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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普选中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19-11-11    作者:张致森    来源:国史网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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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解放妇女、赋予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己任,妇女参政情况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也反映出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大力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使其中的优秀分子当选为人大代表是提高妇女政治权利的前提。在第一次全国普选中,个别试点地区在培养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的培养。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培养了大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从而为实现妇女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奠定了基础。目前,学界对于第一次全国普选中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问题仅在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人大代表问题时有简短论及,(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当代中国妇女》,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杨湘岚主编:《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刘智、史为民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周长鲜:《妇女参政:新中国60年的制度演进(1949~200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董妙玲:《试论中国妇女参政的历史与现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韩贺南:《新中国参政妇女群体结构的变化及其原因与影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董妙玲:《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的妇女参政》,《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3期;阚珂:《60多年,始终为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努力着》,《中国人大》2017年第21期;等等。)缺乏深入探讨,本文通过考察第一次全国普选中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培养工作,探讨中国共产党提高妇女政治权利的历史经验。

  普选试点地区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的开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一九五三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选举工作。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强调:“从今年五月到十月,为全国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层单位的选举时间。所有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必须于十月底以前全部完成。”[3]随即,全国各地开展了新中国首次基层选举工作。

  把有觉悟的、为广大群众拥护的妇女培养为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而选为基层人大代表,这是开展基层普选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各地疏忽或不重视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1953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强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必须注意选举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不能设想,没有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p.134)

  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再次强调:“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注意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的人民代表性,即应注意到各阶层各民族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名额,尤其要注意到妇女的代表名额”。[3](p.138)但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表述。为了便于各地选出适当比例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22日,《中共中央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的通知》规定:“(一)乡(镇):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少者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二)县:一般以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为宜。(三)省:一般以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为宜。(四)市和城市的区:可稍高于省、县的比例。(五)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妇女代表的比例,由中央局、分局研究决定。有少数民族的省、县、乡,要注意选出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4]这些文件为各地做好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普选试点地区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了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从而为选出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如安徽省肥西县馆驿乡和山西乡这两个普选试办乡,由于在培养乡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方式和方法得当、群众满意,馆驿乡最终确定的33名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为8名,约占代表总数的24%,山西乡最终确定的31名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为9名,约占代表总数的29%,这两个乡确定的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最终都当选为乡人大代表。[5]又如四川省内江县工农乡从普选试点开始就积极培养乡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于准备工作做得较为充分,所以该乡人民代表中女代表占26.6%(《西南局妇委关于普选中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3年7月15日)》,《西南工作》第183期。)。再如,甘肃省临夏县新集乡和古城乡这两个普选试办乡,由于重视对乡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培养,两个乡共选出53名乡人大代表,其中妇女代表的数量都占全乡代表总数的20%以上。[6]许多普选试点地区由于积极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其中的优秀分子最终当选为基层人大代表,因而充分保证了妇女享有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但与此同时,个别普选试点地区在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标准的认识比较模糊。中共中央西南局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南局妇委)指出:“不少干部和男女群众……对于妇女中的人民代表是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最好桥梁这一基本特点认识不够,因而对于妇女代表往往偏重于工作资历与能力方面和男子代表的较量,忽视我国历史、社会等条件,不恰当地要求妇女代表与男子代表一切一样,一切同等”,“在城市普选试验中,发现某些城市在各行各业中酝酿人民代表候选名单时,不注意同时提出妇女人选,错误地认为代表中的妇女名单应一律从妇女界产生,这就忽视了一定阶级或阶层中的妇女人民代表有其一定的阶级代表性及其不同的作用这个重要方面”。(《西南局妇委关于普选中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3年7月15日)》,《西南工作》第183期。)湖北省选举委员会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普选试点地区存在“选谁都行”、“妇女不顶事”等不正确的认识。[7]

  二是忽视了基层妇女缺乏参政议政意识的事实。如江西省普选试办乡中“有些老年妇女认为自己没文化,‘啥也不懂’,说‘妇女从来不管这些事情’等等”。[8]又如湖南省泸溪县有的妇女说:“选也是吃饭,不选也是吃饭,横直轮不到妇女当官”,也有人说:“自己家事还管不了,还能管国事”,还有人说:“我什么也不晓得,有老板(指丈夫——引者注)去就行啦!”[9]个别普选试点地区存在没有积极调动广大妇女参加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情况。

