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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世圆:1950—1965年云南民族贸易工作述论
发布时间: 2024-07-10    作者:谭世圆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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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买卖困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开展了民族贸易工作,即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供应民族地区急需的生活物资,同时又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副土特产品。1950—1965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50—1952年为探索阶段,民族贸易工作进行了从无到有的探索;1953—1957年为形成阶段,民族贸易工作蓬勃发展,国营民族贸易体系形成;1958—1965年为动荡与恢复阶段,民族贸易工作在历经短暂挫折后很快得到恢复与提高。民族贸易工作有效改善了民族地区生活条件,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看得见”的利益有效增强了少数民族同胞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是一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

  [关键词]民族贸易;云南;民族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买卖困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开展了民族贸易工作,即通过“赔钱补贴”供应民族地区急需的生活物资,同时又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从而有效改善了民族地区的生活条件,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项被誉为“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的重要工作。目前,学界对新中国民族贸易工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多从政策层面出发,侧重梳理民族贸易政策制定及其演变;另一方面则聚焦不同地区民族贸易工作,其中西北地区关注度较高,西南地区的研究相对薄弱。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缘格局与少数民族聚居特点决定了云南在民族贸易工作中的重要性。已有研究关注到了这一点,并就该省的某一地区做了初步探讨,但云南作为开展民族贸易工作的典型地区,民族贸易实践活动内容丰富,地方档案文献对此有着详细记载却少有专题研究涉及。对此,本文基于丰富的地方档案、报刊及口述访谈等资料,对1950—1965年的云南民族贸易工作做了系统梳理,以期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民族贸易工作的探索(1950—1952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云南尚未完全解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简称解放军)进军云南的过程中,民族贸易便陆续开展起来。随着人民政权逐渐建立,该省的民族贸易工作也得到了极大推进。

  (一)“政权未建,贸易先行”:随军贸易进入云南

  在“政权未建,贸易先行”和“慎重稳进”的方针下,云南的民族贸易最先以“随军贸易”的形式出现。1949年12月,41名贸易干部组成的贸易队随解放军南下。贸易队出发前,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在动员报告中指出:“要以你们几十位同志为骨干……发展和扩大贸易服务,搞好市场管理,稳定物价,使人民币尽快占领市场”。12月9日,贸易队从北京出发南下。1950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岱峰在接见此行人员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云南的主要任务:“铺摊子,建机构,发展和扩大贸易队伍”;“采取多种形式,迅速组织物资下乡,稳定市场物价,支持人民币发行”。3月,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贸易队改为贸易组,留下少数人筹建云南省贸易总公司,多数干部派往各地“铺摊子,建机构”,发展贸易干部和职工队伍,组织货币和物资下乡。这为云南民族贸易工作奠定了初步的组织基础,有利于后续贸易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派往各地的贸易干部组成一个个贸易小组,以肩挑马驮的方式将物资带到边疆民族地区的主要城镇,大多就地摆摊或是利用废弃的、自建的茅草房屋作为经营及办公场所,条件较为艰苦。例如,德宏的贸易干部便“自建茅屋,实行仓库、营业室、宿舍三位一体”。有的贸易小组利用当地适合的场所快速开展民族贸易工作。例如,丽江福贡“上帕街有幢破旧不堪的楼房,傈僳语称‘石可嗨’(七间房),是福贡唯一的最大最好的建筑。民贸公司就住在这里,楼下做门市部,楼上做办公室和宿舍,住宿十分拥挤”。与此同时,因当地刚解放,社会秩序尚未完全恢复,一些地区的贸易干部不但需要搭建办公场所,开展贸易工作,还要看护好商品。例如,思茅的贸易职工“白天售货或送货到村寨,晚上在煤油灯、蜡烛下做销货日报表、记账,夜里轮流站岗放哨,看守商品”。由此可见,在随军进驻各地的过程中,云南民族贸易工作殊为不易。

  与此同时,进驻各地的贸易工作人员和解放军战士一道在最短的时间里把贸易工作开展了起来。如据原梁河民族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尹可聪回忆:“当时梁河解放后,解放军脱下黄色军装,穿上便服就开始摆摊开展贸易”。而且,解放军战士还代表党和政府把大批救济物资送到群众手中。如西盟县仅一个营80天内“就向各村寨发放土布3000多件,食盐近万斤,衣服600套,针9万根,线100斤,毛巾、头巾3400多条”。盐巴、布匹、针线等生活物资成为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地区同胞提供的“见面礼”,随军贸易则进一步保障了剿匪斗争的胜利,配合了边疆各级人民政权的建设,完成了“政权未建,贸易先行”的光荣使命,成为云南国营民族贸易的雏形。

