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与个体农民的融资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1950~1953年为试办阶段, 1954年起为大发展阶段。从中南区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据统计, 1951年,中南区只有1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后在1952~1954年期间得到迅速发展,农村 信用合作社分别达到 1737个、3899个和21181个;入社社员数分别为106.5万人、232.4万 人和843.7万人;股金分别为278.2万元、467.8万元和1547万元。 [5]
信用合作社对于放款对象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社员户与存款户具有优先贷款权,在 满足了社员的需求之后,资金如有多余,也可以贷给非社员;二是尽量贷给从事生产的农户。 据中南局的调查,1952~1953年中南区个体农民从信用社获得贷款的情况。 1953年与1952年相比较,湘、鄂、赣3省10个乡的个体农民从信用社融资规 模增长了2.7倍多,广东省7个乡增长了77%,只有河南省9个乡下降了约10%,5个省26 个乡合计,个体农民从信用社融资规模增长了1.7倍多。与前文所述个体农民从私人借贷、国 家银行融资规模相比,增长的速度要快得多。 下面再以江西省为例,看看1953年后个体农民从信用社融资变化的情况。
江西省1953年参加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还不到30%,到1954年就已超过了 70%。对个体农民的放贷规模也是逐年迅速增加。1954年比1953年增长了71.1%;1955年又 比上年增长33%,比1953年增长近1.3倍。同时,贷出面也大大扩大,个体农民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户数的比重,从1953年的18.67%增加到1955年的43.39%,近一半的农户从信用社 获得贷款。相比较,信用社对个体农民的贷款规模已大大超过国家银行的贷款,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个体农民的融资结构
1953年与1952年相比较,个体农民从私人借贷融资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从33% 上升到约占40%;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最快,占个体农民融资的比重从1952年的不到8% 上升到1953年的20%多;1952年国家农贷在个体农民的融资结构中就已达到相当比重,而 1953年,私人借贷和信用社放款都在增加,国家银行对个体农民放贷规模却在下降,导致国家农贷在个体农民融资结构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不同的调查,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但表现的大体趋势是相同的,即:农 村信用合作社在个体农民融资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上升,1954年,湘鄂赣3省都达到了40%左 右,江西省在1955年超过了50%,成为个体农民的重要融资来源;国家银行的农贷占有重要 地位,但作用相对下降;私人借贷在个体农民的融资结构中,比重是逐渐下降的,1954年湘 鄂赣3省在30%~40%,江西省在1955年只有20%略多。
结 语
20世纪50年代前期,在农村新的金融体系中,国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组 织的放贷在个体农民的融资中已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据湖北、江西等省的调查表明,到农业 集体化高潮前的1954年,个体农民从现代金融组织的融资比重已达到70%左右,湖南省稍 低,也达到近60%,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私人借贷已退居次要地位。笔者仅就接触的文献看, 尽管国民政府时期也举办过农贷和兴办过农村信用社,但成效有限。而新中国在建立短短几年 的时间里,农村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就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在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中,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得到的贷款主要被要求用于生产性用途,只 有少量的周转性贷款,并严格要求专款专用。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则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1)农业放款(实),包括肥料、种子、农具、牲畜、农药、开渠、修渠、水车修理等;(2) 副业放款(实),包括农具制造、加工、运输、纺织、饲养、榨油、磨粉、商贩等;(3)其他 放款(实),包括婚丧、嫁娶、疾病、生活急需等。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兼顾消费用途。 在中南区,私人借贷主要用于消费,也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不同的融资途径满足了个体农 民在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多方面的需要。
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获得贷款,不仅缓解了农村资金的匮乏,而且压缩了高息借 贷的活动空间。国家银行农贷的利率,用于农业生产的一般为7厘5到1分,周转性放款利率 为1.5分, [10] 并且农贷利率是逐渐降低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息要略高于国家农贷,并参照 当地的自然利率,但比私人借贷的利率要低,随着业务的开展,利率也呈下降的趋势。如据江 西省9个乡的调查,1953~1955年信用社放款利率的变化情况是:1953年最高为2.1%,一般 1.95%,最低1.3%;1954年最高为2.1%,一般1.9%,最低1.3%;1955年最高为2.1%, 一般1.8%,最低1.3%。 [11] 建国初期,中南区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因袭下来的借贷利息一般是3~ 5分,在实际借贷中,既有无息低息的友情借贷,也有超过5分的高息借贷。随着国家农 贷的发放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开展,私人借贷部分被取代,利率降低,高息借贷更是大大减少。
在个体农民的融资来源中,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式金融组织,为了保障资金运转 的效率与安全,管理严格,贷款手续繁琐,强调专款专用,进入门槛高,因此,不能完全满足 各阶层农民多方面的融资需要。私人借贷作为农村传统的融资形式,其非友情借贷部分的确存 在高利贷倾向,但它又有信用评价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低的优点,加之金额不大、灵活 方便,与较低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民生产生活的分散性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生 存空间,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仍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20世纪50年代前期,新生政权在短短的时间里就在农村中建立起以 现代金融组织为主导地位的新的金融体系,这是由于新中国政府制定了扶助农民克服生产生活 困难、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并认真地加以贯彻实施的结果。同时,这也是由于新中国政权建立 了从中央到最基层乡村(县、乡、区、村)的具有高度统一性、权威性和高度控制能力的行 政组织体系,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向农村的延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业务的展开都依靠行 政组织体系。在近代中国农村,现代金融组织活动的基础薄弱,缺乏相应的技术层面与文化层 面的积累。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只有运用行政的力量,才能在短时间里,在广大农村广泛建立 起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并迅速地开展信贷业务。
[参引文献]
[1]《中国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 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73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 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528页。
[3]湖北省农委:《农村借贷情况与活跃农村借贷问题(草案)》(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40。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三年来农贷发放情况》(1953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农村金融管 理局1953-永久-1。
[5]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农村统计资料》(1954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9。
[6]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第一个五年计划金融统计资料汇编(1953~1957)》(1958年12 月),湖北省档案馆SZ-J-755。
[7]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南阳县李河乡农村经济调查总结(初稿)》(1953年12月),河南省档案馆 J11- 1-61。
[8]开封县双庙乡经济调查组:《开封县双庙乡经济调查总结(草稿)》(1954年元月),河南省档案馆J11- 1-62。
[9]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吉安淇塘乡农村经济调查总结》(1954年8月5日),江西省档案馆X006- 2- 3。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订》(1952年12月19日),湖北省档案馆SZ73- 3- 96。
[11]江西省委调查组:《关于全省(9个典型乡)经济调查综合表》(1956年),江西省档案馆X006- 2- 13。
[责任编辑:李强]
[作者简介] 苏少之,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史研究中心,430064;常明明,教授,贵州财经学 院,550004。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05BJL05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