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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探究
发布时间: 2021-08-31    作者:荆蕙兰 苗庆科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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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设备上、组织上和教育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最早提出劳动保护的是恩格斯。1845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在德国的迅速进展》一文中谈到,普鲁士的城市都在举行集会,目的是要成立协会来制止贫困、愚昧和犯罪的现象,其中,协会章程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劳动,保护劳动,使它不为资本的势力所侵害”。在这里,恩格斯将“保护劳动”视为“共产主义的原则”之一,首次阐明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工人的劳动保护问题。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便明确提出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等劳动保护措施。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对工人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监察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48年,晋察冀边区颁布《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法》,内容涉及公营工厂的劳动安全设备和职工定期体检等事项。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国营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护工作关注较少,对这一时期国营企业尤其是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缺乏专门研究。东北地区是全国首先解放的大区,拥有丰富的工矿资源和较好的工业基础,其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处于首屈一指的地位。据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目前全国财经简况》显示:当时全国的“基本工业大部在东北”,其中,炼铁方面东北占全国的75%,炼钢方面东北占全国的88%,轧钢方面东北占全国的71%,发电量方面东北占全国的30.1%,加之“东北资源又较丰富”,因此中财委认为“两三年内工业建设重点要放在东北”。1950年3月3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东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也明确指出:“东北是全国的工业基地,希望你们搞好这个工业基地,给全国出机器,出专家”。在大规模工业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注重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在东北地区国营企业中推行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不仅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而且对当前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鉴于此,本文立足东北、放眼全国,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展开探究,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成为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任务,然而,一开始东北地区国营企业面临的劳动保护工作形势却相当严峻,不少人存在“重生产轻劳动保护”的思想观念、企业中还面临劳动保护机构与安全设备缺乏、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缺失等问题

  (一)存在“重生产轻劳动保护”的思想观念

  为保证有序接管城市,早在1948年4月12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就下发了《关于进入城市某些问题的指示》,指出:“对原供职于自来水电灯电话及其他各种产业中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则应争取其继续为我服务”。为此,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留用了大批旧企业的管理者,但在这些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思想,存在忽视劳动安全的现象。例如,国营沈阳冶炼厂变电所的变电器坏了,职工的生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工人给行政部门打电话要求修理,但行政部门却答复“生产要紧,暂不修理”。又如,辽西省国营八道壕煤矿在管理思想上存在“‘完成任务’与‘保安’对立的错误观念”,单纯强调生产任务的完成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与此同时,企业职工中长期存在“重生产轻劳动保护”的思想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职工构成较为复杂:一部分是旧社会企业遗留下来的技术工人和徒工,另一部分则由大批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和解放军转业战士补充进来。可以说,整个职工队伍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其中不少人还带着小生产者的散漫习气,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差、劳动保护意识淡薄。当面对生产事故造成伤害时,多数职工不以为意,认为:“伪满时代,哪一个月不总要死几个人,现在只伤几个,算啥”。一部分工人则秉承“生产第一,安全第二”的旧观念,坚称“要完成生产任务就不能管安全不安全”。还有人存在“靠天吃饭”的“宿命论”思想,把事故的发生推到“不可抗拒”“天然事故”等因素上,认为自己能做的就是把生产搞好、多挣工资,至于生产事故,则“听天由命”

  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上至管理层下至基层职工,不少人都存在浓厚的“重生产轻劳动保护”的思想观念,这已然成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障碍。此外,在机构、设备和制度方面,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亦面临诸多问题

  (二)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及安全设备普遍缺乏

  1948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后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给东北局的指示》中指出,对于东北地区新接管企业的旧制度和旧职员,在没有彻底了解情况准备好改革以前,“只要照常生产,一般以维持原状不动为原则”。因此,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仍保持旧的管理组织机构。不过,由于旧企业的组织框架中并未设置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致使出现劳动保护无人负责的局面。如东北电工局第七厂“由于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缺乏专人负责,行政照顾不周,第二场五十个工人曾连续每天加班加点四个小时,致使许多工人生病,出勤率由百分之九十七降低到百分之九十三”。在硬件设施方面,东北地区国营企业也普遍存在缺乏安全设备的情况。据1950年上半年东北劳动部门对各厂矿安全设备的调查显示,东北地区大部分国营工矿企业存在安全设备不良或缺乏的问题,其中,矿山井下安全设备方面不良者占60%,机械安全设备方面无防护设备者占78%,电机安全设备方面不良和无安全设备者占43%,防护设备方面大部分厂矿职工均较缺乏。可见,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和安全设备普遍缺乏是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生产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缺失