  (二)“一揽子经营”:民族贸易工作局面的打开

  1950年3月,政企合一的国营商业机构云南省贸易总公司成立,随即,各地也迅速在贸易小组的基础建立起“一揽子经营”的国营贸易分、支公司,其中地区为分公司、县为支公司。1951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贸易总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实行政企分离,为全省贸易行政管理机构;与此同时,云南省贸易公司(又称省国营贸易公司——笔者注)成立,改属地方性的“一揽子经营”机构。在省商业厅与省贸易公司的统筹下,云南的国营贸易网点逐渐铺开,民族贸易工作稳步推进。8月,首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召开,对各边疆民族地区贸易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的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各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少数民族推销土特产,供给合乎他们需要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在有条件组织合作社的地区,积极扶助合作社的发展”。云南在省国营贸易公司的统筹领导下,110多个贸易小组通过固定经营与流动赶街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物资交流;同时,公司还吸收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参加贸易工作,有效推动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贸易工作的开展。

  云南的民族贸易经营方式力求适合少数民族同胞要求,随时交易,手续力求简便,慎重使用度量衡;在贸易过程中,整个商业系统包括销货员、采购员等在内的工作人员都是政策的宣传员,既要做好民族贸易工作,又要宣传好新生人民政权的政策精神。为保障生活物资供应,盐巴、火柴、煤油、红糖、茶叶五种生活必需品一度被列为“政治商品”,贸易机构千方百计组织供应,不准脱销,否则要追究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通报。

  与此同时,本着不赔不赚、少赚和有些商品赔本经营的原则,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调入大量商品,供应各族群众。如怒江边区四县“仅1952年政府补贴食盐差价和税款就达2.5万元”,同时“又以合理价格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实际收购价格则比新中国成立前的不等价交易一般提高了十倍以上,使各族农民在商品购销中真正得到了实惠”,切实帮助各族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困难。

  1950—1952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探索:3年间,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普洱、保山、丽江、蒙自、文山5个专区建立了100多个贸易机构,各地培养的少数民族贸易职工达350多名。但总体来看,各地贸易机构及干部仍远远不够,大部分县只有1个县商店或1—2个贸易小组。贸易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市场掌握不够,供应的物资与人民群众需求不匹配;二是贸易干部业务不熟悉导致弄错账目、短少货物,工作执行力差;三是国营贸易公司与少数民族同胞未能普遍建立关系。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贸易工作一般化,对少数民族同胞的习惯特点缺乏调查研究,边境线上存在货币混乱、度量衡不统一等问题,国营贸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根还未扎稳。这也对民族贸易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相应要求,推动着民族贸易体系的形成。

二、民族贸易体系的形成(1953—1957年)

  1952年底至1956年5月,商业部先后召开三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及时了解和沟通全国民族贸易工作的开展情况。据此,党和政府适时对民族贸易工作方针政策做了调整。云南及时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国营民族贸易体系。

  (一)民族贸易网点分布与机构演变

  1952年12月,第二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明确要求已经成立或合乎条件将来要成立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地区内应设立民族贸易公司。1953年,云南省贸易公司设立民族贸易科,专管边疆民族贸易工作,有明确的民族贸易与地方国营贸易之分。在此基础上,云南重点开展民族贸易的6个边境地区丽江、德宏、普洱、临沧、红河、文山(以下简称外六专区)的民族贸易虽仍由贸易公司负责,但其组织机构却不断向基层延伸,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国营民族贸易体系日益完备。至1954年,外六专区共有国营贸易公司分支机构等329处、少数民族干部550多名,其中有23人担任贸易支公司经理。少数民族干部的加入,解决了语言不通、沟通不畅等困难,密切了国营贸易机构与当地群众的联系,推动了民族贸易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954年1月,商业部调整内设机构,将中国土产公司的民族贸易科归入土产局,5月扩大为民族贸易局。1955年6月,第三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规定,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商业厅内应设立民族贸易处或科,并明确在自治州及县一级设置民族贸易公司,在合作社力量不足的集镇可设立商店或贸易组,在边远山区和牧区则积极组织流动贸易。1956年5月,第四次民族贸易会议规定机构设置应划分不同类型,其中,县城以上除现有的贸易公司外专业公司应适当向下延伸,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山区则适当增设固定小型商店。为此,云南重点开展民族贸易的外六专区除每县都设有贸易支公司外,各地州、县还在商业局下设立了百货、医药等专业公司。例如,至1957年2月,丽江共设国营商业企业贸易、百货、针织、纺织、文化、医药、专卖、五金、煤建、食品、饮食11个专业公司。同时,贸易机构逐渐往下延伸,在集镇、乡增设中心商店,农村也不断设立贸易小组、代购代销店或固定小型商店。如临沧的镇康县1956年分别在岩子头、大寨等建立了购销店,商业网点延伸至农村。在此基础上,民族贸易工作愈发重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特点,贸易业务随之进行调整。

