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0年,文化哲学在中国哲学研究领域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大,无论在文化哲学基本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文化批判层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果。然而,围绕着文化哲学的争论一直也没有停止,其中较多的批评集中到一个问题,即文化哲学研究的理论边界比较模糊、问题域不够明晰、理论框架不够稳定、文化哲学在哲学研究中的位置等基本理论问题没有真正澄清,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类的批评和质疑往往主要不是来自于文化哲学研究之外,而主要是来自文化哲学研究领域内部,突出表现为:同为文化哲学的倡导者和研究者,对文化哲学的基本定位、价值取向、理论框架、基本问题的理解相去较远,似乎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思考着不同的问题,以至于彼此间的沟通和对话并不很顺畅。因此,有的研究者强调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着困难和困境,甚至认为目前文化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对于文化哲学研究本身的这些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评价。消极的评价强调,文化哲学还处于起步和初创的阶段,具有不成熟性,其合法性面临着很大的考验。而积极的评价则强调,这种状况不是文化哲学不成熟的表现,而是文化哲学本身的重要规定性之一和其创造性的重要源泉,理论边界适度的开放性对于一个学术研究领域的创新具有积极意义。我对文化哲学研究的评价总体上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积极的观点。我不否认文化哲学研究还面临许多问题,还任重道远。但是,我认为,合法性质疑是各种哲学形态都经常面临的问题,只有我们预先确定了一种固定不变的哲学模式或范式,才会使这种“合法性问题”变成完全消极的问题。同其他哲学形态相比,文化哲学由于文化内涵本身的丰富性和异质性而具有特别突出的开放性。如果我们忽略这种开放性,企图确立一种公认的、同一的和唯一的文化哲学形态,我们的确很难突破文化哲学的“合法性瓶颈”。但是,如果我们充分肯定并积极地张扬这种开放性,我们则可以断定,基于对文化不同侧面的强调和基于不同的理论或价值定位,可以有多种既相互关联又彼此差异的可能的文化哲学形态。
近年来,我在《文化哲学》一书和多篇论文中,反复强调的是“作为哲学理解范式的文化哲学”,并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历史解释模式的文化哲学”和“作为社会历史理论的文化哲学”等。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我所努力建构的这种“范式性的”文化哲学只是我所理解的、追求的、希望的,包含特定价值取向的文化哲学形态,只是文化哲学的一种理解形式而不是文化哲学唯一可能的形态。并且,这种限定并不会降低文化哲学的价值,因为文化哲学作为一种植根于生活世界的对话的、反思的和批判的哲学理性活动,根本不存在一种等待人们去一劳永逸地发现的、现成的、给定的、固定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在这里,我主要围绕着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文化哲学的价值定位来简要地说明这种文化哲学理解的特点。
关于文化的规定性和内涵界定始终是一个复杂的学术争论问题,但大体上人们对文化的理解还是共同指向了每一时代具有普遍影响的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人之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依据这种理解,人们常常把文化划分为狭义的文化(如文学、艺术等)和广义的文化(包括人所创造的一切非自然的文明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