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部署。如何把中央的部署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努力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新格局?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等单位主办,以“城乡一体化:趋势与挑战——中国‘十二五’时期的农村改革”为主题的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内涵与制度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学术理论界在城乡发展一体化方面的研究成果。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
所谓城乡发展一体化,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相互补充,逐步达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发展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城乡发展一体化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目前,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内涵问题上,学者们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城乡发展一体化不等于城乡一样化。学者们强调,城乡发展一体化既不是乡村城市化,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城镇化,城乡之间在文化、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别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谋划,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上一体化,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村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发展成果,使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把握好农民职业化和农民市民化这两个关键。另外,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有三个阶段的逻辑顺序,即从产业一体化到社会一体化、最终形成新型城乡关系。因此,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应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
城乡发展一体化并不是放弃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方式。学者们认为,在大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工商资本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营销,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没有能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但不应鼓励工商资本直接、长时间、大规模地参与农业生产,而要把土地商业化的权利交给农民,让农民自身寻求城镇化、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路径。有学者强调,地方政府不能靠行政手段来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的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发挥主导作用。学者们指出,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掌控者和主要配置者,是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质,就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尽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使之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构建一个“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责任范围;强化政府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和作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学者认为,当前,各级政府应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建立城乡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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