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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变迁的历史考察(1949—1965年)
发布时间: 2024-05-06    作者:陈礼军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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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49年后,特别是1953年“一五”计划实施前后,全国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市蔬菜供应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必须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党和政府先是做出了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的决策,采取了重视蔬菜储藏和建立有计划的蔬菜购销体制的措施,接着对城市蔬菜的统购包销制进行了调整;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郊区的蔬菜生产和储藏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过实践、比较后,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对城市蔬菜产销体制进行了改革。至此,新中国的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基本形成。不断调整的蔬菜产销体制在实践层面促进了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尤其是计划与市场问题的认识,为此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城市;蔬菜供应;工业化;计划;市场

  蔬菜是人类生活物资的重要组成,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历史上城市周边都曾有过蔬菜种植。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展开,城市人口不断增长,蔬菜供应问题日益凸显。城市蔬菜供应问题牵涉面颇广,需要党和政府妥善处理。总体来看,中国的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在1965年基本形成。目前学界对该问题已有一些探讨,但侧重对蔬菜产销体制问题、各城市蔬菜供销问题及其应对的讨论,尤其侧重对蔬菜统购包销制度及其弊端的阐述。为此,本文拟在工业化战略和城市人口增长的背景下,从整体上探讨党和政府解决城市蔬菜供应问题过程中供应体系的演变及其意义,以增进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蔬菜供应问题的出现及应对(1949—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大城市居民鲜活产品的供应,克服吃用物资匮乏困难,我国学习苏联,在直辖市和省会级城市周边划定若干县作为城市的郊区。得益于这样的安排,加上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人口绝对数较少,其蔬菜供求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但这种局面在1952年被打破,当年上半年全国城市人口不过6100万人,到下半年,因为准备实行“一五”计划,政府机构扩大了,基建队伍和企业职工都相应增加,到1953年城市人口增加到7800万人,一年时间净增加了1700万人。这种情况在重点城市尤为明显。1949年,全国35个重点城市需供应蔬菜人口是985万人,1953年即增加到2090万人。人口的迅猛增长使大中城市蔬菜供应出现了不足。195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大城市中,除北京和旅大(即今大连市)外,蔬菜供应出现了很大的缺口(缺30%—50%),而且季节性的供求失衡严重。季节性的供求失衡又加剧了季节差价的波动,进一步加深了城市蔬菜供求之间的矛盾。一些城市普通蔬菜价格比头等大米还高,城市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这些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并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

  1953年10月,在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前,毛泽东专门找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指出:“在城市郊区,要多产蔬菜,不能多产蔬菜,也是没有出路的,于国于民也都不利。”这是依靠城市郊区解决大中城市蔬菜供应的最初思路。遵照上述指示精神,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对大城市的蔬菜生产和供应问题进行了讨论。之后,农村工作部形成了《关于大城市的蔬菜生产和供应的情况及意见》(以下简称《情况及意见》),提出:“为解决大城市和工矿区蔬菜供不应求的矛盾,首先要求凡是蔬菜供应不足的城市,均应有计划地在郊区发展蔬菜生产。大城市郊区的农业生产,应以生产蔬菜为中心,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发展肉类、乳类和水果的生产,以适应城市的需要,为城市和工矿区服务”。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郊区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的定位。与此同时,在组织形式上,蔬菜生产与互助合作运动密切配合,具体形式包括积极试办蔬菜生产合作社、发展蔬菜生产互助组等,引导菜农有计划生产,保证城市蔬菜供应。

  进行农业合作化是城市郊区实现有计划蔬菜生产的重要前提。随着农业合作化加速推进,城市郊区的菜区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一些地方发展迅速。如1955年9月底,北京郊区菜农入社户数已达菜农总数的62%。1956年底,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市郊区蔬菜生产得到了进一步保证。但各地对郊区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的方针贯彻执行并不一致。一些城市执行比较好,如1954年北京、西安、重庆等11个大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比1953年增加了11%,东北全区城郊蔬菜种植面积增加了189万多亩。一些城市则相对滞后,如贵阳虽然强调要扩大蔬菜种植面积,但其郊区农业生产规划仍以粮食为中心。这突出反映了城市郊区在推广蔬菜种植过程中的菜粮矛盾。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缺粮户做出明确规定,为解决城市郊区的菜粮矛盾提供了依据。1956年9月,陈云在中共八大的一次发言中提出:“为了更加切实地保障菜农收入,各大中城市可以参考种植粮食或棉花的农业合作社每一个工分的收入,规定一个种植蔬菜的农业社最低工分值的限额,在年终结算的时候,如果达不到这个最低限额,可以采取减免农业税或贴补的方法,保证菜农有合理的收入。”这为解决城市郊区菜粮矛盾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办法,有利于保证郊区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方针的落实,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蔬菜供应的压力。