  新中国成立之初,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基本沿袭旧的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一方面,保障劳动安全的规章制度缺失,企业内部安全工作职责不明,导致责任事故多发。以阜新煤矿为例,该矿在1950年第一季度共发生大小生产事故163次之多,轻伤119人、重伤52人、死亡19人,除个别严重事故为自然不可抗力因素外,其余全为责任事故。另一方面,限制加班加点的规章制度缺失,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为尽快恢复与提高生产,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开展了热火朝天的劳动竞赛,但由于没有对加班加点做出相关规定,因此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譬如,1950年12月,旅大船渠铸钢厂工人致信《旅大人民日报》,反映该厂领导干部“作风官僚,不顾工人身体,擅自延长工时加点”的问题。又如,哈尔滨国营建业胶鞋厂在劳动竞赛中大搞临时突击,把加班加点也纳入劳动竞赛的生产计划里,不但影响了工人健康,而且产量也未能如愿提高。工人们抱怨:“这样竞赛,不但要把工人身体累坏了,生产也绝提不高”。可见,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工人的健康与生产安全

  由于上述原因,东北地区国营企业接连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造成了较大损失。以1950年上半年为例,本溪煤铁公司发生了竖井事故,造成6名工人死亡,机器设备损失达11亿元;抚顺矿务局龙凤矿也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名工人死亡、12名工人受伤,成为“解放以来空前的责任事故”。因此,有效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保护工人的生命与健康便迫在眉睫。1950年6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的评论,首次阐述了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劳动保护与增产节约的统一性。1952年8月,毛泽东曾做出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12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再次传达了毛泽东的这一批示,并以“贯彻安全生产的思想”为劳动保护工作的总方针,确定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工作原则。与此同时,会议还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的思想贯彻到计划中、制度中、群众中、纪律中,以实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正是基于以上背景,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应运而生

  二、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举措

  为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劳动保护的有关指示,扭转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现状,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的领导下,采取多种措施,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设备上加强了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使劳动保护工作呈现新的面貌

  (一)劳动保护专门机构的建立

  早在1949年8月,东北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东北人民政府成立不久便设立了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专管机构。此后,东北各省又相继成立了劳动保护机构。辽东和辽西两省的政府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都分别建立了劳动保护专门机构。黑龙江省、松江省人民政府也分别成立了省劳动局,下设劳动保护科负责劳动保护工作。随着东北地区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建立,为使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国营企业也着手陆续建立起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1.安全生产专管机构的设立

  安全生产是劳动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东北地区国营企业普遍设立了安全生产专管机构。1950年初,鞍山钢铁公司设立了归属企业直接领导的安全技术科,并配有5名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作。安全技术员经常到现场检查,若遇到事故发生,则立即召集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检讨和研究改进办法。此外,安全技术科还通过召开专门性会议,着重解决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当年5月就组织召开了3次劳动保护会议,就安全检查、避雷针安装和增设通风设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当场研究了处理方案,解决了劳动保护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鞍山钢铁公司的这一做法得到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的肯定,并进行了推广。7月4日,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明确指出:“这种作法,是值得各厂矿学习并推广的”

  到1951年,东北地区90%以上的国营厂矿成立了安全技术科(股),专门负责检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从而初步扭转了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无人负责的局面

