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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护林防火工作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24-09-02    作者:邓群刚 郭斌飞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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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护林防火工作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护林防火工作大致历经以下五个阶段的探索和实践,最终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护林防火之路:1949—1956年为起步阶段,1957—1977年为持续发展阶段,1978—1986年为调整恢复阶段,1987—2011年为加速转型阶段,2012年至今为日益成熟阶段。护林防火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坚持党对护林防火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防救并重”的指导方针;坚持“专群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火”的基本原则;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一体化”协同推进护林防火工作。

  [关键词]森林火灾;护林防火;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考察时指出:“森林是集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于一身的大宝库”;“要坚持造林与护林并重,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决不能让几十年、几百年、上千年之功毁于一旦”。我国总体上是一个森林火灾多发的国家。近年来,我国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已呈总体下降趋势,但2021年仍发生616起,2022年又上升至709起。可见,护林防火工作仍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2022年10月,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也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环节。目前,学界对森林火灾的成因、防控措施以及防火技术应用等方面做了一定研究,但从历史层面尤其是从长时段对新中国护林防火工作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还很少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护林防火工作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的护林防火工作乃至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防胜于救”:起步阶段(1949—1956年)

  受以往过度开垦、战乱破坏、乱砍滥伐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已经是一个森林资源极为贫乏的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仅占国土面积的8.6%。新中国成立后,频发的森林火灾使仅存的林木资源又遭受严重破坏。1950年,我国发生“森林火灾达二千七百余次,烧毁林木约二六○万立米”。因此,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成为新中国林业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1951年2月,全国林业会议明确将“防止林野火灾”作为护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强调要教育干部群众,使他们懂得“勇于救火不如善于防火”(以下简称为“防胜于救”)的道理。3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社论,开篇即明确指出“护林防火是目前林业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明确提出“防胜于救”这一护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方针。此后一段时间,以“防胜于救”为指导方针的护林防火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起来。

  (一)建立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新中国成立之初,专门的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尚未建立,护林防火工作主要由各地区尤其是基层干部群众自主进行。例如,1949年入秋后,内蒙古一些地区多次发生严重火灾。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各林区附近农民与靠山生活的猎民纷纷“组织防火护林委员会或成立猎民大队,订出公约,展开保护森林运动”。又如,截至1950年4月,浙江山林地区的县区乡村都成立了护林委员会,并在村以下设护林小组,划分地段分别负责。

  至1951年9月,全国各主要林区大多建立了群众性的护林组织,“由林区人民成立的护林小组或护林委员会已有两万多个,以华东和东北两区为最多,东北林区并有护林警察”。这些群众性的护林组织既为各地护林防火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一定的组织保证,也为此后护林防火工作的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领导,1953年3月,林业部发布《关于护林防火的指示》,提出:“各重要林区地带的各级林业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人民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迅速组成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办公室,其任务为组织、推动、检查和督促当地护林防火工作,并总结护林防火的经验”。此后,专门的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在全国各地逐步建立起来。以四川为例,1954年4月,直属四川省农林厅的省护林防火办公室成立,并在森林资源多、火情严重的绵阳、涪陵、江津、泸州、宜宾、乐山等8个专区设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此后,该省县及县以下的护林防火组织机构也逐步建立。如该省所辖的云阳县,不但成立了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而且区乡也成立了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林区还成立了打火队。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逐渐完成,1956年3月,林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组织上,应将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护林防火的基层组织,林区除在各生产队中,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外,还应指定社长或副社长负责护林防火工作”。由此,各级护林防火的组织领导机构日益完善,为各地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严格的入山管理制度

  除了自然因素之外,森林火灾又多与人类生产生活用火息息相关。为加强对人民群众用火的管理,早在1950年前后,我国东北部分地区就已在火灾易发期间组织妇女轮流放哨,检查防火用具及入山行人,取得了良好成效。1953年3月,林业部在《关于护林防火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杜绝火源,是扑灭火灾的重要环节”,并强调:“根据过去的经验,烧垦烧荒,火车机车喷火,群众上坟烧纸,入山搞副业烤火,烤干粮,吃烟,放火打猎,山村烟囱跑火,或恶霸地主和土匪特务等反革命分子放火破坏国家资源等,都是发生火灾的重要根源,其中尤以烧垦烧荒所造成的灾害更为普遍而严重”。可见,制定并实行严格的入山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源盲目入林,是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的治本之举。为充分解决护林防火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明确要求:“在本村或本区境内入山进行副业生产的,经区、村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入山证,到外区外县或外省境内入山的,由本区人民政府介绍到入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发给入山证,并准许由入山小组长带火”。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去防火期间封禁山林的单纯管制办法。

