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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劳动与观念
发布时间: 2013-01-12    作者:常利兵    来源:国史网 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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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农民进行个体劳动的单干行为而言,在相关的调查资料中有诸多体现。1951年春,长治县苏峪村中农李丙功说:“互助组那个样子,不顶大事。他们伙买的那几件农具还不够丢人哩。我没有参加互助组,什么家具都不比他们少,都是全套。我一家比一个互助组都发展得快。自己跌倒自己爬,想吃饱饭自下米,指望别人不行。”[11]即使是在一些互助组中,随着产量的提高和牲畜、农具的增加,也有农民试图转向单干。武乡窑上沟村王锦云互助组有的组员说:“咱过去互助是为了克服困难,现在困难不大了,互助还有啥用处?” [4](p.443)以上可以看出,农民普遍对个体经济持积极性。对此,长治地委认为:“由于农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劳动,表现了高度的热情与积极性”,“特别在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中,产生了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意、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了的‘单干’思想”[7]。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指出,“很多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的一部分)认为单干比互助更有利、更自由”[12]。事实上,农民倾向于单干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观念,因为土地是自己的,可以自由劳动,发家致富。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在土改时期鼓励农民分到土地后尽快发家致富的条件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必须在农村中提出爱国的口号,使农民的生产和国家的要求联系起来。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8](p.43)走向互助合作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即要将农民自发起来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整合到集体劳动的道路上去。“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8](p.38)

  就劳动的具体表现而言,其内容、强度等在农民的单干过程中显得较为自由和简单,参加互助组后,劳动强度则大大增强了。潞城县劳模刘聚保在谈到单干和互助组的差别时说:“组织起来前耕3遍者占25%,组织起来后耕3遍者增为93%。组织起来前每亩施肥46担,组织起来每亩增为92担。”[12](pp.51~52)平顺县劳模郭玉恩领导的互助小组,“在没有互助组时,每亩地只能平均加8个工;组织起来以后劳动效率提高了,劳动力有了剩余,因而每亩地平均加工达19.5个,超过以往1倍还多。”[13]在忻县专区,“由于实行统一经营,改变‘吃啥种啥’的小农经营方法,并把分散的小块土地合成大块,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潜在力。”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1集,1954年9月,第33页。在长治地区试办的合作社中:“利用节省的大量劳动力,在农田基本建社方面投工两千五百二十三个,修地堰一千一百〇五丈,开渠道三百七十丈,调整改良土壤三百四十一亩,还开垦了一部分河滩地和熟荒地。一部分劳动力投入副业和手工业,增加了集体收入,占全社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14]另据对山西省2240个农业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平均百分之八十的土地是用新式步犁耕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土地深耕五至六寸;百分之九十的耕地面积实行了密植;合作社的施肥量一般超过当地互助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15]很显然,加入到合作社的农民劳动强度因合作生产的规模扩大和计划性的增强而变得突出起来。统一经营,计划生产,剩余劳动力再由合作社统一分配劳动任务等,这些集体劳动给农民生活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因为“半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劳动,是在全社范围内,在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的,每个人的劳动都变成了整个合作社集体劳动的一个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16]

  集体劳动的计划性、组织性使得农民的劳动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个体劳动在时间安排和劳动内容上具有自由和灵活性,一方面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来进行,另一方面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掌握自己的劳动时间、内容和强度。但是在合作社内,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由集体共有和使用,农民的生活需求主要都依附于集体劳动所得和分配,因此,劳动成为集体性的一部分,这在各类合作社章程中有明确的强调。1955年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14条规定:“每个社员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第43条规定:“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第48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8](pp.479~501)这些规定从劳动纪律、劳动计划、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数量等方面均做了统一的安排,凸显了集体劳动的性质。而各地制定的合作社劳动章程更为具体。1956年2月公布的《山西省高级社暂行简章(草案)》第28条规定:“每个男全劳力一年最少要做到2百个工作日,每个女全劳力一年最少做到1百个工作日。男女半劳动力,一年最少要做到全劳动力所应做的工作日的一半。对于所有能够做轻微劳动的人们,都要给予适合他们能力的劳动。”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2集,1956年12月,第91页。大仁县陈庄乡东方红农业社制定的基本劳动日是:“每个劳力平均一百九十个劳动日,以此为标准分为四类:(一)劳力较强,全年达到一百九十至二百一十个劳动日;(二)一般劳动力,全年达到一百五十至一百九十个劳动日;(三)比较弱的劳力,全年达到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个劳动日;(四)半劳力应达到七十至一百二十个劳动日。”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农业生产合作社资料汇集》第3集,1957年12月,第151页。从这些劳动规定中可以看出,社章作为集体劳动的核心指南,一切劳动的组织实施都以它为准绳,因此被赋予了超出个体劳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合作社的普遍建立,集体劳动成为大多数农民日常生产的实践形态。在高级社阶段,农民的劳动状况又有了更为高涨的表现。调查显示,仅在1956年,“全省男劳力出勤率达百分之九十,比过去提高百分之十左右;女劳力的出勤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比过去提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出勤日数,男劳力比过去提高百分之二十五,女劳力比过去提高一倍。全省有两百万个劳动力投入农田水利的建设工作,增加了四百四十一万亩灌溉面积。投入水土保持工作劳动力三百多万个,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一千五百六十六万亩,等于过去六年水土保持工作总和的六倍多。”[16](p.149)这与当时中国农村掀起的社会主义高潮密不可分。

  总之,土地由个体私有转向集体所有之后,决定了农民的劳动方式出现了根本性转变,个体单干被集体劳动所取代,农民随之步入了组织化程度日趋增强的集体之中,集体主义成为农民的主导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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