点帮助老区、灾区的烈属、军属和残疾军人等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由于当时正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地经济均面临一定困难,加之分配方式发生一些变化,所以优待劳动日在实施过程中仍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军属的生活,一些军属要求军人返乡生产,进而影响了部队的稳定。1962年5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解决目前军属生活困难和加强优属工作给中央的报告》中写道:“近来,军属来信来队要求其子弟提前退役的事情不断发生”;“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有的生产队从本身利益出发,也希望本乡的战士能够早日退役返乡生产,这样,既能为本队增加劳动力,又可减少照顾军属的开支”。总政治部认为:“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对当前部队思想影响很大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对今后的征兵和部队的巩固都是不利的”,提出:“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军属(包括军官家属)给予适当的优待”。这份报告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内务部也迅速予以回应,敦促各级民政部门改进优待劳动日工作。6月15日,内务部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解决目前军属生活困难和加强优属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改变上述状况,“把优属工作搞好”。

  各地民政部门遂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要求社、队检查优待劳动日的落实情况。6月26日,中共北京市民政局党组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解决目前军属生活困难和加强优属工作的报告的意见》中指出:“不少干部和群众的拥军优属观念淡薄了”,“有的认为烈属、军属生活有困难应该完全由国家管,以致对于优待劳动日的评定工作迟迟不做,等待国家发优抚款。还有的认为义务兵是尽义务的,不能跟志愿兵一样优待。有的认为军官家属钱多,生活应当完全自己解决,在实物分配上也不应同社员一样看待。个别干部甚至认为优待劳动日是‘平调’(即‘一平二调’,指平均主义——笔者注),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共北京市民政局党组由此敦促“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当对优待烈属、军属劳动日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优待劳动日还没有进行评定的地区,应当抓紧进行评定工作……已经评定的地区,要检查优待劳动日预分情况,以保证优待工作真正落实兑现”。8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批示并要求各区、县人民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1963年2月25日,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对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补助工作”。为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全国各地进行了相应的部署。例如,河南省在1963年第二季度逐级召开民政会议,着重抓了优待补助等工作。此后,河南省民政部门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在优待劳动日评定与分配的各环节加以敦促、检查,强化了此项工作。该省民政厅在第三季度“集中力量抓了夏季分配中的优待、供给、补助的落实兑现”,“许多地方都把优待、供给、补助工作纳入了党委分配方案,民政部门参加了分配办公室工作”,“分配前贯彻政策,评议调整;分配开始强调落实兑现;分配中进行巡回检查或重点检查”。

  1963年5月20日,随着《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印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下简称“四清”运动)正式开展,内务部号召各地民政部门参加这一运动,优待劳动日的实施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基层干部需依靠贫下中农组织,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做好优抚工作。例如,湖北省民政厅邀请孝感地委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工作组成员座谈,工作组成员认为“要教育基层干部坚决依靠贫、下中农组织”,并结合“四清”运动“检查优待、供给、补助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应照顾未照顾和不应照顾而照顾的问题,以及照顾标准偏高偏低的问题”。1964年5月8日,内务部提出:“在优待劳动工分还没有评定下去的地方,务希当地民政部门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春耕生产,抓紧时间,督促和帮助社、队迅速把优待劳动工分评定落实”。另一方面,各地通过阶级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来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并鼓励烈属、军属、残疾军人参加“四清”运动。例如,山东省沂水县王庄公社王家庄生产大队60多岁的退伍红军熊家风在1964年向1万多名青年学生和广大群众做报告,进行了阶级和阶级斗争教育。又如,河南省民政厅发现:“在烈军属、荣复军人中,坐等优待,依靠救济,也有存在”,因此要求社队“帮助烈军属、贫下中农积极参加四清运动,参加集体生产,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为巩固集体经济争取丰收而斗争”。

  1965年,优待劳动日等优抚工作继续推进。据不完全统计,1965年全国有40%左右的烈属、军属和残疾军人享受了优待劳动日。与此同时,国家对孤老烈属、退伍老红军和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补助。国家还发放了大批专款,帮助受灾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修建房屋。

  1961—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以及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优待劳动日得以全面恢复并调整了优待标准。与此同时,为保证优属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了对优待劳动日评议分配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了优待劳动日的落实。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优待劳动日取代代耕,成为农村优抚工作的主要形式。优待劳动日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而产生,其与农业生产关系的演进密切相关。当合作社基本核算单位发生变化且社员收入多元化时,优待劳动日调整了优待标准,在人民公社化后,则随着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而与优待金等优抚方式并存。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与收入分配制度再次出现新的变化,优待劳动日全面恢复并进行新的调整。在优待劳动日的出台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其是农村优抚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突出了对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的保护和照顾。由此可见,优待劳动日让优抚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心,在当时的拥军优属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王玲,历史学博士,讲师,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453007。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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