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科技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从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做出规定,至1965—1966年发明证书的颁发,这一时期可视为新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关于此问题,学界已有研究成果主要是在回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总体发展脉络时有所涉及,还有学者对1957年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评审过程进行了考察与科学社会学分析。本文通过对1949—1966年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缘起、实施与调整过程进行梳理分析,以期进一步深化对这一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历程的理解。
新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缘起
在科学技术发展历程中,西方近代科学发达国家有对重要贡献或其贡献者进行奖励的做法。近代中国创建的学术奖励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现代大学设立的各项奖学金”;“二是民间新式学会及学术研究机构设立的各项奖励金”;“三是政府设立各种奖励金”,但“只有新式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创设的奖金,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对学术成果的奖励”。这些奖励制度的设立和施行,成为中国现代学术奖励制度的重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科学技术奖励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0年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自然科学是很好的东西,它能解决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每一个人都要研究自然科学”。1941年8月,朱德在为庆祝陕甘宁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第一届年会召开而写的《把科学与抗战结合起来》一文中,明确提出应“奖励在科学与工艺方面已有成就的科学工作者”。这两份文献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发表的最早的指导自然科学工作的基本纲领”,为这一时期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科学技术奖励提供了指引。
在具体实践中,抗日民主根据地一方面在展览会、劳模大会的表彰中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另一方面也推动着科学技术奖励的制度化。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为奖励生产技术之改良与发明”,“颁布了奖励生产技术办法”。同年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发展边区科学事业案》,为发展边区科学事业提出了八条原则办法,其中第七条即为“订定条例奖励科学及技术研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先后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1941年)、《晋察冀边区奖励技术发明暂行条例》(1945年)。晋察冀自然科学界协会更是对全国科学建设提出了“保护与奖励科学上的发明与创造”的意见。抗日战争胜利后,华北广大地区先后获得解放,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6年9月颁发了《晋察冀边区奖励科学发明暂行条例》,1948年12月,在这个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为新中国的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奠定了基础。同年发起成立的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也将“表扬并奖励会员在自然科学上的发明和创作”作为研究会的三项工作之一。正如晋察冀自然科学界协会所指出的:解放区实行的政策与国民党统治区完全相反,“虽然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政府,都会用大力领导协助自然科学界,积极启发奖励,尽力培养技术人材,因此解放区的工业、军火、医药、印刷、电讯、农业等各方面都造就了独特的成绩”。
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在生产建设中表现出高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时,“广泛地开展群众发明,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运动”是各项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群众发明,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是苏联的先进经验。首先是在旅大及东北地区推行,关内京、津、沪等主要城市某些企业,也先后学习这些经验,初步开展了这一工作”。根据东北地区及京津沪一些企业的经验,“合理化建议的开展,要依靠广大工人群众的政治觉悟”,但“对于已被采用的建议,均应按它所产生的价值与降低成本的多少给予适当比例的奖金。把工人群众的政治觉悟与物质鼓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1950年5月22日至6月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召开全国工会生产工作会议。6月2日,朱德到会并讲话指出,要发扬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就必须:把工厂管理委员会搞好;认真地倾听工人的各种建议,关心工人的生活和福利,要有自我批评精神;要有正确的奖励制度,要有物质的奖励;开展生产竞赛,同时必须提高质量,合乎规模并降低成本。此次会议对于基层工会组织劳动竞赛和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这次会议拟定的群众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被政府采纳”,为从国家层面奖励群众发明与合理化建议做了准备。
新中国的科学事业蓝图也对科学奖励做出了谋划,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期间,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负责筹建科学院,在他的直接领导下,9月,钱三强、丁瓒、恽子强、黄宗甄起草了《建立人民科学院草案》,该草案与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11月1日成立后的实际发展情况多有吻合。按照这份草案的设计,“设立国家科学院”,“负责审议及奖励全国科学创作、著作及发明”。《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提出:“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关于发展自然科学的构想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自然科学工作的指导。例如,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长郭沫若在中科院第一次扩大院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奖励科学的发明与发现为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财经部门对于技术方面的发明、发现及合理化的建议已制定了奖励办法;至于学理上的发明与发现应由文教部门建立奖励制度。此项问题将来可能由文教委员会召集会议讨论;科学院应该提出一些具体方案”。又如,8月召开的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就将写有《共同纲领》第43条内容的横幅挂于主席台上方。
由上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始终坚持以服务革命与建设为导向,为从与生产相关的技术奖励和学理层面的科学奖励两个方面打下了基础。
20世纪50年代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实施
1950年8月11日,政务院第45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决定指出:“为了促进生产事业之恢复与发展,必须鼓励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以及一切从事有关生产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能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与智慧,致力于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工作,这对国家经济建设事业有头等重大的意义。”由此,决定将奖励分为两类: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拟定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及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提交政务院批准公布实行”;“对于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科学发明、医疗方法的发明,以及著作权的保障,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另拟办法、条例,提交政务院批准公布实行”。
