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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史学体系及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10-09-03    作者:陈寒鸣    来源:国学网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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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外庐依据其对马克思、恩格斯“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之方法论的理解而断定“古代”是有不同途径的,他又据此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起源的角度说明氏族制度残余的问题,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建国原则的角度说明中国古代国家是氏族贵族专政,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明中国古代变法的艰巨性,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性质的角度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权理论的特点,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间的判别角度说明各诸侯国的不同的发展前途,凡此都不仅将马克思主义古代社会学说中国化,而且也确实引申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古代社会学说。诚如张岂之、刘宝才在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所撰“前言”中说的那样:“侯外庐先生的这部著作初版到现在已经过了半个世纪,仍然没有失去它的学术价值。这半个世纪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改革开放,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此同时,中国历史的研究也有了长足进展,在大量考古新发现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成果,已经把人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提供的学术见解,有些仍存在争论,甚至明显地应该修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更加明显的是,这部著作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改良路径说及对氏族贵族统治形成、发展、衰落过程的研究成果,已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接受;这部著作强调的将历史发展一般规律与中国历史特殊规律结合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共识。仅此即可证明,这部著作在今天不仅没有失去它的价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比以往更加显现出来了。”  

  (二)封建土地国有论。  

   在中国历史学界,无论对于西周社会性质持何种见解的学者,几乎都肯定西周时期存在过国有土地制度,然而,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土地国有制问题,见解不一。主张封建土地国有的人并不很多,而侯外庐则是其中富有代表性的一位。侯外庐曾对自己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情况作过如下概括:我的封建土地国有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示的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的关键这一思想的启发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而得出的结论,我所讲的“国有”即马克思所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的君主)”或“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这是封建社会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  

   土地所有制形式,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式。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初,我在论及两汉社会时,曾经比较了欧洲的和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不同特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就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正根源于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历代党争以及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之分的根源,都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得到说明。我依据史实指出秦汉帝王对于豪族地主既可以赐田,又可以把他们占有的土地没为“公田”,说明皇帝是最高的地主,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而且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例如盐铁)也实行国家管制,从而使整个经济基础服务于封建专制主义。(70)他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世界和中国的历史事实出发,认为封建土地国有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他指出,在对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财产关系的研究中,必须区别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私有制或私有权等概念,认为“严格意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历史形态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态,而不是封建所有权的形态。”(71)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是“运动的所有权”,而封建主义的所有权是“非运动的所有权”。“在近代,是‘真正的私有权’,‘自由的土地私有权’,就是说,它在法权上有形式的自由平等。而在中世纪,私有财产就不是这种‘真正私有权’的性质,而实质上是特权、例外权的同义语,不过从经验事实来看,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科学的分析不能满足于经验事实,所谓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即是特权、例外权的品级存在。”具体到土地问题,侯外庐的结论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即在于:它是‘非运动的’土地所有权而不是‘运动的’土地所有权或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严格意义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乃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的范畴,不能任用之于封建社会。这是属于封建主义普遍原理的范畴,不论中国的封建社会或欧洲的封建制社会,都不能有超乎此一般规律的特征。(72)中国封建社会不仅“不能有超乎此一般规律的特征”,而且就土地制度而言,其国有制形态较欧洲更为典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早已看到这一点,故十分精辟地指出:“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73)“假设相对出现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象在亚细亚一样,是那种对于他们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或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在这种情形下,依赖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普遍的对于国家的臣属关系,不会在此以外,再需要有什么更加苛刻的形态。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在这里,因此也就没有土地私有权,虽然对于土地,既有私人的也有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74)经典作家的这些论断,无疑是侯外庐中国封建土地国有论的最直接的理论根据。对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土地国有制的原因,侯外庐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切亚洲政府的必须实现的经济功能,即建立公共工程的功能。”(75)在中国,不但“男耕女织”这样一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特殊结合方式是由政府组织并管理的,是由“大司农”以至“户部”这样公私财政统一机构指挥的,而且,历代的盐、铁、织造以至贸易等等工商业都集中于政府的机构,由其组织管理、指挥。二是农村公社的组织是封建的土地国有的物质条件。最高所有者的君主正是全国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长。地租和剥削方式也是通过农村公社的组织(乡社),特别由于军事制度的影响,更在农村公社的户口之上,强化这一土地所有制的作用,更易使农民成为国家农奴。(76)  

   中国封建社会,一方面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另一方面又在事实上存在着大量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现象(史籍对此多有记载);这应该如何理解?难道后者不应是土地私有的标志么?侯外庐认为,从形式上看,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土地买卖,但二者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经济的)为依据,而资本主义的土地买卖则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态)为依据。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是一种依存于军事的以及行政的特权的“诡诈买卖”,实际上是巧取豪夺,而不是商品交易。至于“兼并”,更丝毫不意味着土地交换关系,而仅仅只是意味着“非法的侵夺”。在侯外庐看来,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里,从法律上讲,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属于以皇帝为首的皇族所有。这种国家对于土地的垄断,恰恰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也是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对立的根源。封建诸侯(食封地主)虽然通过皇帝的封赐而得到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但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封建国家(皇帝)随时可以用任何借口收回他们占有的土地和人口。西汉时期许多占地广阔的同姓和异姓诸侯王因种种原因被削地夺爵,即为明例。号称“素封之家”的豪族地主,尽管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以实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但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同。由于豪族地主(又称品级性地主或身份性地主或世族门阀)与封建土地国有制劳动力的“领户制”(77)矛盾,而其本身又是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因而他们就与封建皇朝处于又妥协又斗争的状态中。封建皇帝在感到受其威胁时,往往采取断然措施,把他们的土地“没为公田”;汉武帝就曾经采取过这样的政策。可见,豪族地主所享有的土地占有权既不合法,也不稳定。汉以后出现的“限田”、“占田”、“均田”等法令,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豪族地主土地占有权的合法性,却同时对其占有土地的数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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