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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与1957年前后中央地方经济关系的调整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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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1月30日,陈云在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办公会议上又一次谈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6]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商业的新情况,陈云说:国营商业公司“在建国初期以至国家经济建设的前几年,垂直领导多一些是必要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了,公司条条太多,下边不好管理。原来,我们要求商业企业机构上边分细,下边分粗。但是,下边分得粗也就要求上边分得粗,只有上边分粗才能下边分粗。”关于商业的利润分成问题,陈云提出:“中国之大,几百万商业利润也要经过中央批准是不正常的。采取企业分成的办法有苦乐不均的情况,贫富省如何调剂?总之,分成要做到中央与地方各得其所,地方的积极性要和中央的计划性结合起来。如果商业利润全归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商品调拨不灵,或是尽先安排当地产品的情况。还是批发、零售一齐分,各级都分一点为好。这样,既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不至使国家的财政过分分散。”[7]

  1957年7月15日,在陈云主持下制订出了《中央经济五人小组关于在若干工作中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问题的意见(草稿)》[8],7月25日,陈云代中央起草了批转此文件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电报,并与参加毛泽东召集的青岛谈话会的地方负责同志征交换了意见。此后,中央经济五人小组又在沈阳、上海分别与东北、华东、中南以及四川等地区省市委负责同志进行了几次专门讨论。又委托国家经委召集来参加全国计划会议的省、市、自治区计委主任、副主任座谈会讨论这个文件。然后在吸收了各方意见后,分别写成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三个文件草稿,然后再将这三个文件草稿发给国务院各部委研究讨论,然后才提交给1957年9月20-10月9日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并获得通过。1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上述三个文件。11月14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批准下达了由陈云主持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三个文件,并决定从1958年开始施行。[9]上述三个文件,总的精神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把工业、商业、财政方面的一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完成中央的统一计划。在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几点:

  1、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文件规定: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属于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机械工厂、军事工业和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依旧归中央各部门管理外,其他企业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根据情况,逐步下放;轻工业、食品工业和商业部的企业,除了若干大型企业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以外,其余都由地方管理;建筑行业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逐步下放给地方统一管理。

  2、扩大地方的财权。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在下年度使用。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中央将所得外汇,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

  3、扩大地方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对当地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构分配到的物资,在保证各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地方有权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

  4、扩大地方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关于商业计划指标,国务院每年只颁发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职工总数、利润指标,同时允许地方在执行该计划过程中,对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总额有上下5%的机动幅度。

  5、商业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地方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

  6、扩大地方的人事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地方对仍旧归中央各部管理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企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上述文件在扩大地方权限的同时,也对地方权限做了适当的限制。例如,在财政方面,规定“地方由于改进财政体制而多得的收入,应该有一个限度,它的原则是使地方可以有适当数量的机动财力,同时又能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由于改进财政体制地方多得的财政收入,三年累计一般不应超过20亿元。在物资管理和商业流通方面,规定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的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如地方要求中央所属的机械制造企业超产时,其超产品种如果属统配或部管物资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意。在人事管理方面,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同该主管部门协商。

  四、陈云对权力下放后存在问题的预见和防范

  对于中央经济权力下放容易导致经济失衡的可能,陈云较早就想到了。1957年9月24日,陈云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作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应该注意的问题》发言,他已经预见到了地方分权后最大的危险是不顾全局,从而打破综合平衡。他说:“中央某些职权下放以后,必须加强对各个地方的平衡工作。”“扩大地方的职权是完全必要的,一般来说,当地的事情,地方比中央看得更清楚一些。体制改变以后,更可以因地制宜地办事。但是,必须加强全国的平衡工作。因为经济单位是分散的,没有全局、整体的平衡,就不是有计划的经济。过去中央各部可能忽视地方,但是职权下放以后,地方也可能发生不顾全局的倾向。因此,一方面要有适当的分权,同时又要加强综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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