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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述略
发布时间: 2015-01-04    作者:刘晓泉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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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三个时期发行了地方公债: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了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大跃进”时期,1959~1961年根据中央停止发行全国性经济建设公债、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发行短期地方公债的指示精神,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江西、安徽、福建等省分别发行了经济建设公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2009年财政部开始代理各省发行地方公债,2012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开始试行自主发行地方公债。目前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地方公债发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的地方公债,新中国成立初期和“大跃进”时期的地方公债则仅有极少数学者进行了宏观论述[1],尚无微观层面的个案研究。这一时期的地方公债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必要深入研究。本文拟根据相关档案和资料,从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决定、办法、动员及成效等方面进行微观探讨,以祈有助于中国地方公债史研究。 

  一、发行决定 

  1954~1958年,中国连续5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在全国人民的热情支持下,每年都超额完成了发行计划。这对于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计划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8年,全国开始“大跃进”,为了贯彻执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国务院拟对公债发行做适当调整,准备从1959年起停止发行全国性公债,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短期地方公债。这样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地建设需要和人民购买公债的能力,因地制宜地筹集资金,作为集中闲散资金支援地方建设的一种辅助方法;另一方面就地筹集资金就地办事,可以同当地人民的利益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更充分地发挥公债的作用。[2]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7次会议在听取财政部副部长吴波的说明后,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从1959年起停止发行全国性的公债,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种比较短期的地方公债的议案,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3](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作了原则性规定: 

  (1)发行目的。为了便于各地筹集工农业“大跃进”所需要的资金,促进人民节约储蓄,有利于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2)发行决策机关及所得款项支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确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省、自治区所属专员公署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推销的公债收入,大部分应当留归各该专区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支配,一部分由省、自治区调剂使用。 

  (3)发行数量。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控制,并且必须在自愿认购的原则下组织推销,不要使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认购过多而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4)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票面金额不宜过高。公债的利息年利率一般不宜超过2%。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发行无息公债。 

  (5)偿还期限。可以分期偿还,偿还期限一般不宜超过五年。利息于还本时一次付清。 

  (6)债券流通。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7)惩戒条款。伪造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债券或者破坏公债信用的,依法惩处。 

  (8)发行程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拟订具体办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公布后,福建、安徽、辽宁、黑龙江、吉林及四川等省[2](福建、安徽、辽宁、黑龙江、吉林省的数据参见殷毅主编的《当代中国实物债券图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一书,四川省的数据参见《双流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3页)一书。)均于1959年发行了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江西省政府最初也准备依此发行1959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但考虑到1958年已经大规模地筹集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近2000万元,因此决定1959年暂停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江西省被列为国家工业建设重点和推行农业技术改造的重点省份之一。中共江西省委和省政府认为这标志着江西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始迈进了一个新的时期”;要加速发展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事业,“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全面的继续大跃进”,就需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动员和组织社会上的一部分闲散资金用于发展省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通过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发节约储蓄,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4]为此,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于1960年在全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2000万元。 

  二、发行办法 

  为了顺利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3月17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向全省各机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发行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4](以下简称《指示》),并公布了《1960年江西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办法》[5]、《1960年各地区公债推销指标分配表》[6],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认购、交款及换券的办法》[7]。这些文件对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公债利息、偿还期限等发行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 

  《1960年江西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办法》主要内容有:(1)发行日期。定于1960年1月。(2)计算单位。公债筹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3)公债利息。年息4厘,从1960年10月1日起计算,为简化手续,利息随同到期本金一并支付,不计算复利。提前交款者则按照规定利率贴息并在交款时一次扣除。(4)公债偿还。发行年限为5年,以抽签中号方式分3次偿还,1963年10月30日偿还20%,1964年10月30日偿还30%,其余在1965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因公调离江西省和其他原因到外省居住者,可凭持券人所在单位证明(居民凭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给的迁移证)向当地人民银行兑还公债本息。(5)债票面额。公债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6)发行机构。公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7)债券流通。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8)惩戒条款。若出现伪造公债债券或破坏公债信用者,依法惩处。 

