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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贵:​家庭承包经营激活农村经济
发布时间: 2021-05-25    作者:郑有贵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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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伟大决策,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基于改革开放前在集体经济建立包括包工包产到组在内的多种“包字头”责任制的实践,突破责任制不能以户为单位的禁区,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形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理论。

  一、农村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把发展合作经济作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选择。1866年,马克思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我们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马克思主义一开始就把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作为破解小农陷入资本主义困境,以改善农民状况,进而把农民吸引到革命方面的发展道路选择。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指出,“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而“不能像在巴枯宁的革命进军中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分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取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恩格斯还从假设方面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许下的诺言使人产生哪怕一点点印象,以为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糟糕不过的帮倒忙。这就简直是把农民解放的道路封闭起来”,“恰恰相反。我们党的义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499、501页)1923年,列宁在口述的《论合作社》中指出,“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8页),这是指从流通合作社入手,将农民引向生产合作。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合作经济的构想,还是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实践,尽管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上有不同主张和实践,但在合作生产上是一致的。

  从长时段考察实践和理论发展看,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农业生产合作时,没有提出合作社可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这是受所处历史发展阶段的条件限制和理论发展进程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发展农业合作经济,论述的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避免小块私有土地下劳动附属于资本,进而改善农民状况和带来繁荣的可能性。在这样的发展阶段,即社会主义生产合作社还缺乏充分实践的历史条件下,主要构想农民发展的道路选择问题,难以预见农业生产合作实践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也难以论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理论问题。在如此历史发展阶段和理论发展进程中,仅指明走农业生产合作道路,就足以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解决农民问题的历史性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总结推广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包括包工包产到组到户等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并从理论上进行了概括。

  第一,明确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简称。家庭承包经营又有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形式,因而改革开放初期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统称。无论是包产到户,还是包干到户,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变,都是集体经济下的家庭承包经营,与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户经营不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在分配方式上有差别。前者是集体根据家庭承包额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后者则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收获实行交足集体承包额等后剩余全归农户,用农民自己的通俗语言表述,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正是基于集体所有下的经营方式及相对应分配方式的这些调整,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在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简称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作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姓“社”的重大判断,即“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第二,明确集体经济实行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简称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第三,明确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两个飞跃”中的第一个飞跃。邓小平于1990年3月3日提出农业“两个飞跃”论断:“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这里作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一个很大的前进”的第一个飞跃,从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出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的第二个飞跃的重大判断,内含了发展农业合作经济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导向。

  基于实践发展作出上述3个方面的理论判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理论,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成为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和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二、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是因为有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实践的历史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农民在改革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这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即开始探索多种包字头责任制的实践基础相关。

  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建立起,如何改进劳动管理的命题就提出来了,国家层面也明确了建立生产责任制的方向。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逐步地实行生产的责任制;第五十五条规定把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推行包工制;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过渡到常年包工制(大包工),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奖罚。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实践中突破示范章程规定,让作业组包工包产,有的作业组还悄悄实行社员户包工包产。1956年4月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指出:“包工包产势在必行!高级社没有包工包产不行,无论如何不行!”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介绍了安徽省芜湖地区一些合作社包工包产到组和四川省江津地区一些合作社包工包产到户的做法;指出包产到组、到每一个社员,能够使社员更关心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发展,以巩固急剧变革中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合作制度。1957年春耕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等制度。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对超产给予提成奖励和对减产扣分,简称“三包一奖”。

  改革开放前,尽管国家提出实行可到作业组的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却不允许包产到户。浙江省永嘉县受《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的启发,在燎原社试验包产到户成功后,1956年6月县委决定在全县推广,全县255个社实行包产到户。两个月后,温州地区占农户15%的1000多个社实行包产到户。广西环江对居住分散的社实行包产量、包工、包成本到户(“三包到户”)。包产到户在1957年6月开始的反右派运动中遭到批判,只有偏僻的合作社暗自保留下来。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包产到户又先后两次兴起,且规模一次比一次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革的成功突破,既有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实践的基础,也有中央领导人支持的基础。在20年代60年代初包产到户第三次兴起之际,邓子恢支持包产到户,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以不同方式表示支持。1962年邓小平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出发,表达了对包产到户的支持。他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然而,当时主流观点认定包产到户是“单干”和对集体经济的否定,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因而三次兴起都遭受批判和被取缔。换言之,改革开放初期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农民突发奇想,而是因为已有包括包产到户等多种“包字头”责任制实践的历史基础。

  尽管改革开放前有实行多种“包字头”责任制的历史基础,但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允许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功突破,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发生过激烈的走“阳关道”与“独木桥”之争,是经过艰辛努力才实现的。之所以能够突破责任制不能到户的禁区,至关重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下,以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改革取向。另外,还有一个很少有所提及的隐含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业自身积累能力增强,通过集体单一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来避免农业部门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难度过大的需求减弱,即有了放活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物质条件。这些都是国家允许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全国范围实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激活农村经济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显著的制度绩效在于激活了农村经济。

  第一,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分配问题。自全国建立单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起,取消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并分红制度,实行单一按劳分配。在实际操作上,集体劳动下的按劳分配,以出工时间计工分,再按社员所得工分核算分配,其中的平均主义分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社员的积极性。社员在不能用脚投票(退社)的情况下,以出工不出力“磨洋工”的方式,表达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抵制。不安于“搭便车”的农民,在多种责任制形式中选择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解决了集体劳动存在的平均主义分配问题。农民在多种责任制形式中,偏好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因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家庭组织成员生产的监督成本低。在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上,又因为操作更简捷和对农民激励更充分,使农民又偏向选择包干到户。由于农民积极性调动起来,改革开放前形成的生产力快速释放,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全国农产品产量实现持续快速增长。

  第二,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重塑了农户经营主体,形成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共同发展体制。一方面,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在实际上形成了生产资料家庭所有制,促进了农户资本积累,加之允许农民在一定数量范围雇工经营、从事个体经营、购买汽车和拖拉机从事运输业等,以及放活农产品流通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可经商务工,使农户日益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就拓展了农民的发展空间,农村多种经营在搞活政策下随之快速发展起来。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在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下发展起来的集体乡镇企业(1984年4月前称社队企业),又抓住了国家搞活政策的机遇,与非集体乡镇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换言之,基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系列搞活农村政策的实施,促进中国探索形成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并进发展路径,也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引入家庭承包经营这一改革的成功突破,为国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探了路、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物质支撑,增强了中国共产党推进整个经济改革的信心,这是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历史逻辑之一。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明确中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同时,还明确了两个“长期不变”,即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和集体经济建立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在1989年政治风波后的一段时间,有人又置疑家庭承包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要不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1991年11月十三届八中全会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并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名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其名副其实。这些都更加明确了其在农村政策中的基石地位。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一个整体,两个层次的经营都要健康发展。包干到户激活了农村经济,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地位。然而,这一制度也有局限性,在社会化服务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前,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遇到与大市场对接难的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困扰着家庭经营的发展。同时,农民在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中选择后者,之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村提留和乡统筹,集体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剩余索取权缺失。加之一段时期的实践过程中,偏重家庭承包经营而忽视集体经营,集体乡镇企业改制进一步弱化了集体积累能力。诸方面因素叠加,集体统筹发展能力弱化,出现较多“空壳村”现象。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共同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方面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在集体统一经营方面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及“三变”(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大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在脱贫攻坚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并将其作为判断是否脱贫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基于大国小农的国情,采取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诸多措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共同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步伐才会更加稳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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