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及其后几年的调整,是手纺手织业的发展时机。
在“大跃进”中,为了发展地方工业,在产棉区和传统土布产区,各地利用本地优势发展一批土纺织业。如四川省有一半的棉布要靠省外供应,可是省内的土机织布有很大潜力,把上海布样交给本省土机织布工人试织,织出的布并不比上海逊色。由于土布生产灵活,可以随时翻新花样,结果土机织造的条布、格布、线呢,成为四川市场上最吃香的布匹之一。[8]
1958年是棉花丰收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有关部门对纺织工业生产形势的判断多少有些失误。11月召开的全国纺织工业厅局长会议认为,现有棉纺织的生产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原料迅速增长的需要,1959年棉花生产将有更大的跃进,这就使纺织生产能力和原棉供应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要实现1959年纺织工业更大跃进的根本措施,是要大搞群众运动,纺织工业也要用“大、洋、群”和“小、土、群”两条腿走路,单靠“大、洋、群”这条腿已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度发展纺织工业的要求,而我国人民对于土纺土织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后,发展“小、土、群”已经具备了许多有利的条件。会议确定,1959年纺织工业要贯彻“土洋结合、大搞群众运动”的方针。[9]这就为各地大力发展土纺土织提供了政策依据。
人民公社化以后发展农村社队工业,有的地方把土纺织业也作为一个行业发展起来,一些地区的土纺织业甚至出现盛期。如江苏省梅李镇,自14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土纺土织一直是一项农村重要副业,农家几乎都有纺纱工具、摇车、花车、锭子等,条件好一点的人家还有木制的手拉小布机,从棉花到成品布的各道工序都靠自家完成。50年代末,梅李镇几乎个个大队办起了小布厂,60年代为最盛时期。[10]
扶持土纺土织历来是救灾措施之一,其结果造就了土纺织业的发展。如河北省高阳县,1954~1956年连续三年遭受水灾,当地政府要求通过开展副业生产弥补缺粮问题,鼓励发展包括土纺土织在内的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其中东留果庄村农业社为了激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根据群众的意见实行了“定额生产、超额奖励”的办法,更大大提高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社98张织布机,有96台做到了早晚挂灯织布,其中还有27台双班机子都达到了昼夜不停。产量质量也都有很大提高。[11]1956年的棉花收购工作中还规定,在受灾地区可以适当照顾农民生产自救的需要,供应他们一定数量的棉花,进行土纺土织。[4]在灾区,有的地方政府一方面拨给棉花作为土纺土织的原料,另一方面帮助灾民打通土布运销渠道。如河北省邢台、保定等地区,为农民签发土布自产自销证,使河北的土布大量运销到内蒙古等地区。
“大跃进”后的调整时期压缩城市人口,大批人口回到农村、市镇,人员就业安置是很大的问题,有的地方就将土纺土织作为下放人员安置的一种措施。1963年,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搞土纺土织的很活跃,这些人大部分是纺织厂下放的职工,他们买入棉花,自纺自织自染,织成土布出售,昼夜不停。镇政府怕取缔后这批人员不好安排,因此明知不符合政策、影响棉花收购,但也不坚决制止。
为了迅速调整国民经济,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12]但土布黑市也随之活跃,刺激了土纺土织业的发展。土布市场的存在是土纺土织得以长期维持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事土布运销的不仅有个体农民、私商小贩,也有生产队集体组织和供销社。土布黑市价格远高于供销社收购牌价,织土布的收益也远高于农业收益,有的地方农民宁愿退出集体农业劳动,专搞个体的土纺土织。
上述做法促进了土纺土织的发展,但毕竟对棉花收购有影响,因而一直是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一旦有必要,就会受到政策的限制或禁止。
1960年2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停止棉花的土纺土织的指示》指出,1954年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国家对土纺土织采取了停止发展、逐步压缩的方针。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以后,不少地方由于统一调配劳动力已经停止了土纺土织生产;但是也有些地方特别是产棉区又发展了一批人民公社和社员个人的土纺土织生产。中央认为,棉花的土纺土织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法,不应当发展,特别是在目前棉花原料还不能充分满足机器纺织需要的情况下,更显然是对人力物力一项重大的浪费。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向群众讲清道理,动员他们立即停止棉花的土纺土织,组织他们从事其他的生产事业。必要时应当从经济上坚决采取措施,使土纺土织无利可图。在棉花供应方面,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土纺用棉,并动员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员把过去留下准备用于土纺的棉花卖给国家。
196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力争超额完成一九六三年度棉花收购任务的指示》中提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集中产区或分散产区,棉花、土纱、土布在任何时候都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棉农个人的自留棉和自留地、小片荒地生产的棉花,如果需要出售的时候,只能卖给国家,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对于商品性的土纺土织,应当一律禁止,灾区也不例外。对有些地区已经出现棉花、土布的黑市交易和投机贩运活动,各地工商行政、公安、税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对于黑市交易,必须严格取缔;对于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打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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