  (二)重视对蔬菜的储藏

  因储藏加工技术和运输条件限制,新中国成立之初大中城市的蔬菜区域调剂数量有限且成本很高。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国营蔬菜公司每年省与省之间调配运输量仅占总经营量的10%左右。如南菜北运1949年发展起来后,长期以来数量都比较少,主要是从广东运往北京、上海、抚顺、沈阳和哈尔滨等大城市。蔬菜长途调运成本很高,如中国蔬菜总公司在1956年冬1957年春直接从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省赔钱调运7亿多斤蔬菜到京、津等北方城市,不但花费甚巨,而且使得“原来供应就很紧张的地区仍然紧张;原来供应不紧张的地区也紧张起来了”。可见,城市蔬菜供应中区域调剂居次要地位,需要各地尤其是北方城市加强对蔬菜的储藏,以应对蔬菜供应不足问题。

  1953年11月,农村工作部在《情况及意见》中明确提出:“合作社与土产公司应积极设法解决蔬菜的储藏和加工问题,以调剂季节性的蔬菜过剩及脱销的矛盾,做到蔬菜的常年供应。菜农,特别是蔬菜生产社也应推广当地储藏蔬菜的成功经验,来调剂季节,常年供应。”1955年底,第一次全国大中城市、工矿区蔬菜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工矿区需要的蔬菜,应该逐步做到以当地生产为主,外来调剂为辅”;要求“作好加工、储备工作……社会主义商业还必须逐步建立必要的近代化的加工和储藏设备”。结合中央政策精神和当地实际,各城市循序推进蔬菜的储藏工作。以辽宁为例,1954年冬,沈阳16个蔬菜生产合作社计划储藏各种秋菜300多万斤,鞍山预计储藏各种蔬菜1000万斤以上,旅大储藏的秋菜和冬季生产的蔬菜基本可以满足全市冬春的需求。这种有计划地储藏蔬菜为解决城市缺菜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法。

  (三)建立有计划的蔬菜购销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中的蔬菜供应以私营经济为主。到1952年,中国经济的内部关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不断加强。如前所述,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展开,城市蔬菜的供求矛盾加剧,国营商业加强了对城市蔬菜的经营。1953年11月,农村工作部在《情况及意见》中明确提出:“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由私商操纵,特别是蔬菜批发环节由私营的蔬菜批发商操纵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供销合作社必须有计划地逐步占领大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阵地,逐步做到掌握蔬菜市场,保证蔬菜供应,并减除蔬菜批发商的中间剥削,保护蔬菜生产者(菜农)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当年,北京、天津、上海和沈阳的国营及供销合作社的蔬菜经营量分别达到了市场供应量的20%、27%、33%和54%。

  1955年12月,国务院规定蔬菜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并负责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3月,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干鲜菜供应由商业部统一经营管理,商业部下设中国蔬菜公司具体负责经营。同月,中国蔬菜公司成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继也成立了蔬菜专业公司或副食品公司,大中城市和工矿区普遍成立了经营蔬菜的国营公司,并掌握了蔬菜批发市场,扩大了零售比重,基本上完成了对私营蔬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国营公司控制了蔬菜的收购、批发和销售,从而形成了部分大中城市蔬菜统购包销制的基本形式。蔬菜统购包销制“由国家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农业生产情况,对社队下达指令性的蔬菜统一种植计划(包括:面积、品种、茬口);对蔬菜全部实行统一收购、集中组织调拨;蔬菜的收购价和零售牌价由国家统一制订;对商业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补贴”。统购包销制的建立对此后城市蔬菜供应产生了重大影响。

  1949—1956年,城市蔬菜供应问题的出现及其应对与这一时期经济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联系在一起,对新中国城市蔬菜供应体系的最初形态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蔬菜统购包销制的调整(1956—1958年)