  195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指示》,要求各林区“要广泛组织群众站岗放哨,盘查行人,加强入山管理,推行各种有效的护林防火责任制,建立群众性互相督促检查制度。对烧荒、烧牧场、烧地格子、在外吸烟及上坟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护林防火紧急期间,必须坚决加以禁止”。入山管理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大大降低了这一阶段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

  (三)建立护林联防制度

  林地有界,火灾无界。各级行政管理区域的毗连地区最易形成森林火灾管控的空心地带。为弥补这一薄弱环节,政务院在1952年3月发布的《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中强调“在两区交界地带应实行联防办法”。这一指示为护林联防制度在毗连地区的建立提供了依据。1953年春,湖南城步县与广西龙胜县交界林区发生山火,湖南汲取此次山火教训,主动建议与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贵州建立联防关系。1954年2月,四川巫山、巫溪两县与湖北房县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其中,巫山县境内烧毁森林1600公顷、烧死树木16200株,巫溪县境内烧毁森林15000公顷。鉴于此次森林火灾的严重教训,四川省人民政府在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要求:“在专区与专区、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村与村交界的林区,应建立联防制度,举行联防会议,商订联防公约,随时互通情报,互相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山火互相救援。在省与省间如有联防的必要时,应由有关专、县报省,与邻省建立联防关系。”此后,四川便与湖北、云南、贵州、青海、陕西建立起了省际联防组织;其省内的雅安、宝兴、芦山、荥经、汉源、石棉、越西、会理等县与县毗邻的林区也建立了护林联防组织。各级联防组织的建立,不仅为交界地带山火的预防提供了便利,而且也大大减少了“隔界不打火”现象的发生。

  总之,1949—1956年我国护林防火组织网的初步构建,以及入山管理制度和区域间护林联防制度的出台及实施,为有效贯彻“防胜于救”的护林防火工作指导方针提供了保障,推动了护林防火工作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起来,从而迈出了新中国护林防火工作的第一步。

“群防群护”:持续发展阶段(1957—1977年)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为我国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1957年3月,公安部、林业部发布《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强调:“依靠群众,是我们开展护林防火的基本方针”。此后至1977年,除了依靠和发动群众进行“群防群护”之外,专业护林工作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使这一阶段的护林防火工作呈现出“群防群护”的特征。

  (一)完善护林防火组织

  为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起来”的制度优势,上述通知要求各地以农(林、牧)业合作社或乡为单位,整顿或重建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并帮助合作社在制定生产计划时,把护林防火列为重要内容之一”。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在各地的普遍建立,公安部、林业部在1959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指出:“必须切实运用人民公社这一优越条件,按照社办、队管,不同林子情况,具体帮助人民公社,整顿和建立防火组织,规划防火设施,订立防火制度,特别是生产用火管理,必须切实认真贯彻执行,把防火工作与生产密切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分区划段、分片包干的有效办法,以做到界限清楚,责任明确”。此后,各地护林防火组织逐步得到完善。如安徽在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林区人民公社成立了护林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了护林大队,生产小队成立了护林小组。

  1959—1961年,我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经济发展也陷入困局,为度过困难,各地烧垦烧荒和进山搞副业生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护林防火工作有所松懈,部分地区的护林防火组织甚至形同虚设。1962年4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要“恢复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各省、自治区、林区的专、县、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厂矿企业等单位,应该把护林防火组织建立健全起来,并指定专管人员,做好这一工作。要把过去国有林区的护林员、集体林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看山员,重新恢复起来,进行看山护林,并由有关的生产队或林业部门,给以合理报酬或适当补助”。由此,各地又开始自上而下陆续恢复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如浙江要求“县(市)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公社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生产队成立相应组织。县、公社指定专人负责,划片包干。固定护林员看管山林,使每块山林、每株林木都有专人管护”。

