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我国科研院所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市场调控下的企业化转制历程。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政府推出了科研成果有偿使用、建立专利制度、构建技术市场等举措,不断调适科研院所企业化运营的环境。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经历了从早期的个案经验积累,到90年代末期大规模企业化转制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断探索促进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科研院所自身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院所;转制
科研院所是以研究与开发活动为主要组织功能的创新主体,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力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由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产业部门、地方科研力量、高等院校和国防科研机构组成的“五路”科技大军。这些科研机构根据国家部署的研发任务开展工作,并将科研成果交由企业无偿使用。这一体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国科学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是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低,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的能力不强、速度不快。为此,我国开始实施科技体制改革,其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转变科研院所运行机制。从20世纪70年代末科研院所探索转制开始,到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成功转制,整个过程经历了约20年。目前学术界关于此项改革已形成一定研究成果,包括对某地或某个科研院所转制的个案研究、对科研院所转制的定位变化和面临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科研院所转制后治理状况的研究。就已有研究来看,尚难以揭示科研院所转制改革的全貌。因此,本文拟通过回顾这一改革历程,梳理其演进路径和整体脉络,勾勒出党和政府对科研院所改革发展道路的探索历程,进一步揭示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新时代科研院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供启示。
科研院所转制问题的提出
科研院所转制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原来高度集中的科技体制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较低。据统计,当时“我国已有四千多个独立的科研机构,几百万人的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队伍”,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与英国、美国、联邦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二是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大量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发展的好坏与科研机构没有直接关系,很多民用产品缺乏必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同时,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或不符合企业发展需求,或因得不到转化应用而被束之高阁。三是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对成果转化均缺乏积极性。科研单位的研究任务由上级下达,研究经费由上级拨付。因此,只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即可,无需考虑研究成果如何使用。而企业所需要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物资、商业部门统购包销,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不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挂钩,因此,企业也缺少产品更新换代的积极性,科研成果就很难得到应用和推广。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方式转换和生产力的提高。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针对以往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提出“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四川省开始在100个工业企业、40个商业企业里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的制度,随后这种尝试又扩大到全国1200多个工业企业。企业获得自主权,其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的积极性也随之提升。社会上也因此出现了工厂到科研院所要成果的小高潮。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工作也于同期开始。在同年1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参会代表提出研究所的自主权太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提出“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工作,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实行合同制”。此前,一些侧重于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已陆续试行科研合同制,如1979年1—6月,上海机械制造工艺所等5个单位与有关工厂企业签订了90多项科研合同。中科院也从1979年起实行科研单位收入留成办法,其所属科研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将部分服务收入留作自用。这些举措充分调动了科研院所的积极性,科研院所开始重视根据生产单位的需求开展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1980年底,国家科委召开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在这次会议上达成共识,即“科研部门最了解科研成果的性能、效果和用途,理所当然地要在推广应用中担负一部分责任。科研部门应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各类应用研究所应当同企业挂钩”。此后,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人们愈加意识到经济结构调整与科技结构调整密切相关,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也要注意科技结构的调整,并通过调整科技结构来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作为科技结构的主体,科研院所如何改革成为科技管理部门重点思考的问题。
科研院所转制的环境营造
科研院所转制是一个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重构科技体制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并行,需要一系列观念和制度的准备。其中包括科研成果的使用与专利制度建设、科研经费拨付制度改革和技术市场等经营环境的建立诸多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科研成果有偿使用制度
科研成果的有偿使用是科研院所转制的前提。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科技管理部门在扩大科研单位和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尝试中初步建立了科研成果有偿使用的制度。如1979年底,重庆开始出台有偿使用科研成果的办法,规定凡厂矿企业使用科研单位或科研单位与企业单位协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由使用单位付给有关研究单位相关费用。在这一过程中,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者也逐步认识到科研成果可以是一种商品,认为“社会生产力”实际上包括物质形态的生产力和知识形态的生产力两个方面,知识和技术都可以成为商品。如中科院原院长方毅提出:“通过科研劳动创造的科研成果,也是一种劳动产品,所以,科研成果也是一种商品,也应该有它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科委制定了《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份“规范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文件”,“打破了科技成果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之间的直接关联,确认了科技成果具备商品的属性”。
(二)建立专利制度
