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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6年上海侨汇管理政策浅析
发布时间: 2021-10-04    作者:尤云弟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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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遵照国家关于“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八字方针,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侨汇管理措施:指定银行专门吸纳侨汇,将大部分侨汇划归银行经营;合理调整人民币汇率,实行侨汇优待牌价;做好华侨回国观光团的接待工作,以吸引大额侨资落户上海。其间,上海侨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曾一度出现偏差,但在中央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上海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政策,积极争取和服务华侨回国投资。上海侨汇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尤其是吸引了大量的投资性侨汇。上海侨汇管理政策是国家侨务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侨汇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关键词]上海        侨汇        管理政策        金融市场        新中国成立初期

  

  侨汇是海外华侨华人从海外汇回国内赡养家眷或用于投资建设等款项的简称。近代以来,侨汇作为我国非贸易外汇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一直发挥着平衡国际收支,保障归侨、侨眷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海外侨胞心系祖国,关心国家建设,回国投资的意愿十分强烈。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侨汇曾大量从海外回流国内。作为独特的非侨乡城市,上海并不具有移民输出的历史,但作为国内商业大都市和全国金融中心,在吸纳侨汇方面,上海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较大的潜力,上海吸纳的侨汇包括赡养性侨汇和投资性侨汇。赡养性侨汇除了部分供在上海本地居住的归侨、侨眷支配使用外,更多的是经由上海中转到周边省市的侨乡,如江苏苏州、南京和浙江青田、温州、宁波等地的归侨、侨眷手中,供其生产生活使用;投资性汇款则是侨胞出于爱国热忱,投资上海建设所用。因此,如何制定和实施合理有效的侨汇管理政策,吸引、稳定并继续扩大海外侨胞汇款,尤其是引导投资性的侨汇流入上海,便成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时面临的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上海金融史研究是中国金融史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而侨汇问题则是上海金融史研究领域中的薄弱环节。华侨华人史研究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虽然侨汇问题是学者关注的热点,但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近代以来广东、福建两地的侨汇问题,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侨汇问题的研究则不够深入。所以,无论是从中国金融史研究的角度而言,还是从华侨华人史研究的领域来说,甚至从建设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现实意义考虑,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侨汇问题的研究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本文主要依据原始档案、地方志、报纸杂志、银行史料等文献资料,梳理1949—1956年上海侨汇管理的各项措施,探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侨汇管理政策的制定、调整与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所取得的成效,以求教于方家。

  “便利侨汇、服务侨胞”方针与上海侨务机构的设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亟须大量外汇来支持国内的经济建设。侨汇是当时外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基于对侨汇重要性的认识,国家提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八字方针。这一方针为上海制定侨汇管理措施、引导侨汇输入、便利侨汇投资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陈云一直十分重视外汇包括侨汇问题。1949年6月4日,他在《关于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后,“以前没有大城市,现在有了大城市,有了国际贸易问题”,特别是“上海解放后,就有了江、浙、皖、赣、两湖、川等地通过上海进出口物资的问题”。他还引用章乃器的话指出:“在外汇中,进出口占第一位,侨汇占第二位,其他零碎的是第三位”。著名的经济学家王达夫也在《人民日报》撰文呼吁促进华侨汇款。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在上海公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即明确指出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此后,“便利侨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写入了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首次正式提出侨汇管理的基本方针。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侨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各级地方政府等皆在“便利侨汇”方针的指导下,制定、贯彻和执行具体的侨汇政策。

  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会议针对侨汇工作提出“外汇归公,利益归私”的方针,要求“侨务机关与党政部门向侨胞侨眷广为宣传,各地中行应与内地人行邮局洽妥代解手续,并委托私营银钱业妥收通天单,使点滴侨汇均能归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各地侨务部门、侨汇业经营者和归侨、侨眷群体共同协助国家争取侨汇内流。

  为了让各级地方政府和归侨、侨眷等知晓中央的侨汇政策,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批准,中侨委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0年8月在北京联合召开华侨、侨眷和侨汇业代表参加的全国侨汇会议(又称“全国华侨侨眷福利会议”)。政务院总理周恩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中侨委主任廖承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等出席会议。这次会议将新中国的侨汇政策概括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八字方针。

  通过这次会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经营侨汇的金融机构以及归侨、侨眷群体统一了思想认识。全国侨汇会议给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侨汇工作带来了转机。广大海外侨胞对新中国充满信心,重新开始往国内汇款,因新旧政权更迭而一度中断的侨汇业开始逐渐复苏。其中,广东侨汇业恢复较快。

