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我党的历史经验看,审干最容易出现的偏差不是坏人、内奸、特务漏网,而是冤假错案泛滥。
审干的首要问题是由哪个机构审干。如果由组织部或干部部门审干,那么审干走的就是党内组织程序。搞错了,最多是开除党籍的问题。如果由保卫局、社会部、专案组等机构负责,那就不好说了。审干一开始就可能走上对敌斗争的反奸程序:发现嫌疑,先抓人,抓了再审,不怕你不交代。交代,有罪;不交代,对抗组织,亦有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靠制度审干,还是用群众运动审干。如果按前者,就要建立与完善制度,培养专职人员,排除主观主义。如果用群众运动审干,就要动员大家相互攻奸,相互揭发,相互审查,那就等于没有程序。今天你当特务,明天是他,后天轮到我,完全依运动形势而定,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些问题上,延安时期的陈云与康生之间存在严重分歧。陈云主张,审干必须由组织部负责。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前面提到的1940年8月中共中央和中组部的两个审干文件。前一文件的第二、三、四条,后一文件的第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了审查与管理干部统归各级干部科负责的原则。1941年4月11日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审查与填写党表自传的规定》再次强调,“对于干部的全部历史总的审查由中央组织部负责。”[3]
陈云坚持这个主张不仅因为审干理应成为干部部门的本职工作,更重要的,这是基于历史经验,其中还有血的教训。1931年,陈云进入周恩来领导的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任中央特科主任。周恩来创立中央特科时借鉴了苏俄“契卡”的经验,其中一条原则是,不能把特科工作用在党内,不能对党内同志使用特工手段。不过,当时中央特科人员在党内没有完全隔离,一旦出现顾顺章这样的叛徒,党组织还是很危险。陈云接手特科后,迅速改变了这种状况。他在特科人员之间建立起单线联系,使他们不与党的其他机关发生任何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党组织的安全性。
与白区相比,苏区的审干是惨烈的。那时,我党缺乏经验,没有专门的不同于政治保卫机构的审干机构。审干与肃反往往不分。在对敌斗争环境的残酷环境下,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查甄別程序,党内斗争,很容易引起相互猜疑。这是清党的由来。通常的,也是最容易实施的做法,是依靠政治保卫局实施肃反,其结果往往造成党内流血事件。
在苏维埃运动前期,我党没有形成有效的审干制度。审谁不审谁,由谁来审,怎样审,什么场合下审,随意性很大。后来经过长征的考验,党内互信度提高,干部政策也逐步趋于完善。1937年5月,中组部部长博古在苏区党代会上首次把正确的干部政策概括为四条(陈云的“十二字诀”借鉴了这四条)。1937年8月1日,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军队政治机关的组织部“专负党的工作和干部的审查与政治干部的配备之责”。[4]
陈云接任中组部部长后最大的贡献,是为党建立了完整的干部审查制度。前面引用的陈云文章对这个制度多有论述。这里再强调几点。
一、审查干部统一归组织部或政治部负责。组织部设干部科,由专职人员按规范实施审查,使审干成为党内的正常工作。
二、任何党员、干部都要接受组织审查。来延安的干部或青年学生,无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级别,有无嫌疑,都必须持有正式介绍信向组织部报到,填写干部履历表,提供自传,回答组织的提问,接受组织的审查,待有了初步结论后再分配适当工作。
三、组织部有责任了解每名干部的全面情况,包括个人经历,家庭出身,社会背景,是否忠诚,政治表现如何,有哪些优缺点和功过,能力专长等。
四、设立长期保存的不断补充的人事档案制度。干部档案一般包括干部的履历表、自传,组织鉴定,有关问题的结论,经历证明,检举材料,谈话记录等。
五、工作人员有责任把需要专项审查的问题明确告诉审查对象,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互信,使受审者愿意向组织坦白情况。
干部审查制度的好处是明显的。首先,它把审干作为党内问题来处理,用党内机构处理党内问题,实现了党内机关与对敌机关的职能隔离。审查中如果发现敌特问题,可以再移交对敌斗争机关。这么做可以有效地防止专政机关对党内生活的干预。反观文革中的中央专案组,其最大的问题,是它拥有党内和专政的双重权力。
其次,实现了审干由针对部分人和特殊问题的工作向经常性普遍性工作任务的转变。
第三,有利于实现资料集中。审干必须掌握真实可靠的材料,材料越多,越容易分别真伪和做出正确的结论。在这项制度下,中组部成为延安唯一有资格领导和承担审干重任的机构。它不仅集中了所有干部的档案,而且还从各地搜集了用于鉴定干部的其他材料:如各地方党的历史及负责干部的情况;全国各个监狱、反省院、劳动营、干训团的情况;各省党的与非党的社会团体及其倾向;各地国民党及反共限共的情况,CC、复兴及日本特务托派分子和叛徒活动情形。
最后,有助于消除审查者和被审查者之间的对立,有利于调动双方积极性,达到既清除坏人又保护干部的目的。这样的例子很多,只举一个。刘家栋在《陈云在延安》一书中说:“不少在白区工作的党员,因种种原因造成了党的关系丢失,到了延安后,就找中央组织部联系,要求解决党籍问题。那时,敌占区、蒋管区无法去调查取证,敌后根据地被分割成若干块,也不好调查,只能在延安中央机关、陕甘宁边、晋绥边区尽可能调查了解,找一同来的同志取证。经过审查,大致有这样几种结果:到了边区以后,先去学校学习或分配工作,表现好,证据充分,可以恢复党籍;表现好,但证据不足,可以重新入党;否则不能重新入党,看以后表现再说。还有一种特殊的,就是家庭的、本人的社会关系都十分复杂,有利于开展工作,就先派出去工作一自段,待审查清楚再解决党籍问题。也有这样的个别联系的党员,他们的社会关系好或社会关系复杂,在边区外边工作容易开展工作,对他们也是锻炼考验。作为个别联系党员派出去时都向他们讲清情况,告诉他们工作一段时间,有了成效可找各地八路军办事处联系。决定哪个人为个别联系,由干部科提出,陈云同志决定。决定后,陈云同志和他们谈话。对这些出去的个别联系党员,都由我登记在一个厚本上,并附有档案。”
陈云在延安建立的干部审查制度到底有没有效?现在不会有任何人表示怀疑。但是, 1943年4月,中共中央第二个“四三”决定,采信了康生关于“各地党政军民学机关中已被打入了大批的内奸分子”的说法,其本身就是对干部审查制度的不信任。而康生接替陈云主持审干反奸,更是把审查制度抛在一边,先动用社会部的力量,以肃反方式审干,继之又搞群众性的抢救运动,结果如何?历史已做了结论,并且在文革后再次做了结论。
注释:
[1]《陈云文选》第三卷,第233-234页。
[2]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527页。
[3]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562页。
[4]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485,4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