  以国营公司为经营主体的统购包销制在解决城市蔬菜供应短缺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1956年6月,商业部副部长姚依林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谈到蔬菜供应问题时指出:“目前各地蔬菜经营中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在不少地方,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之间是有脱节现象的,蔬菜的品质是下降的,在蔬菜大量上市季节的积压和腐烂是严重的,各地在组织货源、组织分配、分等评价、加工、运输和保管上都还没有创造出一套在大量经营时行之有效的办法。”以北京为例,调查发现,蔬菜的销售和价格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违反了蔬菜流转规律,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满意,因此要求改进城市蔬菜供应工作,如恢复蔬菜自由成交、菜蔬公司以管理蔬菜市场为主等。9月初,《人民日报》刊登多篇反映城市蔬菜供应问题的文章,如北京郊区菜农提出对蔬菜供应的意见《“这办法不改变是不行的”》、北京城市居民则发表《“几时才能让我们吃上新鲜菜”?》等,列出了蔬菜供销中的诸如质量、生产、价格、运输、菜站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呼吁改革该办法。各地都对蔬菜供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了反应,如湖北武汉对蔬菜供销工作进行了改革,其核心是发挥市场作用,将生产者和消费者重新联系起来,改统购包销为有组织、有领导的自由成交,开辟国家领导下的蔬菜自由市场。这也是当时改革蔬菜统购包销工作的主要方向。

  与此同时,1956年国家统一市场建立后,对于支援国家建设、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生活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在运作过程中很快暴露出商业网点不均衡、经营管理过死、品质差等缺点,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很快注意到这些问题并着手进行调整,从而开始了对社会主义改造后市场问题的新探索。同年9月,陈云在中共八大上提出了“主体—补充”观点:“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针对城市蔬菜供应问题,姚依林在会上提出统购包销制存在的几个问题后明确指出:“要尽可能提倡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把中间环节减少到最低限度,使消费者购买便利,并能吃得到当天上市的鲜菜”;“为了要达到以上的要求,在蔬菜经营上,就不能采取统购包销的办法”。他强调:城市蔬菜市场应“成为国家领导之下的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贸易的市场。国家的领导表现在:有生产的参考计划,有国营蔬菜公司在缺菜季节按国家牌价出售大宗的、能较长时期保管的蔬菜调剂人民需要,有最高限价和统一的管理安排。这个市场同时又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表现在:生产者能根据市场需要订定和改变计划,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消费者自由论价,直接成交”。统购包销制的改革思路逐渐形成,即建立国家领导之下的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市场。

  如前所述,在中共八大召开前,武汉等部分城市已尝试开放城市蔬菜供销的自由市场。中共八大召开后,这一进程加快,广州、长沙、南京、杭州、南昌等地陆续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蔬菜自由市场,“上市的蔬菜品种和数量显著增加,价格也公平合理,消费者、贩运者和生产者都很满意”。

  国家领导下的蔬菜自由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全国对其是否放开也实行了不同的举措。到1957年2月,各地蔬菜市场基本上有三种类型:一是已经开放蔬菜自由市场的城市,如上海、广州、南昌、武汉等,这些城市大都建立了交易市场,允许菜农同商贩等直接成交;二是还没开放自由市场的城市,如哈尔滨、长春等,这些城市认为开放自由贸易市场作用不大;三是自发地开放了蔬菜自由贸易市场后又限制和取消蔬菜自由贸易市场的城市,主要原因是这些城市的国营公司难以掌握货源导致某些蔬菜品种价格猛涨。

  应该说,自由市场开放后市场有波动,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地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正确发挥自由市场的作用,是有必要也是可能的,但一种观点却认为自由市场属于资本主义,反右派运动后,自由市场更是成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靶子之一。在这种氛围下,加上蔬菜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和部分菜贩的投机行为等因素,一些城市便开始取消蔬菜自由市场。如1957年5月北京决定将蔬菜列为管制物资,取消了自由市场,实行统购包销。但这很快就引起了多方不满,同时也使原来积极推行自由市场的城市加强了对自由市场的领导。

