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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法制思想述略
发布时间: 2009-09-11    作者:刘国新    来源:国史网 199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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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真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早在50年代,他就主持起草了诸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大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一系列法制原则。1979年以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的领导下,他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领导全国政法工作,卓有成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主持起草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82年宪法,领导或主持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统计法、会计法、外资企业法、矿产资源法、 破产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大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彭真同志还兼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成功地完成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通过上述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贯穿其中的若干准则。总结彭真的法制思想,是因为它当时对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建设必须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彭真同志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起一直到六届人大期满换届,从担任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到副委员长、秘书长,再到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历时近10年。他始终把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1979年初,彭真同志刚刚恢复工作,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的发言中旗帜鲜明支持邓小平代表中央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指出:展望将来,我们应该举什么旗帜呢?我们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否则,必然 造成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整个革命阵线的混乱,使亲者痛,仇者快。

  如果说在这里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着眼于全局的话,那么,具体到政法工作,彭真同志则更主要的是从法的阶级实质出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使国家权力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运用法律形式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使之依法行使职权,从而防止对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不仅拥有积极行为的权利,而且还享有要求他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其上述权利受到人为的干扰时,他们有权要求得到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武器,是阶级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科学地揭示出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到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揭示出从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到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揭示出从宪法、选举法到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基本理论;揭示出法律的阶级本质、历史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因此,彭真同志认为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更深刻地领会历史是按自己的道路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什么人创主观愿望决定的。这样就会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共产主义世界观。二是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实事求是的作风,认识到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是要栽跟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我们就能够做到:第一,客观。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既依据历史的客观,又依据现实的客观。比如办案,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有就有,无就无,多就多,少就少,是就是,非就非,轻就轻,重就重。第二,全面。就是系统地全面地详细地占有材料,而不致只抓住一两句话、一两件事,甚至凭谁的一点感想或一点印象就下断语、作结论。第三,看本质。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哪怕本质隐藏在现象背后,哪怕现象和本质不一致手甚至是同本质相反的假象,也能 做到本质地看问题。总之,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运用它和不掌握运用它,实际工作的效果是大不相同的;自觉地运用和不自觉地运用,也是大不相同的"。

  彭真同志还特别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学习它的立场、观点、方法,而不是简单地背诵它的词句或解决某些具体闲题的结论。具体问题的结论是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得出的,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要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所阐明的一般基本原理,与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加以区别"这样做更深刻的含义还在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明确提出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但当时没有、 也不可能解决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落后的中国,在革命胜利后,在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遇到许多困难和复杂的问题。这当然也只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理论上阐明"。总之,只有在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武器,我们才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考虑得全面些,政治上才不致于眼睛近视。许多重要的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 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的开拓,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下,也都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在坚持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

二、依靠法制管理国家

  依靠法制管理国家是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靠法律、法规对国家的各项事业和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管理,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依法办事。彭真同志发表了大量讲话和文章,对此作了全面而又深刻的阐述。

  (一)依靠法制管理国家的必要性

  彭真同志明确指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 必须依法办事。这是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十一亿人的大国,没有法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各行其事,那怎么行?岂不要天下大乱?"共和国建立以来发生过的动乱充分说明,没有法制,就会像"文化大革命"那样,使广大干部群众 遭受疯狂的迫害和打击,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就 要借社会无秩的混乱状态,推波助澜,以售其奸,直至篡党夺权。惨痛的教训告诉人们:要防止这样的灾难重 演,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防止他们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就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制管不了"。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严厉制裁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为。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守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和法律的权威。

  依靠法制管理国家,不仅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靠途径。民主靠法制保证,也要通过法制得到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只有当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成为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时,才能真正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用法制管理国家,就是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管理国家。其本身就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从这个意义讲,依靠法制管理国家,是真正实现要全国人民"自己管理 国家,自己掌握命运"的目的。

  (二)依据法制管理国家的前提条件

  彭真同志认为重要的前提就是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依据党和国家的纲领、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它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并且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的有力武器。它代表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证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因此,宪法的权威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关系到国 家的安危。维护宪法的尊严,就保障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法制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由于历史的曲折性,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在一段时期内受到极大破坏。十一届三中金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迫切要求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领域更加 广阔了。站在历史的高度,结合现实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的状况,彭真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看到立法任务的迫切与繁重,提出要研究新情况,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彭真同志并提出了有关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法律制定前,要做准备工作。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一般需要一个探索、试验阶段。3.根据实际经验,把经过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不要求写全,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4.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同于英美、欧洲大陆或者日本的法律,也不同于苏联、东欧的法律。要从调查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制定法律。同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5.要走群众路线, 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听取品各方面的声音,多谋善断,集思广益,避免或少出一些错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也要严肃、精确,不要匆忙,不要急躁,不要草率从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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