  (二)关于公债的推销办法和指标分配的规定 

  1.公债推销原则与办法 

  公债发行按“合理分配、自愿认购”[4]的原则,采取分配推销指标的办法,全部分配到各个地区、市的职工、农民、工商界和城市居民及其他(以下简称市民)中推销发行。首先,对职工、居民和工商界的公债推销采取一次认购一次交款或一次认购分期交款的办法,要求在4月15日以前认购结束,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交款入库。各工矿企业、垦殖场、基建工地、野外勘测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以及铁路、部队的公债推销,均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布置认购和交款。在工商界中除动员他们用一部分到期的国家建设公债还本付息收入继续购买之外,也可以鼓励他们根据定息收入情况,尽可能以一部分或大部分定息收入购买公债。至于工商界个人用工资购买公债,可比照职工认购办法办理。其次,对农民采取的公债推销方法,可通过人民公社采取由生产大队组织农户认购。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各地可结合国家收购农产品和夏收预分等工作,在自愿原则下,由生产大队统一代为交款,保证在10月底至迟在11月底以前交款入库。在农村公债推销工作中,对于经济作物区、丰收地区、林木特产地区和富队可适当多分配一些,对于穷队和受灾的地区可以适当少分配一些认购任务。 

  2.公债推销指标分配 

  《1960年各地区公债推销指标分配表》对各地区、各阶层人群的公债推销分配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职业、阶层来看,农民被分配的推销数额最多,为940万元;其次是职工(包括部队),推销数额为890万元;工商界推销的数额较少,为100万元;市民推销的数额最少,为70万元。从地域来看,江西省9个地区、市被分配的公债推销数额,赣南地区最多,为384万元,其次是宜春地区381万元,上饶地区349万元,除了庐山被分配数额仅为8万元、景德镇市为94万元外,其他各地区、市分配数额均在140万元以上(详见表1)。当然,“在总的数额以内分配各阶层间的数额,各地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4] 

  资料来源:江西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各地区公债推销指标分配表》,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32。 

  (三)关于公债认购、交款及换券办法的规定 

  《关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认购、交款及换券的办法》规定了职工、农民、工商业者、市民不同的认购及交款手续。 

  1.职工认购和交款手续 

  职工包括工矿企事业机关、团体、铁路的工人、职员、干部、文教医务工作人员、部队官兵、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手工业者及有组织的搬运工人、人民公社一级的干部(公社所举办的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凡长期领取固定工资的按职工组织认购,采取记劳动工分的按农民组织认购,至于生产大队所举办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领取国家工资者外,均按农民组织认购)。职工的公债款,除本人自愿一次交清者外,均由所在单位工资发放部门,按其交款计划,在发放工资中代收、代交、按月送交银行,职工交清债款后,随即一次发给公债券,但交款者要求每月按其所交金额发给公债券的,也可按月发给。职工认购公债后尚未交款的及尚未交清债款的,当工作调动时,原所在工资发放部门除应按已交债款发给债券外,应将未交部分的数额连同本人交款计划转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的工资发放部门应按其原订交款计划继续代收、代交,如调出省外者,则不需要办理此项转移手续。 

  2.农民认购和交款手续 

  农民认购公债,采取把公债推销数额逐级合理分配到公社,公社根据生产大队情况合理提出推销数字,生产大队按各个队、农户的劳动力、人口平均收入情况组织民主讨论,在自愿原则下完成认购任务。各农户自愿认购后,由生产大队统一交款,统一代发债券,认购后由生产大队订出交款计划按期上交,但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如有社员认购后,手边有钱又愿意马上交款的也可立即交款。 

  3.工商业者认购和交款手续 

  工商业者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从业人员及未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而拿定息的资方人员、合作商店的从业者,临商和摊贩的公债认购及交款也由工商业者公债推销组织负责办理。该组织以各地工商联为主,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从业人员及股东的交款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定息和工资时代收汇交银行,工商业者交清债款后一次发给债券,但要求按其每月所交金额发给债券时,也可按月发给。 

  4.市民认购和交款手续 

  市民的交款应由市民公债推销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收缴,并在当日内将已收债款及时送交人民银行换取债券,并将债券及时发给交款人,或由市民公债推销组织与人民银行约定时间,由银行派人收款换券。市民购买公债尚未交款或尚未交清债款而迁移时,应由市民公债推销组织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职工转移手续办理。 

  职工、农民、工商业者和市民认购公债数额、分月交款数以及所需债券面额、种类等均需在“认购表”或“认购书”上详细填写。各基层推销组织于认购结束后,编制“公债认购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凡未经认购手续而购买公债的可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购买,采取“随交款、随领券”的办法。人民银行在公债券未到时可制发临时收据,俟公债券领到后,即换发公债券。 

  三、发行动员及成效 

  在公债发行过程中,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十分重视发行动员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并部署动员工作 

  《指示》特别指出,“推销公债是广大群众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具体行动,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全体干部必须“把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列为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内容之一”。当地必须“做好充分的宣传动员与具体的组织工作,运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向群众反复说明我省发行公债的意义,说明推销公债的政策和认购公债的方法,说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一致性的道理,启发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鼓励群众踊跃购买公债”。[4] 