  三是教条式理解中共中央文件中关于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比例的内容,不能积极培养基层妇女代表候选人。西南局妇委发现:“有些干部把中央四月二十二日(1953年——引者注)通知规定的人民代表中妇女应占的一般比例,误解为妇女应占的最高比例,因而当普选的人民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高于百分之二十时(如重庆市二区歇台乡人民代表中妇女占百分之三十一强,质量亦达到一定水准)就机械引用中央四月二十二日通知中的比例认为‘太多’”。(《西南局妇委关于普选中发动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3年7月15日)》,《西南工作》第183期。)陕西省临潼县第二区普选试办乡亦存在类似问题,因此陕西省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任白琳强调:“关于人民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要保证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十五的最低限度,不要一定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但也不要强求过高,应根据原来妇女工作基础,及在运动中做好发动妇女工作去努力争取,有条件者可多选,如果条件较差,就不必勉强凑数,以免影响工作,造成被动”。[10]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有些村教条地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妇女人大代表比例的规定,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发现此问题后指出:“关于妇女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只需掌握注意各阶层妇女的代表性及人口、地区的代表性,防止妇女代表集中一村或根本没有的现象,这样才便于广泛收集妇女群众的意见,传达政府决议,又便于今后代表进行工作”。[11]

  四是不积极采取措施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结果使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比例较低。如湖北省宜昌专区小溪塔乡选出的31名人大代表中只有4名妇女代表,仅占代表总数的12.9%;[12]陕西省临潼县第二区有的试点乡选出的乡妇女人大代表的比例也少于15%;[10]而江西省高安县筠阳镇第二选区第六闾妇女参加普选活动的人数仅占全体女选民的12%。[13]

  在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妇女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因此,积极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而选出人民满意的妇女人大代表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的措施

    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选举基层妇女人大代表的关键,各地在培养基层人大妇女代表候选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关注。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疏漏: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性

  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当时民众普遍存在“女子不如男子”的观念,如“有人说:我们的国家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尽力扶植妇女与男子共同前进,这固然是国家的好心肠,但是,妇女总不如男子。还有人说:妇女管家事能行,管国事不行,就是选上也得掉下来,不顶事。也有人说:妇女做妇联会工作还行,当乡长、区长,领导全面工作就不行;那有妇女领导男人的?这种种说法,是到处都可以听得到的。男人这样议论,女人也这样议论,甚至不少干部也这样议论”。[14]可见,要做好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性。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李屺阳强调:“实现男女在政治地位上的平等权利,需要注意在普选中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鼓动工作,争取把最大多数的妇女选民动员起来,热烈地参加普选运动。各级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宣传鼓动工作做得越深入、越好,对女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就越有保证。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妇女参加普选的重要意义和广泛宣传介绍女代表候选人,批判那种轻视妇女参加政权的各种封建思想。反过来,我们如果不能以大力注意认真做好宣传鼓动工作,那末,代表妇女中的名额和妇女比例,将会缺少实际保证”,“应注意在一般群众集会上,也进行有关妇女应参加普选的宣传,说明本地区妇女在生产建设和政权建设中的实际作用,打破男子不相信妇女能办国家大事的不正确思想,并为在男女群众中提出女代表候选人做好思想准备工作”。[14]

  各地采取了易于被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如陕西省临潼县在男子中进行了男女平等的教育,主要是用“算账”的办法说明妇女对社会的重大贡献,从而纠正男子普遍存在的“老娘们不顶事”的错误认识。[15]此外,还“以模范女县长、女区长、女乡长、女代表等真人真事向群众进行宣传,以此逐渐克服对(妇女——引者注)当代表的各种不正确认识”[10]。又如吉林省怀德县的基层普选试点工作组以妇女在生产中的作用为题发动群众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大家谈到推广肇源县丰产经验中,妇女们能保苗、间苗、薅苗;妇女们除去干这些活外,还带娃娃,做饭,管家事。因此,群众认为:假若没有妇女做这些事情,男人也不能好好生产”。经过讨论之后,群众提出了劳动好、作风好的妇女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15]再如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采取了诸如“一家轮流开会”(即今天男子去,明天妇女去)以及主动为老人、妇女上门补课等办法进行宣传。[16]经过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基本认识到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做好培养基层人大妇女代表候选人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大力提高基层妇女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激发她们参加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热情

  做好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基层妇女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她们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在家庭中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参与的社会活动少,对成为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没有信心;且许多妇女缺乏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没有意识到当选为基层人大代表与自身民主权利的关系,因而对培养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并不热心,甚至觉得与自己无关。针对以上情况,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而言,普选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培养基层妇女政治参与的自信心和积极性,激发她们参加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热情,从而将其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为基层人大代表。所以陕西省民主妇女联合会在总结临潼县第二区11个乡普选试点工作的经验时指出: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时要吸收妇女参加;训练普选干部时也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妇女积极分子参加,“并须专讲普选中如何发动妇女的问题”;普选运动一开始就必须在各种组织中,“有计划有组织地吸收女积极分子参加,以此广泛联系妇女群众并通过政治教育和实际工作锻炼,推选和培养妇女代表候选人”。[10]

