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的需要。恩格斯在谈到当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以后的情况时说:“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发展和运用。”只有不断地改善人民生活,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当然,也应该防止用损害必要的建设的方法来求得人民生活的改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寻求一个比较符合客观规律的比例,在保证国家建设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使人民的生活得到逐步的改善。这就是周恩来同志在八大所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设的报告》中所说的:“妥善地安排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在保证国家建设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使人民的生活得到逐步的改善。”
以上观点,都深刻地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须兼顾也可能兼顾的道理;表明了做到这一点,是提高人民积极性的必要前提。这一认识,是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虽然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经验不足,未能把二者关系处理得很好。但我党在1956—1966年这10年中总结出的这一重要原则是正确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第三,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农轻重协调发展。
我国是在经济十分落后的状况下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而我国经济落后的最重要表现,就是重工业极其薄弱。所以,我国的经济建设一开始就明确以重工业为中心,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认为,“增长最快的是制造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料生产,其次是制造消费资料的生产资料生产,最慢的是消费资料生产”。由此可见,优先发展重工业,是符合技术进步条件下扩大再生产的客观规律的。
毛泽东和党中央,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原理,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经济内部存在的诸多矛盾,其中特别是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毛泽东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处理得不够好,都是片面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结果造成市场货物不够,货币不稳定,苏联的粮食产量长期达不到革命前的最高水平。为此,毛泽东多次强调不要机械搬用外国经验,要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情况出发,以农业为基础,正确处理重工业同农业、轻工业的关系,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工业化道路。他在1956年就指出:“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这是已经定了的。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够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必须处理好。”1957年他又说:“我国的经济建设是以重工业为中心,这一点必须肯定。但是同时必须充分注意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他还创造性地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要以农轻重为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我们党明确指出,农业对经济建设规模的大小,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农业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决定着工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在这个方面,我们在“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好的经验。那时,由于在坚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同时,使农业和轻工业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农轻重的发展基本上是协调的,因而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掌握好这样的协调发展是很不容易的。后来,在1957—1960年间,我们忽视了这一规律,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农业和轻工业相对落后,特别是工业发展过急,农业急剧下降,工农业比例失调,造成了工业、基建规模超过农业负担可能的畸形结构,导致了国民经济的全局性的困难。为纠正失误,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调整时期,再次提出了要“把农业放在首位,使各项生产、建设事业在发展中得到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的正确方针。经过全党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大力压缩基本建设战线,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特别是工业支援农业等正确方针的实施,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总结了以往这些正反方面的经验,我们在后来对这一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调整,我国的国民经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四,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如何办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扩大企业中的社会主义民主等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都是极其重要的。在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以后,邓小平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957年他就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主义的工业企业应该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和政治教育工作制度;应该充分运用和全面推广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这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方式,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后来,邓小平又针对1958年“大跃进”的“左”倾错误给企业带来的严重混乱,多次强调要整顿工业企业,要治乱,要把企业管理上的混乱局面扭转过来;他还提出,要把大跃进以前企业管理制度方面许多好的东西恢复起来,要把1958年以后企业管理方面一些新的创造、成功的经验肯定下来。当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批准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后,邓小平领导和组织了11个工作组,到北京、上海、天津、太原、吉林等地的工矿企业进行调查,他自己也到辽宁等地调查并听取汇报,以执行中央方针,系统解决工业发展中的严重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他于7月26日汇报工作中,提出了调整工业整顿企业的意见,并部署起草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七十条”)。这是当时整顿工业企业、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文件,针对当时问题,着重作了如下规定:1.确定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企业对国家负责实行“五保”;2.加强责任制度;3.端正对技术人员、老工人的政策;4.严格经济核算制度;5.工人工资采取计时制或计件制,应视能否更多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定;6.强调工会作用;7.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8.企业之间严格实行经济合同制;9.重要的工业企业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管理;10.每个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只能由一个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不能多头领导。这些条例和办法,有许多延续至今,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第五,对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设想。
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起初,毛泽东的确是想建立一个纯粹的社会主义,“让资本主义绝种”、“让小生产绝种”。但在现实生活的启示下,他改变了这种想法。在1956年年底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他提出,对于我国的自由市场,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可以开私营工厂,可以开投资公司,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他把这称作“新经济政策”,认为这应实行相当长一个时期,怀疑俄国的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这个认识没有深入展开也没有付诸实践,但毕竟已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设想。
第六,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
这是邓子恢同志还在合作化初期就提出的。他那时就指出,要发挥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就必须建立责任制。合作化实现后,他又多次重申这一观点。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他再次强调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张。1962年7月22日,毛泽东同志批发了《关于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的问题(座谈会记录)》文件,分析了当时广西龙胜县几种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和性质,提出“集体经济只要坚持几条必要的原则,形式是可以千差万别的”。毛泽东批示中指出:“这个文件所作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之后所提出的意见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但不久,邓子恢的观点遭到了批判,各种责任制形式被迫废止。历史已证明,当时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批判是错误的。
上述这些好的经验,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未能都付诸实践,但其基本精神和一些重要原则,在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都具有长远的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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