  2.组织公债推销机构 

  为顺利发行公债,江西省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推销公债工作的领导,组织推销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首先成立了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邵式平任主任委员。与此同时,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行署、各专署和各县(市)人民委员会亦需相应的成立推销公债领导机构,并由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办理具体工作。为了使军队系统推销公债的任务分配得更切合实际和便于统一布置工作,在职工阶层中单独划出,由军事部门统一布置,组织认购,债款就地交库。[8] 

  3.利用报刊广泛宣传 

  根据《指示》精神,全省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动员。就在《指示》发布的当天(3月17日),《江西日报》发表社论——《全省人民动员起来踊跃购买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社论在强调此次公债重要意义的同时,号召全省人民“要鼓足干劲,以紧张的劳动来建设我们的祖国”,“也要以踊跃购买公债的实际行动,来支援我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继续大跃进”。[9] 

  4.巡回放映公债宣传片 

  除了通过各大报纸进行宣传动员之外,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还专门在福建省幻灯片厂定制“公债宣传幻灯片”,在全省各地轮回放映,号召人民“动员起来,踊跃购买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0]。 

  5.采取措施增强公债信用 

  为了顺利发行新公债,《指示》还强调要增强和巩固公债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要“防止强迫命令的现象发生”,在农村推销工作中,“应注意检查过去的国家公债还本付息的情况,对已中签的都要及时归还本息”。[4] 

  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动员下,截至4月30日止,全省认购公债1571万元,占发行总额2000万元的78.55%;已经交款303万元,占发行总任务的15.15%。认购进度比较快的南昌市、景德镇市、九江地区、庐山及部队系统均已超额完成了认购任务。交款进度比较快的赣南地区完成33.25%,上饶地区完成28.07%。据各地汇报,上饶地区已有广丰、铅山、万年、玉山、余干5个县43个公社全额完成了推销任务;赣南地区有7个县完成了认购任务,瑞金、寻乌、龙南3个县完成了交款任务,九江地区已有8个县完成了认购任务。[11] 

  从全省范围来看,尽管公债推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进度还不够快,地区之间也很不平衡。《指示》规定4月15日以前结束认购工作,但直到4月30日还有一部分地区没有完成认购任务,有的地区还相差很远,如吉安地区仅完成49.23%,宜春地区也只完成50.47%。交款进度也很不平衡,进度快的赣南地区已完成33.26%,而宜春地区仅完成2.15%,吉安地区也仅完成3.83%(详见表2)。 

  注:各地的认购与交款数中包括了部队的数字。 

  资料来源: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的通报》,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038。 

  为了扭转推销工作进展缓慢和地区之间不平衡的情况,5月7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公债的推销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是已完成认购任务的地区,应大力组织债款交库工作,未完成认购任务的地区,应一面抓公债认购,一面抓债款交库,采取边认购、边交款的方法齐头并进。凡是有条件能够提前交款的应按照政策积极组织入库。特别是进度比较慢的地区,更要奋起直追,迎头赶上,使地方公债任务能够按照所规定的期限全面地完成,并要求各地区将公债推销工作的检查结果和采取的措施于5月底以前报省有关部门。 

  经过再次动员,最终江西省不少地区和县市超额完成了公债推销任务,如高安县配额281707元,实际完成309369元[12];全南县实际认购15.49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01.84%。[13]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在全省范围实际总共筹得2056万元,比原定任务多出2.8%。[14] 

  四、评价 

  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从它的发行背景、方式及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一)公债发行反映了“大跃进”时期国内生产建设的情况以及国家财政体制的相应变化 

  1958年,中国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建设规模扩大,中央各主管部门所管的企事业单位大大增加。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的生产领导和经营管理,有必要把一批适合于地方经营的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地方也要求掌握更多的财权,以便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经济、文教等建设事业的发展。由此,中央决定把一大批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相应地对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以后又改为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5]但是,“大跃进”开始后,地方分得的机动财力大大超过原来的设想,财政管理体制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各地经济建设很不平衡,到处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严重违背国家建设的统一布局。 

  针对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58年9月通过《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5](pp.10~11)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继续下放收支项目的同时,适当收缩一部分地方的机动财力,通过一年一变的做法,解决财政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不相衔接的问题。但是由于全国继续“大跃进”,各地经济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大,地方经济建设出现大量资金缺口。所以,中央决定“从1959年起停止发行全国性的公债,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种比较短期的地方公债”[2]。1959年开始的各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正是在这一财政体制下发行的,这些公债的发行迎合了“大跃进”形势的需要。1960年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更是在1959年庐山会议由“纠左”到“反右”之后,“大跃进”进入到最后时期发行的。“大跃进”中,江西省基本建设投资连续翻番,1958年比1957年翻了两番,1960年再比1958年翻了一番多,三年中全省预算内投资总额15.67亿元,比“一五”时期五年投资总额多4.7倍,全省大办钢铁耗资2.46亿元,用于钢铁铜铝的补贴4.03亿元,而所炼钢铁大多是废品。[14](p.49) 