  当时,上海既是商业大都市又是全国金融中心。周边的城市如江苏苏州、南京和浙江青田、温州、宁波等是著名侨乡,这些城市拥有庞大的归侨和侨眷群体。上海承担着吸纳和中转赡养性侨汇以及吸引投资性侨汇的双重任务。

  首先,吸纳和中转赡养性侨汇。上海所接收的侨汇中,输入本地和中转周边城市的赡养性侨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时在上海本地居住的归侨和侨眷数量较少。根据解放初期的调查资料显示,当时上海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的家属约有5万人;还有东南亚一带回国求学的华侨学生千余人,他们吸引了一部分赡养性侨汇流入上海本地。更多的赡养性侨汇则是中转至周边省市的侨乡。笔者通过爬梳浙江省档案馆馆藏相关侨汇档案文献和侨乡田野调查资料,总结得出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初期江浙地区侨汇流通路线:华侨华人从侨居地汇寄侨汇到上海,再通过上海的私营钱庄、外资银行和华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到周边省市的侨乡,最终解付到归侨和侨眷手里,供他们生产生活使用。例如,浙江青田籍著名侨商吴乾奎在美国纽约通过汇丰银行、兴业银行、大通银行分别向上海汇丰银行、兴业银行、义达利钱庄、四行会所汇寄款项,再由上海中转款项到温州义达利钱庄和鼎源庄钱庄等,最后金融机构派专人通知其青田的亲朋好友包括林国鹤、林国岳、周安昌、吴德祥、陈卓成等来取款。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以上海为中转站的赡养性侨汇流通网。

  其次,吸引投资性侨汇。新中国成立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严厉的封锁和禁运政策。在东西方冷战等因素的影响下,海外华侨侨居地的政府对华侨不断进行排挤、限制和迫害,导致华侨处境艰难。在海外华侨较多的东南亚国家,当地政府“对华侨汇款采取严禁或严加限制的政策。在禁汇区,批信局完全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使南洋批信局纷纷倒闭或被迫停业”。例如,1950年4月,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政府“突然大举搜捕36家批信局,厦门正大信局等联号人员亦遭拘捕”。在如此艰难的处境下,不少侨胞考虑将国外的产业转回国内或参与国内的投资建设。

  与此同时,新中国经济建设日新月异,正急需大批外汇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上海是当时全国最大的工商业中心和金融中心,自然成为广大海外侨胞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根据统计,准备在上海投资的海外侨胞大多来自粤闽籍。粤闽籍侨胞之所以倾向于在上海投资,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海的工商行业种类多样,交通运输便利,机器设备较为齐全,技术人员众多等。据统计,1956年底,“全国公私合营的私股共为二十四亿元,单上海一地就占一半”。这足以说明上海在当时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二是上海的轻工业产品畅销海外侨胞侨居地。三是海外侨胞在上海有一定的人脉和经营基础。四是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归侨和侨眷较易适应上海的生活环境。基于上述原因,上海在吸引投资性侨汇方面比国内其他城市有着独特的优势。

  赡养性侨汇和投资性侨汇使上海、江浙地区与侨居地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种经济联系不仅可以解决归侨和侨眷生活所需,而且对于上海的金融、工商业、贸易发展乃至新中国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作用。上海认真贯彻执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八字方针,195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侨务机构——华侨事务科(1953年7月改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处”)专职处理涉侨事务,主动服务侨界,鼓励侨胞回国参加新中国经济建设,积极争取吸引侨汇。

  上海侨汇管理措施及成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并实施多项侨汇管理措施,整合金融力量,吸纳侨汇,使上海的侨汇吸纳量迅速增加。在吸纳侨汇工作上,上海与广东、福建两省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广东、福建侧重管理和引导庞大的私营侨批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其目的在于掌控侨汇的流向,设法引导私人侨汇“归公”,避免侨汇流入黑市。而上海则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侨汇从私营行庄转到银行体系,确保侨汇统一划归中国银行经营与管理,为国家集中管理侨汇奠定了初步基础。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侨汇优待牌价,以保障归侨、侨眷的购买力。侨务部门还热心接待海外侨胞回国观光考察,吸引投资性侨汇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引导侨汇从私营行庄转到银行体系,确保侨汇统一划归中国银行经营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执行管理外汇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并指定有良好信誉的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进而将侨汇纳入国家集中管理的金融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前,汇入上海的侨汇大多通过私营钱庄和银行机构汇寄至私人。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整个上海金融业实施监管。华东军区颁布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执行管理外汇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并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及代办国外汇兑事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存单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外汇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一切场外交易”。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直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当时,“上海地区的侨汇以经由香港汇款居多,其中除港澳同胞汇款外,尚有国外汇款限制较严的和不能直接通汇的国家汇款要经由香港转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首先与香港中国银行加强联系,并于1950年7月起与香港宝生银号建立直接通汇关系,随后又与香港交通银行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订约,直接通汇,加大吸收侨汇的力量”。