  在第三、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政策精神指导下,结合云南民族贸易工作的实践基础,1957年7月,云南省贸易公司将民族贸易业务和一部分工作人员划出,正式成立省民族贸易公司,以扶持民族地区生产发展,加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外六专区的贸易分公司更名为民族贸易分公司,县贸易公司更名为县民族贸易公司,各县的专业公司也与县民族贸易公司合并,由县民族贸易公司实行“一揽子经营”;区(今乡镇级——笔者注)开设民族贸易中心商店,区以下设流动贸易小组、购销小组。至此,在省商业厅领导下,云南国营民族贸易体系初步形成。

  (二)民族贸易中的商品经营

  随着贸易网点不断铺开,大量物资源源不断输送到少数民族同胞聚居地区,切实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早在1952年3月,云南省商业厅就下发《关于边疆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坚决贯彻薄利多销有赔有赚”的原则下,正确处理“赔钱补贴”与“不赔不赚”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补赔计划:“为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由各贸易分公司结合业务需要可以提出补贴计划,经核准后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范围系指进口的工业品不足供应市场必须由内地运去赔钱的,或个别关系少数民族生活较大的土产必须由国家赔钱运销者由国家赔钱,其余均不得赔钱”。对此,各级贸易公司妥善处理好“赔”“赚”问题,最大程度保证了少数民族同胞的生产生活。例如,贡山县大批的盐巴、茶叶、棉布等均免税赔本供应,碧江县的食盐、小铁农具、茶叶等也实行赔钱政策,其中食盐、煤油等实行最高限价,人民群众受实惠平均每人达7元,有效推动了民族贸易的繁荣。

  为帮助少数民族同胞聚居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打开销路,各地党委和政府组织了大量的物资交流会,推动了初级市场的大发展。1952—1953年,云南全省共召开专区、县、初级市场的大小物资交流会286次,成交712万元。与此同时,各级贸易机构还以公平合理甚至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例如,草果(每50千克,以下同)由7元提高到42元,黄连由50元提高到440元,贝母由140元提高到880元。此外,贸易机构还为农村地区改进购销方式,以适应农民群众的生产劳作时间,即农闲时定时定点召开小型物资交流会,农忙时则背货下乡串门收购。对此,农民群众感慨道:“翻山越岭送货,串走千家万户,购销来到村中,方便群众周到”。

  为推动少数民族同胞聚居地区生产发展,各级贸易公司还非常注意结合各地特殊情况为其提供大批生产资料。如为解决犁头、犁铧等农具供应问题,思茅各县民族贸易机构配合手工业管理部门采取派人到指定地点学习、师傅巡回传授、季节前师傅住地生产等方式予以解决。德宏各县民族贸易公司则专门从外地请来铸犁的师傅,由民族贸易公司供给原料,按不同地区的规格就地生产、销售,既降低了成本与销售价格,又保证了质量和实用性,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三)少数民族同胞特需商品的经营

