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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简评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哈正利    来源: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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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正利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中文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中国社会的整体变化改变了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环境,也使宗教政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成就、分析宗教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建议。

<全文>

我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我们党十分重视宗教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就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注意团结包括广大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在内的一切爱国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1936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1940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共晋察冀边委发布的《施政纲领》,以及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多次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要尊重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宗教自由和风俗习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政策。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概念被提出。经过10多年的努力,宗教立法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以说,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正在经历着一个由单靠政策管理向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重要转变。一、当代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和效果我国政府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期间,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宗教的实际,对少数民族宗教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少数民族宗教的神学属性虽然没有变,但其社会属性却发生了适应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根本变化。这段时间被称为宗教工作的黄金时期,各少数民族的干部群众至今十分怀念。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文革”以前。这期间,先后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经过改革,少数民族宗教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三阶段,十年动乱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被视为迷信而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了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少数民族宗教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期间,主要是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和重申党对少数民族宗教的政策,改善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关系,开放少数民族宗教寺院或活动点,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少数民族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从政治到生活待遇妥善安排了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并支持和帮助各级宗教团体开展各项工作,颁布实施有关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等。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进入了新的最好的发展时期。总体上,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1.宗教信仰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全面坚持、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列入宪法和法律中。《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民教育领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既不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也不强迫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信仰某种宗教,不强迫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不信仰宗教。二是宗教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民教育领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非法活动,不得干预学校进行自然科学知识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得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传播宗教、举行宗教仪式,也不得利用学校对在校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我国的立法体系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三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在这五个立法层次中都有涉及。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祖国各地,对待和处理有关宗教问题的政策稍有变化,往往会引起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疑虑不安,甚至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所以,在少数民族宗教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遇事要认真调查,周密思考,深入分析,依法处理。同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在政策问题上搞随意性、左右摇摆。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要求。宗教作为一种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现象,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要变革那些与旧制度相伴而生的,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的东西。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一,使各民族的团结达到了空前和谐的程度。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彼此尊重,团结和睦。第二,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全国8.5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参与活动的就有3.5万多座,其中藏传佛教寺庙3000余座,南传上座部佛教寺院1600余座,伊斯兰教有清真寺3万多座。[2]各寺庙宫观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自己管理宗教的内部事务。第三,少数民族宗教界上层受到尊重并享有参与讨论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与人民政府合作共事,参政议政,为国家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信教群众的敬仰和政府的尊重。据统计,现在,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上座部佛教界人士中,共有23人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6人任全国政协常委,其中,藏传佛教11,伊斯兰教11,上座部佛教1人。[3]一些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还担任了部分省、自治区人大、政协的领导职务,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被推选为省、自治区及自治州(地区)、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积极参与讨论国家大事,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第四,信教群众拥护国家的宗教政策。广大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认为,我国政府关于宗教的大政方针是正确的,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符合客观现实,符合国家利益,基本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当前,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普通信徒对宗教政策落实状况普遍持肯定态度。据调查,94%的群众认为当前的宗教工作的形势是好的;90%的信教群众认为宗教信仰已充分得到了满足,各级党政干部都自觉地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4]二、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1.地方性宗教法规建设需要加强。地方宗教立法,只能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同时可以带有先行性、试验性,从而既能解决地方宗教工作的急需,也可为全国的宗教立法摸索和提供经验。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宗教法》,而且在近期内估计还难于出台,很多地方省市在宗教执法中除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个别涉及宗教方面的条款外,宗教方面的专门法规只有国务院的144号和145号令及各地政府规章涉及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几个方面,而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涉外事务、宗教出版物等重要方面的管理,尚无法规规定。由此可见,地方性宗教法规建设仍是十分滞后的,同时,虽然有的省市有一些专门的法规,但在执行的时候,很多条文都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的施行。2.寺院自养事业需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历来具备多种功能,除了主要是组织宗教活动的功能外,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可能既是民族文化交流和经济活动场所,也是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及婚丧嫁娶礼仪的场所。所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能单纯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应该是在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的前提下,逐步把宗教教职人员引上自食其力的道路,不仅要减轻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而且要提倡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而正是在这些方面,许多地方有所忽视,措施不够得力,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事业。