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践行科学发展观,就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作为推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着力点。
“住有所居”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也是人们衣食无忧之后日益关注的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约束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现行的住房制度还不能实现“人人有住房”,而只能保障“人人有房住”,即“住有所居”还只能是一个从“有房可住”逐渐过渡到“自有住房”的持续改善的过程。在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而又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条件下,如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居住权利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所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需求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消费品,用来满足人们自住性需求;二是作为投资品,用来满足人们投资投机性需求。由于不同群体和社会阶层收入水平不同而实际承受能力各异,人们的住房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当高收入群体对住房的投资需求尤其是投机需求过大时,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自住性房屋的供给必然不足,随着楼市价格飞涨,资产配置扭曲,房地产泡沫放大,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难以满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加剧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凡是将楼市作为消费市场的,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小;凡是将楼市作为投资市场的,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大。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将房地产市场引导到满足人们自住性需求为主的方向上来,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的消费导向。
住房市场化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然而市场机制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并不意味着走完全市场化道路,市场本身不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也不可能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在现代社会,住房不仅是一种生活必需品,还是一种价格相对昂贵的商品。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也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有自己的住房,相当一部分人仍居住在面积有限的公共住房中。自有住房是需要经过个人或家庭长时间努力和积蓄才能获得的,而一些低收入群体或特困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一生都没有能力拥有自己的住房。单纯依靠市场无法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因此,必须把低收入群体住房从商品房市场中切割出来,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惠及普通工薪阶层,重在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制度,主要包括:广大工薪阶层受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以困难群体为对象的政府贴息制度,为特困群体提供救济的贴租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复杂经济环境中,被列为基本民生目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际需求萎缩引致我国出口大幅度下降,经济运行困难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扩内需”成为“保增长”的关键环节。扩大内需包括扩大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两个方面。从长远看,扩大内需不可能寄希望于扩大投资需求。这是因为,消费是投资和生产的动力,消费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需求,只有立足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社会福利,才能改善公众预期,消除高储蓄低消费带来的消费疲软,有效提升国内消费需求。住房保障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通过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加强廉租住房建设、支持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的投资,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会显著拉动消费品的需求,带动投资品生产的扩大,增加劳动力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既是削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应急之举,更是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治本之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又是缩小收入差距、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提供的数据,2009年城镇居民收入房价比(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将达到8.3倍,大大超出3-6倍的合理承受范围,85%的家庭没有购买住宅的能力。房价过快上涨的原因在于不同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少数高收入阶层炒买炒卖住房,致使房价严重脱离了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不仅挤出了实际需求,也使许多购房人背上了沉重的还贷压力,改变了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被迫减少即期消费和增加谨慎性储蓄,导致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难以完全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种以消费为主导的结构调整,既可以有效抑制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又可以提高居民实际收入,改善收入结构,缩小收入差距,增加有效需求。加快住房制度的调整,必须确立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价值取向,向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倾斜。一方面,从工资收入入手,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增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租房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对高收入阶层购买的多套房产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控制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所得,政府可以将征收的税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调节收入结构。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