科研成果具备商品属性也就意味着要作为商品参加市场竞争。因此就需要确定一种方法来为科技产品估价,并明确及保护这一商品的所有权。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专利制度来保障这种所有权。1978年7月,中共中央在批复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随后,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对建立专利制度先后做了具体批示,并责成“国家科委研究提出我国的专利管理办法”。国家科委从同年9月开始了调查研究工作。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再次强调:“为了促进和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促进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为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创造条件,从而加速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是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调动各工矿企业、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之一”,要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专利局工作,使我国的专利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同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专利局等单位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考察了各种类型国家的专利制度,参考了几十个国家的专利法资料,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务院于1982年9月再次做出在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决定。198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该法在198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三)改革科研经费拨付机制
科研成果的商品属性明确后,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开始形成合同制研究的新型关系,进而推动着科研经费拨付机制的改革。北京市从1984年起对科研单位的经费拨付机制实施分类改革,决定在试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把国家拨付的事业费转为科技发展基金,研究所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对试行科技基金制的科研单位则将国家拨付的事业费转为科研基金,科研单位按课题申请基金。在各地科研机构多种实践的基础上,1984年4月,国家科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把有偿合同制推向了全国。该意见对试点原则、内容做了一定的要求和规定,为1985年后全面进行的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1985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全面进行科技拨款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逐步展开。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改变科研机构任务和经费单纯依靠国家包揽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对科研机构按任务和活动特点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在于推进科研事业费管理改革。3月,为规范科研单位的分类,国家科委颁布了《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科技拨款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除中科院以外,全国都已开始实行新的拨款制度,1986年全国科研事业费平均削减10%。
(四)推动发展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的出现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那些长期靠吃“皇粮”的科研院所进入市场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金。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科技成果的推广主要依靠行政渠道,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一些地方的科研单位开始向生产单位有偿实行成果转让或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出现了技术市场的萌芽。但改革开放初期这种交易仅限于少数的生产单位和科研单位之间,且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来保护此类交易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技术交易活动越来越广泛,对此,中央给予了极大的关注。1984年11月,“国务院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讨论了《技术有偿转让条例》,指出这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2月,“国家科委牵头召开了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座谈会,提出了我国技术市场工作方案(《关于开放技术市场几点意见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了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为我国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及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技术市场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1983年技术转让交易额为3000万元,1984年增加到7亿元,1985年上升到23.7亿元,1986年为20.6亿元。
科研院所转制的早期实践
在国家陆续出台有利于科研院所转制相关制度的同时,推动部分科研院所转制的思路也已在酝酿之中。特别是基于对中科院科研院所的调查,党和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思路,民营科技企业的兴起也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国务院在此基础上推出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双放”政策,推动一大批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
(一)科研院所企业化运营思路的提出
1980年9月2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多数科研机构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文章,提出了科研机构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思路,作者认为在试行经济改革的同时,必须对现有的科研机构逐步进行整顿,其中产业部门的科研单位和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随后四川省科委调研室基于四川省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实践,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题为《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势在必行》的文章,指出:“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单位逐步向企业化发展的方向是正确的”,这样有助于“逐步成为具有活力的国民经济细胞和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使科技事业更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可以保持独立的科研机构,单独经营核算,实行企业化;相当一部分专业科研机构可以与同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生产企业组成联合公司,科研所变成公司的技术发展部。还有一些科研机构,如农业方面的某些科研机构,可能在相当一个时间内,仍必须保持事业单位的性质。总之,科研单位实行企业化要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实现,不能‘一刀切’”。当时也有一些科研机构尝试按照企业化管理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如陕西综合勘察院于1980年初开始尝试企业化管理,收到良好的效果。该院改变过去那种“菩萨庙中坐,静等香客来”的作风,采取主动发电、发函、派出人员等办法,多方联系任务。截至当年11月,该院承担了国家17个部委和军工系统及地方单位的269个工程项目,已完成245项。工程质量也有显著提高,全院提交的勘察成果优良品率达到98%。
(二)科研院所企业化运营思路的明确
中科院作为“国家自然科学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应如何发挥作用,是经济体制改革中要讨论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1983年7月,中科院党组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呈报《关于召开中国科学院第五次学部大会向中央的报告》后,国务院、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这件事。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决定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东宛为首,组织一个调查组,先就有关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央领导指示,8月,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成立了调查组,成员除赵东宛外,还有全国政协副秘书长陆平,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朱光亚,中共中央组织部顾问白治民,清华大学副校长、中科院学部大会主席团成员张光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机械工业部总工程师陶亨咸,中科院理论物理所研究员周光召,中科院代秘书长顾以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郭树言。调查组就中科院的方针任务、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学部委员及学部大会主席团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经过1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现,在中科院119个研究所中,侧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工作的研究所分别为15个、85个、19个。而85个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所也在大量开展发展工作,所从事的应用研究多为自选课题。从研究人员来看,大多数研究所所长认为,大约只有1/3多一点的人员适于从事高水平的工作,2/3的人员基本上可以向其他领域转移,去从事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调查结果显示,中科院存在着用管10%基础研究的办法,去管80%—90%的应用研究和发展工作的问题,研究所的摊子太大,战线过长,应该根据一定的标准实行“关、停、并、转”。9月27日,调查组形成了向中央汇报的初步提纲,主要包括中科院的办院方针和任务、领导体制、体制改革和学部委员大会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就中科院的体制改革,调查组建议,在根本改革中科院的体制以前就应着手开展管理体制改革;应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所;对到产业部门或地方更能发挥作用的研究单位和人员要创造条件逐步转出;对方向任务重复或不明确的研究所要加以调整。10月19日、23日、25日,中央领导同志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几次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中科院学部委员大会的定位和中科院体制改革的初步方向。随后,中科院按照此思路制定了调整方案,并在1984年1月召开的第五次学部委员大会上明确了改革的思路与步骤。