  2.劳动保护委员会的建立

  为进一步解决劳动保护无人负责的问题,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率先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各级劳动保护委员会,“从上到下各方密切配合,主持与贯彻工作的进行。在工会小组内并设立劳保干部,以执行日常工作”。1951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工会基层组织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要求各地“在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车间委员会之下,各设劳动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为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示,东北地区国营企业进一步设立并完善了劳动保护委员会,在委员会机构内部下设技术监督、安全检查、生产卫生等小组,从热心劳动保护事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及职员中选任委员。如本溪煤矿第三采区于1951年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后,推选出的劳动保护委员都是熟悉该矿区生产技术情况、热心于这项工作的老工人和技术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劳动保护委员会则通过开会讨论、听取民意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所关切的安全问题。如沈阳市汽车总厂修车场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后,每周开会一次讨论工作,研究职工伤病原因及改进办法。为充分听取民意,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安全卫生意见簿,各车间将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写在意见簿上,由劳动保护委员会加以研究,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设法解决,不能解决的则提交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定期解决。结合工人的需求,该委员会不仅给工人解决了迫切需要的吃热饭、喝开水等问题,而且还建立了周末检查及“安全卫生的评模牌”等制度,保证了工人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

  为使劳动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使劳动保护工作驶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1.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的建立

  早在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32条中便明确规定,在国营企业中要“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东北地区国营企业适时建立了劳动保护监察制度。12月25日,东北铁路总工会率先颁布了《关于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的决定》和《劳动保护监察员暂行工作条例》,要求下属企业“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并在各级工会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保护监察员承担劳动保护工作监察之职,“对劳动保护法令,劳动纪律(劳动公约)技术安全,工业卫生规程上之遵行并对生产中伤害疾病预防上有进行检查监督之责任”。在东北铁路总工会的带动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由铁路逐渐扩展到工厂、矿山,为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2.安全责任制与技术保安规程制度的制定

  为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安全工作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问题,1950年2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下发《关于普遍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决定》,要求各国营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以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对各种设备、安全、仓库等均须制定安全负责详细办法或工作规程。9月,东北人民政府正式制定了《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指出:“凡公营工厂、矿山中之每一职工,对自已工作所属范围内,应负有安全保护之责”,并要求各厂矿、企业建立机械运转检修制度、危险品管制制度、人体安全防护制度、交换班制度、检查制度、天灾预防制度、救护制度等劳动安全责任制度。东北地区各国营企业认真贯彻这一精神,普遍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初步扭转了各级领导只管生产不管安全的局面。此外,一些工厂在贯彻安全责任制的过程中还制定了技术保安规程制度。譬如,国营五三工厂组织本厂的技师、技术保安员、工长、工会小组长和先进人物制定了保安规程制度,其中包括一般技术保安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火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机器保修制度、卫生清扫制度等。又如,吉林省天宝山铜铅矿、石棉瓦厂、夹皮沟金矿等18个厂矿根据生产发展和工人对技术熟悉程度的提高,修订与增订了技术保安规程与安全责任制度等,从制度上给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打下了基础

  3.限制加班加点规定的出台

  为了改变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在劳动竞赛中存在无序加班加点的现象,1950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东北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公营企业遇有加班加点时必须经工会同意,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加点在内最多不超过12小时,公休假日加班时应经工会同意,按加班发给工资。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进一步规定:各厂矿如因紧急任务需要加班加点时,在法定范围内,除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外,还需经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如有特殊紧急任务而必须超过法定范围,需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1952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关于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强调凡在法定假日与公休日从事工作者为加班、在普通工作日原定8—10小时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者为加点,要求各厂矿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如遇紧急情况确需加班加点者也需经同级工会同意,但每日加点最多不得超过2小时,加班后不得再行加点,连续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次,全月加班加点总数不得超过48小时。这一系列规定出台后,东北地区国营企业无序加班加点的现象大为减少,工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保证

  (三)劳动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提高企业领导、职工的安全意识,为此,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劳动安全宣传教育

