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河北省、山东省等地出现了农村人口大量自发性外流现象,自发性移民大部分是流向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青海省等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时期的自发性移民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边疆移民的类型有两种,即除了农村人口的自发性移民之外,还有政府组织的集体移民。),不仅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当代中国史研究和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迄今为止,相关研究论著甚少(有关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边疆移民的专门论述主要有赵入坤:《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边疆移民》(《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2期);刘丹:《新疆移民问题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新疆人口迁移、定居及类型研究》(《西北人口》2010年第6期);李洁、徐黎丽:《试论1949年以后新疆汉族移民的类型与功效》(《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刘有安:《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宁夏的人口迁入及其特点》(《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文婷:《“支边”与1950~1966年的中国边疆移民》,(《昆明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等等。)。本文主要利用内蒙古档案馆所藏相关档案史料,探讨这一时期内蒙古安置自发性移民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自发性移民移入内蒙古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1949年12月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成立,结束了蒙古民族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这对于推动内蒙古地区的社会改革、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开创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开启了蒙古族人民当家作主,与自治区内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和睦相处、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繁荣的新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引导蒙古民族解放运动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也为正确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以牧区工作为例,20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牧区民主改革、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国民经济调整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内蒙古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状况、经济特点等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使内蒙古畜牧业生产稳步发展,牧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同时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建设,援助了兄弟省区。内蒙古顺利地完成了牧区民主改革、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成功地进行了60年代初期的牧区经济调整,使牧区经济取得了重要成就。这不仅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率先取得成功,使内蒙古牧区经济得到发展、社会政治稳定,而且为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为此,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被誉为“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1]
近代以来,内地人口自发性流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从未中断过。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人口较密集的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区的农村人口,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出现了大量自发性外流现象。例如,据部分省区的不完全统计,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2月期间的外流人口达120万多人。其中,山东省32万人,河北省28万人,河南省21万人,辽宁省10万人,四川省8万人,安徽省、湖南省、山西省各5万人,甘肃省、浙江省各3万人,江苏省徐州专区的沛县和丰县即达2万多人。[2]再如,据不完全统计,1959年12月至1960年5月间,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外流的农村劳动力都超过10万人。[3]
