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山林权的变革与纠纷调处
——以安徽为中心
摘要: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利益分配、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前提条件都是明确山林权属,建立合理有效的林权制度。安徽幅员广阔,地形复杂,1949年以前森林覆盖率较低,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安徽各地在土地改革时期开始大规模的封山育苗造林,进行山林权制度的改革,分林到户,使林农获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山林权是一个极其复杂且牵涉面很广的问题,矛盾、纠纷不断,安徽各地在省委和各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有利于恢复发展林业生产,有利于林业经营管理,有利于群众团结互助的宗旨,依靠群众,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调处山林纠纷,明晰山林权,形成了国有林、乡村公有林、农民个人私有林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林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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