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史 >> 经济制度史
“十五”以来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温 锐 陈胜祥 杨丽琼    来源:国史网 2009-09-05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分期  

  “十五”以来,学术界对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阶段划分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法:

  (一)三阶段论 例如,杨光辉将建国以来的农地制度变革史划分为:1、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2、农地集体所有制(1953-1978);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①]。

  (二)四阶段论 例如,晓亮[②]、韩晶[③]认为新中国农地制度有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改,用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私有制);第二次是1953-1955年的初级合作化,把土地农民私有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制度;第三次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第四次是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温锐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新中国期间有四个阶段:一是自20世纪30年代初期重新提出土地农民所有问题,到50年代初期土改并通过《土地法》承认土地农民所有;二是从三大改造开始到1959年前后,土地再由农民所有制演变为公社集体所有制;三是从1960年前后到1980年代初,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社一级所有演变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四是从1980年代初到现在,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走向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模式,并向农民经营使用权高于所有权方向发展。[④]

  (三)五阶段论 张跃滨认为,新中国农地制度变革经历了五次变迁,分别为: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目前实行的农地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可以流转的制度。[⑤]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制度变革史分期 张红宇等对1979-2000年的农地使用制度进行划分: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3年,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3年,至今仍在持续中;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⑥]吴建、高峰把1979-2001年的农村土地变迁划分为三阶段: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1983);2.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1984-1992);3.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完善(1993-2001)。[⑦]

  二、历次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分析

  (一)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绩效

  关于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绩效,历史以来学术界大都持积极肯定的态度。但评价的视角不同,总体上讲是按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分别进行分析的。1、关于土地改革的经济绩效,早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和《中国统计年鉴(1983)》中就有统计数据证明;后来的研究基本上只需援引而已。2、土地改革最主要的社会绩效,就是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得刚成立的新中国政权获得了最广大农民的支持。

  “十五”以来的研究,一方面积极肯定土改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一般认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了中国工业化进程[⑧];减轻了社会震动[⑨];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⑩];等等。另一方面,在正面肯定土改绩效的同时,也指出土地改革的不足。例如,谢宝利[11]、韩鹏[12]、肖德均[13]等认为,土地改革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边际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引起了土地的买卖与再次集中,出现了新的两极分化;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关于集体化时期土地产权制度绩效,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分合作化与人民公社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的。

  1、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学术界普遍都是将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分为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时期来考察。基本上赞同:①互助组的成立是有效率的,主要体现在农地产权主体明确、边界清晰,部分的劳动合作与简单的生产资料合作,消除了个人分散独立劳动时规模狭小、力量分散的限制,完整的剩余索取权对农民的生产行为有着很强的激励功能,更重要的是采取了农户自愿的原则;②初级合作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克服了生产规模狭小的局限,按土地和劳动分配带有明显的按要素分配的特征,退出权继续存在,激励与约束功能机制继续有效,因此,初级社比互助组更进一步;③高级社与人民公社一样,农地产权制度是低效率的。

  2、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制度绩效。

  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学术界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吴玲、王晓为、梁学庆认为,人民公社阶段农地产权严重残缺、缺少激励机制、组织管理费用高昂,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一开始就处于非均衡状态,依靠国家主流的意识形态和超经济强制来维持,致使人民公社阶段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低下。[14]杨维军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并进而阻碍了中国现代化进程。消极方面表现为,第一,农业经济活力窒息和农民的贫困;第二,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15]“十五”期间也出现了对人民公社效率持肯定评价的非主流的声音。虽然,这些文献并不是直接论述农地产权制度绩效的,但他们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如辛逸认为,人民公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无以替代的历史性贡献,其作用有三个方面:1.实现“工占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2.有助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增长;在1952~1980年耕地面积年均递减0.3%的情况下,播种面积保持了年均0.18%的增长;1951~1980年期间,中国农业产值年均递增3.2%,其增幅是美国的一倍,比前苏联和印度也高出许多;其进一步指出,在“工占农利”背景下取得此成绩尤为可贵;3.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16]

  (三)1978年以来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肯定的评价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当属以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这一变革使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代替了“共有产权”(集体产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实现了一定性质的“帕累托改进”。[17]另一方面,众多学者都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现行的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对农土地权益的保护。对此,大致形成了以下两种批判的思路。

  第一,认为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缺乏效率

  1、阻碍了规模化经营、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例如,冯菊香、惠晓峰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表现为产权不明确和农户产权缺陷,经营规模的小型化以及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不利于规模化经营。[18]冯子标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在于,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无法获得规模收益,重公平、轻效率,以及将乡村干部腐败制度化;这些弊端集中于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可交易。[19]王悦、陈占江也认为,土地产权残缺,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土地难以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20]党国英估算了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导致的经济损失:①如果土地制度搞活(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并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粮食种植业农户的经营规模在2025年将达到43.67亩,年均收入增加3.4%。②土地征用过程中,中国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总价值要大于20万亿元人民币。③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有:破坏了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稳,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的困难;给国民经济的总量平稳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21]

  2、阻碍了劳动力转移及城市化进程。 例如,蔡继明认为,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至少存在五个方面的缺陷,不利于城市化目标的实现: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屡遭分割;2、农民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贷款,造成目前农民贷款难;3、土地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4、不利于农民的城市化流动和规模化经营;5、承包权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22]

  第二,认为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内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

  例如,温锐认为:现有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至今仍然处于产权主体错位或缺失、权益模糊不清的状态;它不仅严重影响农民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而且严重危及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贯彻和整个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23]王景新综述了许多专家的意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没有完成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长期永久的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和各利益群体对农村土地可以随便征、随便要、随便使用,证明农村土地产权的外部性很强,都来争夺农民土地利益,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只有“无主”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24]

  三、农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