自发性移民中的大部分流向了内蒙古、新疆、青海等少数民族地区。例如,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2月期间,仅山东、安徽、江苏、河南等地流向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的自发性移民就达60万~70万人。[2]再如,1960年1~3月间,内地自发性移民移入内蒙古(主要是包头、呼和浩特等地)的已达26.9万余人;经哈密移入新疆的大约有20万多人;移入甘肃兰州的约有6万人。[3]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山东、河北、河南、甘肃等地的自发性移民大量移入内蒙古。据史料显示,1954年秋季至年底,有750户、2166名自发性移民移入通辽市[4];自1954年冬季至1955年6月期间,有4760户、25000余名自发性移民移入哲里木盟[5];1954年至1955年8月间,来自全国各地19个省100多个县的自发性移民8500余人移入喜贵图旗(今牙克石市)[6];1954年秋季至1955年夏季期间,由山东、河南、河北、热河、辽宁和黑龙江6省移入呼伦贝尔盟的自发性移民有10407户、41812人,其中,移入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旗的山东省自发移民有508户、2403人(其中回族421户、1964人)。[7]1960年8月至1961年1月期间,甘肃省民勤等地移入巴彦淖尔盟的自发性移民有29000人;[8]1960年1月至1961年3月期间,有自发性移民5261户、17405人移入昭乌达盟;[9]1961年3~5月间,东北各省和关内的一些省份有大批自发性移民移入哲里木盟,据不完全统计,仅通辽市就有6000余人。[10]
1956年,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内地移民到边疆边远省区进行垦荒。这一年,内蒙古各地安置了河北、山西、陕西等地的集体插社移民17237人,青年垦荒队员2442人,共19679人。其中,从河北迁入的垦荒移民17184人,占总数的87.32%;从山西迁入的垦荒移民1317人,占总数的6.69%;从陕西迁入的垦荒移民1178人,占总数的5.99%。[11]至1957年6月,上述有组织移入内蒙古的移民19679人中有3797人返回原籍,占总数的19.29%。特别是移入呼伦贝尔盟的河北移民2300人(其中集体插社移民1175人、青年垦荒队员1125人)中,有1534人返回原籍,占总数的66.70%。[11](p.174)
有鉴于此,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总结经验,“认为国家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动员组织各地的集体移民支边垦荒,而且回迁率又高,还不如把移民工作的重点放在安置自流人口上。自流人口是自发、自愿而来的,适应性强,只要有亲友相助或国家适当加以补助,就可得到满意的安置”。因此,从1957年秋季开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移民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安置自发性移民上,对移入的自发性移民采取安置和劝返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妥善处理。1957年7月至1960年6月的3年期间,由全国各地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1010779人,“其中,劝返移出的有138135人,占总数的13.67%,迁入安置的有872644人,占总数的86.33%” 。在被安置的自发性移民中,河北有348579人,占安置总数的39.95%;山东有114618人,占安置总数的13.13%;山西有114772人,占安置总数的13.15%;河南有51387人,占安置总数的5.89%;陕西有11256人,占安置总数的1.29%;黑龙江有32014人,占安置总数的3.67%;吉林有25250人,占安置总数的2.89%;辽宁有89751人,占安置总数的10.28%;甘肃有12488人,占安置总数的1.43%;江苏有15207人,占安置总数的1.74%;还有其他省、市的57322人,占安置总数的6.57%。[11](pp.174~175)
如上所述,近代以来,内地自发性移民的大部分流向少数民族地区,内蒙古是自发性移民移入的主要地区之一。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大量自发性移民移入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移民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安置自发性移民上。
自发性移民移入内蒙古的原因及其特征
近代以来至20世纪50年代之前,内地人口自发性流入内蒙古的主要原因是自然灾害。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自发性移民流入内蒙古既有自然灾害的原因,也有其他原因,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自发性移民因原籍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1960年全国范围发生了干旱灾害,特别是河北、山东等省的受灾情况更为严重,60%以上的耕地受灾。),致使生产生活困难,灾民为了渡过困难移入内蒙古。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普遍反映:“原籍地没有种子和饲料,不能耕种……因而出来,节省家中的粮食,渡过困难”。[7]
第二,自发性移民因原籍地区土地少、劳动力过剩而移入内蒙古。例如,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中的贫农和手工业工人中的大部分人就属于“家中土地少,劳动力多,劳动力有剩余”的情况,[7]因而自发迁入地广人稀的内蒙古。
第三,部分地主、富农为了逃避管制、改造,即地主、富农“借口对他们管制过严,出来逃避对他们的管制、改造”。[7]
除了上述几点原因之外,自发性移民移入内蒙古还有其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客观原因是,在1958~1960年期间,内蒙古虽然同样也出现粮食、副食品紧缺等现象,但没有其他地区那样严重。而且,内蒙古还有粮食调出,如1960年纯调出2.7亿斤,1961年纯调出1.19亿斤,1962年纯调出0.84亿斤。[12]历史原因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中,自发性移民移入内蒙古的历史较为悠久。此外,还有自发性移民认为内蒙古工资高,打工挣得钱多;还有的是为了寻找更好的工作,过更好的生活,等等。