  为了克服民族贸易工作的一般化问题,第三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明确提出:“在商品经营上力求做到使商品适合少数民族的需要,这是国营商业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与生活需要服务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民族贸易工作做得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这不仅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具有增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1955年5—7月,商业部还派出民族贸易调查小组,与云南省商业厅干部一同对西双版纳、德宏和临沧等地的民族贸易工作及市场展开调查,“着重调查了各民族人民的特殊需要和喜爱的几十种商品的规格、需要量及目前供应情况,并调查了各地二百多种土特产品的产购销情况”。与此同时,各级民族贸易部门也先后派人到少数民族同胞中收集样品,邀请基层营业员和民族参观团成员座谈,利用有少数民族同胞参加的各种会议进行调查访问,收集各民族特需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复制样品到群众中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少数民族同胞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同年底,云南整理出了一部民族特需商品目录初稿。1956年3月,商业部民族贸易局召开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座谈会,云南由省商业厅民族贸易科陈星杰带领5位基层民族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根据会议指示对云南的目录再行修订、调整。7月,商业部编制《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特殊需要商品目录》,并对“民族特殊需要商品”进行定义:“能够表现出各民族独特需要的商品,谓之特殊需要商品”。该目录用于“供给民族地区的商业部门研究少数民族人民需要,便于组织货源,指导业务,体现民族贸易政策”;同时“供给有关工业、手工业等部门生产方面的参考,以便根据少数民族人民需要的特点,生产适合于各民族喜爱的商品”。

  在此期间,在省商业厅的指示下,1956年2月,云南省贸易公司即在昆明成立了“民族特需商品门市部”,供应绸缎、丝线、丝带、银饰品、民族手工业品、民族服装、土百货等8大类共150多个品种货物,约有3000—4000种花色,日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而且,门市部还专门配备了民族干部营业员,“规定在营业时间内要穿着本民族的服装,使用本民族和汉话两种语言,接待顾客”。各县也相继成立民族特需商品门市部或供应专柜,向省民族特需商品门市部进货。部分民族特需商品采取赔钱供应,如碧江县各种贝壳、珠子、珊瑚等,取省城的差2%和批零差15%—16%,边疆加运杂费用,按进货地批发价为全县统一零售价。

  此外,云南的民族特需商品种类繁杂,经营具有相当的复杂性。1957年7月,云南省民族贸易公司召开边疆民族贸易公司营业员座谈会,研究了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和商品不对路的问题,各地编选了要货计划和特需商品目录。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上海产的绣花线这一特需商品产生了分歧:“有的同志说他那里少数民族喜爱绣花,他那里需要淡黄、大红、深绿色……还有的同志说,他们那里只需要真丝丝线,不需要绣花线,上海产品绣花线不应列为民族特需商品。而又有一些同志认为,绣花线是民族喜爱的特需商品,要列入经营目录并要求积极供应”。在此基础上,会议决定将“各地所需色泽列入目录今后按所提色泽调拨”。问题虽然解决了,但云南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云南民族贸易蓬勃发展,建立起了覆盖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民族贸易机构,民族贸易工作队伍扩充壮大,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数量大幅增多,并开始专门经营民族特需商品。国营民族贸易全面覆盖边疆市场,陆续建立起统一的国营民族贸易体系,日益改变着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面貌。

三、民族贸易工作的动荡与恢复(1958—1965年)

  1958—1965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在经历严重受挫后,随着党和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迅速调整与恢复,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民族贸易稳步发展。

  (一)民族贸易工作严重受挫

  1957—1961年,云南民族贸易机构变动频繁。1957年10月,成立仅3个月的云南省民族贸易公司便被撤销。云南省商业厅又成为政企合一的机构,在省商业厅内按行业增设5个专业业务处和1个民族贸易局(1958年改为民族贸易处),同时成立了省民族贸易经理部(1960年改为民族贸易批发站)专营民族特需商品,在昆明设立民族商品采购、供应经理部,负责省内各民族地区的商品批发供应。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商业机构相继实行政企合一,各县级民族贸易公司、专业公司并入商业局。整个商业体制管理由细变粗,商业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急剧减少,各城乡个体经营商业几乎绝迹,物资流通渠道趋于单一化。例如,1957年8月,蒙自的百货、五金机械、针纺织品等8个分公司合并为商业局,将食品、贸易、饮服和专卖局合并为服务局,各市、县也相应撤并。1958年7月,专区服务局、供销合作社、个旧市外贸站并入州商业局,同时将部分公私合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纳入国营商业。

  机构的合并、撤销等导致了民族贸易工作遭受挫折:“既破坏了资源,又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民贸企业1962年处理的‘三清’(即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账目——笔者注)损失达1411万元”。可见,1958—1961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遭遇重大挫折,民族贸易损失严重。