(一)对与生产有关的发明、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考虑到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职工采取不同的做法,对国营企业的职工的发明发给《发明证书》,对私营企业或个人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发给《专利证书》,在当时我国私营工商业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下,实行‘双轨制’是必要的”。两相比较,“发明之采用与处理权属于国家”;专利权人“得以自己资本或招股经营企业,运用其发明从事生产”,“将专利权转让他人或对任何机关与个人发给采用发明许可证,取得报酬,其条件由专利权人与采用人以契约规定之”。但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仅给予发明证书,不给予专利证书:“有关国防机密、军事技术或军事制造工业之发明”,“关系大多数人民福利有迅速推广之必要者,如医药品及农牧业品种等之发明”,“发明者在国家工厂、矿场、科学研究所、技术局、实验室或其他研究机关工作并在其本身职务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发明者受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委托并领取报酬所完成的发明”。“已给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中央主管机关如认为有归国家采用与处理之必要时,得与专利权人协商,请其让与专利权,协商不能获致协议时,政务院得作最后决定,改给专利权人以发明权,并规定发给奖金数额”。以上规定,都体现了鼓励发明者服务国家生产建设的导向。
1950年10月9日,中财委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0—1956年,共有407项发明申请发明权及专利权。1951—1957年,经发明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发明权的有6项、授予专利权的有4项。但在这项工作开展之初,由于中央技术管理局无法及时处理发明申请,以至被《人民日报》批评为“会影响群众的创造热情”。与此同时,在《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颁布后,“全国广大职工群众提出了很多建议,解决了生产中的许多关键问题,对改进技术、增加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作业条件、保障生产安全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给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但是,由于过去各地区各产业的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多不一致,奖金来源亦各不相同,又没有专管机构或专管机构不健全,往往就发生价值相近的建议所给奖金悬殊,以及积压群众建议或奖励不及时的现象”。这些都表明,相关奖励办法在有效调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仍有待完善。
“一五”计划的实施,对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1953年9月29日,全总主席赖若愚向中央提交《关于工会工作中若干问题和意见的报告》,认为鞍钢在技术改进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原因之一是“正确的奖励政策。物质和精神的奖励都是必要的”。10月7日,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了上述报告。1954年4月,全总通过《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技术革新运动的决定》,要求工会各级组织要“协助行政及时给予生产革新者以物质奖励、荣誉奖励”。
1954年5月6日,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规定了具体的科学的计算方法,保证每一个建议将因其对国家贡献的大小而得到相应的合理的奖励,避免了贡献大奖励少或贡献小奖励多的畸轻畸重现象,以及不论贡献大小,一律采取平均主义的奖励办法”。暂行条例还规定:“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数额,按采用后十二个月内所节约的价值计算”,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发给。而针对“既然现在工人阶级掌握了政权,为了自己的幸福而进行劳动,那还要物质奖励做什么呢”的疑问,全总也积极做出回应:鼓舞普通群众的劳动创造热情,“不仅需要向他们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而且还必须从物质利益上,来激发大家的创造热情”。以上措施更加精准地推动了技术革新和生产发展。1956年,全国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这一年也是群众合理化建议最活跃的一年,全年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183.1万件,其中75.7万件被采纳付诸实施。
上述条例的执行先由中财委主管,1957年改由国家技术委员会主管,1958年后移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主管。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急于向按需分配过渡的“共产风”,使按劳分配原则受到冲击,许多奖励制度在“要社会主义,不要钞票挂帅”的口号下被取消,有些奖励制度虽未宣布取消,如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实际上也停止执行或只给荣誉奖了。
(二)对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科学发明的奖励
尽管对学理层面科学发明的奖励工作早有安排,但直至1953年11月,正如《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的,对科学家的创造发明仍“缺乏物质和精神奖励”。这份报告还附有《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中国科学院访苏代表团工作给中央的报告》,介绍了苏联“在学术上有重大贡献的学者可以得到斯大林奖金及国家勋章,苏联科学院主席团设有六十二种以著名学者命名的奖金,各学部、各研究所每年都有评奖”的做法。1954年1月28日,在政务院第204次政务会议上讨论这两份报告时,周恩来在发言中指出:“关于奖励制度,可以慢慢搞”。3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指出:“在科学上确有贡献的科学家应当得到较高的薪金和适当的荣誉”。苏联科学奖励的经验与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推动了科学奖励设想的实施。
1955年6月2日,郭沫若《在中国科学院学部成立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对于科学发展和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成就,必须予以奖励。我们拟订了一项《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草案)》”。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分为三等:一等奖获得奖金10000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二等奖获得奖金5000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三等获得奖金2000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9月22日,第41次中科院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颁发第一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决议》和《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并决定在1956年5月4日公布第一次科学奖金评选结果。10月20日,第45次中科院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委员名单,郭沫若任主任委员。至此,科学奖金的制度设计基本完成,但在中科院1956年度科学奖金(自然科学部分)评审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学部委员自1956年1月至6月期间内,参加了国家的科学远景规划的制订,未能如期完成评选工作”。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进一步推动了面向科学工作者的奖励工作。周恩来在会上做《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指出:旧时代的知识分子中间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关于学位、学衔、知识界的荣誉称号、发明创造和优秀著作奖励等制度,也是鼓励知识分子上进和刺激科学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方法”。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指示》,提出“改进关于发明创造、科学著作和文艺创作的奖励制度”。12月20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党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征求〈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意见的报告》,在报告附件二《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中提出要“制定对于科学研究的重大成果和重大发明的奖励办法”。12月22日,中共中央同意了该报告。在此之前,6月26日,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草案)》。当年4月召开的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有100多位著名的科学家和教授出席,这是除科学奖金外对科学工作者服务社会主义建设的又一次动员。