总体来看,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有如下特征:
第一,在1957年7月至1960年6月这3年期间,1960年安置自发性移民的人数达到了最高峰。从安置自发性移民的时间来看,1957年后半年内蒙古安置了39182人,1958年安置了94784人,1959年安置了134697人,1960年上半年安置了603981人。[13]1960年的内蒙古人口移入率达20.4%,在少数民族地区中最高。(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如新疆、宁夏、青海1960年的人口迁入率分别是11.7%、8.7%、6.9%。参见:赵入坤《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边疆移民》,《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2期。)
第二,自发性移民有多种类型。以山西省忻县专区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为例,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全家成员或家庭一半成员出来者,且出来较早,原籍家中土地未种,在内蒙古多通过亲朋关系或政府帮助,已经种上土地。这一类型人共151户、425人,占所访问户数的12.2%;(2)全家成员或家庭一半成员出来者,且出来较迟,家中土地当年没种或者种了一部分,现在靠打工维持生活。这一类型人共309户、783人,占所访问户数的25%;(3)农业合作社或个体户剩余劳动力,他们出来的目的主要是打短工或用手艺赚钱。这一类型人共772户、817人,占所访问户数的62.6%。[14]
第三,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人数已占所流入地区总人数的较大比例。例如,1960年至1961年3月间,阿鲁科尔沁旗流入1305户、4864人。该旗白音汉公社流入外流人口197户、1747人,占该公社总户数的15.7%,占总人口的9.2%。[9]
第四,从阶级成分来看,移入的自发性移民中,贫农、中农占绝大多数。例如,据科右前旗调查,全旗移入的2859户自发性移民中,贫农占总户数的76.1%,中农占总户数的16%,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3.3%,其他占总户数的4.6%。[7]
内蒙古各级政府安置自发性移民
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内蒙古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流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采取了安置和劝返相结合的办法,以解决大量涌入的移民问题。
在安置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响应中央书记处“凡内地各省自由流入边疆地区的劳动力和家属,应很好安置,允许落户”的指示,展开了积极安置自发性移民的工作。例如,1959年10月30日,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区外自由流入人口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自由流入内蒙古自治区的劳动力和家属,各地应该认真进行安置,不必再行遣返;如流出地区派人前来要求协助劝返,经过工作,群众仍不愿返回的,应该进行安置;凡做了生产安置的,有关部门应该及时解决户口、粮食、穿衣等问题;凡由区外流入城镇的人口需要劳动力的单位不要自行吸收和安置,应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流入农村的人口由公社进行安置等。[15]
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自发性移民的安置工作。例如,中共通辽市委强调自发性移民安置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而且是一项政治工作。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粮食不足,增产粮食的重要出路之一,尤其哲里木盟地区地多人少,耕地多,劳动力少,耕作粗糙。如将这一大批劳动力组织起来投入农业生产,无论是在精耕细作方面,还是在挖掘生产中的潜力或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生产量上均有其重大意义”。[5]
在安置移民具体工作方面,内蒙古各地采取“边宣传边动员,边安置边回送”的原则。例如,对流入内蒙古城市的移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了宣传提纲,一方面,向自发性移民说明国家的劳动力分配是有计划、有限度的;另一方面,说明农村里还缺少劳动力,派干部做相关政策报告,并组织他们回乡生产自救。[6]在组织方法上,通过建立党、团组织和互助组、合作社开展安置工作。例如,组织共产党员76人建立了6个党支部、党小组,组织共青团员89人建立了团小组;组织320名山东移民建立了2个农业合作社和94个农业互助组。[16]
内蒙古各地在安置自发性移民的工作中,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安置、救济措施与方法。例如,哲里木盟在安置工作中,首先,责成公安局协同民政、武警等部门组成了“动员盲目流入城市农民回乡生产委员会”,并以街道和村为单位组成动员小组。其次,各地对安置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主要检查如何解决自发性移民的土地、农具、房屋和生活问题的情况以及还有哪些困难等。再次,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法,在解决土地问题时以民族团结为原则,一方面使当地牧场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使流入哲里木盟的农民有荒地可以开垦,达到了民族团结和发展生产的目的。最后,将租种亲友余地的或政治上已查清没有问题的农民吸收进农业合作社,对无农具者通过互助组内互助换工的办法解决其农具问题,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社会救济或发放贷款,等等。[5]