  1957年8月,针对蔬菜自由市场是否开放问题,城市服务部(1958年与全国供销合并总社合并,成为第二商业部——笔者注)负责人通过新华社记者公开发表如下意见:“各地是否开放蔬菜自由市场,应该根据蔬菜生产是否足够、供应是否紧张来决定。在蔬菜生产不足、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可以不开放自由市场”;“蔬菜市场的管理是个复杂的问题,而且各地情况不一,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欺诈行为、物品短缺、涨价、某些统购商品流入自由市场、雇佣劳动出现、农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涣散等原因,国家最终决定关闭自由市场。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各地自由市场相继被正式关闭。之后,加上1958年“大跃进”和随之而来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大中城市相继恢复了以国营公司为主体的蔬菜统购包销制度。1956—1958年,蔬菜购销体制变化受到蔬菜自身特点和当时整个国家政策的影响,既体现了蔬菜的市场属性和客观规律,也预示了此后进一步调整的必然性。

三、郊区蔬菜生产与储藏工作进一步强化(1958—1961年)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国家基本建设规模和职工队伍急剧膨胀,农村劳动力被大量抽走,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这也导致了农业歉收、粮食供应减少和其他副食品供应不足,使得城市对蔬菜的需求大幅增加,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与供应工作,以快速缓解城市蔬菜供应紧张局面。

  (一)城市郊区“以菜为纲”及菜地建设的强化

  1958年冬,全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北方地区蔬菜供应紧张,其中尤以辽宁、吉林和北京等地最为严重,蔬菜库存比1957年同期减少了1/3左右,市场供应同期减少了一半左右,按当时很低的标准供应,其库存也仅能维持到1959年1—2月,在1959年新菜上市前还差2—3个月的菜,因此只得采取定量供应。为此,中央接连做出指示,要求加强城市郊区蔬菜生产,解决蔬菜供应不足的问题。例如,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把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采取“将蔬菜生产列入地方的农业生产计划,根据充分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人口多少,产量高低,播种足够的面积……在一般地区以多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在城市郊区和集中的蔬菜产区,应当专门拨给一部分化学肥料作为种菜之用……商业部门必须积极促进蔬菜生产,做好收购与供应工作”等一系列措施,保证蔬菜的充分供应。1959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廖鲁言关于召开十四个城市蔬菜会议情况的报告》,要求切实抓紧做好蔬菜和其他副食品的产供销工作,力求早日缓和城市副食品供应紧张的局面。该报告明确提出:“近郊区的农业生产方针应该‘以菜为纲’,其次是猪、鸡、鸭、鹅和饲料的生产。蔬菜和粮棉争地的时候,粮棉应该让路,菜农的粮食不足,由国家供应”。上述两个文件高度肯定了城市郊区应以蔬菜种植为主,并就土地、劳动力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尽快缓解城市蔬菜供应紧张局面。

