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几种主要宗教,各自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漠视和回避的课题。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宗教认识、宗教政策在充实、完善的同时,又有深化和拓展,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又妥善处理和应对了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本文拟就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宗教政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充实与贯彻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历史现象和文化现象。对于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科学的态度是尊重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政策的内涵得到充实,并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写进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而且载入了1954年9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如此,宗教信仰自由有了宪法的保障。
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中共切实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0年6月,西南局发出的《关于以十项条件为和平谈判及进军基础给西藏工委的指示》指出:“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1]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决西藏办法的协议也严正声明:“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2]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代表团的谈话中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了具体说明。他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3]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与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切实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界人士深感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1952年9月25日,圆瑛代表中国佛教界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所作的讲话就指出:“佛教在今天,才真正得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对于佛教非常重视,也很照顾。全国各大都市的各大名刹,政府已经都在重点地协助我们兴修起来。我们僧尼生活有困难的,政府也逐渐地帮我们解决。……政府对于宗教自由政策,三年以来,一天一天地明确起来,这样,使我们出家和在家的佛教徒,过去对于政府恐怖错误的心理,也逐渐的消灭了;因此,对于政府维护佛教的信念,也坚强地安定下来了。”[4]第二天,圆瑛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锡兰贸易代表团的宗教座谈会上,又以《我们获得了真正的宗教自由》为题,畅谈了自己的切身感受。从圆瑛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宗教信仰自由的情形。
2.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用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消灭宗教。宗教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消灭宗教,将是徒劳的,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强化他们的信仰。1950年5月,周恩来在基督教问题座谈会上就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有宗教的。我们决不打算这样做”,“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5]同年8月,中共中央在有关基督教、天主教问题的指示中又申明:“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群众性的宗教问题,从来是当作一种有历史必然性的社会问题和群众问题来处理的,从来是反对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简单急躁的办法来处理宗教问题的。”[6]1950年9月,《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也强调:“对于纯粹宗教信仰问题,任何采取强制行动的意见都是无益而有害的”[7]。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没有出现简单化和反宗教的做法。
3.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仰是通过宗教活动来体现的,而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条件。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须保护宗教活动场所。1950年11月8日,以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和政治委员邓小平名义发布的进军西藏布告郑重指出:“我人民解放军入藏部队,为保障西藏人民信教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风俗习惯,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喇嘛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内之一切建筑、经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如有违犯,须加惩处。”[8]从这则布告可以看出当时保护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真实情形。事实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军西藏的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
对于汉地佛教活动场所,中共同样采取了保护的政策。1951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指出:“广大佛教徒所崇拜之名山大寺及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均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可轻易占用。一般庙宇,已无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愿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住持较多的城市,须保留少数较大的寺庙,完全归僧尼使用,便于他们做佛事,使他们感到信仰自由确有保障。”[9]综观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采取了保护的政策,对于在军事期间政府所征用或借用的教会房屋,后来也要求归还教会。
当然,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也要加以制止和处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就指出:宗教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传教要受到若干限制,“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10]中央当时规定,教会不在教堂以外传教,其他团体也不到教堂内及其周围进行反宗教宣传;正在进行土改的地区,教会应暂停活动;教会可以出版宣传一般教义的书刊,但其内容不得违反共同纲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实践证明,只有做到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才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4.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证宗教结社的自由。宗教结社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1953至1957年,中国宗教界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先后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53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1953年6月)、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4年7月)、中国道教协会(1957年4月)和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1957年8月)。这些宗教团体,在协助政府宣传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推动各教人士的团结、教育、改造,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团结各教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参加社会运动和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影响。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从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不仅将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化,而且强调切忌行政干预宗教,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予宗教界以结社自由,又不得允许宗教干涉行政、司法与教育。如此,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较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
二、宗教革新政策的制定与宗教革新运动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