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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的外交活动
发布时间: 2009-10-09    作者:罗燕明    来源:国史网 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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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2年9月中国与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创造了在台湾问题上把官方关系与民间往来分开的“日本方式”。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是《中日联合声明》规定的议程,包括经贸、反霸和领土争端三个问题。

  中日签署贸易、航空、海运、渔业等经贸协定是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前提,其意义在于把日台之间的民间关系用中日政府协定的形式固定下来。邓小平复出后不久便主导了这些协定的谈判和签订。1974年8月15日和20日,他分别向日本公明党代表团和日中友好议员访华团强调了各项业务协定的“主要问题还是台湾问题”,希望日本政府能从政治角度来考虑业务协定。27这些协定的签署为双方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创造了条件。

  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1974年11月开始酝酿,1978年8月达成协议,10月双方交换批准文书。双方在谈判中的争议,首先是要不要把反霸条款写入条约,其次还有一个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中日建交时的联合声明沿用了上海联合公报中美两国都赞同的反霸条款,即“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日本作为美国的盟国,不好反对这一条,但是又怕得罪苏联,影响日本收回北方四岛的谈判。为了照顾日本的立场,中国同意在这一条款前面加上一句:“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但是在谈判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方立场发生了变化,试图从中日联合声明后退,借口双边协议不涉及第三国,反对再提反霸问题。在中国看来,如果没有这一条,签署条约没有任何意义。

  邓小平于1975年1月20日、7月21日、10月3日,1978年3月14日和8月10日先后五次向日本有关人士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主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否定或者减弱两国联合声明,或者降低调子,是不可能加深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的。双方不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是两个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建立牢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签署和平友好条约的关键在于是否写进反霸条款。二、日本反对写入反霸条款的无非三种人。一种是想复活军国主义的人,一种是一些人怕苏联,还有一种人想搞外交权术,拉一下中国对付苏联,拉一下苏联对付中国。三、三木首相把和平友好和反霸当作一张牌,既然问题搞到这个程度,就必须把问题弄清楚。反霸条款本身并不带另一种性质,即不可以同另一个国家和平友好。如果苏联现在横行霸道、实行霸权,难道也能发展友好关系吗?如果中国在东南亚或亚洲搞霸权,能相信人家跟我们搞好关系吗?同任何国家发展友好关系,这不可能引起任何异议。但当别人要威胁我们、侵略我们,要将霸权强加于我们时,我们就要反对。四、如果日本对写入反霸条款感到为难,条约晚一些时间也可以,反正联合声明还在嘛。与其不明不白地做这样那样的解释,还不如暂时不搞好。五、我们坚持反霸有四条理由:(1)日美关系是重要的,美国不会反对;(2)约束我们自己,中国永远不会称霸,条约里写上反霸条款,体现了中国长久的国家政策;(3)对日本也是一个约束,对改变日本形象有好处;(4)对日本收复北方四岛的斗争有好处。28中国的革命外交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演变成了和平外交,但是反对霸权主义的原则始终没有发生变化。

  中日建交时,两国政府在钓鱼岛归属上达成了“以后再说”的谅解。后来在谈判和平友好条约时,邓小平多次谈到这一约定,指出钓鱼岛和大陆架问题可以摆在以后从容地讨论,慢慢地商量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这一代找不到办法,下一代、再下一代会找到办法的。29

  当时,中国在中日、中美关系上奉行反霸第一、台湾和领土争端第二的原则。搁置钓鱼岛争议是中国政府从建立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大局出发提出来的主张。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纠缠领土争议,“谈十年,和平友好也谈不拢”,势必影响大局。30

  邓小平的搁置主权争议有一个前提。作为双方约定,不仅中国政府这样主张,也需要日本政府的赞同。如果日本政府不赞同,双方约定便不成立。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访日期间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倒是一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些刺,来障碍中日关系的发展。31在邓小平看来,日本政府可以不赞同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至少应当赞同中国搁置争议的主张,否则便谈不上两国建交与和平友好。后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做出这样的约定:“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可见,该条约的签订使中国赢得了日本政府对搁置争议的法律与道义的承诺,为中国应对以后的形势变化留下了外交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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