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坚持实事求是的路线,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经济发展的原理和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作出的重大决策。邓小平指出:“我们总结了历史经验,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闭关自守,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既有关门的教训,也有努力开门的一些成功做法,其根源既有客观形势的逼迫,也有主观认识的变异和偏差,其中50年代我国成功地展开了反对帝国主义“封锁、禁运”的斗争,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这是工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本文试图回顾和浅析当时的方针政策和经验教训。
一 与世界各国平等互利通商是党和国家的长期原则
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指导思想上并不是关起门来搞建设。周恩来明确指出:“关起门来建设的想法也是错误的。不用说,我国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在长时期内还需要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援助,同时也需要同其他国家发展和扩大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而且即使我们在将来建成了社会主义工业国之后,也不可能设想,我们就可以关起门来万事不求人了。”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就欢迎与国外建立通商关系。如1948年3月10日伦敦曾表示考虑派林迈可来解放区代表英国建立关系,贸易部长威尔逊和粮食部长斯特拉齐亦考虑与解放区建立贸易关系。中共中央于3月31日即答复当时在香港的乔冠华,欢迎英政府与解放区建立通商关系。同年5月,在中共中央批转的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的综合报告中,已经就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的一些原则问题作出系统的论述。
1949年初,由于天津及其他重要口岸解放,许多外国商业机构都要求和解放区进行贸易交换。中共中央于l949年2月16日作出《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新中国的国民经济,“应该立即开始进行新中国的对外贸易”。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对外贸易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中共中央就此指出:“这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只要不违背对我有利及严格保持我国家主权独立并由政府严格管制等原则,是可以而且应该允许的。”对于对外贸易往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肯定。
为了贯彻上述方针,中共中央向华北人民政府提议,立即在天津设立对外贸易局,统一管理华北一切对外贸易事宜,并准备在山东及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机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作出以下决定:对外贸易应由国家经营和管制,国家尚不能经营的某些贸易,以及由私人经营无害或害处不大的某些贸易,应该在国家管制之下允许私人经营,并要求对外贸易局就商品进出口、海关、外汇等管理,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计划;为了争取出口,发展经济,要求各地政府必须立即注意增加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例如棉花、大豆、煤、盐、花生、烟叶、蚕丝、猪鬃、皮毛及某些可以出口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于l949年3月15日颁布了《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国外贸易的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对进出口商的管理制度和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度。接着,华东解放区也颁布了《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各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即已恢复。仅就天津、上海、青岛3个海关的情形来看:天津海关于l949年1月15日解放,2月中旬即恢复对外贸易,3月至6月关税数额逐月增加;8月中旬长山岛解放,9月以后贸易进展显著,税收激增。上海海关自1949年5月25日解放后,因港口遭国民党军队封锁,海运停滞,对外贸易大受阻碍,税收不如以往多,但收税仍达人民币328.53亿元(旧币)。青岛海关自1949年6月2日解放后,人民政府于6月15日宣布其为对外贸易开放港口,由于上海港被封锁,青岛成为华东重要的吞吐港。从1949年各海关解放后的关税收入亦可看出,人民政府接管后,对外贸易是正常开展的(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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