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社会生活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不局限于诉讼一种方式,而是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调处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的体系总和。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为了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建立与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的重要标志。在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明的基础上,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而形成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决定着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属性。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我国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在制订和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解决纠纷。可以说,中国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在于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人们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认同及自觉维护。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法律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必然是人民性,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也应服务于人民。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被人们认可。司法权的人民性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因人而生,因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法律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使其获得实质的正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我国要建立健全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据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第三,坚持公正、效率、权威的价值目标。为了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其基本价值取向,确定改革的总体目标。这个总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公正是核心,效率是要求,权威是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三者有机结合:如果失去公正,效率就没有意义,权威就难以树立;如果不讲效率,公正就会大打折扣,“迟到的正义”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如果没有权威,就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遵守,也起不到息讼宁人的作用。
第四,坚持走本土化与借鉴经验相结合的改革之路。法律制度借鉴与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革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与先进诉讼文化的传播,司法制度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国际趋同化,并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得以确认,有些国际条约甚至赋予当事人超国家的救济。不可否认,世界各国掀起的司法制度改革浪潮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从中汲取到很多有益的养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世界既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又是一个本土化意识愈来愈强烈的社会。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西方国家改革的背景与目标是不尽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走本土化与借鉴经验相结合的改革之路。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制文化的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民俗,不能盲目移植外国法律。
第五,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救济方式。除涉及赔偿等事项外,此命题不适于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阐述,应当限定在民事案件的范围内。和谐与中庸等儒家传统思想使调解制度在我国得以拥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尤其是极具中国特色且被称为“东方经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既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谦和思想。目前,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法院迈向具有效率的公正之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非常明确地指出,要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单独或者协同人民法院共同进行调解的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追求多元化、多途径解决社会纠纷,坚持与完善多元化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