  为了做好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注意提高基层妇女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如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选举委员会特别向妇女进行了宣传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讲解广大妇女在各项斗争中和各种工作岗位上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及涌现出的生动具体的模范事迹,以打破她们的自卑感”。[6]黑龙江省各地在宣传中“着重指出普选对妇女的切身利害关系,进行新旧社会的对比,启发她们的主人翁感觉,结合讲解当地的妇女模范人物,鼓舞她们参加选举的热情”。[17]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着重发动妇女参加选民小组活动,用个别动员办法,督促她来参加选民小组讨论会,这样妇女就和男人一样,不断的提高对普选的认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18]经过教育,各地基层妇女提高了参政议政意识,激发了她们积极参加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主动性。

  (三)明确规定基层妇女人大代表的比例,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1953年6月,中央妇委指出:“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注意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的人民代表性,即应注意到各阶层各民族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名额,尤其要注意到妇女的代表名额’是完全必要的……各地妇联应督促并协助当地选举委员会,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有意识地培养女候选人,使上述规定能充分实现。这种妇女代表名额的比例,党中央已用内部电报通知各地,望各地领导上加以掌握,但不宜变为硬性的规定,在形式上勉强凑数。妇女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比例的多少,应根据原有的妇女群众工作基础及当前的工作去争取。原来妇女参加政权工作的人数较大,而且能起实际作用者,妇女代表的数量当然可以多一些,不要故意降低;如果妇女群众工作基础差,原来妇女参加政权工作的人数不多,经验很少的地方,也不要勉强凑数,以免流于形式”。(《中央妇委覆西北局妇委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953年6月)》,《西南工作》第175期。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湖南省长沙市北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妇女有充分的参政机会,应使妇女的代表名额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19]各地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比例的规定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在客观上保证了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

  重视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培养,这是保证一定比例妇女当选为基层人大代表的关键,但物色优秀的、为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并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人民日报》发文指出:“在酝酿候选人时,应善于引导群众主要从政治上、劳动上、工作作风上来着眼,不要机械地与一般男子代表比较,现在有些地区因为宣传工作做得不好,形成对妇女代表要求过高的不合理现象,甚至提出妇女代表一定要‘没有孩子’、‘手脚利落的’,这显然是不对的”。[13]李屺阳强调:“对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体妇女要予以最大的关心,因为男代表固然可以代表妇女,但比较起来,妇女更懂得妇女的要求和利益,因而女选民除注视整个代表的候选名单之外,特别要注意女候选人的提名和当选。为此,首先须在基层妇女代表会和妇联组织中充分酝酿,注意选择和培养能代表与维护全体人民利益和妇女利益的女代表候选人,做好准备工作,然后在全体群众中广泛宣传,以保证在全体选民中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当选。当然这绝不是说,应该排挤男代表候选人,而应从全面的代表性出发,对男女候选人进行公正的评比,最后使男女选民群众成为公正的鉴定人”。[14]但培养和选好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经过不断探索,各地发现由社会各界联合提出人大代表候选人,让所有选民进行讨论鉴别最符合民主精神,否则各地区、各阶层选民会因为不了解情况而很难选出适宜的基层人大代表,因此各地推选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都是“在选民广泛酝酿、自下而上提名的基础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反复民主协商提出的”[20]。

  为了选出满意的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各地选民积极推选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如广西省大苗山苗族自治区金蓝乡“第二小组的妇女们讨论代表候选人时,自动地集中在一起,提出了妇女候选人。每次开会,青年们不必说,妇女们也很早便唱着山歌来了”。[21]西康省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为保证乡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质量,组织女选民热烈讨论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18]山东省济南市第二区有些妇女认为:“男代表虽然可以代表妇女,可是有些事,就像妇婴卫生吧,还是妇女代表更能了解一些”。[22]各地选民积极参加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为保证妇女代表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定比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许多优秀妇女被培养为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于思想政治觉悟较高、工作积极主动,她们得到当地群众的拥护,纷纷被选为基层人大代表。据统计,第一次全国普选中全国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9144名,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妇女选民总数的84.01%,选出的妇女代表占全体代表总数的17.31%。[23]大量妇女当选为基层人大代表“这一伟大的事实,再一次证明了我们国家赋予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再一次说明了我们国家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旧社会里轻视、奴役妇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毫无地位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24]而且“这些优秀人物分布在城市和乡村中,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就大大有利于人民民主制度的进一步的巩固”[25]。