  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外,1949年6月9日,在上海设立分行机构的20家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为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其中,外资银行共9家,包括汇丰、麦加利、大通、花旗、美国商业、莫斯科国民、华比、东方汇理与安达银行。华资商业银行共11家,包括上海商业储蓄、中南、和成、金城、浙江兴业、浙江第一商业、新华信托储蓄商业、聚兴诚8家国内华资商业银行,以及华侨银行上海分行、中兴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上海分行3家侨资商业银行。8月20日,中兴银行上海分行“因经营外汇业务违反华东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指定银行资格被取消。12月23日,国华银行“复经核准为外汇指定银行”。随后,中国实业银行亦加入经营外汇业务指定银行之列。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华侨领袖陈嘉庚创办的集友银行上海分行成立后不久,便于1951年1月获得经营外汇业务指定银行资格。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经营外汇业务指定银行的数量有所增减。不过,当时大部分的侨汇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华侨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上海分行、集友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汇入和输出的流通往来业务。从1949年5月至1951年底,上海私营行庄公司已由200家减少到66家(外商银行除外)。“除东亚银行、华侨银行、集友银行三家侨资银行以及致昌钱庄上海分庄(总庄在天津)外,60余家行庄公司分别组成五个联合总管理处”。除了资本尚未统一,这些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财务、人事方面的统筹统配。5个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后,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与私营银行、钱庄打交道,较少涉及私人侨汇业务。所以,上述3家侨资银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与海外华侨保持联络,吸纳侨汇,再由中国银行负责侨汇的中转和解付工作,为侨胞服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合理调整人民币汇率,实行侨汇优待牌价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汇入国内的数量每月均有增加,但是以币值计算反而减少。国内银行的外汇汇率严重偏低,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牌价脱钩,致使侨胞蒙受较大损失。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和混乱的金融秩序瓦解了华侨从海外汇款回国的信心,导致解放前夕几乎所有的侨汇都从香港转汇,造成严重的“逃汇避港”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合理地调整人民币汇率,保障侨汇购买力,照顾归侨、侨眷的利益,以恢复和增强广大海外侨胞继续汇款回国的信心。1949年11月11日,中财委在外汇会议上指出:“决定汇价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奖励出口,刺激出口品的增产,同时要有利于吸收侨汇,从而达到获得更多外汇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几经讨论,制定了“独立自主、大力扶持出口、适当照顾侨汇”的汇价政策。其中,“独立自主”指的是根据当时国内外的相对物价水平来制定人民币汇率,并随着国内外相对物价的变动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天津、上海、广州解放后,先后设立了外汇交易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为交易员,可以代理客户买卖外汇。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外汇买卖开盘价格,交易员在外汇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从1950年1月3日起,政府将外汇交易所的收盘牌价作为侨汇的优待牌价。1月3日下午,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首次公布4日的侨汇优待牌价:港币2935元、美金19500元、英镑46880元。实施侨汇优待牌价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每日均有多达30余笔侨汇汇入,并先后与新加坡、吉隆坡、槟榔屿、香港地区等开展侨汇汇兑往来业务。3月3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全国侨汇牌价。这个牌价更高”。例如,3月18日的统一牌价是港汇6460元,外汇交易所的收盘牌价是6390元,到3月21—25日也只达到6420元。在同一时间内,黑市上的外汇价格始终摆动在6200—6300元之间。所以,3月份侨汇的增加和牌价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此,侨汇不再避走黑市。随着我国财经工作逐步走向正轨,7月8日全国实施统一的人民币汇率后,国内物价开始下跌。国外物价却开始上涨,人民币汇率随之回升。与此同时,海外侨胞与国内归侨、侨眷的沟通渠道逐渐恢复畅通,大批侨汇开始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内。

