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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两次“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的尝试与效果
发布时间: 2010-02-03    作者:曹普    来源:《党史研究与教学》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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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重建”合作医疗受挫的原因探究

  20世纪90年代两次尝试“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卫z-I=T_作和农民医疗保健问题的高度重视,但结果都功亏一篑,没有获得成功。未能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抵牾,是两次“重建”合作医疗受挫的直接原因。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推行和发展合作医疗,既非卫生一个部门的事,也非单纯卫生部门所能为之,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政策上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合作医疗是很难办好的。中国卫生经济培训与研究网络与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在810县进行的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中,获得的一个主要发现就是:“合作医疗运行与发展的决定因素不是经济因素,也不是技术因素,而是政策的稳定性、协调性和规范力度”,“政策的不协调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发展”。两次“重建”合作医疗的尝试都“无功而返”,从整体上验证了这一结论。如前所述,l9901992年卫生部等部门为恢复重建合作医疗提出了一些鼓励性政策办法,“重建”工作出现了喜人局面。但是,“l993年国务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同意了农业部的意见,取消了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等活动”,一些地方把兴办合作医疗所需经费也当作“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给取消了,使得这次“重建”尝试即刻陷入困境。不料几年之后,这种情况竟然再次出现。l9961997年党和政府充分肯定了合作医疗的作用,着手重建合作医疗。但l999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了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提出“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推行”。20004月,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五部委《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指出“乱集资仍很突出”,并批评“合作医疗集资在一些地方仍未禁止”。政府主管部门在合作医疗政策上的这种不协调和相互矛盾,使得县、乡、村各级领导无所适从,“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组织和引导农民出资办合作医疗,会被认为是加重农民负担,违反党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情神。”搞合作医疗不但没有功劳可言,还要承担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这对一些向来以政绩为本的基层干部来说,还要不要搞合作医疗就是不言而喻的了。而在现实农村经济和社会组织架构下,失去了各级行政官员支持的合作医疗自然也就无法“重建”并维持下去了。

  第二,合作医疗筹资困难,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是两次“重建”合作医疗受挫的深层原因。“筹资是合作医疗的重点和难点”。本来,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之一种,政府理所当然肩负着对合作医疗投入责任,这既是政府支持合作医疗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吸引农民和集体经费投入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指导思想上的某些偏差,国家长期以来对合作医疗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也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仅仅是象征性的。l996年以前,中央有关文件对合作医疗经费筹集办法的表述是“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引导支持”;1997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对这个惯用表述作了一个细微改变:“举办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这里的一个进步是明确了政府职责,确立了“适当支持”的政策导向。但究竟如何“适当支持”,此时仍然没有提出具体的办法措施。而早在19953月,河南省政协副主席、著名胸外科专家邵令方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就已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的合作医疗制度因不适应形势已完全解体。要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当地经济条件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关键是筹措资金和管理问题,要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捐助的筹资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合作医疗的多个实证性研究一再表明,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支持合作医疗,更重要的是要从经费上给合作医疗以大力扶持。否则,重建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实际情况恰恰是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1979年全国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的补助经费合计大约l亿元;到了1987年,这一数字下降到25375万元。此后一直徘徊在低位:1994年是2840万元,摊到乡村每个农民头上,平均每人33分钱;1995年是2961万元,每个农民平均34分钱;1996年是3098万元,每个农民平均36分钱;1997年是4234万元,每个农民平均49分钱。由于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微乎其微,基金筹集只好由集体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而除了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之外,相当数量的县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普遍薄弱,集体资金对合作医疗的补助极其有限,合作医疗实际上成为个人集资为主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基本上是以乡、村为单位,覆盖人群窄,实际上是用农民自己的钱给自己减免小伤小病费用,而难以解决他们因大病所产生的沉重经济负担。这不仅达不到应有的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目标,反而增加了合作医疗的运行成本,最终削弱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三,合作医疗管理上有漏洞,缺乏科学性,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两次“重建”合作医疗受挫的内部原因。科学管理,取信于民,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是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巩固、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两次“重建”合作医疗过程中,有些地方就是由于管理不善,而损害了合作医疗的发展,甚至导致合作医疗垮台。据山西省平遥县l997年的调查,那些明确表示不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并不是出不起钱,而是“对乡村干部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缺乏信心,担心基金被其挪用或贪污,担心干部吃好药、搞特殊”。福建省龙岩市岩山乡l993年试办合作医疗时,农民对管理上的意见主要包括:经费“报销手续繁琐”;“卫生院技术力量不足,想治的治不了,为了省钱又不给转院,以至耽误了病情(因为转上级医院要卫生院批准)”;“担心专款不能专用,筹集的资金被截留挪用,帐目不公开,开支的透明度不够”等。这表明,农民愿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来管、如何管。在两次“重建”过程中,各地对于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做法上各有不同,有的是将合作医疗经费统一缴乡卫生院管理使用,有的由乡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还有的建立了独立的机构或归乡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各种管理方式都有利弊,但比较而言,由卫生院代管或经管站代管弊端更大一些。卫生院代管者,有的单位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好卫生院利益与合作医疗的关系,而发生卫生院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搞基建、办厂办店的现象,损害群众利益。在浙江,就曾发生过“有的乡镇由于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不善,将农民个人筹资存人镇办工厂,而工厂又因经营不善倒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流失,最后导致该乡镇合作医疗完全解体。”在山东省章丘市也曾发生由于有的乡镇政府“挪用合作医疗资金而使此项制度停顿达一年之久”。总之,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是两次“重建”合作医疗受挫的重要原因。只有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报销和监督制度并认真执行,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保证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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