  许多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被选为基层人大代表后,“把选民意见告诉政府,把政府的意见传达给群众”[26],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贵州炉山县苗族自治区第一期二十三个乡的基层选举中,有一百零二名妇女被选为人民代表、乡人民政府委员或乡长”。[27]江苏省“南京市郊区各乡、镇人民代表中有三百二十多个妇女,其中有十四个并当选为乡长或镇长”。[28]四川省“许多女代表并被选为乡人民政府的委员。据崇宁县安德乡等五个乡的统计,在全部五十九个乡政府委员中,有八个委员是妇女。有的女人民代表并被选为乡长或副乡长”。[29]还有一些基层妇女人大代表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如“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十九个县就有二十名女政府委员、二百五十五个女人民代表”[27]。

  基层妇女积极参政议政,表明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了极大提高,中国共产党实行的男女平等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余论

  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新中国的成立为广大妇女政治权利的提高提供了政治前提。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0]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培养大批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而选出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是实现妇女参政议政和提高政治权利的重要前提。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妇女基本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各项建设事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半边天”。如果不把妇女中的优秀分子选到基层政权中来,“人民代表大会就失去了广泛的代表性,我们的基层政权将会有极大的缺陷”[31]。因此,在普选运动开始前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的《关于普选宣传工作的指示》就强调:“在代表候选人提名时,要注意到代表大会的广泛的人民代表性,即注意到各阶层、各民族都在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名额。尤其要注意选举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因为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也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中央宣传部关于普选宣传工作的指示(1953年4月9日)》,《西南工作》第163期。1953年10月20日。)然而,普选运动开始后,个别普选试点地区存在轻视甚至忽视培养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权的实现和政治权利的提高,所以大力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做好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培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由于措施有力,各地培养了大批优秀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这些候选人思想觉悟较高、工作积极负责,因而受到群众拥护,纷纷被选为基层人大代表并参与基层政权工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男性一统天下”的政治结构和性别结构,为广大妇女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且“预示着我国基层政权将更加广泛地和人民群众发生更紧密的联系”。[32]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基层妇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推动了我国妇女参政议政的进程,为提高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参引文献]

  [1]《当代中国妇女》,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5]《肥西县馆驿、山西两乡普选典型试办工作总结》,《安徽政报》1953年第8期。

  [6]《贯彻选举法,开展普选工作》,《人民日报》1953年7月7日。

  [7]何定华:《湖北省基层选举工作初步经验》,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7页。

  [8]于明春:《江西省五个重点试验乡完成普选工作》,《人民日报》1953年6月11日。

  [9]董纯:《广泛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湖南选举简报》1953年第3期。

  [10]白琳:《关于发动妇女参加普选运动的几点情况和意见》,《陕西政报》1953年第9期。

  [11]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对岩乡二个选区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初步体会(1953年6月24日)》,四川省档案馆:16-16-363。

  [12]《宜昌孝感恩施黄冈四个专区普选试点结束》,《湖北日报》1953年10月8日。

  [13]《广泛地发动妇女参加基层政权的选举》,《人民日报》1953年7月29日。

  [14]李屺阳:《动员妇女群众积极参加普选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6月9日。

  [15]《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几点经验》,《人民日报》1953年7月29日。

  [16]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对岩乡工作报告》,四川省档案馆:16-16-363。

  [17]黑龙江省选举委员会:《黑龙江省基层普选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人民日报》1953年6月21日。

  [18]雅安县对岩乡选举委员会:《对岩乡发动妇女积极热烈的参加选举大会》,四川省档案馆:16-16-363。

  [19]《一定把优秀人物选出当人民代表,长沙市北区开始讨论代表候选人名单》,《新湖南报》

  [20]《北京市城内各区普选胜利结束 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共产党和工人阶级的代表得到最大多数选民的拥护》,《人民日报》1954年1月29日。

  [21]张永坦:《金蓝乡选民小组采取混合编组办法效果很好》,《人民日报》1953年8月18日。

  [22]《济南市第二区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基层选举活动》,《人民日报》1953年7月4日。

  [23]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24日。

  [24]新中国妇女社:《一百四十七位女代表》,《人民日报》1954年9月21日。

  [25]《邓小平同志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 全国基层选举胜利完成》,《人民日报》1954年6月20日。

  [26]《哈尔滨市东傅家区东原街人民代表深入选民中搜集提案》,《人民日报》1953年8月24日。

  [27]《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各项建设工作》,《人民日报》1954年3月11日。

  [28]《南京市女人民代表带领群众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人民日报》1954年3月10日。

  [29]《全国许多地区开始基层选举 四川基层选举典型试办地区妇女积极参加普选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7月20日。

  [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

  [3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山西政报》1953年第24期。

  [32]《我国广大城乡妇女积极参加普选运动 大批优秀妇女当选人民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日报》1954年3月8日。

  [责任编辑:郑 珺]

    [作者简介]张致森,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5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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