  (三)做好华侨回国观光团的接待工作,吸引大额侨资落户上海

  在艰难的国际环境下,部分海外侨胞考虑将海外的产业转移到国内。1950年3月,泰国、印尼、缅甸等国的华侨开始陆续组团回国考察。上海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华侨回国观光团的接待工作,以吸引大额侨资落户上海。这一阶段,回国投资的华侨虽然人数不多,但是持有大额侨资的海外侨胞对投资上海相当感兴趣。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下属的华侨服务部统计,上海地区的侨汇大部分属于海外流入的侨资,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咨询投资的华侨来函信件已达50封。例如,印尼归侨陈失因、郑大川等曾到广州、福州等地寻找投资项目,但最后他们都表示希望能够在上海谋求发展。当时,上海地区的华侨储蓄存款中,有投资意向的约有50亿元。加上陈失因、郑大川拟投资串场河航运公司的40亿元,总共为90亿元。此外,表明回国投资意向但尚未汇入上海的华侨投资款项估计有200亿元。当时,海外华侨询问投资的行业主要聚焦轻工业,比如棉麻纺织、制药、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园艺、文具印刷等。

  上海相关部门颁布及实施一系列管理侨汇的措施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从上海吸纳侨汇数额增长的情况可见一斑。民国时期,全国吸收侨汇共35.1亿美元,平均每年4200万美元。“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临近崩溃前夕,全国侨汇呈逐年下降趋势。1946年为3200余万美元,1947年为2010余万美元,1948年每月不到150万美元。1949年5月之前的情况更差,1月初每日侨汇平均只有一万余美元,到1月中旬每日侨汇仅七八千美元”。其中,汇到上海的侨汇数额更是微乎其微。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中央政府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努力,1950年上海市侨汇收入迅速上升,达到2851万美元,其中大部分为投资性侨汇。1951年为1536万美元,1952年为1841万美元。1949—1952年,上海地区的侨汇输入基本保持着良好的势头。

  1949—1952年,上海吸纳侨汇数额保持良好势头的原因有国内外双重因素。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海外华侨在国外侨居国的生存环境开始变化,不少侨胞选择汇款回国发展实业,导致大批侨汇回流;另一方面,国家明确“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增强了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对新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

  侨汇管理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

  侨汇不仅关系国内近千万侨眷主要或次要生活来源,更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侨汇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然而,1949—1952年上海吸纳侨汇的良好势头随着周边省市侨乡土地改革和“五反”运动而受到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侨区土地改革运动中存在着看侨汇提高成分,划错阶级的偏向,扩大了打击面”,“追余粮变成追侨汇”等现象,“其直接结果是侨汇的下降”。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没有建议中央公开发布关于保障侨汇所有权的命令,把争取侨汇的工作神秘化”。上海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处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1953年侨资工作方针定位为“来者不拒,妥善安排,不作大事宣传”。可见,由于对侨汇管理工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价值的理解不到位,没有继续大力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方针,导致侨汇管理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使得上海的侨汇尤其是投资性侨汇吸纳量在1953年出现大幅度下降。

  当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对上海工商业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对相关投资政策细节也不熟悉,迫切希望上海相关部门能够协助他们解决投资方面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但是,上海没有及时制定引导和协助侨资落户上海的具体工作方案,导致相关部门无章可循、相互推诿、办事拖拉,想在上海投资的海外华商四处碰壁。因此,部分已汇入上海的侨资未能得到及时的妥善安排。如此一来,已归国的侨胞开始彷徨犹豫,最后无奈撤资。

  譬如,印尼归侨杨乐三准备在上海投资办文具厂,却找不到门路,无奈之下只好撤资返回印尼。又如,1953年4月,华侨丘庆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询问关于投资设立碾米厂事宜。上海市工商局三个月后才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出“辅导华侨回国投资问题,由你行研究答复”。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接到此函后,再转到华东局财委,此后该事件长期被搁置,未能处理。再如,上海华侨化工厂董事长王锡钧在上海投资失败后,返回国外,将国内投资的股票全数销毁,同时劝阻其他华侨不要再回国投资。上述事例充分说明,由于当时上海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没有及时地制定引导侨资的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细则,导致已经汇回祖国的侨汇未能投入到合适的投资项目中去。因此,海外华侨对于在上海投资产生了顾虑,其中不少人还把拟投资国内项目的大笔资金滞留在香港,打算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再以自备外汇进口的方式而不是以汇款的方式将资金调入上海。