呼伦贝尔盟阿荣旗在安置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国家给予必要扶助的办法。通过群众互助互济(总计粮食1050斤、种子26180斤、土豆69400斤)解决了1242户群众的困难。此外,国家不仅发放贷款3895元和救济款3000元,还调剂了土地1514垧,分配了房子1077间。呼伦贝尔盟在安置工作上贯彻了“尽量设法就地安置,基本上组织到农业生产中”的精神,在1560户自发性移民中参加农业生产的有1164户,占74.6%;从事副业生产的有267户,占17.1%;做临时工的有129户,占8.3%。[7]
1954年秋季至1955年夏季期间,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旗有由山东移入的自发性移民508户、2403人,其中回族421户、1964人。首先,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旗相关部门事先对当地干部和居民开展了贯彻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不仅要求当地群众做好移民接待工作,同时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其次,在实际工作中,在食宿安排上照顾了回族的风俗习惯,房屋分配上基本采取了回族分片居住的原则。再次,在生产资料分配上,共贷给山东自发性移民耕地用马317匹、耕地用牛537头,农用车562辆,双轮单铧犁154部,并根据生产需要分配了木耙、绳套、木材等物。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对每头(匹)耕畜每天贷给20斤畜草和3斤饲料,种子按实际需要贷给;对劳动力则每月贷给32斤粮食,非劳动力每月贷给28斤粮食。最后,在生活用具分配上,对自发性移民每户贷给1个水桶,每人发放3元救济款及其他零星家具。在贷放工作中,适当照顾了烈军属与转业军人。[16]这些措施为自发性移民安家立业、发展生产奠定了物质基础,内蒙古从接收到安置自发性移民的全部过程,充分体现了党与政府对移民的深切关怀。
另外,根据1955年山西省忻县地委专署工作组调查:移入内蒙古6个县、2个旗、1个市、1个专区、24个乡的忻县农民,通过自治区政府帮助和亲朋相助,已经种上土地的有151户,共种土地2911亩,平均每户19亩多;移入较迟的群众虽然没能种上土地,但经过当地政府的帮助,大部分群众找到了营生或做工的地方,均可以维持生活;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还进行了救济。此外,对粮食、棉布、灯油等物资,当地政府都按临时供应办法予以了供应。[14]这些措施不仅解决了群众的生活困难,还安定了自发性移民的情绪,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通过安置工作,内蒙古各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首先,组织和领导上必须充分重视自发性移民的安置工作。其次,启发移民克服困难、依靠劳动改善生活状况的积极性,结合内蒙古当地自然环境,调整生产结构,打破单靠国家救济的依赖思想。再次,认真贯彻民族政策,教育自发性移民与当地群众互相尊重各自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团结。
与此同时,自由流入人口给内蒙古的生产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17]所以,内蒙古在安置自发性移民的同时,对自发性移民也进行了劝返。1960年9月1日,《内蒙古党委、内蒙古人委关于迅速制止区外自由流入人员的紧急指示》下发,在肯定1960年以来区外人员大量流入内蒙古,对于农牧业生产劳动力的补充和工业、基本建设劳动力的支援起了很大作用的同时,指出在粮食供应、社会治安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做出几项规定:(1)严禁厂矿、企业、事业、机关招用区外自由流入人员,各类学校必须停止在流入人员中招生。对于不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的,应给予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对之后流入城市的人口,一律不给落户入籍,不给口粮,不发布票。(2)各盟、市劳动、政法部门协同铁路交通部门,在省区交界和交通要道,如丰镇、集宁、包头等地设立劝阻站,加以劝阻,不予运输。在铁路沿线各站及汽车站、公路沿线区外流入人员较多的地方,亦应放卡堵口,就地遣返。对已经流入尚未安置的人员,由盟、市劳动、政法部门设点集中收容登记,动员、遣返流入人员回原籍。(3)1960年以来流入的区外人员,已在工矿、企事业和机关安置了的,应结合精简工作进行处理,凡精简下来的人员原则上动员、遣返其回原籍。坚决不走的由劳动部门协同安置单位与流出省区的遣返工作组协商解决,或安置到农村、牧区参加生产。(4)所有外出人员,不论区内外,一律凭介绍信购买车票,凡属公社社员、工人、干部、学生等外出时,必须持有公社管理区、城市居民委员会、厂矿、机关、团体以及学校等的介绍信,才能购买车票。[18]
此外,内蒙古劳动力问题领导小组与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尹伊、晋北专署专员秦相贤、河北省劝阻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办公室主任刘平、辽宁省动员遣返外流农民工作团李振声等人,本着增强团结和互助支援的精神协商了山西、河北、辽宁3省盲目流入内蒙古人员的处理办法,并达成协议:(1)1958年由山西、河北、辽宁3省盲目流入内蒙古的人员,一般不遣返,但对其中的人民公社干部、会计、保管员、技术员等,一般应协助动员回去。某些人民公社、生产队因外流农民过多而严重影响生产的,也应协助动员回去一部分。(2)1958年和1959年由山西、辽宁流入内蒙古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一律组织遣返。(3)经与山西、河北、辽宁3省相关部门协商,同意留在内蒙古的自由外流人员,各省应协助将他们的户口和粮食关系转入内蒙古。(4)尚未安置到工矿企业或集中在收容站以及社会上流浪的自由流入人员和之后自由流入人员,应随时组织遣返,不再予以安置和留用。(5)各盟、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据以上办法,积极协助山西、河北、辽宁3省派来人员加速组织遣返工作。[19]