  (二)民族贸易工作的调整与恢复

  针对国民经济遭受的严重困难,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开启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由此,民族贸易工作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62年4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撤销了的民族贸易机构(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门市部、民族商品专柜、流动贸易小组等)要恢复。少数民族特需的商品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尽可能地供应;过去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不赔不赚,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贸易方针也应当逐渐恢复”。7月,商业部下发《关于恢复和健全民族贸易机构加强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指示》,指出:“要迅速把民贸机构恢复和健全起来,现在商业部民贸局已正式建立,各省、自治区没有建立起来的要迅速地建立起来。”同月,云南省民族贸易公司恢复,省民族贸易批发站并归省民族贸易公司,继续恢复对全省民族贸易的经营。随后,各级民族贸易公司亦随之恢复,边疆民族地区各商业局再度挂出民族贸易公司的牌子,继续实行“一揽子经营”,全省范围内普遍而迅速地恢复了各级民族贸易机构。例如,8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成立了州民族贸易公司,编制48人;州公司成立后,各县的民族贸易公司也恢复了,并变成了商业局(与民族贸易公司实行两块牌子,内部一套人员的政企合一机构);县以下的区商店一律改称“民贸中心商店”,实行独立核算;区以下的乡或大的农村,设立购销店。各级民族贸易机构的迅速恢复,基本满足了各族群众的购销需求,有利于民族贸易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962年10—11月,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从1963年开始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方面实行照顾政策。1963年8月,商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批复1963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将云南31个县在内的民族地区划为照顾地区,并在利润留成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政策。对此,云南对该省的31个照顾县明确规定,自1963年起,对食盐、茶叶、红糖、煤油、火柴实行最高限价:食盐零售价每0.5千克县城为0.23元、农村为0.25元,原来零售价低于限价的维持原价不变;茶叶在丽江销售紧张,每0.5千克县城0.95元、农村1元,其他地区不分城乡每0.5千克0.9元;红糖不分城乡每0.5千克为德宏0.45元,思茅、临沧、红河则不超过0.5元,丽江不超过0.6元;煤油每0.5千克县城为0.4—0.65元、农村0.4—0.68元;火柴不分城乡每盒0.02元。与此同时,照顾地区的123种土特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其中农副产品30种、中药材93种。上述举措有利于推进被照顾地区的经济发展,切实改善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为做好购销业务,云南各级党委、政府还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帮助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多种经营。在资金方面,主要通过财政拨付、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如思茅的茶叶生产主要依靠国家发放无息贷款、财政拨款或在山区改造费内补助,并实行茶叶奖售,其中茶叶收购价格先后调高8次。在技术方面,主要采取派出去学和聘请技术人员来传授的方式。如在德宏,“州财校开办了专业农产品采购培训班,以及巡回举办短期的业务技术集训,组织技术交流,进行现场参观”;同时还“派遣干部和社员到省外、州外学习先进技术等”。通过培训学习,德宏的商业队伍中约400余人懂得了一般的农产品知识。此外,云南各级民族贸易机构更加注意对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并在商品分配上进一步给予民族地区必要的照顾和优惠。如文山提出积极经营民族特需商品,大力组织地方货源,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加大了当地传统手工业产品的生产并予以原料保证,得到了各族群众的一致好评。

  1962—1965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迅速恢复,进入稳步发展和提高的新阶段,为此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民族贸易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民族贸易工作的成效及意义

  1950—1965年,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在改善民生、促进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贸易工作通过“看得见”的利益有效增强了少数民族同胞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对于推进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和边疆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边疆稳定的民心工程。

  (一)改善了民生,促进了边疆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民族贸易的蓬勃发展,民族贸易工作者在当地人民群众的心中享有很高信誉,如碧江县的傈僳族同胞唱道:“自从来了贸易扒,村村寨寨乐哈哈,公买公卖人人夸,盐巴堆的如小山,茶叶收的大满罐,早吃晚吃随时买,不消奔波爬雪山”。可见,边疆民族地区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了其对新生人民政权的高度认同。因此,民族贸易一经产生,就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建人民政权的“先行官”而载誉史册。云南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工作,成绩显著,意义深远。