  鉴于上述情况,1953年7月30日,中央派遣华侨回国投资辅导委员会调查小组抵达上海。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召集各有关部门举行华侨投资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单位有华东局侨务处、上海市委统战部、上海市财委、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等部门,共同讨论当时上海华侨投资情况。遗憾的是,会议结束后,上海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形成辅导侨资的具体工作方案,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海外侨胞汇款回国的积极性大为降低,投资性侨汇大幅度减少,甚至原先经由上海中转至周边省市侨乡的赡养性侨汇也大幅度减少,上海开始将工作重点放到本地的归侨和侨眷身上。为了便利和服务本地的归侨、侨眷,上海的银行机构出台多种补救措施,希望能够吸引更多的赡养性侨汇流入本市。例如,1953年1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接受中国银行委托,逐步开展同城区代解侨汇业务。具体而言:一是提高了侨汇解付的工作效率。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派遣工作人员到中国银行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储备后备人员,避免因轮休而影响工作质量;建立了严格的侨汇解付检查制度,经办人员每天自行检查,复核人员每周检查,主管组长每月检查,以减少“问题侨汇”的发生。二是大力推行侨卡。1954年8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发放侨卡284份,9月增至437份,10月为728份,11月为1005份,12月为978份。经过努力,经常汇款的客户中有70%—80%办理了侨卡。如此,银行就掌握了本区域汇款笔数较多的侨户情况。三是做到笔笔汇源询问。在询问方式上,改用“谈家常”方式询问,打消侨汇收款人的顾虑。工作人员利用平时与客户建立的感情逐步地了解侨胞所在的国家与地区,提升解付的准确度。例如,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设在复兴中路、新成、提篮桥、嵩山、静安等地区的分理处的侨汇解付工作成效突出,与不少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尽管上海采取了一系列补救举措,但是侨汇增长成效不佳。究其原因是地方有关部门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不够彻底,而且也没有及时拟定有关辅导海外华侨归国投资的具体细化方案,使得海外侨胞投资的积极性受挫。由于上海吸纳的侨汇大部分为投资性侨汇,所以这直接导致上海吸纳侨汇的总额大幅度减少。据统计,1952年上海吸纳的侨汇为1841万美元,1953年为987万美元,侨汇数量下降的问题亟待解决。

  侨汇管理政策的及时调整

  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集中力量进行工业建设。工业建设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大多需要用外汇从国外购买。侨汇作为我国主要的非贸易外汇来源,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侨汇数额的急剧下降,自然引起中央的关注。

  1955年2月10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侨汇问题向中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了1952年以后侨汇下降的原因,“除了由于帝国主义和侨居地统治者仇视新中国,多方加紧封锁,限制侨汇,加紧对国外侨汇业的迫害,以及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侵袭下,侨胞汇款能力日益下降等的客观原因外,主要的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相当严重的缺点,侵犯侨汇的情况是严重的”。为此,1953年,中侨委党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党组“曾协助华南分局和福建省委召开过党内一系列侨务工作会议”,“分别制定了处理华侨土地改革遗留问题的办法和解决国内侨汇业存在的问题,向干部、侨眷、侨汇业交代政策……明确了侨汇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确定国家对侨汇业长期利用的政策”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1953年出现了侨汇比较稳定的局面。但1954年侨汇未能保持1953年的水平,《报告》指出:除了客观的原因外,“主要的原因是没有贯彻保障侨汇所有权的政策”,并建议:“要大张旗鼓贯彻侨汇政策”,“必须使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认识:侨汇是关系国内约近千万侨眷主要或次要生活来源,同时,是国外广大华侨和祖国联系的一个主要桥梁。华侨为了汇款回国,必须经过种种斗争,冲破帝国主义的种种限制,才能把款汇回来。所以,华侨汇款回来,就是爱国的具体表现”。“争取侨汇,在侨眷居住区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1955年2月17日,廖承志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四点建议:大张旗鼓地贯彻侨汇政策;认真负责处理违反侨汇政策的事件;必须具体指导、扩大侨汇用途,鼓励和协助华侨、侨眷购买土地,兴建房屋,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实施侨批员政策,审查手续力求简便。