  1959年7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大中城市郊区发展副食品生产的指示》,提出:“凡是城市郊区,都应当为城市生产副食品。但是,近郊区与远郊区应当有所区别。近郊区的生产……应当以生产蔬菜为主,同时生产其他副食品。远郊区应当大体上像过去一样以生产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为主……目前还有少数大中城市的郊区过小,应当适当扩大,使他们也能够有条件建立自己的副食品基地”。“发展郊区的副食品生产,应当以蔬菜和猪肉为纲,带动其他,全面发展。在某些不吃猪肉的少数民族的地区,应当以蔬菜和牛羊肉为纲。只要有了蔬菜,有了猪肉(或牛羊肉),其他副食品问题就容易解决了”。由于郊区的蔬菜生产长期被粮食供应问题所束缚,该指示的下发则解决了近郊菜农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推动了城市近郊“以菜为纲”方针的实现。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大中城市郊区尤其是近郊的菜地面积和蔬菜产量均持续增长。截至1959年11月,全国39个大中城市蔬菜种植面积达1140万亩,占郊区耕地面积的6.2%;蔬菜产量从1958年的230亿斤增加到477亿斤,增长了107%。因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生产受阻,1960年,全国粮食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下降,全国各主要城市均面临粮食危机,如5—6月北京的粮食库存仅够销售7天,上海则几乎没有大米库存;截至9月底,全国82个大中城市的粮食库存比1959年同期减少近一半,不到正常库存量的1/3。为应对粮食危机,各城市郊区进一步扩大了蔬菜种植面积。据北京、天津、上海等32个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统计,1960年蔬菜播种面积规划较1959年扩大了30%左右。蔬菜种植面积的扩大及其产量的提升有助于各地尽快渡过难关,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蔬菜储藏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适时地做好秋菜播种工作的指示》,要求:“发动和组织群众大量加工干菜和咸菜”;“必须做好蔬菜储藏调运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改进供应方法,做好地区之间的调剂”。随即,全国各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加工和储存蔬菜的群众运动:许多城市动员大量劳动力和运输力量抢收、抢运和储存秋菜;有些城市提出“城乡协作,公私并举,户户储存,人人动手”和“一院一窖菜,一家一缸菜,片叶不丢,棵菜不烂”等口号,发动市区和郊区广大群众大量加工和储藏蔬菜。据对北方63个城市统计,截至1959年底共储存了82亿斤蔬菜,比1958年增加了2倍,在基本保证各大中城市每人每天一般可以吃到一斤到一斤半菜的同时,全民储藏蔬菜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196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当前蔬菜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既要安排蔬菜的生产,又要安排蔬菜的加工和保管,增添加工储存设备”;“对过去蔬菜工作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分配、供应、加工、储藏等各方面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并且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促进蔬菜工作的继续发展”。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秋季蔬菜生产的指示》,对如何做好秋菜储藏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储存鲜菜的,要事先挖好菜窖,搞好防冻防腐的设备;储存干菜的,要准备好场地,准备好晒架或烘烤设备。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保管制度和取用制度;要订好保管计划和使用计划。各地应当认真地总结去年秋菜保管的经验,坚决把今年的秋菜保管好、使用好”。这就为蔬菜储藏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的蔬菜储藏工作不断推进,其中尤以北方城市的“秋菜冬储”最为突出。总体而言,“秋菜冬储”基本上可分为生产部门储存、商业部门储存和社会储存三种。早期的储存主要以生产部门就地储藏为主,之后逐步发展到以商业部门为主,并发动社会储存。由于当时商业部门自身的储藏能力有限,因此更多还是发动社会储藏。比如,1959年河北保定秋菜大丰收,商业部门一时无法完成蔬菜储藏任务,故发动社会力量,人人动手、户户储菜。与此同时,该地还制订了奖励措施,如奖励布票、化肥、粮食等,以增加全社会储存蔬菜的动力。

  通过蔬菜储藏工作,全国各地尤其是北方城市的蔬菜供应得到进一步保障。如195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开始搞储存供应,其中,商业部门在市内建菜窖5处,总面积1.9万平方米,可储存1400万斤蔬菜;郊区蔬菜生产社队建菜窖47个,总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可储存800万斤左右蔬菜,从而有效应对了蔬菜供应不足的问题。1959年冬辽宁抚顺储藏蔬菜10.3万吨,可在冬春为全市92万人每人每天供应1.2斤蔬菜。

  1958—1961年,城市郊区尤其是近郊的蔬菜生产进一步强化,郊区进入“以菜为纲”的时期。与此同时,为应对城市蔬菜供应不足问题,各地也进一步加强了蔬菜储存工作。这些都为此后城市蔬菜供应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蔬菜供应体系基本形成(1961—1965年)