  1.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说服教育

  1950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劳动部(以下简称劳动部)考察组在考察国营沈阳冶炼厂劳动保护工作时指出:“耐心说服,说通领导思想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关键”。为了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劳动保护意识,扭转他们“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观念,党和政府对东北地区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劳动安全教育工作。4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机关刊物《东北工业》发表题为《建立保安责任制 创造消减责任事故的新纪录!》的社论,阐明了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业设备与使用设备的人,是我们工业生产的基础。保护我们的设备及职工的安全,避免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健康的损害,就是爱护国家财产与关心我们的阶级兄弟,是有着重大的政治与经济意义的”。与此同时,各地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加强了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说服教育。例如,1954年9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召开地方国营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座谈会,要求企业管理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工作,批判和扭转忽视安全的观点”,强调“要把安全生产的思想与劳动保护法令贯彻到一切生产管理制度与日常工作中去”。通过说服教育,东北地区国营企业领导干部的劳动保护意识得到了极大提升,初步扭转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观念

  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工人群众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鉴于工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劳动保护知识相对匮乏,东北各国营企业利用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宣传方式进行群众性劳动保护普及教育。如吉林省西安煤矿将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印成小册子,并将其编成各种小调、顺口溜、快板等,便于职工学习。同时,该矿工会还将过去发生的生产事故编入《矿工文化补习教材》,使安全生产教育更加充实具体,让工人在学习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劳动保护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职工提高了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树立了安全生产观念,生产事故极大减少。为使全体工人经常受到安全教育,鞍山钢铁公司通过设立“安全教育日”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在“安全教育日”当天,结合各项工程的特点和施工中的安全情况,其基建系统的建筑工人均以工段为单位上一次安全教育课。这种定期教育的方式,使广大工人能够受到常态化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思想,1954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劳动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东北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了“东北区劳动保护展览会”,共有140多件展品,集中生动地展示了几年来东北地区工矿、交通、基建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这些展品给广大观众以强大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极大地提高了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

  3.对新职工实施“三级安全教育”

  由于缺乏生产经验,新职工往往更需要加强劳动保护教育。以大连化学厂为例,该厂于1953年探索出新职工劳动保护的“三级安全教育”模式。其中,第一级为入厂教育:工人一到厂就进教育室参观学习,室内有事故漫画,由保安科同志先对工人讲解本厂的事故漫画及保安方面应注意事项,引起新工人对事故的警惕性,然后再结合政治教育讲授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及一般的规程、电器常识等;第二级为车间教育:由车间劳动保护员讲解车间的具体规程,并特别指出危险所在和注意事项,使新职工进一步了解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第三级为班组教育: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由班长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对新职工进行“包教”,教育内容包括操作规程、保安规程、劳动纪律和机器使用方法等。“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技术保安科举行测验,及格的方可转为正式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成效显著,不但使新职工普遍接受了一次劳动保护知识的洗礼,而且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也显著减少,因此,这种教育方式很快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推广,成为新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的主要方式

  (四)安全设备与劳动环境的改善

  安全设备是劳动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对此,东北地区国营企业也把改善安全设备作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如东北第二机器厂第三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从改善安全设备入手,通过召开委员会、支部大会,强调改善安全设备的意义,“掀起全车间工人自己动手解决设备问题,改善劳动条件的热潮”,在车间容易出事故的地方都添设了安全装置,车间气象一新,不但避免了生产事故,而且带来了操作的便利,调动了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进一步落实《共同纲领》中关于“实行工矿检查制度”的要求,1950—1953年,东北地区开展了较为彻底的保安大检查,共检查出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386921个,其中301747个问题得到了解决,约占总数的78%。通过保安大检查,各国营企业的安全设备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例如,国营蛟河煤矿在保安大检查后便着手加强安全设备,更换了旧的坑口天桥架子和坑内腐朽“栅子”、装设了绞车的“安全水机”和安全阀、加强了通风设备等,此后,国营蛟河煤矿100多天未发生伤亡事故,创造了安全生产的新纪录。又如,通化矿务局在保安大检查后在各矿井普遍增设了水力扇风机、自动风门、绞车安全闸、煤车安全钩等安全设备,此后5个月未发生伤亡事故,轻重伤也大为减少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国营企业还着手改善劳动环境,以保证工人的生产安全。在工地建设方面,1953年,东北地区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建立了起脊式的板房,并安装了玻璃门窗与纱罩。其中,哈尔滨市国营企业在暂设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取消了过去“人字式”“马架式”的工棚,修建了条件较好的工地宿舍,工人们反映:“这样的宿舍是工地上从来也没有的”,从而鼓舞了他们的劳动热情。在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对主要护具,如安全带、垫肩、手套、防毒面具等基本上做到了按时供应,有效保障了职工在劳动环境中的健康