1957年1月24日,中科院1956年度科学奖金(自然科学部分)评审结果公布,评定一等奖3项(获奖者为华罗庚、吴文俊、钱学森)、二等奖5项、三等奖26项。5月30日,中科院在学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闭幕式上颁发了科学奖金。会议决定,“把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修改了一下,便是把条例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改为了‘每四年颁发一次’”。7月12日,国务院批复中科院,表示同意上述修改。但此后在科学界批判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倡导集体主义,批判迷信权威专家,倡导群众路线的同时,出现了有些人“把个人钻研、承认个人作用、个人创造,同个人主义混淆起来”的片面理解。在“今天社会变了,这已经不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时代了”的舆论下,出现了对科学奖金的质疑。
总体来看,20世纪50年代对技术改进和对科学发明的奖励相互独立,前者注重动员广大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后者主要面向科学工作者,但都旨在激发创造性以服务生产建设,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一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不过,由于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认识尚处于探索阶段,奖励本应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在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上所指出的:“必须坚决反对的是在工资制度中和奖励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倾向违反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削弱了科学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的积极性”。
20世纪60年代科学技术奖励的调整
随着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已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同样面临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积极钻研科学技术的需要。6月,中央科学小组组长、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科委主任聂荣臻在给中央的《关于当前自然科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就自然科学工作者红与专的问题提出:“自然科学工作者专的积极性是必须保护、必须鼓励的”;就培养、使用科学人才的“平均主义”问题认为:“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在发挥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有特殊才能的、特别努力钻研的、有较大成就的人,采取重点培养、重点支持的办法和实行晋级、奖励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与该报告一同提交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以下简称“科学十四条”),也提出要“建立和改进对各类人员的考核、晋级和奖励制度”。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聂荣臻在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说明时指出:“把力争成为世界闻名科学家这一个抱负,不加分析地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这就偏了一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基本通过上述文件到19日中央正式批转上述请示报告期间,17日,聂荣臻又在国防部第五研究院关于贯彻“科学十四条”的讲话中提出:“对社会主义有利的成名成家,我们不但不反对,而且是十分需要的”。
在自然科学领域鼓励“专”的积极性、纠正“平均主义”的同时,高等教育、国营工业企业领域也进行了类似调整。经中共中央原则批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高教六十条”)于1961年9月15日下发,要求教育部直属26所高等学校进行讨论和试行。“高教六十条”针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提出“优秀的成果应该给予奖励”。《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于9月16日下发,规定“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凡有新的创造发明,经过试验、鉴定,证明确有成效的,应当按照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分别给以奖励”。加之对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做法、“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称呼的纠正,调整科技奖励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962年8月,国家科委发出《关于奖励发明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为及时整理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发明局负责管理发明的登记、奖励等业务工作”。“《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是参考一九四二年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奖励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指示》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时,认为发明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是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的科技成果。发明具有独创性,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发明的数量相对地说是不多的,但意义较大,而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则是大量的,对当前生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奖励的方法应有所不同”。1963年10月2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36次会议通过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1月3日,这两个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利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3月初,应国家科委请求,毛泽东还为奖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证书题签:“发明证书”。
《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延续了之前对群众发明的重视,《发明奖励条例》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应对群众的发明给予热情的鼓励和支持,并积极推广应用发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第一条即指出:“为了鼓励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发明奖励条例》还规定了“发明”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前人所没有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布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比现有的先进的。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条例对发明的严肃性和群众积极性的兼顾,这也是与“科学十四条”基于“大跃进”的教训而提出“发扬敢想、敢说、敢干的精神,坚持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性和严密性”的意见相一致。