  针对国民经济遭受的严重困难,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开启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随着粮食和其他副食品供应逐渐恢复,人们对蔬菜的需求量有所下降,全国各城市郊区菜地面积开始缩减。1961年开始,部分城市减少了郊区菜田种植面积。部分地方虽已经对菜地压缩,但仍出现蔬菜积压和腐烂现象,故国家要求“进一步适当地缩小菜田面积,着重安排在老菜区和近郊区”。据全国35个重点城市统计,各地菜地面积从1961年的355万余亩减少到1964年的187万余亩。与此同时,蔬菜的收购价格也进一步降低。在此基础上,各地加强了蔬菜田间管理,将重心放在提高单产和质量上。如北京、天津、兰州等70多个城市郊区菜田通过加强水利建设,即使遇到旱涝,也能基本上保证丰收;许多城市挖掘城市肥源,培养郊区菜田肥力;此外,国家在化肥、农药生产、供应等方面还大力支援郊区蔬菜生产,使蔬菜单位面积产量有了很大提高,1963年秋菜单产较1962年增长了20%左右。据全国35个大中城市统计,1965年的蔬菜平均亩产达6494斤,超过了之前最高产量1955年的5552斤。可见,全国各地菜地面积虽有所减少,但其产量却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在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下,蔬菜生产者和市场的关系也进入了新的调整期。以广西南宁为例,1959年上半年,为应对副食品供应困难,该市增加了郊区蔬菜种植面积,1960年菜田面积增加到1.7万亩,比1956年扩大了2.69倍,蔬菜上市量增长了2.54倍,而人口只增长了0.72倍。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南宁的蔬菜供应却仍然紧张,甚至需要从外地调运,其原因就在于购销环节出了问题:一方面,由于蔬菜统一定价(价格差异小),为了保计划数,故在生产上只管数量不管质量,且实际能吃的蔬菜数量少,消费者买3斤只能吃1斤;另一方面则是流通环节损失较大,即蔬菜从生产队到消费者手中环节过多,造成霉烂等损失高达30%。可见,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蔬菜生产者与市场的脱节造成的。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农业十二条”)颁布,强调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并明确提出:“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据此,12月,南宁的集市贸易恢复,其蔬菜交易日渐繁荣,但国营蔬菜商业公司的经营随之受到影响——每天收到的蔬菜数量下降、品种单调、质量较差,集市则是数量多、品种多、质量好。虽然国家规定70%的蔬菜由国营商业掌握,30%可以自由上市,但两个市场的存在使得这一指标很难实现。为此,该市提出了“同时实行多种产销形式”的解决方案,即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同时实行几种产销办法:除国营农场产品全部由国家分配外,各生产队的商品菜自行决定卖给国家或自产自销;国家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向各生产队派购订购一定品种、一定数量的蔬菜。该方案既平衡了两个市场的关系,也有助于激发生产队这一基本核算单位种植蔬菜的积极性,有利于城市蔬菜市场的繁荣。上述方案还强调:“生产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不同于合作化之前的个体经济,各生产队的生产仍受国民经济统一计划的指导。在为城市服务的方针指导下,根据各队的具体情况,选择蔬菜商品交换的形式,不能说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见,与之前的统购包销制相比,该方案更符合当时实际,也是当时对社会主义市场认识能达到的一个新高度。

  除南宁外,其他城市也做出了类似变革。如南京的蔬菜产销双方签订了包产包销协议,并且互派代表驻队、驻场,共同负责安排蔬菜上市,组织运输、验收议价等工作。北京则“正确利用价值规律,随时调节产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并授权商业部门可以在“全年菜价总水平”上下差10%的涨落幅度内随时调整蔬菜收购中的品种比价、季节差价和按质论价,解决产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这些情况反映了市场的积极作用和生产队在市场中地位的变化,得到了中央的高度认可。1963年12月,商业部在《关于做好蔬菜产销工作的基本经验》中指出,几年来,各地在做好蔬菜产销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其中包括:“根据蔬菜的商品特点,掌握价格要有计划,执行价格要有灵活,也就是说要在计划价格的前提下,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地确定具体价格”;“经营郊区蔬菜必须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批发部门只做组织工作,不直接经营”。与此同时,全国还形成了两种产销直接见面的形式:一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统一收购和分配,即组织若干个生产队与若干个大型菜场建立直接挂钩关系,这种挂钩既可以是全年的也可以是季节性的,还可以只是大宗的、主要的品种。另一种则是以上海、广州等为代表的恢复历史上的交易市场,即由生产队送菜进场与零售店在牌价幅度内直接成交,恢复农民送菜进城。这是从地方到中央对蔬菜产销形式多样化的共识,是基于对集体经济、计划与市场结合的一种认同。

  由此,城市蔬菜产销找到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体经济)与市场之间的一种结合形式,不但郊区蔬菜生产基本稳定下来(即城市蔬菜供应以城郊为主),而且基于集体经济的、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多种蔬菜产销方式形成,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基本形成。这也是改革开放前中国城市蔬菜供应体系的基本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现代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对党和政府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既要肯定1949—1965年城市蔬菜供应体系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城市蔬菜供应以郊区为主、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多种产销方式直到今天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客观评价其效率。如《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就明确提出:“在优势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加强菜地基础设施建设,着重品种选育、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关键环节,加大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健全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在探寻、构建城市蔬菜供应体系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对计划与市场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丰富了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随着新中国城市蔬菜供应体系的日渐形成,党和政府对国家与市场关系认识日益深化,这对此后的蔬菜体系变革乃至改革开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陈礼军,历史学博士,副教授,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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