据不完全统计,自1960年8月后,甘肃民勤等地流入巴彦淖尔盟的有29000人,除已遣返11400人外,还有17600人分散在巴彦淖尔盟各个地区。中共巴彦淖尔盟委员会一方面积极地进行了动员遣返,在遣返中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了吃饭和其他困难;对尚未遣返原籍的也积极地帮助他们解决了食宿问题;另一方面,中共巴彦淖尔盟委员会、中共阿拉善旗委员会、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分别和甘肃省张掖专区、民勤县等有关地区联系商洽处理盲流人员问题。[8]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内蒙古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有效地安置、救济的措施与方法,安置、救济、帮助了河北省、山东省等地大量的自发性移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为移入内蒙古的自发性移民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次,在客观上支援了自发性移民原籍地区的救灾等工作,增强了地区间与民族间的团结。最后,在安置自发性移民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认识到在组织和领导上必须充分重视对自发性移民的安置工作,启发移民依靠自己的劳动克服困难,认真贯彻民族政策,教育自发性移民与当地人民互相尊重各自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团结等。
[参引文献]
[1]《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人民日报》1957年4月30日。
[2]内务部党组:《关于农村人口外流问题的报告(1959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49。
[3]《劳动部党组的报告(1960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53。
[4]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哲盟通辽市委员会:《关于动员流入城市的农民返籍情况的报告(1955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5]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哲盟通辽市委员会:《关于认真安置流入我盟农民的补充指示(195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6]中共喜贵图旗委员会:《关于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的处理与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1955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7]中国共产党内蒙古东部区委员会:《关于安置移民工作的报告(1955年10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8]中共巴彦淖尔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民勤等地自由流入我盟人员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61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79。
[9]中共昭乌达盟委员会:《关于从外地自由流入人口情况的报告(196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79。
[10]中共哲里木盟委员会:《关于我盟当前人口流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6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79。
[11]宋迺工主编:《中国人口(内蒙古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页。
[12]王铎主编:《当代内蒙古简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177页。
[13]《内蒙古党委关于开展清理区外流入人员工作的指示(1960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53;内蒙古党委:《关于内地劳动力流入内蒙古情况的报告(195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25。
[14]山西省忻县专区内蒙工作组:《关于前往内蒙古访问安置农民工作报告(1955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15]内蒙古党委:《关于区外自由流入人口落户问题的通知(1959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49。
[16]中国共产党内蒙古东部区委员会:《关于接受安置移民工作的报告(1955年7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8。
[17]公安部、内务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向中央的报告(1961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79。
[18]《内蒙古党委、内蒙古人委关于迅速制止区外自由流入人员的紧急指示(196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53。
[19]内蒙古劳动力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山西、河北、辽宁三省流入人员处理问题的报告(1959年5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255-2-49。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5期
[作者简介]仁钦,历史学博士,副研究员,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01002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内蒙古牧区开创性成就及其意义研究(1947~1966)”(14BMZ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