当时,中科院一批科研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做法也为科研院所转制运行提供了示范。1980年,中科院物理研究所的陈春先研究员在三次考察美国硅谷后提出了在中关村建立“中国硅谷”的想法。随后,在北京市科协和海淀区政府的支持下,他与中科院和清华大学的一批科技人员,共同创立了“北京等离子体学会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服务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受此鼓舞,中科院领导支持院内的科研人员积极创办科技企业,先后创办了“科海新技术开发公司”“科理高技术公司”“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三环新材料研究开发公司”等。
(三)来自国务院“双放”政策的支持
科研院所为经济服务的热情高涨,科研人员也对“下海”开展技术服务跃跃欲试。有鉴于此,国务院决定实行“双放”:一是放活科研机构,二是放活科技人员。对科研机构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改革行政领导体制、人事管理制度、经费和税收,以及资产处理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随后,国务院又于1987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逐步实行政研职责分工,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调控为主转为间接管理;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逐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举措进一步放活了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科研院所放活科技人员的主要做法是在1982年《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和《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并且通过建立人才交流中心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这为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提供了政策支持,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科研院所转制的深入推进
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开始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阶段,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快速发展,国外技术的大量流入也对国内科研院所形成很大冲击。同时,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这些因素促使科研院所体制变革速度明显加快。
(一)实施“一院两种运行机制”的改革
随着全国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中科院的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进入了关键时期。1987年,中科院制定了“把主要力量动员和组织到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时保持一支精干力量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跟踪”的办院方针。1991年初,中科院向全院颁发了《中国科学院政策纲要》,其中提出了中科院“研究与开发系统实行两种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中科院于1992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中国科学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汇报提纲》,提出了分类管理、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改革思路。其中,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型研究方面分别保持精干力量,从事科学前沿的创新研究和宏观综合性、整体性研究。在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方面,围绕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进一步转变机制,面向市场,逐步向企业化管理方向过渡,要以多种形式与行业或企业结合,成为行业或大企业集团的研究发展中心。要继续支持科技人员兴办技工贸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鼓励和支持一部分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咨询产业。按此思路,未来中科院将由三部分构成:全国学部委员组成的学部;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型研究的精干核心;一批面向市场、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应用性研究所和工程中心,一批硅谷式的小企业和有相当规模的综合性、外向型高技术企业集团。研究与开发工作按各自规律以两种不同机制运行,两制之间实现人员、信息、成果的交流以及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确立“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
基于中科院的“一院两种运行机制”和此前的科技拨款制度改革,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于1992年8月下发了《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初步确定了全国县以上独立科研院所“实行科技人才分流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1994年2月,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确立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方针。“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以及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全国县以上独立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和部分企事业单位成为分流与调整的重点。
此后,“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要点》将“大力推动大批研究开发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民营化经营方式,走社会化发展道路”作为近期的主要任务。具体做法是:“对能够纳入市场轨道运行,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的机构,对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与科技进步有关的第三产业,大幅度放开,进一步放活”,“在其进入经济、长入经济的过渡期内,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对科技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投资兴办多种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可以兼并、承包中小型企业发展科技产业;可以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成以科技为先导、产权联接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产业开发集团。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要求继续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其运行要以市场机制为主,除按照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
在这些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开展面向市场需求的科研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三)进行“结构调整、人员分流”的探索
虽然“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是并行推进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放开一片”遇到的困难则大得多。正如时任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所言,科技界困难最大的还是在“放开一片”上,我们在这方面缺乏经验,进展也不是很快。“稳住一头”是国家给钱,总还比较好办。而在“放开一片”的工作中,问题比较复杂,难度最大,需要我们花功夫最大的还是“放开一片”。根据“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要在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发挥科技队伍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其中,科研机构的改革仍是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推动一批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是“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决定在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启动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