3.爱国爱教的代表后继乏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有伊斯兰教的阿訇、老人家(原教主),藏传佛教的喇嘛、活佛等。目前,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后继乏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尤其是伊斯兰教协会和佛教协会中少数民族负责人老化严重,已出现了断层。第二,缺乏一批从事宗教职业的少数民族年轻教职人员。第三,宗教院校多数办得不够理想,条件差,存在许多实际问题,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教职人员。如在藏传佛教中,由于“格西”学位的授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人为了考取学位而私自出境求学等。在少数民族宗教界,急需培养一批能同党亲密合作,爱国爱教的新的上层代表人士。4.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当前,我国仍面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图谋和世界风云变幻的形势。以云南为例,跨境宗教渗透的方式与特点主要表现为:利用跨境民族民间往来便利的条件,直接派遣人员入境传教、投资建堂;采用有组织大规模运送或个人携带输送的方式大量而频繁地向境内偷运或散发宗教宣传品;利用教会学校和培训班吸引境内青年出境学习;在边境线举办大型宗教庆典活动吸引境内信徒;利用民族语言和文字,通过广播和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渗透;利用旅游、探亲访友以及宗教、文化交流活动进行渗透;利用跨境民族生活贫困的现实,以慈善事业、经济合作等为诱饵进行渗透。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决不能麻痹大意,要做好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准备;要树立反对和抵制渗透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任务的思想,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处置。5.少数民族原始或民俗宗教活动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地将原始宗教或民俗宗教包含其中。在我国,宗教通常是指规范的三大宗教,个别情况下也包括在我国有影响的其他宗教。在具体执法中,常常是将原始宗教视为迷信而加以抑制或放任自流。将原始宗教定义为迷信,其他宗教可以信仰自由,原始宗教却不能,这在法理上无法贯通。而且,基于对原始宗教信仰特点的分析,原始宗教和三大宗教一样,不能通过简单的教育去解决问题,最终得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必须严格界定罪与非罪,否则,有法也不能依。为此,我们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承认原始宗教是一种宗教,因而享有信仰的自由;要么我们只能宣布原始宗教是非法信仰,对有关原始宗教的活动一律绳之以法。如作第一种选择,相关的立法就必须赶快跟上,并为原始宗教纳入法制轨道铺平道路。若作第二种选择,那必然是很严重的事情,因为它和我们的民族政策相关联,会与我国惩治邪教法规混同,从而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是不足取的。[5]三、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建议1.加强宗教政策的宣传。江泽民同志在20011213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这就把宗教工作提到了战略高度,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高度来认识,意义深远而重大。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提高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认识,提高对宗教工作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自觉地做好工作。尤其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充分显示出来,那种认为“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是小事、无关大局”的思想,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2.依法管理少数民族宗教事务。从现实情况看,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抓紧抓好地方性宗教法规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宗教法规包括综合性法规和单行法规。宗教立法工作是健全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证明,有宗教法规比没有宗教法规好一些。建立健全适合不同宗教自身特点和符合教规教义的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保证宗教正常活动的具体措施。它包括寺院教务和事务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招收满拉和僧尼制度、跨地区宗教活动制度等等。第二,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事业,结合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历来具备多种功能,除了主要是组织宗教活动的功能外,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可能既是民族文化交流和经济活动场所,也是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及婚丧嫁娶礼仪的场所。所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能单纯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应该是在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的前提下,逐步105把宗教教职人员引上自食其力的道路,不仅要减轻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而且要提倡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第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现在有极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插手或支持宗教活动,控制或影响宗教内部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往往使问题难以很好解决。对此,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当步骤,逐步解决少数民族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保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真正落到实处。3.加快培养爱国爱教人才。针对爱国爱教代表后继乏人的问题,需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第一,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宗教界爱国代表人物年龄普遍偏大的现状,要尽快从现有中青年教职人员中,有计划、有组织地物色一批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新的代表人物。他们应有一定宗教学识(或有信仰基础),愿意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同时,还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宗教世家代表人物。对选拔的人员要送到宗教院校或大专院校深造、进修;要给他们有意压担子,对表现好的可进行适当的政治安排,重点加以培养。选拔工作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同时在具体运用时保持灵活性。比如,为了尊重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传统予以了尊重。这是客观现实决定的,是符合藏区实际的,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有利于稳定,也有利于同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第二,进一步办好宗教院校。重点解决教师、教材缺乏问题,生源困难问题,学员思想工作薄弱问题,经费紧张问题等,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4.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渗透”是一个政治概念。我们所反对的宗教“渗透”的内涵是: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为目的的反动的政治活动和宣传,以篡夺和控制我国宗教主权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非法在我国境内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或新的教派活动场所等。通过宗教渗透宣扬西方价值理念,挑拨民族关系,煽动宗教狂热,将引发民族冲突,危害国家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不论是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的,也不论是什么人或任何组织,我们都要针锋相对地斗争,旗帜鲜明地反对,在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绝对不能有一点含糊和动摇。在处理涉外宗教活动时,需要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认识中国宗教界与外国宗教团体的正常友好往来,将之与少数反动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区别开来。既要维护和扩大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又要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我们改革开放搞政治渗透;要积极发展我国民族宗教界对外的友好合作和交往,但不能只讲交往而忘了斗争,或只搞斗争而放弃正常的交往;要把国际上朋友们自愿的宗教捐赠同附带政治目的的经济资助加以区别,前者允许,后者要抵制反对。二是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估计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对我国构成的现实危险,尽量把情况搞准,不要视而不见、麻痹大意,也不要草木皆兵或随意夸大。三是在反渗透斗争中注意内外有别,正确掌握政策,在克服某一种主要倾向的时候,注意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慎重而又稳妥的方针,把诸如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对宗教领袖信仰上的崇拜同政治上的盲从加以区别;对于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等宣传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受蒙骗的群众要立足于正面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变立场;对极少数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分子,特别是其中罪行严重和顽固不化的骨干分子,要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坚决给予打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中国社会的整体变化改变了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环境,也使宗教政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成就、分析宗教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建议。

[1]郭清祥.关于现阶段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民族研究,2001,(4).

[2]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1997年白皮书)[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1/15/content-630938.htm.

[3][4]杨桂萍.宗教领域的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EB/OL].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zt2004/ssmz/ygp.htm.

[5]陆群.论我国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法制管理[J].吉首大学学报,2006,(1).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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