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有关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研究大多是宏观性的,很少关注普通民众生活的具体变化,即便有所涉及,也多是作为宏大历史叙事的陪衬。要对1949年后中国农民生活状况进行研究,则需要新视角,自下而上地去看历史,从农民社会内部的变化出发探讨他们的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既是丰富历史面相的需要,也会增进对整个历史演变的认识和理解。本文试图从社会史角度探讨农业合作化时期山西农民在土地、劳动与观念等方面发生的变化,讨论在社会主义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变化对广大农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土地:从个体私有到集体所有
山西省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变革是基于20世纪40年代在各革命根据地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三个阶段。本文以1949年5月山西省全境解放至1957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为时间轴,按照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历史阶段展开论述。
1948年年底,山西省各老区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结束,占农村人口60%的贫雇农、下中农分得土地1000余万亩,农村人均占有土地5亩多。[1]山西省全境解放后,已完成土改的行政村达1.6万余个,占全省总数的86%。[2]1950年底,新区全部完成土改,全省贫雇农、下中农和少数中农分得地主、富农的土地约1500万亩。[3]为了确保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要求对农民占有的土地一律进行登记、评丈,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分得了土地,其生产生活便有了保障,这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土改后,山西省农民尽管因经济地位的不同对互助合作的生产方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热情,但是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各家各户的发家致富,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是“中农化”趋势。主要原因是贫雇农的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上升为相当于土改前的中农水平,从而导致中农户数不断增多,这在老解放区体现得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委1950年8月在武乡县6个典型村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农户数已占总户数百分之八十六,人口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七,土地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七,牲畜占百分之八十四点六,羊群占百分之八十二点五,产粮占百分之八十六。”[4]其次是土地房屋买卖现象。1952年7月,山西省忻县地委在一份关于农村阶级成分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所调查的一百四十三个农村中,已有八千二百五十三户农民出卖土地三万九千九百一十二亩,出卖房屋五千一百六十二间。出卖土地房屋的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九点五。”[4](p.251)再次是两极分化现象,即一部分农户开始买地、雇工,扩大经营;而另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农户则开始卖地、借债和受雇于他人,贫富差距拉大。据对静乐县五区19个村的统计,“共有五千七百五十八户,有八百八十户卖房卖地。其中一百六十七户老中农因出卖土地下降为贫农,四百七十一户新中农因出卖土地又恢复到贫农的地位。”[4](p.251)最后是互助生产涣散。不少农民要求退出互助组进行单干,如静乐县袁家庄农民袁某买房买地成分上升后说:“不组织起来也能发财,我单干打的粮食比互助组更多。” [4](p.255)
尽管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但是,允许土地买卖并不等于可以随便买卖。毛泽东在1953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5]早在1943年11月,毛泽东在《组织起来》的演讲中就认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6]
土改后,山西省长治老区农村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典型表现就是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产生了“自由发展、不愿意组织起来的单干思想”,长治地委认为这是“妨害组织起来的主要原因。”[7]于是采取了所谓“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的解决办法。[8]这一做法实质是解决农民的单干行为,进一步将其整合到一个更具组织性的生产共同体中。1951年春,长治地委率先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任长治地委书记的王谦在试办经验报告中指出,农业合作社由于采取了土地与劳动两者兼顾的分配原则,“采取了统一调配使用的劳力与土地”,更好地发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陈国宝主编:《长治区十个试办农业社史料(1951~1989)》,1990年5月,第59页。可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较早组建的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社内开始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集体公共财产等。虽说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仍是农民个人私有,但这些新措施已触动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及其生产方式。这一点在试办合作社的要求和条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土地方面,“土地入股量,不得少于每一社员所有土地量的2/3,只留下少量的土地(即所谓的自留地)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瓜、豆角、芋叶、辣椒等种植”。在分配上,实行以劳力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分配原则。“土地分红不得超出30%,劳力分红不得少于50%,公积金10%,公益金5%,教育基金5%。统一计划生产,统一劳动调动,每一组员都必须先社而后私来进行生产。”陈国宝主编:《长治区十个试办农业社史料(1951~1989)》,1990年5月,第26~27页。显然,此种做法已开始将农民手中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为完全实现农业集体化打下了基础,而毛泽东指示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5](p.214)则进一步加速了合作社的发展进程。到1952年底,山西全省的合作社发展到546个,入社农户1.26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户数的0.4%。其中,根据270个社的统计,入社土地平均占社员土地的80%左右。[3](p.137)不难看出,合作社的建立已使农民的土地私有转向集体所有。
从互助组到合作社的普遍建立,直至农业合作化的最终实现,实际上凸显了农民土地由个体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化过程。1954年,山西省新建农业社3.11万个,入社农户130.81万户,占总农户数的40%。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为170.5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2.1%。参加互助组的耕地面积达到3689.23万亩,占总耕地数的52.5%。入社入组的农户占到总农户数的90%以上。[9]到1955年,全省互助组明显减少,初级社发展迅速,增加到53652个,入社农户达287.4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88.3%。[9](pp.105~106) 1956年初,山西全省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1957年底,全省已有农业社21164个(初级社36个、高级社21128个),入社农户347.07万户(初级社1200户、高级社346.9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99.9%。[9](p.120)可见,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几乎所有的农户都被整合到了合作社之中,而以土地入社的方式使土地由个体所有变为集体所有,这一占有方式的根本转变决定了农民生活发生了新的变化。
在各地普遍建立高级社的浪潮中,山西农村很快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土改后农民分到的土地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又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占有土地的方式经历了一个“得地”与“失地”的变化过程。按劳动和按土地分红的“一般原则是: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 [8](p.222)伴随着土地报酬的最终取消,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日渐淡薄,而这又与农民的劳动方式变化关联在一起。
二、劳动:从个体单干到集体劳动
在农业生产中,劳动是与土地直接关联在一起的生产要素,占有土地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农民劳动形态的差异。在农民土地私有阶段,劳动属于个体行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所得。互助组的劳动形式虽然是一种合作劳动,但由于土地私有,农民重视个体利益的满足。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单干被当做互助组的对立面,因而需要被引导到互助合作的道路上去,合作社则是互助组发展壮大的必然产物。农民单干和互助组时期的土地私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的自主性、个体性,即使是互助合作劳动,本质上也还是一种个体劳动。
首先,我们来看农民单干和互助组阶段其劳动的具体表现。农民的单干行为在其劳动形态演变中一直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由支配劳动的形式和内容。有学者指出,“传统农民之所以称之为个体劳动者,一是土地自有,二是劳动自有,三是劳动成果自有,因此容易产生所谓的‘小私有意识’”。[10]所以,当农民分得土地后,个体单干的劳动现象突出。对此,中共中央在1951年底就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并强调,“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8](p.37)。但是,随后为了国家发展和治理的需要,大力提倡“组织起来”,个体劳动最终转向集体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