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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18-05-17    作者:钱立勇    来源:党史博览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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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 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解放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 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红军的兵员补充, 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 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 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群众, 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 不计物质报酬, 不计个人得失, 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 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 开展人民战争, 取得革命的胜利, 发挥了重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 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改革, 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 推动了解放军质量建设。 

1956年, 义务兵役制开始实行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 新中国成立前, 中共没有掌握全国政权, 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 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 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 积极响应号召, 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 不计报酬, 长期服役。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 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 做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 中共成为执政党, 人民军队由起义军成了国防军, 相对和平的环境, 使中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事实上, 新中国一成立, 就酝酿改革兵役制, 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 酝酿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顿下来。到了1953年, 全国解放战争已经胜利结束, 国民党在大陆的残余武装被完全消灭, 抗美援朝战争胜局已定, 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其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便是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 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 全军基本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 空军4年, 海军5年。 

  义务兵役制的实行, 使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兵员文化程度的提高, 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水平的提高, 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 由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较短, 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 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 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 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 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以发展经济。 

1984年, 开始实行“一个主体, 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实行的20多年间, 尽管国防和军队建设曾受到“文革”的干扰破坏, 但仍有较大的发展。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 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 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由于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 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 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 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 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 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 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 本人自愿申请, 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 解放军的士兵服现役制度, 开始进入了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 

  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 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 空军5年, 海军6年。1967年, 改为陆军2年, 空军3年, 海军4年。从1978年起, 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为1955年的规定, 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部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 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 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 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 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义务兵是解放军的主要成分, 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 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 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 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 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 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 当时解放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 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 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实践证明, 在当时条件下, 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 又弥补了其不足, 两种制度相得益彰, 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1998年, 改为实行“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 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 明确提出军事斗争准备、军队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 在继续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 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 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在大幅度提高。在这一形势下, 改革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 减少义务兵数量, 增加志愿兵数量, 充分发挥志愿兵役制的作用势在必行。 

  1998年12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 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 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 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 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 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服役共分6期, 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 为初级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 为中级士官;第五期5年, 第六期9年以上, 为高级士官。高级士官与团职军官的待遇基本相同, 并可终身服役, 直至退休。还在解放军历史上首次出现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 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 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 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扩大士官的选取范围是20世纪末中国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从此, 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数量在军队中再没有主次之分, 甚至在一些特种部队, 志愿兵的比例还要超出义务兵。兵役法规定服役达一定年限的志愿兵可享受家属随军、退休等待遇, 大大增强了志愿兵的职业性质。通过这次调整, 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 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 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解放军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 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适应了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005年至今的一系列调整调整兵员征集主体 

  长期以来, 中国兵员征集的主体一直是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 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随着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这一现状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 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期, 大学毕业生走进兵营服义务兵役也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 2005年10月底, 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命令宣布: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由此全面启动。 

  2008年征兵命令中, 第一次明确兵员征集的主体, 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2009年解放军更是首次大规模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招士官, 年底征集了13万名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 

  目前, 从高校毕业生中大规模征集兵员已经成为解放军兵员补充的常态。新形势下兵员征集主体的调整, 迈开了解放军向教育要人才, 到院校选兵员的新路子, 有利于优化兵员结构, 加强军队信息化建设。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 

  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 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2009年7月, 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 这是对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调整, 并于当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改革包括七个方面:第一, 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 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第二, 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 取消原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 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 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第三, 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 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 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 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 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第四, 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 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 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第五, 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 新任或晋升士官都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第六, 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 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 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 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 调整士官津贴补贴。这些举措, 对于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队伍, 加强解放军核心军事能力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改完善兵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 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和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的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 进一步修改完善兵役法势在必行。2011年10月29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兵役法修改主要是为部队留下更优秀的人才, 增加吸引高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 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 为军队吸引保留人才。为此, 兵役法适当调整了兵员征集范围, 删去了原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 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同时, 增加了吸引高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 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 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 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退出现役两年内允许复学, 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 优先录取;将兵役登记时间从原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至6月30日, 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起来。 

  此外, 为使军队能吸引保留人才, 兵役法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 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调整兵员征集时间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从2013年起, 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 即由冬季的11月1日开始征兵, 12月1日批准入伍, 12月10日起运新兵, 12月31日征兵结束, 调整为夏秋季的8月1日开始征兵, 9月1日批准入伍, 9月5日起运新兵, 9月30日征兵结束。 

  针对调整征兵时间带来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围绕实现多征集高素质青年的目标, 2013年起征兵政策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 对一些现实急需、条件成熟的政策规定做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完善大学生入伍有关政策。 (1) 保留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学新生的入学资格, 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 (2) 允许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 也可以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3) 扩大大学生学费资助范围, 简化申请与审批程序, 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适当增加高校集中地区征兵任务。提前在高校开展征兵, 在学生放假和毕业生离校前完成初检、初审和预定兵员工作, 最大限度地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三是减少初中生征集数量。鼓励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充分发挥夏秋季征兵时间窗口的优势, 采取新举措, 拿出新办法, 加大对大学生和高素质青年的征集力度, 落实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的政策, 切实把好新兵质量关口, 努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输送更多优质兵员。 

