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回国实现“双回流”
□程希
在各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举措中,有关留学人员回国的政策最为人所关注。从政策的部门分管来看,有关留学人员的政策主要由教育部、人事部、公安部3个部门制定和执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从政策的发布层次来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从政策的性质来看,分为“一般服务性”和“特殊优惠性”两类;从政策的目标预期来看,分为“回国工作”(即长期)和“为国服务”(即短期)两种;从政策的适用对象来看,分为高层次人才和一般留学人员两个层面。
总体来说,现行留学人员回国政策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导向。
导向一,针对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
所谓“特殊优惠政策”,其实主要是针对留学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人才,从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来考虑,这些政策应该是“物有所值”的。这些政策在落实时,由于具体的人才引进都是有针对性的,因而许多待遇和支持及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都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具体商议,因人、因事或因时、因地而异。也就是说,“特殊优惠政策”虽然号召力大,但覆盖面不大。
人事部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而此后一出台即招致争议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其实主要是为解决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进入“体制内”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既有政策,将原有政策规定进一步系统化和明确化而已。该意见再次强调了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归“体制内”的“特殊优惠”支持,反映出中国希望通过留学人员这一载体,引进“体制外”优势,同时协调“体制内”现有关系。显然,在“物有所值”的政策倾斜之外,社会的公平、平等也不无考虑。
概而言之,国家对一般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获得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在一些地方的高科技园区创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的政策、创业经费资助或提供前期贷款等。第二,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回国工作时,还可以通过海关购买一辆免税轿车。第三,可以不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并且子女上学可得到一定照顾。
导向二,鼓励“创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不难发现,国内似乎更欢迎“海归”回来创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种优惠政策的导向都是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如在教育部编印的《留学回国工作文件汇编》(1986—2003)中,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政策总计约有180项,其中有34项是涉及留学生创业园区的。
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一方面不会导致加剧“体制内”的就业竞争,使“海归”们抢了现在已经很紧张的“饭碗”;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海归”创业提供更多“吃饭”的机会。正因如此,鉴于出现了一定数量“海归”变“海待”的状况,有人认为,“主要靠外企(体制外)吸纳是不够的,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政府部门、民间机构都还有巨大的吸收‘海归’人才的空间。这特别需要在思想上的解放。国有企业要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民营和私营企业要破除任人唯亲的习俗,政府部门要排除‘海归’不可靠的旧观念”。因为,在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在世界中崛起,没有一大批“海归”优秀人士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
其实,政策从一开始就是对所实施对象有一定认识和把握的。“海归”确实分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在国内有经验、有较高学历背景的,他们在国外获得了更高的学历或更好的专业训练,而且在国外有着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或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资源,也就是真正“镀金回来”的,他们很受科研院所、外资公司、民营及国有企业青睐,往往能受到高薪聘请。第二种是在国外留学、但没有专业工作经历或者在海外获得相关社会资源较少的“海归”们,他们对一些发达国家的文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方面比较了解,但他们通常的想法是想快速把出国留学的“投资”收回来,因而对回国工作的薪酬期望值比较大。他们往往会遇到高不成、低不就的情况。第三种就是本身并非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只是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好,有钱、有机会能出国拿个“洋文凭”回来。
因而,从政策上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使中国实现“智力回流”,又可以使中国实现“资金回流”,也可以起到吸引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的双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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