  (二)开展“无森林火灾”运动

  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护林防火工作,国务院在1957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开展以乡为单位、以农业社为基础的森林无火灾运动(后多称“无森林火灾”运动——笔者注),是深入发动群众、提高群众觉悟防止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并要求各地在开展这一运动时,“必须同群众反复研究,结合生产去进行,并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对有成绩的及时给予表扬,树立榜样”。同年上半年,在黑龙江、吉林、陕西、福建、贵州、四川等11个省,就出现了155个无森林火灾县、12215个无森林火灾乡,从而使全国森林火灾大为减少。可见,该运动在预防森林火灾方面成效显著。1959年9月,公安部、林业部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各地“领导群众,继续开展无森林火灾竞赛运动,并贯彻始终,直至获得全胜”。1961年11月,中共林业部党组在《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生产建设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今后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护林防火方针,开展群众性的无森林火灾运动,健全护林组织和各项责任制度”。“无森林火灾”运动逐渐成为此阶段护林防火的主要工作。在这一运动的有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护林防火工作。截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国已涌现出一批十几年、二十几年没有发生森林火灾的先进单位,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三)发展专业化护林工作

  在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护林防火的同时,一些技术性、专业化手段也开始在此阶段得到推广应用,如森林防火预报、爆破灭火、化学药剂灭火、航空护林等。1964年12月,林业部在东北、内蒙古林区护林防火工作会议上着重研究了大兴安岭林区的护林防火问题,确定了在重点林区建立防火站、修筑防火公路、修筑瞭望台、开辟防火线等措施,同时决定购置防火专用车辆、电台和灭火机具设备等,并加强护林防火的科学研究工作。其他重点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也开始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进行防火设施建设。由此,在重点林区开启了我国护林防火事业的专业化进程。

  航空护林在此阶段的发展尤为突出。1957年之前,航空护林仅在我国东北和内蒙古一带的重点林区开展;1957年之后,西南地区也开始进行航空护林试点。1960年、1961年,林业部先后在东北、西南地区建立了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基地发展至6个。随着飞机巡航护林覆盖面的逐渐扩大,成效也开始显现。据不完全统计,1960—1966年,航空侦察的火场有412个,其中主动发现的就有209个,占50%以上。除进行巡护预警之外,此一时期的航空护林已发展到可以进行机上指挥灭火、空投防火物资、空降跳伞灭火作业等,不仅大大提高了护林防火工作的覆盖面,而且有效弥补了地面防火力量之不足。

  总之,此阶段的护林防火工作依靠“组织起来”的制度优势,坚持群众路线,在“无森林火灾”运动中充分发动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护林防火工作,形成了以“群防群护”为主要特征的护林防火制度体系。与此同时,专业护林工作也在重点林区有所发展。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各级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原本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也大多形同虚设,导致护林防火工作长期陷于停顿。

“依法治火”“以责防火”:调整恢复阶段(1978—1986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拨乱反正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展开,党和政府对护林防火工作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不仅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各项护林防火制度及措施得到了整顿和恢复,而且在“依法治火”“以责防火”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整顿与恢复护林防火组织机构

  1979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要求“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一切火灾隐患”。此后,各地的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开始逐步恢复。如山西省陵川县18个公社、406个大队至1980年底都完成了护林组织的整顿和健全工作。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保护林木,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引起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高度重视”。护林防火工作日益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组织领导机构的整顿与恢复也加快了步伐。例如,10月,湖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省、地(州、市)、县设护林防火指挥部,农村社队、国有林场、公路、铁路等基层单位设护林防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在全国各地逐渐恢复,并取得进一步发展。至1986年,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林区地(盟、州)、县(旗)各级政府设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131个国营林业局、4100多个国营林场建立了护林防火组织,林区的乡村、厂矿、农场、牧场等也大都建立了相应组织。组织领导机构的整顿与恢复,为新时期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开启护林防火的法制化进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护林防火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也逐渐加快。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林业专门法,它把以往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形成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不但把森林列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对象,而且强调要“严格遵守国家森林法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及时抚育更新,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以上法律的颁布为依法护林、依法治火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各地也陆续颁布了相关法规条例。如西藏自治区从当地历史习惯和民族特点出发,颁布了适应于本地区的《森林保护条例》。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不但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而且对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灾扑救和事后抚恤工作也做了具体规定。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宣传《森林法》和有关护林防火的规章制度,使广大林区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护林防火。5月,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护林防火的组织制度、火灾扑救中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多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森林编织了一道道细密的防火网,为护林防火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建立护林防火承包责任制

