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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
发布时间: 2010-11-10    作者:贾 宇    来源:人民日报 20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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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群岛鸟瞰。箭头所指为钓鱼岛。

  二、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 。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 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是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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