“废止的两个条例只适用于有关工业性生产的部门”。《发明奖励条例》则扩大了适用范围,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国防、交通运输、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以及国营农、林、渔业等部门均可按条例申请奖励。1963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这是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从事发明和技术改进的重大措施,也是促进我国生产建设发展的重大措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同先进生产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们无需把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的发明和技术改进当作私有财产而加以‘保护’。”《发明奖励条例》明确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在工作机制上,发明奖励由国家科委组织发明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技术改进奖励也由国家科委监督执行,并指导全国的技术改进工作。对发明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每项发明奖励一次。发明奖励共分五等:一、二、三等颁发发明证书及一、二、三等奖章,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与中科院科学奖金相同);四、五等颁发发明证书,奖金分别为1000元、500元。特殊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对技术改进的奖励也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每项技术改进奖励一次。按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分为五等:一、二等奖由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奖金分别为500—1000元、200—500元;三、四等奖由采用单位表扬,奖金分别为100—200元、100元以下;五等奖由采用单位表扬、不发奖金。“重大的技术改进,可由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另行奖励”。
1963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了《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关于一九六三——一九七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报告》,报告指出:“必须要有一套有利于人才迅速成长的制度和办法”,并坦承当时“对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缺乏系统的奖励办法”。因此,《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学术称号的制度,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为社会主义建设提高自己学术水平的积极性”。1964年5月,国家科委公布了由武衡任主任委员的第一届发明评奖委员会成员。11月28日,国家科委向国务院呈交《关于发明奖励问题的报告》,报告中说:“自从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后,国家科委在一年时间内共收到申报发明1100多项,认定确属发明的共370项,其中农业方面45项,轻工和生活用品方面53项,工业方面200项,医疗卫生方面28项,国防方面44项”。1965年初到1966年初,国家科委“陆续给倪志福钻头,水稻品种‘广场矮’,冬小麦品种‘碧玛一号’,鲢、镛鱼的亲鱼生理生态培育法等253项及国防44项,共297项发明颁发了发明证书”。据武衡回忆,当时全国正开展“四清”运动,各方面对于是否给予物质奖励存在不同看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于这近300项发明,既未发奖金,也未召开大会”,只是将“《发明证书》、奖章寄给发明人了”。
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的发明奖励和技术改进奖励延续了先前奖励服务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导向,并进一步明确了发明的公有属性。国家科委在调整科技奖励制度的过程中,还尝试调和了对发明的严格要求和对群众创造性的鼓励。但是,这一时期对科技奖励特别是物质奖励方面仍有争议,第一批奖励项目尚未能完全按条例规定授奖完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条例被批判为‘修正主义’、‘奖金挂帅’”,从1966年初到1976年被迫停止执行。
结语
1949—1966年间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反映了新中国科技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在生产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又与知识分子政策、按劳分配原则等密切相关。这一阶段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国家生产建设需要的导向。无论是对于直接服务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的奖励,还是对于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其目的都在于推动科技进步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两条腿走路”,兼顾专业科学研究与群众发明创造。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知识分子主体“以喜为主、喜忧交织;主动适应,积极调整;渐感自卑,努力重塑”的共有心态,这一时期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代表了对专业人员的认可与鼓励,同时又始终强调对群众创造热情的动员。三是奖励形式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物质奖励存在一定的争议。“树典型”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传统与经验,但这一时期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否应突出个人、是否应享有物质奖励等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由此也影响了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稳定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3月,中共中央在京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大会的任务之一是表扬先进,特别要表扬有发明创造的科技工作者”。大会对7657项科技成果举行了盛大隆重的颁奖活动,标志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正式恢复。此后,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在短时间内得以重建与发展。5月,由国家科委牵头,对原有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了修订;12月,国务院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恢复国家发明奖。10月,国家科委、国家经济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重新印发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条款不适应20世纪80年代的实际情况,1981年相关部门对《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称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于1982年3月16日经国务院发布实行)。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后直接评选第二次自然科学奖,通常将1957年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视为首次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可以认为,1949—1966年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初步建立,是对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有益探索。
[作者简介]王慧斌,哲学博士,助理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