  改革开放后,由于山林权属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不少地方发生了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因此,尽快确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林和落实山林管理责任制便成为解决山林问题的首要任务。例如,1980年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把护林防火同护林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在国有林区试行“五定一奖”,即“由林业部门同公社订立护林合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一年考核一次。以公社或大队为单位,凡做到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无毁林开荒的,每亩森林由国家付给适当报酬,纳入社队当年分配方案,让护林群众得到实惠”。集体林则由社、队设置护林员,同样实行“五定一奖”。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开展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要求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作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护林防火责任制也开始逐步确立。1982年1月,林业部发布《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林业“三定”工作,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普遍建立健全群众性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负”。此后,护林防火责任制开始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如内蒙古甘河林业局从1982年开始全面实行防火承包责任制,基本消灭了“三不管”地区。南方集体林较多的社队也大都结合林业“三定”工作,把护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了专业队和专业户。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再次要求各地“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对违犯防火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护林防火责任制的出台与实施,有效克服了“上边有机构,下边没人管”的现象。

  改革开放初期,不但“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的护林防火组织和规章制度得到了整顿恢复,而且党和政府对护林防火的工作思路也做了调整,我国护林防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护林防火承包责任制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护林防火工作回到了正常发展的快轨道。

“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加速转型阶段(1987—2011年)

  1987年5月6日,位于我国东北的大兴安岭发生新中国成立后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森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1万公顷,其中有林面积70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此次大火暴露出我国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综合预防、扑救火灾能力太弱”等问题。为此,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护林防火工作的投入力度,在不断完善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同时,着力构建专业化的防火、扑火队伍,使此阶段的护林防火工作呈现出“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特征。

  (一)完善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

  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后不久,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于1987年7月正式成立,全面履行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职能。自此,我国护林防火工作在中央层面有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1988年,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更名为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的要求。据此,在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被撤销,其工作由林业部承担。为做好衔接工作,6月,国务院批转的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建议由林业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遇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2006年5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式成立,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不断强化。

  (二)健全护林防火规章制度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为此阶段护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遵循。此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例如,为加强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而制定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为及时了解和处理火情而制定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等。与此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亦给予积极配合。例如,国家气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气象服务的通知》等。以上规章制度的出台形成了以《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为核心,多方面共同协作的护林防火法律法规体系,为森林防火工作构建起了一道道安全屏障。

  (三)组建专业护林防火队伍

  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暴露出我国“防火力量薄弱,专业队伍很不健全”的问题,专业护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由此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7年10月,国务院批转的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军警民相结合的森林防火体系。要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扑火主力军的作用”。武装森林警察部队起源于1950年我国东北地区组建的武装护林大队,此后逐步发展成为东北、内蒙古林区的森林警察,成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一支专业队伍。在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扑救中,武装森林警察部队首创“跨省(区)大规模、大兵团作战的先例,打出了森警部队的威风,立下了赫赫战功”。为使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更好地发挥灭火“突击队”和“尖兵”作用,1988年初,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正式决定将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称为武警森林部队),并全部实行现役制,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此后,武警森林部队加强组织训练,走上了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道路。至2007年,全国范围内先后成立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西藏、新疆等9个武警森林总队,护林防火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大为提升。

  1991年2月,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林业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林区民兵参加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民兵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作用”。1993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中要做到“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国有林业局和大型国有林场应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1994年11月,全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在广西召开,要求各地坚持“以县建队,队建基地,以副养队,劳武结合”的原则搞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函复林业部同意进一步动员驻林区部队参加森林防火救灾工作,保证了人民解放军扑火救灾主力军作用的发挥。此外,航空护林专业队伍在此阶段也得到快速发展。至2009年,我国已建成东北航空护林中心和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及各类航空护林站(点)32个,航空护林机场8个,森林航空消防专业队伍500多人。总之,护林防火队伍不断壮大,有效增强了护林防火的专业化力量。

  (四)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投入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林业部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于1988年12月下发《关于编制1989—1992年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后,各地开始拟定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如在《河南省1989—1992年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该省计划完成投资3600万元。此后,我国又相继出台《1991—2000年全国森林防火建设规划》等,对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做了相应规划,防火工作有了进一步保证。2000年,国家级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启动。在“十五”计划期间,中央累计投入资金20多亿元,启动了200多个国家级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至2007年5月,全国已建成防火瞭望台1.4万座,防火公路120万公里,防火隔离带108万公里,配备防火专用车4.4万辆,风力灭火机近19万台,同时建有3个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中心和8000多个地方扑火物资储备库。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夯实着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根基。