  随后,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3月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这一命令。命令对彻底纠正执行侨汇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的热烈拥护和欢迎。同一天,《人民日报》还刊登了廖承志起草的《贯彻侨务政策,坚决保护侨汇》的评论文章。在同年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中侨委主任何香凝对中央提出的上述侨汇保护办法表示充分肯定。她指出:“国内侨务方面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国务院在今年二月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这一命令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侨汇不仅是当前的政策,而且是长远的政策,任何人不得侵犯侨汇与干涉侨眷使用侨汇的自由”。

  在调整侨汇管理政策的过程中,上海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以打消海外华侨的疑虑,继续吸引侨汇。

  第一,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上海对侨汇业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政策,专门保留了几家侨资银行独立经营,用来专门吸纳侨汇。这样既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能吸纳侨汇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营金融业务的私营侨汇业属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范畴。1954年1月14日,中财委指示:“实际上侨批业已经成为替国家银行吸收外汇的一种代理机构……这说明私营侨批业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由于帝国主义对侨汇的限制必然会继续加强,而在相当长时期内,对私营侨批业我们又不能代替,因此,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私营侨批业还必须维持保护使其长期存在的政策……也无必要从目前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发展到公私合营的高级形式,因为国内私营侨批业大多数和国外侨批业有联系,发展为公私合营,反而对其在国外开展业务和进行反限制斗争不利”。这些指示,明确地规定了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对私营侨汇业的特殊政策,深得国内外侨汇业的拥护。

  早在1955年11月,陈云就提出:“上海还保存了几家私营银行,还挂原来的牌子,因为它们可以吸收侨汇,有一定作用”。与此同时,其他银行都实行了公私合营。1956年2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对华侨投资经营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应注意问题的通知》下发,通知指出:“我们应立即向侨批业劳资双方交代政策,使他们认识到积极争取侨汇,就是拥护社会主义改造最实际的行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公私合营银行的原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于1956年3月全部移交给中国银行处理,从而国内私营银行完全退出了外汇指定银行业务。此后,外汇指定银行,只剩几家继续营业的外资银行和侨资银行”。包括上文述及的华侨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和集友银行上海分行。总之,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上海侨汇流通工作基本上没有受到大的影响。

  第二,上海学习粤闽侨乡的做法,成立了华侨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为华侨服务的机构,为侨胞提供旅游、进出口贸易、房地产经营、经济咨询等诸多服务,积极争取和服务华侨回国投资,着力发展侨务经济。

  新中国成立后,沿海各省市曾经采取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和独资经营等方式,吸收海外华侨投资。随着形势的发展,广东、福建两省率先成立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以入股的方式吸收华侨投资。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并不直接管理生产企业,而是将吸收的资金统一交给国家财政部门调配使用,投入地方工农业生产。1955年4月,上海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归国华侨座谈会。会上,许多归侨表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指导,适当安排华侨进行投资方面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上海市华侨事务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四项可行性建议:成立上海市华侨投资公司党组;充实上海市投资公司筹备处;学习华南分局关于辅导华侨投资的经验;通过发行证券、投资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的方式来吸收侨资。

  1956年1月,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确定了争取华侨回国投资的方针,决定设立全国性的华侨投资总公司,并指定上海等地成立分公司。4月,上海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委员会成立。筹备期间,“公司投资70万元在衡山路、余庆路口建成上海第一幢华侨公寓”。据统计,广东、福建两省的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以1952年为100“,到1955年就为305%,1956年加上上海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后就为487%”。由此可见,1956年尚处于筹备期间的上海华侨投资公司已开始吸收大额侨资。此时,“国家对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经济计划的需要,照顾华侨投资人的愿望,以投资公司为主,也允许合资经营或公私合营,并且允许独资经营,以便华侨选择适合他们意愿的方式”。

  随着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为了争取华侨投资于国营的华侨投资公司,以便于国家统一掌握调配侨资和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1957年3月,中侨委副主任方方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我们拟将华侨投资于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草案)呈上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成立投资总公司,加强对全国各地华侨投资的领导”。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优待办法》规定:“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八厘,以人民币支付”;“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此时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性质是“国家经营的侨资信托企业”,与之前的公私合营性质的华侨投资公司不同。《优待办法》公布后,“广东、福建、上海、昆明、温州等省市华侨投资公司当年即新增华侨投资达人民币1645万元,创下历年投资的最高纪录”。可见,华侨回国投资积极性提升,投资数量明显增加。