  由于“大跃进”给全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1961年,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相应地在财政体制上,1月15日,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提出财政体制改进措施,强调财政管理的集中统一,即“国家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坚持‘全国一盘棋’(在‘大跃进’中曾经提出实行‘两本账’的办法),各级预算的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结余资金,如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15](pp.12~13)此后,不管是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还是基本建设计划,都要受到来自中央的约束,各省的地方公债发行也基本停止。 

  (二)公债发行中的政治动员,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人民政权的公债发行方式的相似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公债有69种。这些公债“不是以经济利益去促销,而是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发行”[16]。首先由有关根据地的党政领导机关做出决定,发出有关发行公债的指示,逐级进行布置,充分做好政治动员,使认购公债的群众都能深刻认识到发行公债的政治意义。在推销公债工作中,许多地方都组织了专门的公债推销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公债的推销工作和监督公债款项的使用情况。因为有效的政治动员,根据地发行的公债一般都能在很短的期限内完成推销任务。 

  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额度仅占当年工资总额的1.59%”[17],但它是在“大跃进”时期经济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大受影响、1958年已筹近2000万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情况下发行的,其筹款难度可想而知,但最终仍然超额完成发行任务,其中政治动员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公债发行过程中,首先由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全体干部必须“把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列为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内容之一”[4],而后组织公债推销委员会,逐区、逐县布置,广泛宣传和多方动员,让大家认识到公债发行的重要性和意义。可见,新中国成立后公债发行的政治动员方法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方法比较相似。 

  (三)公债如期全部偿还,反映了国民经济调整后江西省财政状况的好转 

  关于公债的偿还,1963年4月22日,江西省财政厅拟订《江西省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定于4月27日在南昌市举行抽签,并邀请各界代表到场监督执行,“集中把各年度中签号码全部抽出一次公告”。此后每年按照中签号码还本付息。凡公债券号码末尾两位与当年公告的中签号码相同的,即为中签还本债券。公债还本付息兑付时限为每年10月30日至12月31日,由各地人民银行验券兑付。为照顾持券人利益,逾期未兑付的可继续在以后兑付期内领取,并按原定利率计付利息。公债利息随同本金偿还一次付给。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比照《国家公债债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规定办理。4月27日抽签确定各年度还本中签号码后,即按此结果分期、分批予以偿还。[18]1965年,该公债最后一次偿还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同时办理,提前至9月1日开始兑付公债本息款[19]。这一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工作全部结束。公债能够如期全部偿还,反映了国民经济调整后江西省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经过5年的调整,江西省较好地克服了国民经济比重严重失调的困难,发展了生产,增加了财政收入。1965年,江西省工农业总产值56.06亿元,比1960年46.59亿元增长20.3%。国民收入中,积累率由1960年的54.4%下降到20.2%,消费率由45.6%上升到79.8%。江西省财政收入6.67亿元,比1961年增长43.4%,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到17.5%。江西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成为20世纪60年代江西省财政经济状况最好的一年。[14](p.52) 

  [ 参 引 文 献 ] 

  [1]姜长青:《建国以来三次发行地方债券的历史考察——以财政体制变迁为视角》,《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2]《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十七次会议 批准财政税收管理权下放 毛主席命令公布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人民日报》1958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58年6月6日。 

  [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行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27。 

  [5]江西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江西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办法》,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31。 

  [6]江西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各地区公债推销指标分配表》,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32。 

  [7]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认购、交款及换券的办法》,江西省档案馆:X039-4-029-28。 

  [8]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军队系统1960年地方公债推销任务改为垂直下达的通知》,江西省档案馆:X039-4-029-75。 

  [9]《全省人民动员起来踊跃购买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江西日报》1960年3月17日。 

  [10]江西省财政厅:《关于1960年公债宣传幻灯片加印字头的通知》,江西省档案馆:X039-4-029-78。 

  [11]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的通报》,江西省档案馆:X035-6-806-038。 

  [12]《高安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页。 

  [13]《全南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0页。 

  [14]华桐主编:《江西省财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15]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16]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部国债金融司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债券文物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7]樊丽明、黄春蕾、李齐云等:《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18]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江西省档案馆:X039-4-230-51。 

  [19]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公债1965年度还本付息工作的联合通知》,江西省档案馆:X039-4-366-188。 

  [作者简介]刘晓泉,历史学博士,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330013。 

  * 本文为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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