  一方面,积极开展购销业务,切实改善了边疆各族人民的生活。至1965年,云南31个“边疆民族贸易县”主要工业品销售总额达13776万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总值697万元;收购总值达3770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总值2768万元。这些实实在在的交易额是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的真实写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当地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帮助。正如毛泽东早在中央苏区时就明确提出的:“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地拥护我们”。云南的民族贸易工作想人民群众所想,解决了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买卖困难问题,赢得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衷心欢迎。以食盐为例,解放前“盐巴比黄金贵,吃点盐巴难上难”,解放后随着民族贸易的开展,人民群众的食盐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边疆民族地区建立起层级丰富的国营商业体系,有效推进了当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放前,云南商品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以思茅为例,江城县与内地相同,商品经济发展稍进步;孟连县所属坝区商品经济较发达,山区则较弱;澜沧县少数民族同胞聚居较多,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复杂的经济社会结构使得民族地区存在多层次的商业格局与多元化的贸易形式。解放后,云南的民族贸易机构不断增长,到1965年,边疆民族贸易地区实有机构网点1290个、人员8903人,比1956年分别增加4.4倍和3.3倍,其中饮食网点增加10倍、服务业网点增加8.5倍。在各级民族贸易机构的引领下,在买卖之间,各少数民族同胞聚居区与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在当地建立起统一的国营民族贸易体系,也推动了其生产发展。例如,解放前,贡山县商品经济落后,解放后则逐步建立起完整商业体系,至1964年,全县共设有各类贸易机构24个。这些贸易机构既满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也大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打开边疆地区民族工作的“敲门砖”

  解放军进驻云南前,时任第二野战军前委书记的邓小平就曾指出,包括云南在内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之间由历史原因造成彼此间有“很深的隔膜”。因此,在解放云南的过程中,解放军非常注意这一点,并在随军贸易中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实实在在的帮助,少数民族同胞改变了此前对党和政府的偏见,随着民族贸易工作的开展,他们纷纷表示:“希望人民政府来,来了带个贸易公司来”。1950年7月,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民族贸易正是经济问题之一,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1年8月,政务院副总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首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强调:“贸易工作在现阶段是民族工作重要的一环,兄弟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者,同时也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者,是国营贸易的干部,也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干部,是经济工作干部,也是政治工作干部。你们必须在经济工作上担负着团结兄弟民族、巩固国防的政治任务。”显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工作,是将其作为民族工作重要部分进行考虑和强化的。为此,云南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予以了很好的贯彻落实。据尹可聪回忆:“当时国家相当重视民族贸易工作,不仅是买卖,更是把它作为政治工作。通过民族贸易这个商业手段来打破中央与边疆民族之间的隔阂,通过商业流通把买卖做到群众家。”云南的民族工作开展到哪里,民族贸易工作就进行到那里,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如有的地区群众考虑到贸易小组运输货物不便,特地修好山路,并主动帮助贸易小组盖房子。可见,民族贸易通过实实在在的利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有利于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保障了边疆稳定,维护了国家安全

  云南是中国西南门户,其稳定团结直接关系国家安全。近代以来,云南边境普遍存在从境外购买商品到境内出售的现象,如中缅边境许多生活日用品靠从缅甸进口。长期的“边民互市”导致边境市场外货充斥,边疆与祖国内地在经济联系上形成了“内疏外密”的状态。为贯彻党的边疆民族政策,解决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国家先后在中缅、中越、中老边境允许开放小额贸易,允许两国边境地区的商贩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小数量的贸易。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边疆地区各族群众对外货的依赖,保障我国边境安全。随着民族贸易工作的稳步推进,云南边境的国营商业主导权逐步确立,推动了边境地区的发展进步。

  有论者指出:“对‘生于斯长于斯’的边疆各族人民而言,守家即卫国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是维护国家边疆长治久安的根本和栋梁”。边民从国营民族贸易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一些少数民族同胞亲切地称呼民族贸易企业为“我们的公司”,其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也进一步加深,既保障了边疆稳定,又维护了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贸易工作,是党和政府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并对各个时期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1950年前,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商品经济不发达,总体表现为商业网点和人员少,交换商品品类、数量少,运输路线长,从而助长私商经济掠夺,人民生活困苦。伴随着民族贸易工作开展,云南广泛建立起新型的、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国营商业体系,在经营中贯彻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实现了市场物价的稳定与商品流通的活跃,逐步建立起崭新的统一的国营民族贸易体系。民族贸易工作的开展,改善了边疆地区各族人民生活,促进边疆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国家打开边疆地区民族工作的“敲门砖”,巩固了各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增强了各民族同胞对新生人民政权的高度认同,有利于边疆稳定与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谭世圆,历史学博士,讲师,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中国西南民族贸易工作资料整理与研究(1950—1965)”(22CZS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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