  在科技研发方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于1994年成立了森林消防研究室,专门研究林火机理和森林火灾防御技术,推广相关科技成果。2002年,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VSAT林火监测系统,卫星林火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监测精度进一步提高。为使卫星林火监测更好地为森林防火服务,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又于2003年12月印发了《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规范了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的各项流程。2007年2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森林防火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5月,《中国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发展纲要(2006—2020)》印发实施,森林防火科研创新体系建设提上日程。2009年3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国家层面的森林防火规划,提出实现火灾防控现代化、管理工作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扑救工作科学化,以及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1%以下的总目标。这些科技投入对全面提升我国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后,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地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使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了由群众性为主到专业化为主的重大战略性转变。在继续完善相关森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同时,党和政府在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研发中的投入力度大大增加,推动了我国护林防火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加速转型。

“一体化”协同推进:日益成熟阶段(2012年至今)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2022年10月,中共二十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由此可见,森林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统筹安排,推动我国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日益成熟阶段。此阶段的护林防火工作呈现出“一体化”协同推进的特征。

  (一)队伍建设的“一体化”

  2013年3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重点建设“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为打破多年来森林防火领域军地各个部门、各方力量相对独立,沟通联络和力量整合不足的状况,以军民联防、联训、联指、联战、联保为内容的“五联”机制建设得到大力发展。2017年6月22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在《中国绿色时报》发表题为《深入推进“五联”机制建设全面开创军民协同森林防火新局面》的文章,为“五联”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9月21日,全国军地联合灭火演习暨“五联”机制建设试点现场会在内蒙古举行,推动了各地“五联”机制建设的开展。中共十九大后,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不再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运而生,承担起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包括森林火灾在内的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至2023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总规模已增至22万人,有效保证了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领导机构的“一体化”

  护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统筹协调和共同努力。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增加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空军司令部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国家森林防火指挥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2018年4月,为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应急管理部组建成立,有效统合了各种力量和资源,提高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与此同时,为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隶属于自然资源部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也随之调整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此外,应急管理部还下设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机关。2023年1月,为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国家消防救援局挂牌成立。该机构由原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合并组建而成。以上机构的调整促进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一体化建设,形成了“全国一盘棋”“协调一致”的组织指挥体系。

  (三)规章制度的“一体化”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在合并《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健全了火灾发生时的应对机制,规范了响应处置流程。2021年8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以林业草原国家公园“三位一体”融合发展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并把“共建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早期火情处理,提升保障能力,抓好安全生产”列为重点任务,“一体化”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的趋势更加凸显。202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为之后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四)全面实施林长制

  在河长制经验基础之上,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安徽在2017年3月率先探索实施了林长制改革,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责任制体系,取得了显著效果。在实行林长制的第一年,安徽森林火灾次数、受害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均同比下降60%以上。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把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列为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此后,林长制开始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各地在实施林长制的过程中还积极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解决了森林防火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初步实现了“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在林长制的推动之下,2021年全国森林火灾次数、受害森林面积、因灾伤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7%、50%、32%。

  总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新时代的护林防火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之中得以统筹推进,与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联系更加紧密。“一体化”趋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我国护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护林防火工作从无到有,主要历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群防群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专业化”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一体化”协同推进,推动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青山绿水保卫战的实践中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截至2022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24.02%,与新中国成立时的森林覆盖率8.6%相比,森林覆盖率有着显著增加,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这些历史性成就的取得,除了植树造林等工作外,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护林防火工作密不可分。成就彰显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护林防火工作积累的历史经验主要有:一是坚持党对护林防火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二是坚持“护造并举、防救并重”的指导方针,护林与造林并举,火灾预防与扑救并重。三是坚持“专群结合”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专业化消防队伍的同时,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四是坚持“依法治火”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林长制。五是坚持“一体化”协同发展战略,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之中统筹规划,推动森林防火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等齐头并进,协同发展。总体来看,我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显著提高,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打下了坚实根基。

  *本文为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博士启动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水土保持理论与实践研究”(SWU19097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邓群刚,历史学博士,教授,西南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郭斌飞,硕士研究生,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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