  第三,认真处理解放前未解付的侨汇及华侨存款问题,彰显党和政府对侨胞利益的关心,从而进一步赢得了侨胞的信任。

  新中国成立之际,公私营金融机构遗留了两种华侨债务未处理,即部分未解付的侨汇和未清偿的华侨存款。这些债务的情况相当复杂:一是因为这些未解付汇款的外汇头寸可能已被带到台湾;二是因为有些侨汇头寸没有登记解付行账户,必须要等待与国外中国银行或代理行取得联系后,才能解决;三是需要查清这些汇款是否纯粹用于生产或生活所需。可以说,这些侨汇关系到广大侨胞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如何处理这些侨汇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中财委对此十分重视。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中国银行作为新中国侨汇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开始全面负责落实这项工作。

  中国银行在积极做好解放前未解付侨汇和未清偿华侨存款清偿工作的同时,对私营侨汇业、私营行庄、侨资和外资银行的清偿工作进行监督,解决清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很快查清了大部分已解放地区中国银行解放前未解国外汇款的情况”,总计139219美元(上海34437美元)。“其中87000余美元收款方为旧政府机关,其余为零星侨汇。每笔多数为100—200美元”。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意见是:“鉴于零星侨汇数额不大,但处理恰当与否对今后中国银行办理侨汇影响甚巨,因此建议可先取保接济,待将来订出统一办法后再做最后处理;至于旧政府机关的汇款则予没收”。

  至于未清偿的华侨存款,比较棘手。中国银行需要垫付清偿款项后,再花费相当时间同私营侨汇机构和外资银行、华资银行交涉收回垫款,甚至存在无法收回垫款的风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中国银行全面负起了落实这项工作的责任,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国外华侨存款的登记期限”“积极组织做好登记工作”“认真贯彻对解放前未解侨汇解付的优惠政策”“以维护侨胞侨眷的利益为出发点处理解放前国外代理行委托的未解侨汇”等,落实清偿工作。

  上海具体清偿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办理。具体操作过程分为先进行登记(1953年3月12日至6月11日)、登记期满再给付(1953年6月12日至1954年2月19日)两个步骤。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及国外存入的‘法币’存款,应在广州办理登记,登记期满后在广州给付”。这一规定大大减轻了上海方面的工作量。自1954年2月20日起,“原则上停止解放前存款的给付,但因尚有少数存款原则未定或手续未齐一时不能解决,所以于当日先由国库付出,专户存储,留待继续处理”。至于中国银行需要垫付的国外代理行委托的未解侨汇,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54年2月6日向中财委请示,并于4月5日得到批准,“为照顾侨胞侨眷的利益,一律予以清偿”。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清理解放前存款总办公室撤销,标志着上海银钱业清理解放前未解侨汇工作结束。

  在此期间,为及时扭转各地在此前工作中的偏差,中央大力宣传保护侨汇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上海随即开展广泛宣传,并成立了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和华侨服务社,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吸纳侨汇工作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上海坚决贯彻中央政策,迅速处理好本地金融机构遗留的解放前未解付、未清偿的侨汇问题,彰显出党和政府对侨胞切身利益的特殊关怀与照顾,赢得了广大侨胞的信任。

  据统计,1954年上海的侨汇收入为781万美元,1955年为807万美元,1956年为562万美元,1957年为471万美元。侨汇收入数字之所以自1955年之后开始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主要是因为从1955年第四季度开始,江苏和浙江等地侨乡的汇款“改为直接委托当地人民银行解付”。就全国而言,侨汇收入数额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快结束时有所回升。1950—1957年,“八年进出口额总和为192.88亿美元,贸易入超大于出超13.8亿美元,同一时期华侨汇款为11.70亿美元”。侨汇收入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弥补外贸入超和平衡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作用由此略见一斑。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全国金融中心和经济中心,上海虽然不是传统意义的重点侨乡,却承载了侨胞从侨居地汇款至周边省市侨乡的汇通中转任务,亦成为海外侨胞投资国内的重点区域,吸引了大量侨汇。1949—1956年,上海根据“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成立了侨务部门专职处理涉侨事务,出台并实施多项侨汇管理政策,整合金融力量、吸纳侨汇。其间,上海侨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曾一度出现偏差,但所幸及时做出调整,大力贯彻中央的保护侨汇政策,扭转了上海侨汇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侨汇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尤其是吸引了数量庞大的投资性侨汇。总之,上海侨汇管理政策是国家侨务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的侨汇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尤云弟,历史学博士,讲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310058;浙江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310058。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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