为积累“结构调整、人员分流”的经验,中科院的一些分院在所属研究院所中进行了实践探索。在探索中发现,要推进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亟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产权问题。当时中科院鼓励科研人员创办企业,但在这期间并未形成健全的控股制度,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有产权归属问题。研究所普遍面临“赚了飞,亏了背”的现象,有些营利效益较好的企业试图完全脱离研究所,而经营不善的企业则希望研究所不断提供补贴,这就让产权关系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另一个是社会福利问题。科研人员从原有的事业单位转入企业也会带来职工的社会福利问题,如当时中科院的很多研究所反映,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就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建立起来,造成人员很难分流,严重限制了研究所结构性调整的进度。
针对这些问题,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颁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转制时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科研机构企业化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同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出台了两个具体实施方案,将企业和职工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单位职工陆续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至此,科研院所转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大规模科研院所转制的实施
经过实践探索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99年,以242个科研机构转制为标志,科研院所大规模转制由此展开。
1999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的方案。按照方案,242个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行,其中,131个院所进入企业(集团),40个院所转为属地化管理的科技企业,18个院所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转为中介机构,24个院所并入高校、划转其他部门或撤销,12个(涉及29个院所)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根据转制方案规定,科研机构转制时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科研机构转制后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以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整个转制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整体工作从1999年3月启动,7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作为我国有色金属领域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是首批242个科研机构转制院所之一,并于2000年1月26日率先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全国转制科研机构中第一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单位。
在242个科研院所转制的基础上,按照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24日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这次转制主要包括“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以及“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所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其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的转制政策参照原242个科研机构的相关政策执行。这次国务院部门所属376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分两批完成了企业化转制。
同时,随着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推进,又有部分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有869个政府部门所属的科研院所进入了企业集团或转制为企业,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至此,大规模的科研院所转制告一段落。之后,转制的科研机构陆续完善内部治理,并逐步廓清产权关系。转制后,这些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能力持续增强,科技产业规模和效益大幅提高。以308个转制为企业的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院所为例,1999年其资产为364亿元、科技经费支出为99亿元、专利申请763件和专利授权542件;2002年的相应数据为534亿元、109亿元、1298件和661件,分别增长46.7%、10%、70.1%和22%。2002年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的“四技”收入为57.5亿元,是1999年的1.5倍。
结语
科研院所转制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科技体制为适应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场变革,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对科研院所及整个中国社会影响深远。
一是对科研院所本身的影响。科研机构从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封闭式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开放式,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隶属部门管理、游离于企业之外的局面,确立了技术开发的市场导向,增强了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了科技产业的规模和效益。改革也加速了科研组织的功能分化,让一部分研究人员集中精力从事研究,同时允许其他人到“新企业”中工作。科研院所转制的本质是加强科研院所的开放性,因此,科研院所转制不仅体现了经济体制与科技体制的互动关系,也说明开放的科研机构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人才是科研院所拥有的重要资源,通过“双放”,让科技人才自由流动,盘活了科技资源,增加了科研院所和经济的活力,也提升了我国的创新能力。据胡鞍钢等人的研究,中国科技在1980—2004年间经历了“跨越式”发展,由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落伍者”转变成为“世界科技大国”。
二是对社会观念的影响。从科技成果的无偿使用到有偿合同制,从知识和技术可以转变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交易,使得原本是为推进科研院所面向经济建设服务的努力变成了一场社会思想观念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也体现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各界对“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认识的不断深化和丰富。可以说,对知识和技术认识的变化也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新的价值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也在这一场变革中融入科研机构的管理理念。
三是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影响。在“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方针的指导下,大量与技术开发相关的科研院所转向企业,研究机构的评价机制也向那些“卖服务”和能够取得短期效益的研究倾斜,忽视了一些需要长期投入的、针对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难题的研究。这次科研院所转制改革虽然继续以国家财政支持基础研究的方式来保持基础研究的稳定,但也造成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分离。特别是当前国际科技竞争已前移到基础研究领域,如何重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成为科技改革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下,如何组织科研院所为解决我国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服务,如何培育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政府如何在市场机制下组织服务于国家目标的科研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作者简介]韩晋芳,理学博士,研究员,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本文为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文化工程《(新编)中国通史》纂修工程科技史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