  对大学生应征入伍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应征入伍高度重视, 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1) 优先参军政策。大学生参军, 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的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在安排去向时, 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2) 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备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 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军官。大学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 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 优先录取。 (3) 考研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 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 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 退役后免试 (指初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 (4) 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 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退役后自愿复学的, 实行学费减免。 (5) 就业安置优惠。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根据当地政策, 还可领取经济补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的其他优惠政策。 

  兵役制度调整改革成效显著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兵役制度通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 力求适应国家安全与防务的要求, 满足维护国家安全和完成多样化任务对兵员补充的需要, 推动了武装力量的不断协调发展,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了全民国防意识, 保证了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 一方面通过政治教育增强公民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方面用法律规范公民对国防的权利与义务。作为重要军事制度的兵役制在不同时期的修订, 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 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 发挥了重要作用。1955年,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兵役法规定, 我国正式改行普遍的义务兵役制。从此, 公民义务服兵役有了法律依据。义务兵役制的公布, 并通过宣传其实行的必要性以及与全民的相关利益, 每个公民进一步懂得了其应尽职责的光荣、神圣, 从而更加自觉地履行兵役义务。长期以来, 各地持续兴起的“报名热”“参军热”充分说明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服兵役的强烈愿望和国防观念, 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应对面临的复杂国际形势和周边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民众基础。 

  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 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 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新中国成立后,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保证了军人的收入水平总体上高于地方。近年来, 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各级政府努力改善军人生活条件, 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 积极稳妥地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和优待军属等方面的工作, 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 充实了相关内容。此外, 还制定了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安置和就业培训的支持和激励措施。这些制度规定的修改, 使军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更趋合理, 也增强了兵役动员的内生动力和对高学历青年的吸引力, 有利于调动其应征积极性。兵役法历经多次修订, 不断完备, 总体上朝全体公民间合理分担兵役义务, 条件成熟时实行中国特色的职业化志愿兵役制转变方向发展。如关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 总体上不断缩短, 对逃避服兵役者, 则加大了惩处力度, 新修改的兵役法明确规定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 拒不改正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两年内不得出国 (境) 或者升学”。兵役制的逐步修改完善, 保证了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现了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 

  兵役制可以保障平时储备、积蓄国家军队所需的强大后备力量, 战时源源不断地迅速动员补充扩大军队, 满足战争消耗需要。中国兵役制度通过几次调整改革, 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寓兵于民是各国国防建设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历史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 借鉴历史经验和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 通过兵役制改革, 较好地实现了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义务兵役制实行后, 公民的服役期限缩短, 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 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1956年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 因服役期缩短, 许多参军服役的青年回地方后继续务工务农。他们有军事技能, 平时从事生产劳动, 战时能够补充作战, 为国家储备了大量兵员, 为中国进行人民战争奠定了不竭的力量源泉。 

  提高了兵员质量和部队战斗力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党和政府根据需要多次调整兵役政策, 加强对兵员政治思想、身体文化素质等综合考察, 促进了兵员质量和战斗力的提高。 

  改革开放前,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征集新兵主要看社会关系和阶级成分。随着中国政治形势的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集新兵主要看现实表现, 制定了严格的政治审查标准, 保证了所征新兵在政治上的合格。 

  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将部分具备较好军事素养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 使过去曾由部分干部担任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由志愿兵担任, 既减少了干部编制, 又保留了技术骨干, 还能对新兵传、帮、带。实践证明, 这是弥补实行单一义务兵役制不足的好办法, 对提高与保持部队战斗力起了积极作用。1984年的兵役法实行时, 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1998年兵役法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义务兵在兵员构成中占主体的状况, 志愿兵所占比例大幅度增加, 由17.7%提高到37.8%, 一些专业性强、技术密集程度高的特种部队比例更高, 甚至达到60%~70%。 

  近年来, 解放军加紧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大规模征召大学生的重大部署。这一战略决策, 使军队的兵员素质、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 为解放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奠定了坚实基础。 

  促进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兵少不足以卫, 兵多不胜其养”, 历来是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中无法回避和难以较好解决的一个矛盾。纵观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通过兵役制改革, 不仅从总体上使我国在和平时期保持了一支常备军, 而且减轻了国家和人民的负担, 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据统计, 从1956年11月到1958年底, 全军总员额降至240余万人。军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大大降低, 从1953年的34.2%下降到1958年的12.2%。为了压缩军队员额, 减少军费开支, 在1975年“消肿”的基础上, 1978年至1984年又多次进行精简, 但到1985年解放军员额仍高达400万, 居世界军队员额之首。“人头费”占军费开支绝大部分, 国家负担过重。为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依据“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是有可能的”科学论断, 1985年军委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随后于1997年和2003年分别裁军50万、20万, 使军队总员额保持在230万。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决策部署, 经过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 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再裁减军队员额30万, 使军队总员额减至200万。这个决定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军情。 

  通过裁减军队员额, 进一步调整优化规模结构, 有利于集中资源,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提高建设质量。经过精简整编, 陆军比例下降, 海军、空军及火箭军的比例增加, 在编制体制和作战指挥上已初步达到联合作战的要求, 各军兵种的比例趋于合理, 全军数量虽比以前大大减少, 但质量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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