  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设备上等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成绩巨大、影响深远

  三、劳动保护工作的成绩与影响

  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实施的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不仅有效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了工人的劳动安全意识,也提高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既增强了工人阶级对新生人民政权的政治认同,也为全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东北经验,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

  (一)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人的劳动安全意识得到极大提升

  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伤亡事故基本得到控制,各工矿生产灾害发生率由1949年的6.41%降低到1951年的1.6%,这也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东北地区厂矿职工的死亡率由1950年的1.17%下降到1953年的0.47%,重伤率亦由1950年8.61%降低至1953年的1.12%。尤其是这一时期发生生产事故较多的煤矿业,因工伤亡人数也开始大幅度下降。据东北煤矿管理局对所属矿区伤亡人员的情况统计,1950年比1949年减少了28.73%,1951年上半年度比1950年同期又减少了45.34%。个别矿区甚至已全年无死亡事故,如国营北票矿务局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50年创下“坑下无一死亡的空前记录”,以万吨煤为单位计算,死亡率比1949年降低了93.84%、重伤减少了58.28%、轻伤减少了61.4%

  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东北地区国营企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原则,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意识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如吉林省西安煤矿施玉海小组经过劳动安全教育,深刻认识到“没命,就没法生产”的道理,树立了“安全第一”的生产观点,“全组重视安全工作,防备事故就像防备敌人一样,一刻也不放松”,“创造了全矿区未出死亡事故的空前纪录”

  (二)提高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

  1953年1月18日,劳动部劳动保护司下发《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的方针任务》,明确指出:“在人民企业中,保护劳动与提高生产是不可分离的统一的整体”。要更好地发展生产,就必须重视保护劳动。通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广大职工在生产中得到了安全保障,增强了生产积极性。据统计,1952年东北地区国营企业中每个职工的劳动生产率比1949年提高了140%。伴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生产效率迅速提升。以煤矿业为例,若将1948年的产煤量看做100,则1949年为201,1950年为244,1951年上半年度又为1950年同期的102.6%。东北地区工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由1949年的35%上升到1951年的52%。可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不仅有效保障了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而且极大提高了工人的生产热情和劳动效率,为更好地推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增强了工人阶级的政治认同,巩固了新生人民政权的群众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改变旧社会遗留的生产安全问题、保护工人的生命健康,党和政府在国营企业劳动保护方面投入了巨额经费、做了大量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52—1953年,“东北煤管局、有色局、森工局、纺织局、鞍钢、铁路六个主要产业系统”在安全设备方面的投入就高达2939.54亿元(旧人民币——笔者注)。党和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如此重视,与旧社会“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1951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易礼容在《工人日报》发表题为《必须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的文章,指出:“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自己保护自己的劳动力以求增加生产的课题;也只有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才能重视这课题”。对此,东北地区的工人也深有体会,矿工杨春华赞扬道:“共产党来出了头,真是晴天见日头”。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不仅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也让他们真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爱,感受到了新中国的新气象,增强了他们对新生人民政权的政治认同,巩固了新生人民政权的群众基础

  (四)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用,为全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东北经验

  鉴于东北地区劳动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1953年8月,劳动部劳动保护司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组织联合工作组到东北地区总结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并于同年12月将其汇集成册在全国推广。1954年6—7月,东北区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召开,与会者达735人,其中包括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召集的全国各产业、各大区、各省市企业领导与工会劳动部门干部188人,学习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经验。这些成功经验为全国其他地区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推动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并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绩,产生了重要的社会影响。这一工作既保障了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调动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全国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东北地区国营企业通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全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重温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国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也对当前的企业劳动保护与人力资源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荆蕙兰,历史学博士,教授,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16024;苗庆科, 博士研究生,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16024。

  [责任编辑:郑 珺、易海涛]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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